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張子奇持“李峰”的身份證原件,以“李峰”的名義入職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公司根據張子奇提供的“李峰”身份信息,以“李峰”名義為張子奇參加工傷保險。2016年10月1日7時5分許,張子奇因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易安網友
易安網友,你好: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二款“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的規定,張子奇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并冒用“李峰”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參加工傷保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如實說明”的法定義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而產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行承擔,不能認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