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 吳甜甜
2017年,被告人張某登記設立南昌市東湖區信和健康管理中心,通過散發傳單等方式組織召集被害人曾某枝、王某珍等老年人參加發布會,通過講解保健知識、贈送小禮品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采取謊稱能為被害人購買到阿里健康等公司原始股票等手段騙取財物。經查,被害人曾某枝被騙8000元、王某珍被騙4099元、馮某芬被騙4510元、彭某被騙1220元、朱某兒被騙5400元、謝某清被騙8000元、吳某梅被騙3200元、吳某妹被騙2200元、胡某被騙3980元。上述9名被害人被騙錢款共計40609元。
2018年1月15日,張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多人共計人民幣40609元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同時被告人張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情節,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法院在審理該案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多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60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家屬已代其全部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支持。為此,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點評】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