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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事故責任問題研究

2019-11-28 00:01劉欽
大眾汽車 2019年1期
關鍵詞:駕駛人員駕駛員自動

劉欽

滑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河南 安陽 456400

序言

2016年9月20美國交通運輸部,公布了《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該《政策》是全球第一個無人駕駛的政策性文件。國際自動機工程師學會SAE把自動駕駛汽車分為六個級別,分別為:L0(非自動):汽車完全靠司機操控,包括動力和轉向以及剎車;L1(駕駛員輔助):汽車有特殊的控制方面功能,例如預充電剎車、電子穩定控制等;L2(部分自動):能減少司機的控制,例如,自適用巡航控制系統和車到居中系統;L3(有條件自動):在部分情況下,智能系統可以完成駕駛與對行駛環境的監控,但是,在系統發出請求的時候,駕駛員必須接管;L4(高度自動):駕駛人員無需對行使的控制權進行接管,智能系統在部分情況可同時完成對行駛環境的監控以及進行駕駛;L5(完全自動):無需操控,無需監控。本文從劃分范圍角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進行探討。

1 非自動、駕駛員輔助、部分自動的自動駕駛事故責任認定

L0狀態下,非自動駕駛汽車,事故認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劃分,現行的認定標準已經完備且成熟。L1-L2情況下,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化程度不足,其自動剎車系統等自動化的相關功能屬于普通智能的產品,責任認定需要結合產品質量承諾、產品的責任以及侵權責任,駕駛員一般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2 有條件自動和高度自動情況下的自動駕駛事故的責任認定

L3-L4情況下,汽車的智能系統能夠部分的或者全部對汽車控制權進行接管,并且能夠根據授權的程度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高度自動,人和智能系統原來輔助、被輔助關系,轉變為人、智能系統和智能系統的并列關系。為了方便對該問題的研究和對事故的認定,筆者將發生事故的場地以及駕駛員的動機、行為和態度當做進行責任認定的基礎,將自動駕駛系統自動行為和錯誤判斷當做意外介入的因素。

2.1 自動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當駕駛員沒有違反相關操作的義務的時候,發生的汽車事故,由于自動駕駛汽車零部件出現問題造成事故或者自動駕駛汽車系統失靈因素造成的事故,可以按照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的水平分類,責任認定可參照L0-L2的標準以及L5的情形。在L5情形下,完全自動的狀態,直接可以認定事故責任為開發商以及運營公司。

2.2 駕駛員造成事故責任承擔的情況

駕駛人員沒有按照必要的義務進行駕駛的情況,例如,駕駛員在不適合開啟自動駕駛系統的環境當中打開自動駕駛系統的、駕駛員在開啟自動系統后無需自主駕駛操作時候強行自主駕駛的,對于這些情況當中由于駕駛人員的行為失當造成的交通事故,認定是由于駕駛人員失當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為駕駛人員為主要責任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2.1 駕駛員主觀因素造成的事故

駕駛人員主觀方面可以預見到某種因素發生,但是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事故責任應由駕駛人員承擔。

2.2.2 自動駕駛汽車故障造成過失

自動駕駛汽車故障造成的過失當中,駕駛人員在可以阻止事情發生的情況下,是否主動避免事故發生成為責任認定的重要條件。例如,駕駛人員自動駕駛汽車系統損壞,并撞向其他車輛,駕駛人員沒有及時做出阻止動作導致的交通事故。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大致有兩種:一種情況是駕駛人員沒有注意到自動駕駛汽車系統失靈的問題,這種情況下駕駛人員存在一定的責任過失。另一種情況是駕駛人員由于時間短暫確實來不及做出任何的反應,這種情況下駕駛人員沒有過失責任。然而,這兩種情形無法通過對駕駛人員的詢問獲得事實的依據,因此,需要在自動駕駛汽車上安裝相應的行車記錄系統,確保沒有道路監管的情況下,可以監測到事情的真相,便于責任的認定和劃分。

3 L5情況下的自動駕駛事故的責任認定

在L5情形之下,在這種情況下汽車是完全自動的,無需人工操作,也無需人工的監控,因此,汽車上的人只能是乘客的身份。這種情況下主要向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商追究產品責任,因為無法對智能系統或者無人駕駛的機器賦予人格。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沒有承擔駕駛和操作的相關義務,也就沒有辦法認定擁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責任,除非使用者主觀故意的人為破壞,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廠商追究責任需要區分是否是因為人為破壞或者其他原因,比如道路原因、對方主觀故意等,這種責任的認定,如何向生產廠商提供證據,或者在提供的證據方面如何認定什么情況下屬于廠商的責任,這是需要思考的細節問題。

在L5情形中,責任認定的困難在于事故具有偶然性和太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因此,自動駕駛汽車智能系統生產商失誤的情況下,對責任的認定也存在爭議,除非大范圍的、整批次的車輛出現同類問題,責任認定才更明確,否則必須找到系統中作用的因素,除此之外,也無法對偶然性與不確定因素進行人為的判斷與認定。此外,在自動駕駛系統的智能系統獲得學習能力之后,其掌握了自我學習的能力之后,其自身的行為以及決策的邏輯,人類是無法界定和進行預測的,即使高明的程序員也無法做出對智能系統某些行為的解釋和歸因,那么,智能系統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將成為討論的重點內容。

4 結語

隨著我國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的發展,自動駕駛汽車事故的責任問題成為學界討論的重點。筆者認為,目前,我國需要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對無人駕駛汽車的事故責任推出前瞻性的法律法規,有條不紊地實施駕駛制度的革新,有效促進自動駕駛汽車的規范發展,對相關的責任進行認定的充分探討,并形成相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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