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慧 武漢市新洲區檢察院 武漢市新洲區 430400
伴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領域。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律師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于附屬地位,無法保障律師辯護工作的有效性。法院對于律師的刑事辯護認可程度以及對最終的案件結果的影響需要結合刑事司法改革進行分析。
刑事辯護權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能夠為刑事訴訟制度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對刑事案件的改革,主要是在簡易程序和試點實行的速裁程序上給予了被告人的選擇權。不能單單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與訴訟程序劃傷等號,應當從法律援助上對該問題進行分析,將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作為重點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還應當保障控方證人、偵查人員質證的問題進行分析,不斷提高辯控雙方的詢問技巧。
當前絕大多數律師認為應當對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進行系統化改革,這并非對某個流程進行改善,而是應當結合實際的問題,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來配合司法改革。當前對以審批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進行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上的刑事案件數量在增加,但法官的數量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這導致庭審往往會出現一定的矛盾。由于法院在開庭前的會議功能有待提高,案件分流無法與實際情況匹配度不高等問題,證人在法庭上的作證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都是庭審實質化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司法在過往的實踐過程中,大都以偵查為核心,這使得法院庭審往往疏于形式。所以,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不斷完善需要改變過去的司法理念,還需要從偵查階段做起,不斷細化偵查的執法過程,充分落實審查起訴的制度,對庭前會議制度進行深入完善,對刑事辯護的制度進行不斷的完善等等。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將會一直存在著刑事辯護制度,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部分。以審判為中心的現代化制度能夠保障辯護權。當前國外對刑事辯護定義為是現代化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在不斷的修正過程中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當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現象,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也正在向法制和現代化改進。從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立法視角來看,刑事訴訟制度已經基本確定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特點。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結構上分為審控相互分離、控方和辯方相互平等以及審批保持中立的結構。并在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案件中,逐步確立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于追訴對象的規定,往往是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來判定追訴對象的主體地位。在這個過程中,能夠賦予法律援助的權利。當前我國的庭審程度中也是以審判為中心。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經確立了審判為中心,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完善,但也是從保護刑事辯護的角度出發。
當前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是討論最為廣泛的問題。在我國當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下,訴訟程序的選擇主要依賴于立法者的重視程度,當前刑事案件的數量多少以及是否困難,當事人是否對犯罪事宜供認不諱和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感受,我國對司法的支持力度等等。刑事訴訟案件能夠有著多種訴訟程序選擇,但對于某一個特殊的案例,使用哪一種訴訟程序仍然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當前國際刑事訴訟對于訴訟程序的選擇也有著較多的不同。所以在對某一個特殊的案例適用哪一種訴訟程序的時候,應當結合法律理論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建立正常的審判對雙方的權利保障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來保障審判的權威。相關部門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選擇具體的程序,這是由于不同的審判程序對于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程度不一致。我國當前刑事案件中對犯罪程度較低和認罪的情況較多,所以無需對所有的刑事案件進行實質性審判。從實際的情況出發,只要存在著被告人認罪并同意適用就能夠進行實質性審判。相關部門需要充分意識到應然和實然的內在聯系。相關部門在推行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的落實過程中,不能簡單的將訴訟制度與某一特定的訴訟程序聯系起來,而是通過結合刑事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復雜程度,最大程度上發揮實質化庭審的重要作用,又能夠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執行的作用。
結合立法的角度來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行分析,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基本上接近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范圍,并且有著以審判為中心的特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核心是庭審實質化,這也是保護雙方辯護權的一種現代化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