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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商平臺監管問題

2019-09-10 12:55袁婕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關鍵詞:經營者電子商務監管

袁婕

摘要:目前,電商平臺掌握著消費者獲取商品與服務的信息關口,決定著網絡交易的基本規則,因此,對電子商務監管的關鍵在于對電商平臺的監管,重心又在于對平臺規則的監管上。平臺規則是平臺經濟最核心的要素,對于電商平臺經營者而言,落實平臺責任的關鍵就是要制訂和執行平臺規則,包括準入規則、交易規則、保護知識產權規則、保護消費者規則、隱私保護規則、爭端處理規則、違規處罰規則等,并且要保障這些規則的內容與《電子商務法》的要求相一致。

關鍵詞:電子商務 監管 經營者

一、電商平臺監管現狀

我國國內學者對于電商平臺監管法律制度這一問題也做了一定的研究。而早在2000年之前,我國一線城市如北京上海就已經對電商行業進行監管,但這種監管主要集中在地方部門自身的摸索和嘗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發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規范網站銷售信息發布行為的通告》,這是對虛假信息的規制。但實際操作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往后,地方性的對電商平臺探索也逐漸增多,國家部委也進入電商立法這一領域。國外的電商行業已經有了很多年的發展,在法律制度及監管體系方面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側重于提高監管技術并通過電商行業自律來促進對電商行業的監管,這點值得我國參考借鑒。

從國內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看,由于人員、經費、技術和信息的限制,由政府監管機構直接對海量網絡用戶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幾乎不可能。由政府監管機構監管網絡平臺,網絡平臺負責管理平臺上的用戶,有可能是最有效的網絡監管模式,我們可以把這種模式稱之為政府監管下的平臺自律模式。這就意味著,政府監管部門應強制網絡平臺企業建立起自律機制,并強制各平臺企業披露各自自律規則和實際情況。如果平臺自律機制運行良好,那么,政府可以站在背后僅發揮威懾作用而無需采取實際執法行動;如果平臺上出現了大面積的違法行為,那么,說明平臺自律機制是失效的,政府監管機構就應采取處罰和干預措施,要求平臺企業修改平臺規則、修正有缺陷的商業模式,直至達到合規的要求。

二、電商平臺監管實證分析

(一)案例

案例一:閑魚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款在線進行二手閑置買賣或交換的網絡平臺所以它是以支付寶擔保交易的平臺。用戶登陸后,只需將出售或交換的物品進行拍照、上傳,配以文字價格說明,就可以輕松交易??梢栽谕瑓^和同類發布以及購買寶貝,可以線下交易和線上交易兩種模式。就在18年12月,微博一名叫“將動保進行到底”的網友發布一條控訴。原因是在閑魚上不少賣家竟以虐貓行為作為商品交易手段進行販賣取樂,而最大的問題是無人監管。賣家肆意妄為。不僅如此,閑魚賣家多次公然售賣涉黃產品,處方藥,販賣國家保護動物等都有。但更讓人無語的是,為讓買家有所警覺,閑魚上的監管風險提醒僅僅就是一串標紅的提醒字眼而已。這種字眼的存在的意義應該不是很大,也許只會成為平臺推卸責任的說辭罷了。因為這種交易屬于個人買賣。相比拼多多這種大型網絡平臺,閑魚的私人網絡平臺顯得更加不見光發展。

案例二:18年7月28日,創維數字大股東深圳創維電子有限公司針對拼多多購物平臺出現大量假冒創維品牌的電視產品銷售的問題在微博發布聲明稱,大家可以看下這個截圖,聲明中稱,“拼多多”平臺上部分假冒創維品牌的有:創維先鋒、創維云視聽TV、創維嘉、創維美等。7月29日,童話大王鄭淵潔也在微博控訴拼多多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的盜版書籍。

(二)電商平臺監管過程中遇到的現實挑戰

1、監管灰色地帶監督落實難

根據最新的《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毫無疑問拼多多、阿里巴巴.京東等這幾家經營電子商務平臺的公司的賣家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最新增加的也是代購、微商、直播平臺中賣東西的博主這些模糊領域主體。但是閑魚上的賣家是否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呢?法律上的“經營活動”,一般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業務活動。買賣閑置物品被看作是一種便民交易,平臺上很多人只是為了圖偶爾交換自己所需要的物品,并不以營利性為目的。所以在市場認定的時候,淘寶的“閑魚”,滴滴的“順風車”根本就不是“經營者”,從事的不是“經營活動”,那意味這也不受電子商務法監管?但現實來看,很多賣假貨劣貨的賣家正是利用閑魚低門檻優勢賺取費用,非法經營。導致定義不清,無人監管的地步。并且根據第十條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主體登記,就意味著對其喪失了事先監管的資格。因為他是介于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之間的一種形態。但是如此看來,又怎么區分這個度是一個焦點問題?就此處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監管對象絕不應簡單的是按照平臺的整體劃分,而更應包括那些實際銷售產品的網上商家,在交易過程和銷售過程中加以全面的監管規定。

2、本來是便民平臺,嚴格監管是否改變其性質

二手市場買賣平臺的主打就是方便效率。是基于買賣雙方互相信任的私人交易,如果加強監管力度,提升準入標準,那豈不是跟拼多多這類社交平臺別無兩樣。但是目前僅靠平臺自律還是存在很大的問題,像閑魚這種二手閑置個人買賣如果出現產品等問題,一般是由淘寶和“閑魚小法庭”介入。根據雙方提供的憑證進行判定責任。但其開始嘗試實名認證環節,對用戶進行身份證和人臉識別雙重認證,把平臺賣家用戶的違規記錄計入個人誠信檔案等手段。他相對于拼多多,是沒有保證金,也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沒有售后。維權者根本沒有辦法找準售后及時反饋。監管起來非常困難。關于這一問題,金融監管方面的理論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目前學界有關此問題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兩派觀點, 一方支持政府積極進行監管,另一方則反對或者要求政府放松監管。1、支持政府對電商行業進行積極監管的理論主要有社會利益論、風險論以及法律不完備論等。第一,社會利益論也稱為市場失靈論或者公共利益論,這種理論的主要立足點在于對電商行業進行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由國家來行使該職權才能更有效率。第二,風險論的主要觀點在于其認為電商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存在著許多未知性,國家監管部門應該對該行業進行有效監管。因為,電商行業的高風險性-方面體現在支付方式上,電子支付對于交易各主體來說均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而另-方面則體現在一旦電商平臺出現違約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的維權流程也會比傳統行業更加復雜。因此,電商行業需要政府來進行監管。第三,法律不完備論的觀點是各行各業的法律都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新興商業模式的不斷涌現,電商行業健康發展需要監管者來介入。監管者的這種介入可以達到彌補法律漏洞的效果。以上就是支持政府監管部門對電商行業進行監管的主要理論。2、反對或者要求政府放松對電商行業監管的理論主要有特殊利益論和社會選擇論等。特殊利益論主要服務對象是被監管的行業以及其行業利益,因此監管存在著多方面的成本以及危害性,比如財富損失、動態成本以及道德風險等。概括來說,以特殊利益論以及社會選擇論為代表的學說對政府的監管持反對或者要求政府放松監管的消極態度。

三、完善我國電商平臺監管的對策

(一)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立法, 理清平臺責任。

現實生活中由于電商的門檻很低,大量不合格的商家渾水摸魚,經常讓消費者買到假貨,或者不能兌現售后服務;其次,網上購物需要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一旦保密工作不善,就會造成個人隱私的泄漏。以對入駐商家的審核監管為例, 包括拼多多在內的眾多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的資格審核往往止步于形式,電子商務中無照經營現象普遍,寬松的準入門檻成為工商監管的薄弱環節,絕大部分電子商務網站都允許個人自由地開設“網上店鋪”,而無需提供任何經營資格證明,但總體而言,準入門檻不是特別嚴格。像這種平臺就給網上無照經營打開了方便之門。

目前關于平臺監管問題,還是有很多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制,比如可從《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和《產品質量法》看出。第一、從被監管主體可以看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表示了電子商務活動需要各部門各級政府齊抓共管,共同治理。顯而易見,從法律責任的設定來看,雖未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主管機關,但在未來電子商務平臺監管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是主要監管部門,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公平競爭(反壟斷)、網購商品質量監督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在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法律明確表明對“電商平臺”的監管,其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具有管轄權,包括對電商平臺違法行為的查處,給予其必要的行政處罰。但由此也不能理解為,只有電商平臺住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才有監管權,特定情形下異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有監管權,包括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意味著電商平臺不可以對異地市場監管部門置之不理??傊?,案件管轄是否明確,各地之間如何配合協作,直接關系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電子商務的效率和作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以及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效應產生,都離不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效能,也即離不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電子商務監管職責履行。市場監管部門監管電子商務任重道遠!

第二從監管主體的角度來看,主要可以分為,經營者消費者,平臺經營者和相關管理組織及部分這四類主體。對于經營者消費者這一塊,法律主要是針對主體資格、產品質量保障,銷售過程合法以及對購買者保護方面的監管居多。其中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主要是針對大市場下經營者對抗國家力量的方面,對其進行監管。而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就是主要針對經營者銷售者對抗消費者方面的保護監管。

第三、平臺經營者主要還是更多的體現在電子商務法中,因為他的法律是對電商平臺的直接指引,直接觸及到第三方平臺的銷售,所以在這款法律中,對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做出了更詳細的法條歸納。還有一個生產者,主要涉及的法條是產品質量法。主要就是關于生產方的一個運作流程是否合法問題的詳盡描述。最后一個是管理部門或者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它主要涉及的就是,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及玩忽職守等違法亂紀情況下,如何對其進行監督以及承擔的相應責任問題。

(二)加強企業的自律和社會共治,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市場監管總局作為監管部門,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是天職。政府和企業不是對頭,假貨才是敵人。只有政企良性互動,才能真正凈化市場,維護秩序。對于假貨問題應該加強行政監管機構與電商平臺的合作,正所謂” 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罢钆_,企業唱戲”模式,在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在所難免.但是監管一定要適度,而不是過度插手,讓電子商務企業更多的依靠市場調節因素去解決問題,更有利于企業和市場整體,

(三)社會共治

這是關系到每個人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其實消費者觀念上一直存在著一種誤區,那就是,偽劣產品是不可容忍的,假冒產品還是可以接受的,我國消費者法律意識的提高有助于我國對電商平臺的有效監管.關于增強消費者法律意識可以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首先,應當加強對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關于正品的意識,促使消費者主動去對商品的真偽進行檢驗。其次對于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應該給予法律幫助,尤其是買到假貨的消費者要通過法律手段促使不法商家對他們進行賠償。最后,完善投訴機制。監管部門應注重對投訴機制的建立及宣傳,對于消費者的投訴應及時處理反慣,以此來促進電商交易糾紛的解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小結

今年1月,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的法律責任。對山寨產品來說的實際上就是假冒偽劣產品。對刷單炒作的電商平臺,應該要加強依法管網、以網管網、信用管網、協同管網?,F在新的業態是互聯網的,監管也要在互聯網上進行,比如對互聯網違法廣告進行監測。將來對于刷單炒信的監控,也要通過互聯網大數據進行。而如果一個電商平臺出現了違法現象,業主就有相應的核驗、登記等責任。如果經營者出現問題,平臺應該及時處理,而現在這方面還做得不夠。那么平臺的責任應該承擔到什么程度,電子商務法已規定了電商經營者和平臺的相應責任。不管怎么規定,平臺主體責任是不能避免的。至于承擔什么責任,要區分不同情況。要明晰第三方交易平臺并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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