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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探析

2019-09-10 09:18高慶娟張艷高敏華
青年生活 2019年28期

高慶娟 張艷 高敏華

摘要: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我國海洋生態補償立法存在缺陷,海洋生態補償實踐操作存在不足。應完善海洋生態補償法律體系,明晰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關系主體,明確海洋生態補償標準,建立海洋生態補償責任保險及基金制度。

關鍵詞:海洋生態補償、補償標準、海洋生態補償責任保險

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歷史可追溯到數千年前。二十世紀以來,伴隨著全球人口的爆炸式增長,對海洋資源的掠奪式開發導致海洋生態問題愈發嚴重。目前的海洋生態問題主要包括海洋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態破壞等。由于海洋本身地勢較低又相互連通的的地理特點,導致污染物入海后難以轉移,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我們必須重視這一問題。良好的海洋生態環境應該是具有強大的自潔能力與豐富的生物資源,不受人類活動的威脅和破壞,海洋生態保持可持續發展的安全狀態。

一、海洋生態補償的內涵

要界定海洋生態補償,就必須先明確生態補償的含義。盡管學界和實務界已有諸多生態補償方面的研究和實踐,但由于各自面臨的問題不一,側重點不同,同時,由于生態補償這一問題十分復雜,至今仍未形成統一的定義。本文認為,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或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對恢復和治理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恢復成本或費用的補償;對受影響的群體及所在區域經濟的發展的損失補償;對海洋生態保護者為生態保護和建設進行的直接投入的補償;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進行補償;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二、海洋生態補償的方式

海洋生態補償的目的是保護現有的海洋生態資源,修復遭到損害的生態環境,對海洋生態保護的貢獻者和犧牲者給予經濟利益的補償或其他方式的填補。根據補償的對象不同,海洋生態補償可以三個方面進行: 第一是對被利用、開發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補償,通常采取的補償方式包括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 第二是對在海洋利用過程中,由受益者支付破壞環境的對價,對因此受損的受害者進行補償; 第三是對主動減少生態破壞,保護海洋環境的行為進行補償。常見的海洋生態補償方式有資金補償、政策補償、智力補償等。資金補償是根據被損害的海洋生態價值,采取資金的形式進行補償,例如財政轉移支付,生態稅,生態補償基金等。

三、我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完善

《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規是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雖然 《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歷經四次修改,從內容到體系都得到不斷完善,但從海洋生態補償工作進行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設還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 一)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缺乏有效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制度海洋生態系統是地球上面積最大也是結構最復雜的生態系統,對于人類社會的生存發展影響不容小覷。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可以衡量海洋生態系統對人類經濟社會貢獻,海洋生態補償需要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價制度的支持。2002年陳尚等在國家海洋局資助下對我國膠州灣海域展開了第一次海洋生態服務功能的探索,國家海洋局于2005年開展了為期5年的 “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價值評估”研究計劃。關于海洋生態系統服務的類型和價值評估的研究,目前已經有部分學者重視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對于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技術進行海洋生態破壞損失價值評估的研究為數甚少,且較為分散,尚未形成體系。

2、立法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有關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起步較晚。我國對 《海洋環境保護法》自 1999 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起,迄今已經過了 4 次修訂,2016 年第三次修訂時才納入生態補償的內容。此外, 《海洋生態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實踐中操作性較差。我國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實踐在地方開始探索,如山東省 2016 年發布的 《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廈門市 2018 年實施的 《廈門市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以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海洋生態補償的實施細則做出具體規定,法律層次和效力不高。目前我國在海洋生態補償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 二)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加強 《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體系的建設,條件成熟時建立統一的海洋基本法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加快 《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對應的行政法規的修訂進程是目前較為可行的方法。2019 年 5 月 20 日,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司發布了關于開展 《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需求函調工作的通知,主要調研包括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地方創新實踐和典型經驗,并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踐和案例, 分析說明 《海洋環境保護法》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通過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海洋生態補償法律體系與時共進,減少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沖突,以更好地應對當前出現的新的情況和問題。

2、建立相對完善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價值評價的邏輯框架體系方法正確認識和評估海洋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的價值,是指導人們合理和科學的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的前提。首先必須建立起相關海域的服務功能價值評價體系,根據海洋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的價值構成,針對各項服務功能進行有效評估,使海洋發揮其具有優勢的服務功能,同時,努力開發海洋生態系統的潛在服務功能。尤其是在目前大多對海洋生態系統的靜態價值評估的基礎上,重視對動態價值評估以及與其他服務功能的有機聯系評估。

結語

海洋是人類文明誕生的起源,我們在獲取和享用海洋資源的同時應該盡量避免破壞其生態環境。從國家的角度要健全法律體系,用法律引導人們的行為。地方政府要落實好海洋生態補償的政策,發展經濟堅持海洋生態保護優先。公民必須樹立尊重海洋和保護海洋的觀念,用法律規范行為。只有扎緊制度的籠子,完善海洋生態保護法律體系,推動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嚴懲破壞海洋環境的行為,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海、生態管海,實現 “青山綠水,碧海藍天”的治理目標。

作者簡介:

高敏華,出生年月1997年12月,性別女,漢族,籍貫山東省蘭山區

張艷,出生年月1999年一月,性別:女 ,漢族 籍貫:山東省日照市

高慶娟 出生年月 1998年5月 性別女 漢族 籍貫 山東省莒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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