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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轉用的難易程度以及轉用后技術效果

2019-09-10 07:22李敏
理論與創新 2019年5期
關鍵詞:效果產品方法

李敏

摘要: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往往對產品方法的應用的領域或方法步驟的應用對象(即主體)做具體的限定,一般會在權利要求的主題中做用途或主體限定,這些用途或主體應當在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予以考慮,在尋找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過程中,往往需要審查員跨領域進行檢索,本文通過對煙草機械領域中若干個案例分析了當遇到跨領域或主體不同的對比文件時,是否能影響本申請的創造性以及如何基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具有說服力的創造性評述。

【關鍵詞】用途特征;方法;產品;轉用;效果

引言

對于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在審查過程中是審查員需要重點考慮的特征,這決定了其檢索大方向。而對申請人來說,用途的不同會是其著重闡述的論點,往往會貫穿于整個意見陳述書。在實際案例過程中,應當關注“用途”的不同,從案件本質出發,分析該用途或主體與發明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的關系,具體分析對比文件和本申請應用領域的差別,以及如何說服申請人對比文件具有技術啟示或能將對比文件中的產品應用到本申請中是關鍵。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相同或相似的裝置或設備,然而其應用領域不同,或相似的步驟或方法,然而,其作用主體不同,即用途具有差異,如何把握尺度,即何種情況下才是顯而易見的轉用,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下面基于以下案例具體分析不同用途限定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審查。

1兩種“轉用”

在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時,首要考慮的技術領域,即尋找相同或相似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然而,實際檢索中,最能體現發明構思即發明點的往往并不是相同技術領域的產品或方法。

審查指南中給出的雖然是對新穎性評述中用途限定的判定方法,實際案例中,完全相同的設備或機械比較少,且用途限定對產品也并非完全沒有限定作用,因此實際案例中更多涉及的一般是創造性評述,對于創造性評述,上述原則和標準也同樣也可以借鑒和參考的,用來幫助審查員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對用途限定對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創造性評述。

用途,是指應用的方面、范圍,實際上就是其應用的場合以及適用的領域,對于產品權利要求,實際上就是其生產或用于運轉的產品,用途不同,實質上就是指技術領域不同,相關的創造性評述實質就是轉用發明,在進行相關創造性評述時,需要考慮轉用的難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術上的困難以及專用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的;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是方法的轉用,相同或相似的方法,作用對象不同,處理對象不同、制備工藝具體步驟的變更或產品制備的原料替換等,在考慮替換時,應當考慮到物質反應的內部結構和替換后反應的不同和導致的產品的組織結構的差異,或即使發生差異性變化,其是否可預期,即更關注是轉用后的技術效果。

實際考慮案件時,一般是結合上述兩個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無論是產品或方法,要考慮到轉用的出發點的難易以及轉用后的效果,然而,當一個因素存在模棱兩可或難易決定上,此時應當區分是產品還是方法,考慮起到主要作用的因素,進而判斷。

2案例分析

方法轉用-案例 1

申請號:2016101812994

申請人:云南養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權利要求1:一種陳皮絲狀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陳皮絲狀材料的制備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一次回潮:將陳化5年以上的陳皮回潮至含水率為12-20%;

(2)壓片:將步驟(1)所得陳皮輥壓至厚度為0.1-1.0mm;

(3)切片:將步驟(2)所得陳皮切成邊長為7-20mm的矩形片狀;

(4)二次回潮:將步驟(3)所得片狀陳皮回潮至含水率為20-40%;

(5)切絲:將步驟(4)所得陳皮切成寬度為0.3-1.3mm的陳皮絲;

(6)篩分:將步驟(5)所得陳皮絲長度小于2mm的碎粉和機械雜質剔除;

(7)烘絲干燥:將步驟(6)所得陳皮絲在45-85℃下烘干至含水率為6-16%,得成品,即寬0.3-1.3mm、厚0.1-1.0mm、長2-20mm、含水率6-16%的陳皮絲狀材料。

對比文件1(CN103549651A,公開日20140205)一種具有鎮咳功效的減毒香煙,其中涉及了一種陳皮絲狀材料,并具體公開了:香煙的制備過程包括切絲、烘絲、煙支卷制、濾嘴接裝,其中切絲后的煙絲中混入煙絲重量50-150%的藥材絲再進行烘絲,其中藥材絲為包含橘皮2份(即陳皮)、梔子花20份、梅花5份、木蘭花15份、云香草6份,分別切成2-3毫米的細絲,然后將細絲混合(通過計算,陳皮占1.4-2.56%,即陳皮是經過切絲和烘絲干燥的)。

對比文件2(CN102860577A,公布日20130109)公開了一種煙梗梗絲的加工方法,其中涉及了一種香煙中絲狀材料,并具體公開了如下技術特征:水洗梗+潤梗(其為增溫增濕,即為“一次回潮”),然后壓梗(即壓片),然后切片后切絲,然后增溫增濕(即“二次回潮”),之后烘絲干燥后,進行風選,將梗絲中的梗簽、梗塊以及雜物剔除,提高梗絲的純凈度,最后得到的是厚度為0.1-0.6mm,(公開了“0.1-1mm”本申請限定的左端點)梗絲寬度0.6-1.2mm(落入本申請限定的“0.3-1.3mm”之內),長度為5-20mm(公開了本申請限定的右端點),含水量為12%±1%(落入本申請限定的10-14%范圍之內)。

可見,這里對比文件2公開了主要的制備過程,而是否能應用到“陳皮絲”中其轉用是否創造性。

能否轉用:

從轉用的難易程度來看:煙草和陳皮,兩者相差很大,雖然已知陳皮可替代煙草,但是該制備過程的轉用是否存在困難,存在爭議,不能輕易判斷。

從轉用后的技術效果來看,兩者最終目的都是制備煙草產品絲,無論是煙草絲還是陳皮絲,上述制備步驟應用到陳皮絲的目的和應用到煙絲的目的是相同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預期的,即是作用對象不同,即用途不同,其并沒有產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從方法權利要求側重考慮點來說,其并沒有產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不具備創造性。

產品轉用-案例2

申請號:2010800297361

申請人:英美煙草(投資)有限公司;煙草研究和開發協會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要求1: 一種能夠將添加劑施加至吸煙物品包裝材料的施加器,所述施加器包括:用于沿一定路徑運送包裝材料的運送機構;以及接收氣流的入口,所述氣流用于攜帶將施加至包裝材料的添加劑;所述施加器被構造成使得在使用時,攜帶在氣流中的添加劑朝向包裝材料轉移,其中所述氣流被導向成使得氣流或氣流的很大一部分不沖擊包裝紙。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向金屬材料帶施加添加劑的裝置,其公開了上述權利要求中除了“吸煙物品包裝材料”即包裝紙的其他全部技術特征,包括運送機構、氣流入口、攜帶在氣流中的添加劑等。

能否轉用:

轉用的難易:首先,分析用途特征是否有限定作用,本申請限定的是應用于“將添加劑施加至吸煙物品包裝材料”的施加器,而對比文件1中施加的對象是金屬帶材,金屬與紙類,性質不同,通過對申請文件理解,添加劑的運動主要通過靜電(權利要求1中并未體現),而金屬與非金屬紙類導電性具有差異,因此,該用途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限定性的。因此,不考慮新穎性問題,從創造性角度分析,兩者都是用于將添加劑施加到帶狀物產品的施加器,都采用攜帶添加劑的氣流,因此,在“轉用”方面是容易想到的;其次,是否存在需要克服的技術困難,兩者都是通過氣流攜帶添加劑進行施加,同樣通過靜電實現添加劑偏轉(這在權利要求中并未體現,但是如何施加靜電在本領域為常規手段),可見,“轉用”并沒有需要克服由產品不同帶來的技術困難。

轉用后的效果:從技術效果來說,兩者也是類似的,都能通過氣流實現添加劑的施加。對比文件1中的施加器并不能直接用于煙草加工業包裝材料的施加,其需要對靜電分布進行重新設置,但是這種變化是常規的,可見,這種產品不能直接轉用,其效果也是針對不同對象而不同,但是,從“施加器”這個產品權利要求來說,其更偏重于轉用的難易程度,因此,其不具備創造性。

3結束語

產品中“用途”限定和方法中的“用途”限定有著很大的不同,因為前者并不會有產品轉用后帶來的產品的內部組織和結構或化學反應的不同,因此,其更著重于轉用是否容易想到,即轉用的難易程度,要從產品的共同點進行分析;其次,“轉用”是否需要克服由產品不同帶來的技術困難,即產品的不同,導致該設備完全不能在另外一種產品中應用;最后就要考慮兩者的技術效果,是否因為產品不同,導致達到的效果不同,發法和產品中對于用途的轉用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從當轉用的判斷不確定時,則從其不同的側重點來考慮,能夠得到更為合適的結論。上述是筆者對發明中用途限定的理解,希望能夠對審查員的相關審查提供參考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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