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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理論困境

2019-12-14 19:19王迎迎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關鍵詞:幫助者責任法服務提供者

王迎迎

(211816 南京工業大學 江蘇 南京)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共同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36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的責任原則。其中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肚謾嘭熑畏ā芬幎ňW絡用戶借由網絡平臺侵犯他人權益,被侵權人在發覺后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協助及時刪除不利言論或圖片。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得到相關通知后仍然無動于衷,那么之后損失擴大的部分,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侵權行為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存在“該為而不為”的情況,其在民法層面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相關法規沒有提及其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

當前我國的立法現狀、司法實踐以及學界通說皆將“共同侵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共同侵權是指:由一人以上聯合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由所有侵權實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到網絡侵權案件來說,有相當一部分專家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侵權實行者之間是幫助關系。如吳漢東教授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使用者在侵權案件中是幫助與被幫助的關系。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侵權行為的幫助者,網絡用戶是侵權行為的實行者,這二者存在因果關系。具體來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幫助行為,才促成了侵權行為的直接發生?!?。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之質疑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型共同侵權有悖于侵權法一般原理

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幫助型共同侵權與侵權法一般原理不符。首先從主觀要件方面來探討,認定構成幫助型共同侵權的條件有兩方面,其一要有實施侵權行為的故意,其二幫助者與侵權行為人之間要有意思聯絡。其次在客觀要件方面,如果認定是幫助型共同侵權,其要有積極的侵權行為;最后在因果關系方面,損害結果與幫助者提供的幫助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是由幫助行為直接造成的。

基于以上幫助型共同侵權的原理分析,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型共同侵權,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但是,在網絡侵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是幫助者,其也不符合幫助型侵權的三個要件。首先,在主觀要件上,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侵權行為人之間并無共謀,也沒有任何積極作為,最大的問題僅僅是對侵權行為人的“姑息”;其次,在客觀行為上,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直接參與網絡活動,其最多在網絡用戶侵權之后存在行為上的消極不作為;最后,在損害結果與因果關系上,有幫助者的主動參加才有幫助型侵權,但在網絡侵權中,網絡信息傳播速度極快,損害結果在一瞬間即可造成,如此一來,不能說損害后果是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消極不作為造成的,而只能說因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作為而造成損害“擴大”的部分與其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學界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侵權案件中扮演幫助者的角色,其構成幫助型侵權的理論是不符合侵權法一般原理的。從以上的分析來看,不論是主觀要件、客觀行為還是因果關系,網絡服務提供者都無法與幫助型共同侵權建立聯系。

(二)承擔連帶責任會造成立法體系的不協調

在《侵權責任法》中,商場管理人因為未盡注意義務,對于被侵權者需要承擔補充責任,而對于存在相同情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卻要承擔連帶責任,二者所面臨的情況相同,卻是不同的歸責原則,相同情況不同處理,這對于立法體系來說是存在瑕疵的,不利于立法體系的協調發展。

(三)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當前我國網絡還沒有實現實名制,因此對于網絡侵權案件,無法做到每一個案件都能準確找到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會成為唯一被告人,由其承擔所有的損失。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來說,其只不過是存在微小過錯的一方,卻要承擔所有的損害結果,這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非常不公平的。雖然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所有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侵權行為者追償,但是對于尋找侵權行為者以及后續如何追償又是一大難題。法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完美的保障被害者權益,但是這不能以犧牲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為前提。法律是公正且平等的,應該保障所有公民的權益不受侵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被侵權人是兩個平等的個體,法律的天平不能向任何一端傾斜,而應該保持中立。如果法律選擇犧牲一個群體的利益去保障弱勢群體,這就違背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三、總結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缺乏理論正當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的過錯是對侵權行為“姑息”的態度,未能在第一時間采取相關措施避免損失擴大。但是僅僅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這一不作為就要求其對所有的損害結果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歸責原則未免過于嚴苛,也不符合公平原理。之所以有如此之規定,是因為立法者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擁有較好的經濟基礎,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損害結果可以盡可能的保障被侵害者的利益。這一立法初衷是美好的,但是缺乏正當的理論基礎。試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是有良好經濟基礎的大公司,也只是普通個人,法律是否還會做如此之規定?所有的法律都必須有正當性的理論基礎,而不能想當然的脫離理論任意制度責任承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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