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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生命權的實現

2019-09-10 23:22張珂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關鍵詞:胎兒

張珂

摘要:自然人是生命權的主體,生命權神圣不可侵犯。承認胎兒的生命權更有益于胎兒權益的周全保護,但胎兒的生命權具有相對性。胎兒享有出生的權利?;加邢忍煨约膊〉奶撼錾蟛荒芟裾H艘粯由?,無論身體還是心理上都會遭受很大的折磨,這必將會降低人生命的生存質量,觸犯生命的尊嚴,而且與法律保護生命權的終極目的相違背。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墮胎,兩種生命權的價值選擇和權衡是受“利益權衡原則”的影響。胎兒的生命權與人口政策屬于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矛盾。

關鍵詞:胎兒;權利能力;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人身權利即人身非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其內容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等。胎兒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但由于生理上的特殊性,況且胎兒還未出生,因此其權利的享有和實現必然有其特殊性,還需要在民法中作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分則應該重點保護胎兒兩個方面的人身權利:一方面是胎兒的人格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另一方面則是涉及胎兒身份關系的權利,如撫養費請求權、被收養權利等。

一、胎兒生命權保護的必要性和相對性

“生命權”出自西方國家的人權理念,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是人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然人是生命權的主體,生命權神圣不可侵犯。胎兒作為人類生命之開端,人類對其自身權益的的尊重和保護也應該從胎兒開始。那么,胎兒是否和自然人一樣享有生命權呢?對此,理論界各執己見,世界上對胎兒生命權的規定也是大相徑庭。一部分學者堅持認為胎兒不應該具有生命權,雖然胎兒是現實生命個體的早期存在方式,與出生后的自然人具有生物同體性,但不能因此認定胎兒是人,胎兒與母親同屬一體,只是具備生命的形式,胎兒不享有生命權。因為生命始于出生,賦予胎兒生命權與我國計劃生育的國策有所沖突。此外,承認胎兒的生命權必將會與婦女墮胎權產生矛盾,兩者的矛盾極難協調。有的學者認為胎兒應當與民法上的自然人一樣具有生命權。但是權利具有相對性,胎兒的生命權也應當具有相對性。筆者以為,在當前的理論體系下承認胎兒的生命權便無法解決邏輯上的矛盾,但否認胎兒的生命權則會違背人類的普遍價值觀。胎兒是獨立于母體的生命體,有其獨立的價值,不是母體的某一器官或組織。胎兒具備生命權是其享有和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對胎兒生命權的保護也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保護,符合民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我國應順應民法典編纂的時勢,適當修改和刪改不適宜的理論。承認胎兒的生命權更有益于胎兒權益的周全保護。但胎兒的生命權具有相對性。對胎兒生命權的承認,并不代表承認胎兒生命權是絕對的,任何權利都有其界限。

二、胎兒生命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及解決

(一)胎兒生命權自身的沖突及解決

胎兒享有出生的權利。若胎兒因非正常原因受孕或者胎兒在妊娠期內被診斷出患有先天性重大疾病,在以上情況下堅持讓胎兒出生是否合理?當今社會的生命權不僅意味著生命的延續,而且還代表著生命的尊嚴和價值?;加邢忍煨约膊〉奶撼錾蟛荒芟裾H艘粯由?,無論身體還是心理上都會遭受很大的折磨,這必將會降低人生命的生存質量,觸犯生命的尊嚴,而且與法律保護生命權的終極目的相違背。若解決此矛盾,必將進行利益的權衡和選擇。筆者認為,選擇和權衡的標準應以保護胎兒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而且要考慮生命的尊嚴和價值,權衡利弊,若胎兒出生后感受到更多的是生理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是生命的意義和價值。此種情形下,墮胎是避免胎兒痛苦的一種恰當途徑。但當錯誤的出生已經發生的,出生后的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對此問題不再展開論述。

(二)胎兒生命權與母體生命權的沖突及解決

當母體懷孕時遇到緊急情況,胎兒的存在或出生危及母體的生命安全,此種情形下胎兒和母親只能選其一,不論是棄母保子還是棄子保母都意味著必須剝奪一方的生命。對于此種情況,社會公眾大多是保全母親的生命,這在人性道德方面是被大多數人認可的。而且在法律的實際操作中也允許此種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墮胎。事實上,兩種生命權的價值選擇和權衡是受“利益權衡原則”的影響。當兩種生命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通過權衡母體和胎兒生命權的價值做出抉擇是相對合理的??紤]到現實因素,相對于保護胎兒的生命權,人們在倫理道德和心理上更趨向于選擇保護母體的生命權。因為保護母親的生命權對家人和朋友的傷害相對較輕。

(三)胎兒生命權與生育權的沖突及解決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夫妻雙方都可以自由而負責的決定關于生育權的相關問題。但是,生育權與胎兒的生命權相互矛盾,體現了人權的沖突。在利益權衡中,生育決定權與胎兒的生命權何者優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考量。筆者認為,在符合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情形下,有時候胎兒的生命權應該讓位于其生育權。比如胎兒身體先天性殘缺畸形或者患有先天性重大疾病等情形時,生育主體可以基于優生的考量決定不生育。但是,當遇到封建落后的重男輕女的影響下的墮胎等不符合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情形時,生育權必須讓位,因為此種情形下的墮胎是對生命的蔑視,是對生命尊嚴的踐踏,必須加以制止。

(四)胎兒生命權與人口政策的沖突及解決

人口政策是一國為了提高人口質量、發展社會經濟、緩解人口對資源的壓力而有計劃進行生育的政策,是對國家整體利益的調控。相對于國家和社會而言,胎兒的生命權屬于單獨的個體。因此,胎兒的生命權與人口政策屬于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矛盾。丹麥法學家卡塔琳娜在《人口政策中的人權問題》中提出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平衡的觀點。一個國家的人口政策對生育主體的影響并不一定違背人權和人性的標準,但絕對不能違反人權和人性標準的最低限度。筆者認為,一國的人口政策的制定應結合本國的國情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并且應順應一國公民的共同價值取向。在不違背社會共同利益和倫理道德的前提下,某些人口政策的規定(如人工流產),不能認為是對胎兒生命權的剝奪。然而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基于人性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加大生育政策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和知曉率,促進他們形成新型的婚育觀念,最大程度的避免墮胎。這樣可以減少人口政策與胎兒生命權的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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