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正式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