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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法律中“動產”稱謂考釋*

2019-12-13 20:16張文晶
法制博覽 2019年17期
關鍵詞:奴婢唐律苗子

張文晶

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23

現代民法學對于物的重要的分類之一就是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①,不動產主要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管現代民法學如何界定兩者之間的區別,以物是否具有可動性這一傳統標準來區分二者仍得到最廣泛的認同。其實物的這個物理屬性上的區別,中國古人也早已經認識到了,并且針對動產、不動產的區分已經有來一些特定的稱謂。在犯罪主體一致的情況下,犯罪客體的差異,會導致完全不同的量刑。

唐律281、282條②對于盜竊他人財物有專門的條文予以規定,但是唐律第165③、166④條對于田地的“盜竊”做出了特殊的規定:

165諸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奶?,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苗子歸官、主。(下條苗子準此)?!臼琛孔h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盜,故云“盜耕種公私田者”?!耙划€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三十五畝有馀,杖一百?!斑^杖一百,十畝加一等”,五十五畝有馀,罪止徒一年半?!盎奶餃p一等”,謂在帳籍之內,荒廢未耕種者,減熟田罪一等。若強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止徒二年;荒田,罪止徒一年半?!懊缱痈鳉w官、主”,稱苗子者,其子及草并徵還官、主?!跋聴l苗子準此”,謂“妄認及盜貿賣”、“侵奪私田”、“盜耕墓地”,如此之類,所有苗子各還官、主。其盜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竊或強,一家之中罪名不等者,并依例“以重法并滿輕法”為坐。若盜耕兩家以上之田,只從一家而斷,并滿不加重者,唯從一重科。若親屬相侵得罪,各依服紀,準親屬盜財物法,應減者節級減科。若已上籍,即從下條“盜貿賣”之坐。

166諸妄認公私田,若盜貿賣者,一畝以下笞五十,五畝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妄認公私之田,稱為己地,若私竊貿易,或盜賣與人者,“一畝以下笞五十,五畝加一等”,二十五畝有馀,杖一百?!斑^杖一百,十畝加一等”,五十五畝有馀,罪止徒二年。賊盜律云:“闌圈之屬,須絕離常處;器物之屬,須移徙其地?!彪m有盜名,立法須為定例。地既不離常處,理與財物有殊,故不計贓為罪,亦無除、免、倍贓之例。妄認者,謂經理已得;若未得者,準妄認奴婢、財物之類未得法科之。盜貿易者,須易訖。盜賣者,須賣了。依令:“田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沒不追,苗子及買地之財并入地主?!雹?/p>

以上史料說明:唐律已經認識到田地的特性:“田地不可移徙”、“地既不離常處”,“所以不同真盜”,又田地“有荒有熟”,所以既不能像盜竊一般財物一樣僅僅區分竊盜和強盜,還必須根據土地的荒熟程度作進一步的區分才能量刑定罪。

其實,不僅土地,連同土地上的住宅和已經生長在土地上的附著物比如“苗子”等也有同樣的特點。雖然唐律沒有提出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但在事實上在唐宋法律中對于土地、房屋等同一般財物的處理是有明顯的區別的。為了界定不同性質的犯罪客體,唐宋法律對于動產有明確的稱謂。

一、財物

唐律言“地既不離常處,理與財物有殊”,明確說明了“財物”是一個不同于土地這類不動產的一個概念。實際上“財物”是唐律中最常使用的表示動產物的一個詞語,據粗略統計“財物”在唐律中出現了162次。

從下面幾則史料中,亦可以看出“財物”在唐宋法律中是表示“動產”的。

唐律162條:“準戶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p>

唐律430條:“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杖八十?!?/p>

唐律432條:“【疏】議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無問舍宇大小,并及財物多少,但故燒者,徒三年?!?/p>

《宋刑統·戶婚律》卷十二:“【準】《戶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雹?/p>

以上幾條史料,“財物”分別與“田宅”、“舍宅”、“舍宇”等不動產對稱,說明“財物”是不包括田宅這類不動產的。

在唐宋的判詞里面,“財物”亦經常出現。白居易百道判里就有一則關于“財物”的判詞:“得景負丁財物。丁不告官,強取財物,過本數??h司以數外贓論之。不伏”⑦。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也有許多涉及財物的判詞。比如,《義子包并親子財物》,案情大體內容是姚岳有一親子,另有一義子蕭真孫,蕭真孫是其妻子阿鄭與其前夫所生。但是姚岳死后蕭真孫貪財,“豪奪姚岳之財物”,并想冒充姚岳親子。判文列出蕭真孫豪奪的姚家財物有:“姚岳靈幾銀器一百六十兩、搬扛箱筐六只,并姚岳遺下疋段、書畫、官會、衣物”。⑧

又如,《妻已改適謀占前夫財物》,此案的事主阿常夫亡以后,沒有守節而改嫁他人,后又想占有前夫的財物。判文中列舉了阿常想要謀求的前夫生前存下的財物:“存下見錢三百貫,金銀器凡十數項,官會三千貫”。⑨

再如,《監還塾賓攘取財物》,曹頤受曾是張僉判家塾賓,張僉判夫婦去世后,其二子尚幼,曹頤受侵奪張家財物,判文所列財物有:“錢五百九十五貫,衣物九號”⑩。

以上三例宋代判文中所列舉的“財物”并無涉及田宅等不動產,都是一些動產。實際上《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不少的爭奪財產的案例,以“爭財產”、侵占某人“財產”這樣的標題來命名的不在少數,而以上三個案例卻以“財物”而不是以“財產”為題,正是因為這兩個案件里面不涉及田宅等不動產,只能用“財物”而不是“財產”。

二、資財

唐宋法律上還有“資財”一詞也是常用的表示動產的一個詞語,但學者們很少注意到。

如:唐律248條:“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疏】議曰:……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與部曲同。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p>

從此條律文可以看出,“部曲”、“資財”和“田宅”應是三個并列的概念?!安壳睂儆谌?,與資財不同,需要特別提出?!芭尽彪m然是自然人,但是在唐律中實際上被當作物來看待的,同于“資財”,所以不需要與“資財”、“田宅”并且提出。把“田宅”單獨提出來,也正是說明“田宅”與“資財”也是不同的,需要特別提出。故而,“資財”這一概念是不涵蓋“田宅”的。

又如:唐律249條:“諸緣坐非同居者,資財、田宅不在沒限?!币彩前选百Y財”和“田宅”并列來講的。

資財和財產都是指動產,可與田宅對稱,二者內涵一致,所以唐律有時甚至會混用這兩個概念。

唐律290條:“諸以私財物、奴婢、畜產之類,馀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貿易官物者,計其等準盜論,官物賤,亦如之。計所利以盜論。其貿易奴婢,計贓重于和誘者,同和誘法?!臼琛孔h曰:‘以私家財物、奴婢、畜產之類’,或有碾硙、邸店、莊宅、車船等色,故云‘之類’。注云‘馀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謂‘反逆’條中稱‘資財并沒官’,不言奴婢、畜產,即是總同財物?!?/p>

詞條論文的疏義對于“馀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的解釋借用的是“反逆”條中稱“資財并沒官”的解釋,即不特別提出奴婢、畜產的,法律關于二者的規定同于“財物”。前用“資財”,后用“財物”,恰恰說明兩者內涵應是一致的,甚至可以混用。

總之,唐宋法律中所說的“財物”、“資財”是包括所有動產的一個概念,尤其是前面提到的奴婢和畜產。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法律為了更清楚的說明這些非常重要的動產,也經常會把他們單獨拿出來與“財物”“資財”并列來說。這并不表明奴婢、畜產等不屬于“財物”、“資財”,只是為了使法律的規定更為明確。這時候法律對于他們的處理往往和一般財物的處理是一致的。

唐律375條:“妄認奴婢及財物者,準盜論減一等?!?/p>

唐律401條:“錯認奴婢及財物者,計贓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p>

唐律36條:“注:監臨主守之官,私自借貸及借貸人財物、畜產之類,須徵收?!臼琛孔h曰:……以官財物、畜產私自借貸及將官物、畜產私借貸人者,其車船之屬同財物,鷹犬之屬同畜產,故言‘并須徵收’?!?/p>

唐律399條:“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臼琛孔h曰:……若不告官司而強牽掣財物,若奴婢、畜產,過本契者,坐贓論?!?/p>

《天圣令·雜令·宋23》:“諸家長在,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財物私自質舉及賣田宅?!绮幌啾締?,違而輒與及買者,物追還主?!?/p>

《天圣令·喪葬令·宋27》:“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宅店、資財,并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并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別敕有制者,從別敕?!?/p>

根據前引唐律290條規定:“余條不別言奴婢者,與畜產、財物同,……不言奴婢、畜產,即是總同財物?!币约疤坡?90條:“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其實上述史料不需要單獨提出“奴婢”或“畜產”,法律對于涉及到他們的此類問題也必須做出與其他財物一致的處理,這樣單獨的說明使法律的規定顯得更為清楚。

總之,唐宋法律中對于動產不動產已經有了一定的劃分,而且有一些專門的概念來表示人們對于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法律上以“資財”或“財物”這兩個詞高度概括了一切可以移動的物,也即我們現在所說的動產。

[ 注 釋 ]

①盡管這一分類也有著一些缺陷,但是從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法典來看,他們的物權法體系都是構建在動產與不動產劃分的基礎之上的。我國也采用了這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②這里所指的唐律不是廣義上的唐代法律,而是指《唐律疏議》.

③[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M].中華書局,1983:244.

④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M].中華書局,1983:245.

⑤此處“依令:‘田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沒不追,苗子及買地之財并入地主.’”中華書局標點本在??庇浿幸纱颂幱杏炑?查《天圣令·田令》,此處寫作“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贝_應是訛衍.《天圣令·田令》唐令18條[M].中華書局,2006:387.

⑥[宋]竇儀,等撰.宋刑統[M].中華書局,1984:197.

⑦[唐]白居易,撰.白居易集[M].中華書局,1979:1421.

⑧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M].中華書局,1987:242.

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M].中華書局,1987:378.

⑩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M].中華書局,198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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