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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實施現狀研究

2019-11-13 10:51石振濤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黨校重慶梁平405200
新生代 2019年19期
關鍵詞:公法民法總則總則

石振濤 中共重慶市梁平區委黨校 重慶梁平 405200

(一)法律體系化方面有待完善

1.民法典總則與分則之間重復規定較多?!睹穹倓t》應當與民法典中各個分編共同組成有機整體。但是,《民法總則》在某些領域未能很好地與分則協調。這尤其表現在“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等章節可能與未來民法典分則編存在較多的重復。例如,該法就物權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第116條),但這些內容原本屬于民法典物權法編的固有內容,總則中的規定難免與未來民法典的物權法編發生重復。

2.個別分類標準仍需進一步細化。民法典編纂在外在體系方面,我國立法機關明確了要采取提取公因式模式。但是,在民法總則立法中,有時卻沒有認真深入貫徹這一立法技術。例如,特別法人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都作為法人,二者之間存在許多交叉重疊之處,如何有效區分二者關系,仍需值得探討。

3. 進一步明確規則之間的內在關聯性。例如,《民法總則》以專章的形式對特別法人作出了規定,但各種特別法人之間(如機關法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社法人等)的關聯性并不明確,強制將其規定在一節中,其在規則適用上是否有相似和可參考之處,并沒有明確。

4. 嚴謹個別規則規定。例如,《民法總則》第166條規定的共同代理放在委托代理部分,但其并不僅僅適用于委托代理,其也可以適用于法定代理。再如,該法第171條第3款規定在無權代理的情形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被追認,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這一規定缺乏相應的法理基礎,因為相對人并沒有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意愿,無權代理人與沒有此種意愿。

(二)內在制度仍需不斷充實

1.對于自然人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沒有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追認時的救濟措施,法律上應當確立申請法院的同意或追認以代替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的制度,否則,無法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本章也沒有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這會給實踐帶來困擾。三是在遺囑監護中,如果被監護人的父母雙方指定的監護人不同,如何確定監護人(如以后死亡的父母一方的指定為準),《民法總則》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四是沒有規定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的辭任制度,這不利于平衡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利益。五是缺失了監護監督人制度,這就無法回應現實中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濫用監護權的現象。

2.對“法人”的規定。一是沒有規定社團罰的規則。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社團罰的規范,造成了法律空白。二是業主團體的地位不明確。隨著我國民眾居住方式的改變,業主團體(而非業主委員會)成為社會中重要的組織,法律應當對其民事主體作出回應。三是公法財團法人制度的缺失。公法人的重要類型是公法財團(如社?;穑?,如果“特別法人”基本上就是公法人,應當在此一節中規定公法財團。四是“特別法人”一節采用封閉式列舉的方法,只列舉了四種類型的特別法人,完全采用封閉式列舉,不利于明確這些組織的法律地位。

3.有關“民事法律行為”。一是沒有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對于準民事法律行為的準用規則。二是沒有明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則。三是缺失了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所實施的單方行為無效的規則。四是沒有規定真意保留的規則。五是沒有規定戲謔表示的規則。六是缺失了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規則。

4.有關“訴訟時效”和第十章“期間計算”的問題。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不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請求權(如子女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二是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關系是時效中止的事由,這不利于司法實踐的統一。三是沒有就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期間(參見《德國民法典》第197條),以強化民法的人文關懷。四是沒有就期間的自然計算法作出規定。自然計算法,是指依據時間單位以計算時間的方法。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198條第1款對此作出了規定,遺憾的是,《民法總則》第十章基本上是就歷法計算法作出的規定,而缺失了自然計算法的規則。

5.人格權條款不單獨設編,有待逐步完善?!睹穹倓t》用三個條款(第109、110、185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保護。該法首次規定了一般人格權(第109條)、確認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110條),非常值得肯定,具有新時代進步意義。但是,相對于世界發展趨勢和現實的社會需要,該法的規定還顯得過于原則,未能詳盡全面保護人格權益的立法目的。目前看來,我們總則的三個條文不能充分保護全部的人格利益。和《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對人格權的規定也是不足夠的,因為《民法通則》用了9個條文保護人格權。如果將來人格權法不能獨立成編,那就意味著《民法總則》對人格權的保護還不如《民法通則》。人格權獨立設編是回應高科技時代、互聯網時代和大數據時代的迫切需要。高科技發明都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但也都面臨著被誤用或濫用的危險,它們都有負面影響,就是對人格權的嚴重威脅。在實踐中,人肉搜索、網絡謠言、非法跟蹤、非法竊聽、非法收集個人信息、販賣個人信息、性騷擾等現象泛濫都表明,我國人格權保護需要在民法法典化進程中不斷加強人格權立法。

《民法總則》的出臺,為法治中國建設奠定了基礎,必將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注入了新動力,必將開啟我國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建設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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