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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死刑刑事政策:現狀、成因與未來

2019-09-10 08:25張恒通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4期
關鍵詞:刑事政策死刑刑罰

【摘要】:死刑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種,也是持續得到刑法界關注的問題之一,自兩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開始,便產生了對其存廢、限制問題的爭論。時至今日,爭論仍然存在。但從各國死刑立法發展來看,限制乃至廢除死刑己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本文主要結合死刑的適用情況,就死刑政策問題予以分析。

【關鍵詞】:死刑 刑事政策 刑罰

一、我國死刑刑事政策的現狀

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典正式的頒布施行,較好的體現了限制適用死刑的原則。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出了《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死刑核準權下放又被延續。 2004年3月14日,在國家憲法中正式的寫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把本來是政治概念的“人權”提升為法定權利;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2010年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并對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作了嚴格規范,對數罪并罰執行期限作了調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等9個死刑罪名,我國的死刑罪名降至46個,可以說是我國刑事政策對死刑邁出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

由此可見,我國的死刑政策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的歷史過程,國家對“慎用死刑”政策開始予以明確的強調。

二、我國死刑刑事政策的成因分析

(一)我國現階段有必要保留死刑

死刑的限制適用、廢除無疑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刑罰現象演進的必然結果,但死刑的廢除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就我國現狀而言,廢除死刑的諸多條件尚不成熟,其原因如下:

第一、廢除死刑的物質條件尚不具備。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社會物質文明程度也比較低,而“在一個物質生活水平較低的社會,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價值相對低,犯罪率也相對較高,因而缺乏死刑廢除的必要物質條件”,如果一味地強調廢除死刑,死刑的威懾力將大大降低,甚至會失去死刑的威懾力,那么,犯罪現象就會與日俱增。所以,在我國,廢除死刑的物質條件還不具備,也不適合我國初級階段的國情。

第二、嚴峻的治安形勢不允許。近年來,兇殺、傷害、搶劫、強奸、爆炸等惡性案件的發案率居高不下,嚴重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理安全感,在如此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下,徹底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我國地大物博人口多,所以就會面臨很多違法犯罪方面的問題,并且有部分犯罪是暴力犯罪和手段及其殘忍且危及人們生命財產的犯罪。

第三、缺乏社會心理基礎。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報應觀念極為濃厚,殺人償命幾千年來被視為天經地義之事,這一思想至今在廣大民眾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因而死刑的存在目前仍有深厚的社會心理基礎。

(二)我國當前應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第一、重刑實踐的失敗。從多年的重刑實踐來看并沒有帶來犯罪率的降低,而是恰恰相反,從整體上看,中國的發案率始終是處于上升中。這就意味著,即使我們國家適用死刑,但是,任然不會使犯罪率減低,使死刑處于置之不用的狀態,也就沒有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第二、香港,澳門的啟示。香港和澳門在回歸祖國之前,均己廢除了死刑,但是社會治安并沒有因此而惡化,這兩個地區依然保持著經濟的繁榮與社會的穩定。香港和澳門對死刑的態度與實踐對于大陸來說,既是沖擊又是啟發。

第三、順應國際趨勢。廢除死刑己經成為世界范圍內一股強大的潮流,立法沒有繼續死刑擴張,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到了國際上廢除死刑趨勢的影響。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有部分國家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但是,也很少適用死刑,使死刑處于置之不用的狀態,只是讓其發揮立法上的威懾力而已。

三、我國死刑刑事政策的未來趨勢

(一)人道主義刑事政策的選擇

人道主義刑事政策既反對古典學派的法律教條主義立場,也反對近代學派的實證主義立場,試圖將決定論和非決定論、理性與經驗、個人與國家辯證的統一起來,以彰顯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從而最大限度的克服以往刑事政策的片面性和極端性。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是人類刑事政策理論與實踐的高度概括和當代形態,我們也應當確定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并進而構建我國的死刑刑事政策體系。

(二)死刑刑事政策的選擇

死刑刑事政策是一個基本的刑事政策,是在人道主義刑事政策統帥下的具有穩定性、主導型、全程性的框架性刑事政策,它貫穿于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和執行法的全過程。因此,確立保留死刑但實際上不執行死刑的刑事政策是現實的、可操作的死刑刑事政策的選擇。

(三)保留死刑但實際上不執行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制度設計

1.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改造。創立死緩執行方式的初衷是與“保留死刑、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一脈相承的,但是卻為我們保留死刑但實際上不執行死刑的刑事政策留足了想象的空間——完全可以規定所有需要判處死刑的罪犯一律先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甚至可以分幾個檔次延長緩刑執行的考驗期,由此在實際上不執行死刑。

2.死刑減刑制度的設置?!豆駲嗬驼螜嗬s》第6條第4款也規定了死刑犯有要求減刑的權利。這既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也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犯,通過設置減刑制度可以使死刑徹底的不在執行??梢栽诜ㄔ合到y設立專門委員會以裁定的形式來決定死刑的減刑。

3.保釋制度的設置。對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可以通過設置保釋制度規定終生不得保釋,以防止這一類罪犯重新危害社會(特殊預防),并警告社會上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一般預防),而且能夠起到撫慰受害人及社會上一般人對犯罪行為的痛恨之心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16.

【2】謝望遠,盧建平.中國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6.

【3】龐博,吉小玲.我國死刑刑事政策分析[J],群文天地,2011(12).

【4】高銘瑄.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作者簡介:姓名:張恒通(出生年份—1991),性別:男,學歷:碩士,單位:甘肅政法學院,單位郵編:730070,研究方向: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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