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前幾年購買G市P小區一套房屋,在交付入住后一段時間出現了墻體開裂、屋頂漏水的情況,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反映后,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拒絕處理,我已經繳納了物業維修基金并且一直都按時交納物業費,現在我是否可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
河源市 王先生
王先生:
對于商品房維修義務的承擔主體,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如果房屋在國家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應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維修義務。
其次,在房屋保修期限屆滿后,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或侵權人承擔維修義務,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由該部分的共有人承擔維修義務,共有人可自行亦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維修時可按法定程序使用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針對業主專有部分房屋質量出現問題,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協調和緊急處理之義務,但并不負有維修之義務。業主家中墻體開裂的問題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質量糾紛,或與侵權人的侵權糾紛,分屬另一法律關系。業主可依法向開發商或侵權人主張賠償,但不能以專用部分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