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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協商民主路徑研究

2019-12-15 09:09
法制博覽 2019年26期
關鍵詞:民主協商村干部協商

陳 楠

鞍山師范學院社會發展學院,遼寧 鞍山 114007

一、協商民主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優越性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農村基層民主的主要實現形式,該制度是在現行體制下,由廣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在村民自治的制度下運用協商民主,可以完善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程序、擴大村民自治的民主參與范圍,調動人民參與村民自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改進以往村民自治中的不足,促進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村民自治與民主協商有效結合,可以提高村民的公民意識,激發村民的民主參與意識,暢通民意反映渠道。同時,在村民自治中運用民主協商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基層從群眾自治制度,促進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推動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進一步發展。從而推動我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進步。[1]

(一)協商民主是提升村民自治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在我國的村民自治中,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中最為核心的內容,也是村民自治的價值所在,在以往的村民自治工作中,民主決策主要通過民主表決進行,在實際的村民民主決策中,往往由于多種原因導致決策利益的杠桿傾斜于村民委員會自身,不能體現廣大村民的利益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大多數村民的意志,同時也不符合廣大村民的利益。將協商民主引入村民的民主決策,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的自由,廣大村民在參與民主決策的過程中,可以在聽取他人意見的同時提出自己的想法,充分審視決策過程中的意見與建議,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與其他村民達成共識,提高村民自治的決策水平和村委會的管理水平,為決策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2]

(二)協商民主有助于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識,激發村民的公共精神

在以往的村民自治過程中,存在民主選舉具有盲從性,民主決策從決策到實行舉步維艱,民主管理中矛盾突出等問題,這些問題無一例外都是由于村民的民主參與不夠,民主意識和公民精神淡薄引起的。將民主協商引入村民自治,可以讓村民參與到事務的決策上來,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自己的想法和利益訴求,即使建議和想法沒有被采納,民主協商過程中的其他成員也會對他進行說服,從而使村民根據現實狀況修正自己的訴求。協商民主有效地整合了民意、增強了村民的公民意識、協調了在鄉村建設中的利益沖突,在這一過程中,極大的尊重了參與民主協商村民的主體性,對于村民公民意識的培養具有重要作用,保證了村民在鄉村建設事務中當家作主的權利,促進了村民民主意識的覺醒和鄉村建設的發展。

(三)協商民主有助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動村民自治更好發展

村民自治的實質就是廣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但是在實際的村民自治中,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由于經濟利益、價值觀念、興趣愛好的不同而擁有了不同的價值訴求,通過引入協商民主,可以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整合民意,通過相對溫和的方式協調利益矛盾,解決村民之間的利益沖突。在村民自治中運用協商民主,尊重了村民們不同的利益,承認在鄉村建設中的利益沖突和分歧。在村民民主自治中運用民主協商的方式,可以讓村民在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同時充分考慮,有效促進村民中不同利益主體的相互理解,從而調動村民參加村民自制的積極性,促進鄉村建設的發展。

二、協商民主在村民自治的實際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和快速發展,協商民主在村民自治中的運用也越來越廣泛。作為一種與我國基層民主自治相適應的形式,民主協商在推進我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和加快農村民主進程上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首先是村民的議事理性和議事能力不足,阻礙民主協商的進行;其次,民主協商的程序還不夠健全和完善,阻礙了村民自治下民主協商作用的發揮,最后,民主協商這一模式下討論出的結果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和落實,阻礙了農村民主自治制度的推進,不利于農村的整體發展。[3]

(一)協商主體議事理性和議事能力不足

民主協商作為一種新型的基層民主自治模式,為我國基層民主的發展貢獻了許多力量,推動了我國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但同時,農村基層民主協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作為民主協商的主體之一,村干部在民主協商的推進過程中出現了很大的問題。由于部分村干部認為民主協商制度的實施有可能會削弱自己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權威,對于民主協商制度的推行采取消極對待的策略,阻礙民主協商制度的推行。同時在民主協商制度的組織過程中,由于缺乏組織民主協商的經驗,實際的民主協商現場混亂,由于民主協商現場的無序性,參加民主協商的村民不能互相說服對方,民主協商也就失去了它本來的意義。無法發揮民主協商在村民自治中本來的作用。

(二)協商民主的運行機制不夠健全

良好的運行機制的民主協商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國村民自治中,由于民主協商這一模式的運行機制還不成熟,出現了許多由于運行機制而導致民主協商效果大打折扣的情況。在實際的民主協商過程中,村民代表的選擇必須慎之又慎,村民代表需要具備一定的話語權和公信力,能夠切實代表自己所處的團體,即使在民主協商中沒有被采納建議,也可以說服自己所屬的群體。但是在實際的民主協商中,村干部往往省略了調查走訪這一程序,使得村民代表不具有典型性,必然不能代表全體村民的醫院,使得民主協商結果不能服眾,影響民主協商結果的進一步推行,不利于鄉村建設和發展。同時,民主協商制度在具體進行的過程中,也缺乏細節性的規定。針對民主協商過程中的發言時間過長、隨意打斷別人發言、發言次數過多甚至上升到人身攻擊等問題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細則,保證民主協商的質量和效率。[4]

(三)對于協商結果的執行力度不夠

在村民自治工作中運用民主協商的目的是要解決鄉村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切實改進以往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民主協商之后,還需要將協商的結果付諸實施,以解決鄉村建設中的諸多問題。但是在我國的鄉村建設中,雖然運用了民主協商這一模式,但是在協商結果的實施上卻效果不盡如人意。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大量青壯年勞動力選擇外出務工,導致鄉村中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殘、幼等留守人員,缺乏青壯年勞動力導致民主協商的結果缺乏執行力。同時,某些對于協商結果沒有直接受益的村民不積極配合,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民主協商結果的推行,造成民主協商結果執行力度不夠,民主協商難以為繼的局面。

三、推進村民自治中協商民主發展的有效途徑

民主協商作為適合我國基層村民自治的有效手段,對我國基層村民自治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在民主協商模式推行的過程中,也遇到了村民和村干部民主協商能力不足、民主協商過程中秩序混亂、缺乏細致明晰的民主協商章程、民主協商結果難以貫徹等問題。面對這樣的問題,需要切實加強村干部和村民的協商能力,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理性意識;同時要建立健全民主協商的程序,制定細致、切實可行的民主協商細則,讓村民在民主協商中遵守秩序,保障民主協商的推行。在民主協商結果的執行上,關鍵是要加強民主協商制度的建設,確保民主協商結果是征得村民的一致同意的,保證村民對于民主協商結果的支持。

(一)培養和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理性意識和協商能力

在村民自治中運用民主協商,關鍵在于協商,村干部和村民的協商能力對于協商的良好推進具有重要意義。要推進協商,就要切實提高參與協商主體對于民主協商的態度和能力,讓參與協商的主體真正認識到民主協商是協商主體間公共利益實現的有效手段和途徑,促進村民和村干部對于民主協商的積極參與。提高民主協商的能力就是提高村民能夠真實表達自己意愿的能力。[5]要提高村民的民主協商能力,就要加強對于村民意識能力的培養和邏輯思維的鍛煉,鄉村建設中主要包括選題、協商、決策和實施四個環節,協商作為其中環節之一,對于決策和實施都有重要的影響,對于協商主體協商能力的培養,不僅要注重村民協商能力的提高,還要讓村干部改變傳統觀念,樹立正確的協商意識和權力觀念,促進民主協商的有序推進。

(二)健全村民自治中協商民主的運行程序

針對我國村民自治制度民主協商中出現的協商過程無序混亂、發言時間過長、打斷別人發言、協商上升到人身攻擊等問題,需要切實加強民主協商的制度建設,完善的制度體系是民主協商有效實施的前提。我國農村的民主協商制度建設中,要想保證民主協商的高效有序推進,就需要制訂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體系,通過條分縷析的規章制度規范參與民主協商主體的言行,同時,要加強民主協商政策進行過程中的監督,對于違反民主協商程序的行為和個人要及時阻止,確保民主協商程序的有效進行。切實解決民主協商過程中出現的發言時間過長、隨意打斷別人、協商過程無序混亂等問題,促進民主協商的高效推進和鄉村建設中問題的高效解決。

(三)加強村民自治中民主協商的制度建設,促進村民自治的進一步發展

由于民治協商制度在我國村民自治中應用時間不長,面對許多鄉村建設中的現實問題,還需要根據鄉村建設中的實際情況做出一定的調整和修改。在農村基層建設中,考慮到實際情況與理論的差異,需要村干部在不違背民主協商原則和程序的情況下做出適時調整,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創新民主協商的形式和程序。在具體的民主協商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參與協商主體的意見和建議,擴大協商民主的參與面,動員廣大村民,使他們盡可能參與到協商民主的過程中來,激發村民參與協商民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農村現有情壯年勞動力的積極性,促進鄉村建設的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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