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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三大訴訟中的運用

2019-09-10 23:22岳芫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岳芫

摘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我國訴訟證據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程序正義,彰顯法律權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強。本文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本理論出發,結合在我國三大訴訟中的具體實踐,分析現有問題,并從實體規定和程序機制等方面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提出建議。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三大訴訟;問題改進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概述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于美國,其中“非法證據”指通過非法途徑或不當途徑取得的證據。美國最高法院根據威克斯案、馬普案等案例確立了該規則,經過“毒樹之果”與“米蘭達警告”等理論的發展,其適用范圍逐漸擴大;隨后又通過“善意例外”、“必然發現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一系規則,減弱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絕對效力,對其適用范圍進行限縮。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首次確立在刑事訴訟領域,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權保障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該規則也逐漸被接受和認可。與此相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三大訴訟中的發展呈現出不平衡的狀態,對于該規則的研究多數集中在刑事領域,研究成果也比較顯著。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三大訴訟中的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法治體系的建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自引進至今不斷修正,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在具體的案件偵查和審判中發揮了重要的價值,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相關立法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效和法的實效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在三大訴訟的司法實踐中,該規則仍存在許多問題,其實踐運作與立法目的之間仍有著較大的差距。

(一)刑事訴訟中排除范圍較為狹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排除規則適用的證據種類規定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三類,同時,我們應注意到,此三類證據均屬于言辭證據。因此,不論是證據的數量,還是證據的類型,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都非常狹窄。在我國具體司法實踐中,法院多針對刑訊逼供、凍餓曬烤等嚴重的違法取證行為強制排除,而對于偵查機關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所獲取的證據則很少予以排除。

(二)民事訴訟中排除標準模糊

我國民事訴訟中現有的排除規則規定,僅有最高法頒布的司法解釋,缺少相關法律支撐。而司法解釋其定義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獲得的證據?!痹摱x僅從宏觀上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規定,具有模糊性,在具體司法實踐過程中給案件處理造成諸多的問題。法官往往只能根據自己的專業素養和辦案經驗對證據進行取舍,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利于民訴法的有效執行,也使非法證據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難度加大。

(三)行政訴訟中規避率高

不同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問題,往往會受到多種外部干擾,行政保護主義觀念在我國長久存在。因此在行政訴訟中,相對于對是否存在非法證據進行判斷,法官更愿意跳過該環節直接對被訴行為進行認定,或者通過程序性事實對被訴行為進行裁判,以及通過判斷非法取證行為對被訴行為無實質影響等手段避免對非法證據直接進行判斷。

三、完善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思考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立法規定存在許多不足,司法實踐中也呈現出許多問題,如非法證據排除范圍較窄、標準模糊以及規避率高等。這就要求我們逐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不僅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權、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

(一)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體規定

對于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現有規定過于原則、概念模糊等問題,在今后法律體系建設中,我們應當明確該規則的內涵與外延,建立統一標準,完善實施細則,實現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相互配合以及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合理限制。同時,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進程的推進,可以逐步探討擴大其適用范圍,加強我國人權保障建設。

(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程序機制

程序正義是法實施過程中的正義,程序正義是訴訟各方平等參與訴訟保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就是對程序正義的維護,其運用又依賴于程序機制的完善。從運行階段而言,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啟動、運用與監督三個方面。對如何啟動,由誰啟動,誰來調查,誰來監督等問題全面程序化,提高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操作性。同時,除了從不同階段入手將其全面細化,還應考慮到救濟程序的完善。救濟程序不僅僅是對申訴者而言,更是對被申訴者的保護,在保障人權的同時,我們更應為執法者免去后顧之憂,杜絕誣告陷害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法律文書說理性

在“章國錫案”中法院不予認可章國錫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時,僅說明其傷勢不是由刑訊逼供造成,對于傷勢是怎樣造成的卻未加以詳細解釋。對于當事人乃至對于社會公眾而言,這樣的判決很難令人信服。讓當事人準確理解法律文書,是法律工作者的義務。法律文書只有由具有說理性,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使紙上的法成為現實中的法,規范和引導公眾的生活,強化司法的權威性。因此,在非法證據排除上,說理部分絕不能過于簡單,草草了事,當發現不能自圓其說時,就要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

結語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蘊含著查明事實真相、保障人權、程序正義、彰顯法律權威等諸多價值。我國自引進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至今不斷修正與完善,在案件偵查和審判中發揮了重要的價值,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們應立足于我國現有法治環境,從三大訴訟法中的具體實踐,深入分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立法、司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實體規定和程序機制等方面不斷細化相關法律規定,促使其不斷趨于科學化和成熟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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