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 平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由此引發了各種鄉村治理難題。黨中央高度重視鄉村治理問題。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并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作為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夯實鄉村治理這個根基。也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意見正式出臺。意見的出臺,體現了中央推進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堅強決心和有力措施。意見提出,“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毫無疑問,在鄉村治理戰略中,法治起著根本性和保障性的作用,法治是鄉村治理的必由之路。
自治,是鄉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意見提出,“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能力”“推進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踐”。1998年,我國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部法律為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法治保障,是鄉村自治的法律依據。用好這部法律,有利于保障鄉村自治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依法推進,有利于依法規范村級組織工作和村務工作。
德治,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目標和手段。意見提出,“弘揚崇德向善、扶危濟困、扶弱助殘等傳統美德,培育淳樸民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推進鄉村德治既要引導村民尊法守法學法用法,也要通過典型的案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道德風尚,讓法治為德治護航。
防止農村基層組織黑化是意見的突出亮點。意見提出,“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涉邪教等問題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隊伍”。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村霸、惡霸、黑惡勢力左右基層選舉,借機混入村“兩委”,侵占村民利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引發了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推進鄉村治理必須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用法治清除鄉村的“毒瘤”。
法者,治之端也。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本質是法治化,法治是鄉村善治的根本保障,唯有法治才能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善治遍布所有美麗富庶的廣袤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