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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庭前程序完善的整體性思維

2019-10-29 13:09楊靈敏
法制博覽 2019年8期
關鍵詞:權利保障

楊靈敏

摘 要:我國刑事庭前程序理應作為一個鑲嵌在起訴與審判之間的獨立訴訟階段而存在。刑事庭前程序由庭前審查和庭前準備組成,其制度革新應以權利保障為視角,避免權力專制及壓迫。在我國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中應認識到當事人主義未必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好方式,在向現代職權主義靠攏的同時,應適時增設或完善刑事證據保全制度、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刑事程序分流機制和爭點整理制度。

關鍵詞:刑事庭前程序;訴訟階段;權利保障;事實發現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9)23-0256-02

一、刑事庭前程序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首先,刑事庭前程序具備其獨特的特定訴訟作業。刑事庭前程序可以分為庭前檢查和庭前準備兩個步驟,它的特定訴訟作業主要是對公訴權和分流訴訟程序進行制約。經過這一過程,對于開庭審判之前案件的準備也就完成了。所以,刑事庭前程序作為連接公訴和審判的關鍵點,其自身所具備的獨特任務是其他程序無法替代的,并且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刑事庭前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漸體現出來。

其次,刑事庭前程序在訴訟主體和結構上也具備自身的獨特性。刑事庭前程序的主體不僅有被告人、辯護人,還包含檢察官和庭前法官。每個主體之間的關系密切,不僅相互制約還需要共同配合才能發揮自身的刑事作用。庭前程序訴訟的主體可以分為三類:控方、辯方、審方。這里的審方主要指的是庭前法官,與庭審法官只有一字之差,但他們在訴訟過程中的作用卻大有不同,庭前法官主要的工作是審查公訴,做好充足的庭前準備,但在定罪案件時并沒有實際權力。所以刑事庭前程序完全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過程。

再次,刑事庭前程序具備獨特的訴訟行為方式。我國訴訟模式多稱為強職權主義或超職權主義,其訴訟結構呈現線型結構,公檢法被視為流水線上辦案的主體,法官檢察官在訴訟過程中的職權主導色彩明顯,在變更強制措施、調查取證、開啟訴訟程序等方面都有比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更強大的主導權,而律師則處在流水線的邊緣,很難發揮主導或影響訴訟程序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鑒混合式訴訟模式中的偵查構造和審判中心主義的制度構造,保障辯護律師的正當權利[1]。

復次,刑事庭前程序具備自身獨特的法律關系。不僅在法律規范之下形成的社會性相互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法律關系的范疇,那些由于特殊程序與整體程序而造成的范圍或者領域問題也包含其中。就刑事庭前程序來說,已經針對訴訟主體之間有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我們在這里對于后者進行深入剖析。對于庭前會議制度來說,分析其相關制度以及措施目的可以看出,庭前會議的開展主要是針對案件的程序問題。庭前會議的開展場所是主辦法官的辦公場所,最初是打算專門規劃出一部分區域作為庭前會議的開展地點,但由于一些因素沒有被批準,也就暫時被擱置了。法律有規定,庭前會議中必須有被告人的參與,因為被告人被羈押在他地,押解到中院難度較大,再加上被告人的辯護權可以由辯護人來代替行使,所以讓辯護人來代替也是可以的。

那一天的上午,相關人員均到達辦公室,面對不同的角色身份,庭前會議就像一般會議一樣,在主辦法官的掌控之下進行,由書記來擔當記錄的任務,在會議中非法證據的排出問題將是會議的主要探討內容,很多剛剛得到的非法證據線索都將由辯護人提供,然后由公訴人來進行解釋,給他們合理的表述。在二審的時候,上一級的檢察院將對卷宗進行大概的翻看,然后,對于屬于自己范圍的問題的不同看法都表達出來,比如說在涉黑案件中,辯護方認為一審由基層法院審理是不合理的,需要發放到中院進行,然后辯護人會將在卷宗或者調查獲取的新證據和新線索提供給公訴人和法官,法官也高度重視,并詢問辯護人的想法,最終,辯護人以及公訴人都將在庭前會議的筆錄上簽字,到此為止,庭前會議的所有過程都進行完畢。

最后,刑事庭前程序具有自身獨特的訴訟總結性文件。在刑事庭前程序進行時,若是庭前法官遇到案件明顯有證據能夠說明被告犯罪的,應該直接將其交給審判定奪,若是證據并不充分甚至無法認定其有罪的,應直接將其駁回。若是發現起訴書上有不完善的地方,需及時給予建議并指導補正。面對起訴程序違法情況,庭前法官可直接判定不給予受理的判定。

二、以權利保障為目的的制度革新視域

從某種方面來說,刑事司法制度在進行改革創新的道路中應時刻將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作為基礎和中心。我們可以試想一下,若是我們的刑事司法政策無法保證被告人的權利,那么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也無法滿足“兩造對立、居中裁判”的司法要求。所以,在進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與創新時,應注意從現在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角度來充分考慮,一定要杜絕為了便捷行使權利而產生權力專制的情況發生[2]。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之中,被告人的參與權可謂是貫穿其中,在刑事庭前程序中也是如此。具體體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庭前法官的告知義務。人民利益的實現需要以權利為基礎。被告人有權利通過庭前法官來了解有關案件訴訟的進程、發展狀況以及自己擁有的各種權利。比如在開展庭前審查的時候,被告人有權利從庭前法官那里得知自己完全具有面對面與庭前法官交流的權利、與案件偵查人員對質的權利、提供自己擁有的相關證據的特別是那些與案件非法線索相關的證據的權利,請求開示證據的權利、申請或同意程序分流的權利以及獲知庭前審查結果的權利;庭前準備中,庭審法官應告知被告人有參加庭前會議的權利、申請爭點整理的權利等等。

第二,程序選擇權。觀其實質,任何一種權利都有可能被選擇,也就是可以自愿選擇行使或者是不行使。程序選擇權是被告人保證訴訟主體地位的重要方式,也使得刑事的最終裁決更具有說服力,更加能夠讓人信服,讓大多數人接受裁決結果,與此同時,程序選擇權也使得訴訟成本大大降低了,被告人的訴訟積極性也大大增強,案件的訴訟效率也與此同時提升了上去。比如說被告人在刑事庭前程序進行時除了真心悔過認罪伏法等,還應該享有證據開示、證據調查、證據排除和證據保全等證據預先處理的程序選擇權,以及選擇庭前會議、整理爭點的權利。

第三,協同辯護權。我們所說的協同辯護權,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所擁有的辯護權,讓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進行充分、充足的溝通與交流,最終得出統一的辯護意見,從而推進事實揭露、訴訟進程加速的一項權利[3]。辯護權在刑事庭前程序中的重視程度應該提高,協同辯護其實是針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共同權利,這次協同辯護的進行不能僅僅托付于辯護人手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必須要參與其中。協同辯護權對于被告人來說就是要珍惜自己的自主辯護權,而對于辯護人來說,要時刻懷有嚴謹勤勞的崗位精神。協同辯護權規定協同辯護權在行使時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辯護人統一行使,并且在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意見是必須給予足夠的尊重。除非發生了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否則辯護人對被告人的同意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是拒絕辯護而退出,要么同意被告人的意見而繼續辯護。

三、結論

總之,我國目前的刑事庭前程序在改革與創新的道路之中應該堅持整體性發展和整體系統性思路,在已有制度基礎上創設新的制度,讓它們相互融合。除此之外,我國在進行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構建時也要借鑒國外的相關制度作為參考,以構建出一個更加科學合理公正的刑事庭前程序。

[ 參 考 文 獻 ]

[1]秦輝.論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J].法制與經濟,2019(04):118-119.

[2]魏虹,許野.論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律師的實質性參與[J].政法學刊,2019(02):84-91.

[3]張斌.論訊問錄音錄像的功能異化與屬性復歸[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0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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