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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的思考

2019-10-09 05:29鄭軍劍
今日財富 2019年21期
關鍵詞:征管稅務殘疾人

鄭軍劍

本文通過稅務部門征收殘保金帶來的新變化,回顧和總結了溫州市征收殘保金取得的業績經驗,通過對征收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的淺析思考,從全局出發,從細處著手,緊緊圍繞以征收殘保金為手段,促進殘疾人就業這個中心任務為工作目的,在逐步健全和規范征收管理機制、完善征收操作程序、依法推進分散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等方面,建設性地提出了改進的意見,為提高稅務部門的殘保金征收管理水平、進一步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落實關愛殘疾人政策、大力營造全社會的助殘扶殘的良好氛圍作出應有的貢獻。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的資金。繳納殘保金作為一種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而承擔的一種代償的形式,目的是引導、鼓勵用人單位盡量多安排殘疾人就業,從而更好地保障殘疾人權益。

殘保金作為一種法律義務,用來調整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的行為。1991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8條規定: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2015年9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為規范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制定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在我國,殘保金的征收歷了由殘聯自主征收到由稅務部門帶征兩個階段。

一、稅務部門征收殘保金取得的成就

自2002年溫州市稅務部門接手殘保金征收工作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殘保金征收力度不斷加強

稅務部門自接手殘保金征收工作以來,以完善的征管體制和扎實的稅收征管模式為依托,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征收優勢,征收力度不斷加強。主要體現在殘保金征收面迅速地擴大,征收率不斷地提高。從原先殘聯只對800多戶單位部分用人單位征收覆蓋到全部用人單位,改善了殘疾人就業形勢,通過分散按比例就業工作安置的殘疾人有所增加,使更多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得到了就業機會。

(二)殘保金收入規模不斷擴大

在稅務部門接手前的2001年,殘保金收入規模僅580萬元,經過稅務和殘聯雙方的共同努力, 2002年組織殘保金收入853萬元,2016年攀升到1.86億元,年均增長率達32.33%。收入規模不斷擴大確保了殘疾人各項事業支出,促進了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

(三)企業之間負擔相對公平均衡

稅務部門征收以來,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征收形勢有了根本性變化,征收目的更加明確,征收手段更為有力,所有的繳費人均按統一的標準繳納殘保金,避免了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實現了企業之間負擔的公平均衡。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稅務部門多年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同時也發現了一些影響和制約征收的深度和廣度的共性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殘保金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完備的法律體系

雖然2015年出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則由殘保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再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如果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但在實際工作中征收、處罰兩個部門相分離,對欠費等行為的處理缺少可操作性,對欠費或形成死欠的單位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此規定對違章行為難以形成震懾作用。一是財政部門與企業沒有直接業務來往,財政部門的警告對企業形不成壓力。二是征收管理機關不能直接責令限期改正,而由第三方機構財政部門予以警告,且不說財政部門是否積極作為,就是按規定作為也將會產生很大的緩沖效應,使執法剛性大打折扣。

(二)缺乏良好的社會氛圍

由于各種原因,政府部門對殘疾人就業和殘保金征收工作的宣傳力度尚不夠,社會各界的廣泛和持續關注度不強,社會上對殘疾人還存在一定的歧視。有的對殘疾人事業不重視,表面應付敷衍了事;對執行有關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不感興趣,甚至刁難、拒不執行。用人單位對殘保金也存在一定的認知差異:有的單位認為殘保金是一種慈善事業,單位有錢就繳納一點,沒錢就不用繳納;有的單位(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則是情愿交錢,因為繳納的也是財政的預算資金,也不愿意聘用殘疾人, 不愿意承擔法定的義務;此外在有些安排了殘疾人就業的企業中,也存在著一些“掛靠”的現象。這些認知差異導致用人單位對殘保金存在一定程序的抵觸情緒。

(三)缺乏有效的征管運行機制

殘保金征收管理涉及到殘聯、稅務、財政等多個部門,審核、征收、管理相分離。目前,受條件限制殘保金征繳信息還未做到相關部門聯網,數據無法共享,使得各部門之間的征收信息不同步,導致辦事效率整體不高。依照目前的征管手段,申報軟件無法做到前置控制,企業未按規定標準申報殘保金,不做后續比對很難發現。

三、具體的解決對策

把殘疾人工作作為一項事業來發展,既能夠體現出和諧社會的意義,也能為殘保金征繳爭取到更好的環境空間。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必須繼續加強領導、依法行政,同時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具體講,就是從大處著眼,從細處著手,緊緊圍繞促進殘疾人就業這個中心任務逐步規范程序、依法推進,切實提高征收工作水平。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面逐步改進。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稅務部門執法主體地位

強法制,明確稅務部門執法主體地位。殘保金征收的執法主體是非稅管理機構,稅務部門只是被委托的征收機構,對拖欠、拒繳、抗繳的行為沒有有力的法律法規支撐保障,因而在執行征收過程中時常遇到阻力。因此建議:一是將殘保金納入正常稅收法律體系管理,加快費改稅步伐,明確地稅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整頓收費秩序,減少執法風險,降低征收成本;二是實施稅費一體化管理,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管理權限,規范相關法律文書,對拖欠、不繳、拒繳行為可依照稅法程序實施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不按規定繳納殘保金的單位該曝光的曝光,該處理的依法處理,將殘保金繳納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使稅務部門征收管理具有真正稅收法律意義上的執行效力,增強殘保金征收執法的剛性。

(二)加強多部門協作,強化征管機制

一是加強部門協作和配合。加強殘聯、財政、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之間的協作,理順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和工作任務。建議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我國勞動就業的總體計劃,努力培育殘疾人就業市場,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從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程序入手,理順初步審核、復核認定、督促檢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關系,將征收工作納入規范化、程序化軌道。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殘疾人基本信息數據庫和殘疾人就業信息庫,開展相關數據比對,夯實征管基礎,摸清殘疾人就業現狀,了解殘疾人的分布、崗位、收入等基本情況及社會各單位用工意向,掌握殘保金的年審戶數、繳納戶數、欠繳數額、應征數額,為開展征收工作提供詳實的基礎資料。三是加強征收后續管理。依照目前的征管手段,申報軟件無法做到前置控制,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申報殘保金,不做后續比對很難發現。而實際上也是往往全年收入完成了,就不會去比對是否足額申報,甚至是有無申報。出臺殘保金后續管理辦法,重點加強申報質量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公平費負。

(三)提高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認識,不斷營造良好氛圍

圍繞促進殘疾人就業、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利用新聞媒體、信息網絡等平臺,進一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國家、省、市關于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使用人單位明確其重要意義和具體規定。打通政府對接單位的最后“一公里”。利用全國助殘日等契機,廣泛宣傳殘疾人就業和征收殘保金的目的、意義、征收方式、申報程序等內容。宣傳殘疾人就業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先進單位,提高社會各單位對殘保金的認識,增強用人單位主動安置殘疾人和自覺履行殘保金繳納義務的意識,營造關心、支持殘保金征繳工作的良好的氛圍。當然,站在國家的角度,肯定是希望企業安置足夠比例的殘疾人就業,而不是希望單位繳納殘保金,因為只要殘疾人有工作了,那么他的生活和未來就有了保障、有了希望,社會也能減少一些壓力,這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征收殘保金的初衷。(作者單位:溫州科技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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