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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彝族畢摩為例探究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2019-12-18 02:59邱作宋強
魅力中國 2019年42期
關鍵詞: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物質

邱作 宋強

(四川農業大學法學系,四川 雅安 625014)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含義與保護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其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其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非遺文化保護意義

非遺文化可直接作用于經濟發展,也可是簡接反作用于經濟。如畢摩繪畫可以直接利用于當地商品上,作外觀裝飾的同時也可以給予商品特殊性質促進商品銷售。但,非遺文化更多的是作為一種無形精神物質存在,而這種精神物質可以作為研究該文化群體的歷史、心理等的研究。

二、現有保護機制

從法律理論和實際保護機制兩個方面來探討現有保護機制的缺失。

(一)缺少具體化的實施細則

法律理論層面,目前畢摩文化保護法律依據有《文物保護法》,《中國非物質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保護條例》。前一部法律調整范圍較大,加上中國56個民族文化多彩多樣,所以所規定的內容也是概括性的條例,實踐性較低。后一部法律的內容上相對于前一部法律較具體化,但大部分內容都是對于前一部法律的重申,實踐指導性也沒有具體化。

(二)過度強調政府指導,缺少監督程序

我國非物質文化的總原則是“政府主導,群眾參與”,而這種非物質文化保護的原則在實際文化保護工作中顯示出雙面性:既有利也有弊?!罢膮⑴c會提升文化保護工作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但政府一旦限制文化保護工作的資金流,文化保護工作就陷入了癱瘓狀態。其次,政府層面缺失有效的監督程序,以致政府在很多文化保護工作中缺乏積極性,大多是根據政府的財政預算情況進行階段性保護。過度的強調政府的指導地位,但是在文化保護工作中政府又受限于各種原因而不能更好的去分配更多的精力去了解文化保護的途徑。

(三)觀念意識淡薄,群眾真正的參與度不高

文化繼承人,在享受著外來文化帶來的新鮮感的同時也在逐漸降低對自己本身文化的關注度,造成很多年輕人不了解畢摩文化,即外來新鮮文化沖淡了年輕人對于自身文化的興趣度和對文化消逝的危機感的認知。畢摩文化,包括畢摩文字、音樂、繪畫、儀式,這些對實際生存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人們更愿意將有限的時間和精力花在能實際有利于未來發展的事情上。

三、新形勢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保護機制

(一)文化觀念的宣傳,提升群眾的參與度

1.發揮專家的權威性和相關領域的知識和經驗。

專家在調研、研究、著書等方面經驗比較豐富,可以在文化保護中做出更科學的理論指導,而這些理論指導可以成為政府或者其他文化保護主體進行保護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2.文化傳承進校園

教育比任何強制性措施都要有效持久。一方面發揮高校和學者的力量,高校雖不能直接參與彝族畢摩文化的保護,但是作為保護工作的積極參與者,高校所起的作用是任何結構沒有辦法替代的。 高??梢栽鲈O有關這方面的專業學科,招收此類學生。再者,中小教育系統增加對畢摩文化的教育,從小建立對畢摩文化的認知可以解決文化得不到認同的問題。

3.政府結合新媒介、新需求,讓文化動態發展,緊跟時代步伐。

文化保護是為了守住我們民族的精神,民族之魂,而如果文化保護只是把文化列入保護項目,然后再把可視化的文物原封不動的封起來。這是對文化保護的曲解,保護文化的目的在于讓后代不遺忘,不迷失,所以在文化觀念的宣傳中政府在合理開發的范圍內借用當下新趨勢,如借用新聞媒體進行文化節目宣傳、報道。

4.加強非遺文化保護的國際合作。

加強國際合作不僅可以學習和汲取他國優秀的保護經驗,而且可以擴展文化保護資源和范圍。畢摩文化研究者與美國教授的合作、交流;2009年,聯合國機構和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的“中國文化與發展伙伴關系項目”;2010年,中國檔案局與新加坡合作開展“搶救保護少數民族歷史檔案項目”對少數民族文化進行試點搶救。

(二)法律保護措施的完善

1.立法原則

在注重發揮政府在文化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時也激勵其他文化保護主體充分發揮作用,即政府不是全方位的主導文化保護的全方面,而是加強其他文化主體在某些方面的主導作用,明確傳承人、文化保護協會等其他主體的權益和責任。

2.完善法律內容

(1)借鑒實踐個案彌補立法空白。

如2002年,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訴郭頌等案例。該案是首個少數民族保護文化權利的勝訴案件。第一,該案確認了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的權利歸屬于與該文化有歷史和心理等聯系的特殊性區域群體。第二、該案明確了地方性政府在非物質文化保護中文化代表的地位。因為非遺文化更多的是無形的,再加上非遺文化具有區域性,所以在制定統一的規范化法律中存在困難,而實踐案例可以很好的發現不足。

(2)知識產權的直接保護和特殊保護

知識產權是一個開放的制度,自身是包容的不斷發展創新的,文化保護中應該把與知識產權相兼容的部分納入到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中來。將畢摩文化、經書歸作知識產權領域的“知識”。知識在社會進步與生產財富中居于源泉與核心的地位,同時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畢摩文化有利于實現經濟效益,從而提高文化保護者的積極性。地方性法律的區域化保護。在區域性法律或地方性政府文件中具體化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文化遺產申報標準、流程和文化保護落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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