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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限延扣規則濫用及矯正

2019-12-20 08:48孫龍君易萍
法制與社會 2019年35期
關鍵詞:權利救濟

孫龍君 易萍

關鍵詞 審限制度 司法裁判 權利救濟 裁判公正

作者簡介:孫龍君,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法官;易萍,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中圖分類號: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23

審限延長、扣除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針對特殊情況,可以對審限進行必要延長或者扣除的調控規則。但近年來,適用審限延長、扣除的案件比例畸高,使得本為應對特殊情形而規定的審限規則,反而異變為普通規則。由特殊例外演化為普通一般情形,這與該規則設立的本意是相違背的。審限延長失控、審限扣除失調,長期超審限造成法院裁判遲延,于立法而言,與立法者意圖提高訴訟效率,規范裁判權利的立法目的相違背,使審限的法律規定流于形式,無實際著力點;于法院而言,必將損害法院公正裁判的司法形象,降低法院為民司法的公信力,破壞法院的司法權威;于當事人而言,挫傷當事人通過法律實現合法權益的積極性,擴大了當事人在訴訟中時間、金錢、精力的投入,嚴重阻礙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和可期待利益的取得。

一、審限延長、扣除常態化趨勢及危害

審限延長、扣除從正常適用到異化濫用,在個案中的表現是較為隱蔽的,往往只有在對案件大數據匯總以后,才會明確凸顯,以下通過部分案件數據的分析,歸納幾種審限延長、扣除濫用的表現方式及所造成后果:

(一)審限延長適用率變化異常

表1:2012-2016年西部某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審限延扣情況

表1所示,從2012年至2016年,該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數呈逐年上漲態勢,案件延審數從最少的103件到最多的771件,延審率從最低值2.24%到最高值13.2%,絕對數量變化陡增突降,延審率上下波動幅度較大。在審限延長已作為規則化常態運行趨勢下,延審案件數應和年度收結案數字情況保持相對穩定變化。但從圖表所示,連續數年延審案件數、延伸率變化卻呈現出受理案件數量變化不符的特征,究其本因,應是審限延長的實踐操作存在問題。

(二)審限扣除適用率畸高

審理中可采用的扣除審限的情形共有:公告、鑒定、新證人出庭、調取新證據、當事人和解、管轄異議、審計評估、中止審理。以2016年西部某基層人民法院隨機抽取的8名辦案法官所審結的民事案件情況為例,簡要分析審限扣除的情況。

圖1:8名法官民商事案件分析圖

圖1中審結案最多的法官A結案數是255件,扣審案件數55件,扣審率為24.4%。審結案最少的法官H結案數是153件,扣審案件數65件,扣審率42.4%。8名法官在2016年共受理案件1555件,結案1511件,扣審案件493件,扣審率為32.6%??煞从吵鋈种坏陌讣o法在6個月審限內審結。法官采取扣除審限的方法變相延長了案件的審限,致使案件遲延裁判。

(三)審限延長、扣除濫用降低司法公信力

對于當事人而言,等待裁判結果的每一天都背負著沉重的心理負擔,當其得知案件審理時間需要延長時,其心理負擔也在加劇。在當事人對案件可期待性降低的同時,對于法院化解糾紛的信任度也會大打折扣,對于迫切需要法律救濟的當事人而言,甚至會產生更大的損害。比如,健康權糾紛的案件,因未能在6個月內審結,原告無法獲賠醫療費,將貽誤其進一步治療,造成更嚴重的損害后果?!皩τ诋斒氯硕?,法院能否快速處理自己的案件,是一個態度問題;而法院處理結果是否妥當是一個能力問題。如果說在特定時期下,尤其是仍有法定救濟途徑的情形下,能力問題是可以諒解的,而態度問題卻是不可以諒解的。審理周期長、案件積壓、訴訟拖延對司法權威的消損比一些案件的實體裁判不公正對司法權威的消損來得更快、更為直接,也更為容易引起糾紛負面效果的惡性擴散?!?h3>二、審限延長、扣除規則濫用成因探析

在對審限延長、扣除規則濫用的表現和后果歸結后,進一步應當探究的便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究其緣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規定粗疏、模糊

審限延長、扣除的法律規定概括模糊,缺少操作細節?!?1.39%的法官認為現有審限制度存在漏洞,需要改革,而73.61%的法官認為缺乏更為有力的操作細則?!?現有法規僅就延審時間作出了明確要求,而對于實踐如何適用、操作,卻不甚明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還需要延長的……”,何謂特殊情況,包含的情形,類型、事由,適用于哪些類型的民事案件,無具體指明。如果對“特殊情況”的界定不明晰,那是否就表示法官可以在所有民事案件中適用,適用的時候僅需記載特殊情況,就可得以延審?如此以來,所謂審限就形如虛設。

蓋因現行法規只單列出可扣除審限的情形,但對各種情形如何確認、操作未作明確說明。法官在實際操作中則便宜行事,各行其法,反而貽誤了案件審理,造成當事人的訴累以及對法院的不滿。具體存在問題有如:

1.扣審啟動主體模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并未確定公告的啟動主體。造成的困惑是由當事人申請為宜還是法院自行決定為好?和解在民訴法中并無具體概念,與其意思較為接近為調解。而調解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而達成。調解的開始即啟動方式卻有不同,可以當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法官依職權而主持。以誰作為和解啟動主體,法律無明確。

2.扣審起止時間不明

公告期間開始以申請為準還是見報為準?公告期未滿,被告突然得知消息前往法院領取傳票后,公告期間是否仍然可以扣除?這涉及到公告期間的計算起點和結束時間。而在鑒定案件中,原告在庭審前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那么鑒定期間的計算應從何時起算:原告提出申請之時?鑒定提交鑒定機構之時?鑒定期間終止時間以何時為止: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報告時?當事人收到鑒定報告時?起止時間均無規定。調解的結束可能是達成調解協議而案件終結,也或者是未達成一致意見要求繼續審理。不管基于哪種方式啟動和結束的調解,對案件進行調解的期間在審限如何確認并無具體說明。

3.扣審的期限與實際不符

新證人、新證據的審限扣除法律規定為一個月,這與實際是不相符的。因涉及新證據、新證人、重新鑒定環節均是案外人所進行的,而當事人和法院自身無法掌控的,如果機械的將時間限定為一個月,那么對超出時間調取的新證據、出現的新證人是否再進行認定,如果不認定,而新證據影響裁決結果的又將發回重審,這樣既耽誤訴訟時間,又浪費訴訟資源;如果認定,那么超過扣除審限時間和舉證期間的現行法規可能沖突。

(二)緩解辦案壓力的權宜之計

圖2:2013-2016西部某基層法院收結案

圖2所示,對比某法院近幾年的案件數,2013年收案數7990件,2014年收案數8807件,2015年收案數10948件,2016年收案13496件,案件數量逐年增長,且增幅也在逐漸擴大,法院收案屢創新高。以西部某基層法院為例,員額改革之前,法院具有審判資格的法官110人,司改后,入額法官69人。司改前人均辦案數為87件,司改后平均辦案數為157件。而對入額法官中的帶有行政職務的庭長、院長辦案數量要求又比普通法官有所減少,院長級別辦案數不低于普通法官的30%,庭長辦案數為普通法官的50%-70%。司法改革大環境下,入額法官人員比以前減少了,但案件數量逐年呈遞增趨勢,辦案人數減少與收案數量遞增之間的矛盾逐步加劇,人均辦案數量的上升速率遠高于歷史同期。誠然,司法改革也在按步推進,未來入額法官人數會有所增加,但就目前現狀來看,可增加法官的人數仍遠遠不足以應對劇增的收案數量。為在審限內結案,法官往往以審限延長和扣除作為權宜之計,變相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以減少審判壓力。

(三)經驗欠缺與案件追責的二重施壓

司法改革后,員額法官責任進一步加大,法官審理案件更加慎重。部分員額法官雖通過司法考試,學術理論功底扎實,但工作年限不長,處理案件較少,審判工作經驗不足,在應對審理中出現的復雜或者疑難的情形,懼怕承擔審判責任,未及時作出明確的審判釋明。比如,勞動爭議案件中,對于加班情況的舉證責任的釋明時,拿捏不準究竟是否應由勞動者或者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還是雙方均有責任。對于舉證責任的劃分不明,不敢認定舉證責任,就是擔心認定有誤,造成案件發回或者裁判錯誤。同時,部分法官還存在省略庭前證據交換和爭點歸納,對管轄異議情況未及時處理,指定舉證期間較短等問題。

(四)政績觀與工作考評下的數據“摻水”

快速立案、快速審結、快速執行是法院對當事人的許諾,也是法院對外宣傳的審判工作亮點。當事人無不希望自己的案件在案多似海的法院獲得特別優待,得以迅速處理。收結案數、結案率、調撤率是法院每年向人大做的工作報告中重要“成績”,從這些數字可以具體而精確的體現出法院的工作業績,以此博得人大對法院的好感和認可,在以后工作中得到更多的照顧和支持。

審判績效考核的數字化強化了法官的功利心理,滋生司法環境的隱性程序” 。從表1上看,某些年度的延審數和延審率都是較低的,甚至與收結案變化不符。該現象的成因主要有:(1)延審數被納入法官辦案業績考核指標,延審案件數量多,會降低法官辦案成績,影響法官績效獎金發放和職務晉升。故法官更愿意以審限扣除來替代延審,如要求當事人簽訂和解申請來規避延審;(2)通過審判網絡系統進行數據造假,對于即將超審限未進行審限扣除或者延審的案件可以在系統內部先上傳虛假文書,虛報結案材料,待實際結案后,再補充替換結案材料。

(五)當事人對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混淆

當事人對于健康權、隱私權等法律名詞有一定的了解,但讓他們對起訴、請求權、舉證時限、證據關聯性、答辯期間等法律用語進行說明時,卻極少能夠區分實體法和程序法。當事人僅有抽象的法律觀念,缺乏具體的法律知識,不了解程序規則,混肴實體法和程序法概念,往往造成訴訟貽誤。當事人訴訟行為缺乏規范,其規則意識淡漠或別有目的地拖延,不配合領取送達文書、拒不提供有效送達地址等都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進度和流程延續,從而導致審理期限的延長。

三、審限延長、扣除濫用的矯正建議

審限延長、扣除濫用主要源于現有法律規定及對司法裁判的實際考核,那么對于濫用的規制也應從立法及審判操作管理兩大方面著手:

(一)立法確權:賦權當事人與規范法院職權并舉

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和法官共同參與、圍繞糾紛的解決所進行的法律活動。無論是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還是法官的裁判行為都會對民事訴訟的進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從當事人和法院兩方的視角出發,完善兩者的權利義務,規范其實施履行,有助于推進訴訟流程,縮短審理期限。

1.在審限延扣中增加當事人的選擇權

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發揮當事人的能動性讓其參與到案件審理每一步驟中去,既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是順應審判方式改革的發展方向。對于審限延長、扣除而言,立法時應考慮增加規定:首先,允許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或者法院提出的審限延長、扣除發表意見,由另一方當事人與法官對此作出答復,如果反對的當事人能提出相應證據或者說明審限延長、扣除不成立的,法院則不應作出審限延長、扣除的決定;反之,則應作出準予審限延長、扣除的決定;其次,當事人均合意同意對案件適用審限延長、扣除的,法院應允可并作出決定;再次,對于法院作出或者當事人合意的審限延長、扣除的,在作出決定時能夠查明或者當事人合意延長、扣除的具體時間節點的,應于明確說明延長、扣除的具體時間,如果不能查明或者當事人無法合意的,應由法院指定期間;最后,對于當事人合意后同意作出的延審和扣除審限的,記錄在案,對于法院決定審限延長、扣除的,應允許當事人進行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在法院職權層面細化延審規則

對審限延長的啟動主體,法院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規范:(1)列明特殊情況的事由?,F有立法中對延審的特殊情況并無說明,在實踐中涉及的特殊情況案件類型主要有:一是矛盾沖突嚴重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二是時間跨度大、案件事實復雜、需多單位協調的案件;三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四是案件事實涉及專業知識,需進一步調查的案件;五是案情疑難、當事人爭議大、事實認定存疑的案件;六是需要延審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延審時,法官應在報請中具體說明案情、詳細陳述特殊情況的具體內容,以便于進一步審批,也有利于向當事人準確告知。(2)規范延審審核流程。對于延審,法律僅規定院長審批,但實踐操作中,案件的延審一般是由各審判庭室的分管院長審批的,且對于流程無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甚至出現倒批延審的情形即審限超過以后,才報請審批倒填日期。結合本院內部管理的實踐操作,建議延審流程應作出規范:主審法官報請→審判長審核→審管辦復核→院長(分管院長)審批。主審法官發現案件需延審時,至少應在審限屆滿前15日,將說明延審事由、時間的案件向上報請,經審判長對案件審核同意后報至審管辦復核,審管辦復核案件通過后報至分管院長,分管院長對審判長、審管辦的審核認可后,在審限屆滿前10日作出批準延審決定。(3)告知當事人。延審決定作出后,可制作延審告知書,載明延審的事由、延審期間,發放給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既增加審判的公開透明度、減少當事人對法院的猜疑,又強化對審限的外部監督。

(二)制度配套:探索構建立體、多元的實踐體系

1.增加審限扣除的情形并具體操作流程

(1)針對為管轄、鑒定、和解、公告、調取新證據、第三方審計、中止的情形應在案件扣除審限時操作時,明確各類情形起止時間:一是管轄,有涉及案件管轄問題的,應當從法院向當事人作出釋明或者詢問,要求當事人提供管轄的依據時就可作出扣除審限的起始時間,如果法院未就管轄提出詢問的,應以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時,為起始時間,兩者均有時,以在先者為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法院作出管轄裁定生效時為準;二是鑒定,法院同意進行鑒定的,應以當事人提起鑒定申請時為扣除審限的起始時間,以當事人收到鑒定結論意見書、鑒定異議答復時為終止時間;三是和解,當事人和解的須是當事人雙方同意調解時為起始時間,終止時間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和解時間或者以法院出具調解書時為終止時間;四是公告、實踐中,公告往往以見報日期起始日,以見報后六十日為終止日。筆者以為,因當事人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導致法院無法送達,而采取公告的期間可扣除,應以法院受理立案日為起始時間,以公告載明開庭時間或者裁判文書生效時間為終止時間,但在此期間,當事人自行到庭領取傳票或者裁判文書的,應以當事人實際到庭時間為終止時間;五是新證據、新證人,應以法院準予當事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時間為起始時間,以證據實際取得的時間為終止時間;六是中止時間,應以法院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為起始時間,以中止事由結束后第一次開庭時間為終止時間。(2)追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應作為扣除審限的情形。多數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法律關系和請求權基礎無法區分,只是基于自身對所知悉事實的判斷而提起訴訟。在審理中,經過法官釋明或者對具體法條的了解,才發現應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當事人才能使訴訟進行或者訴請成立,而在審理階段提出追加當事人或者變更訴請。因當事人對被告或者訴請而變更,致使訴訟程序無法進行造成延誤的,法院無法對此進行掌控,延誤責任在于當事人,此期間應從案件審限中進行扣除。

2.嚴格審限監管并優化考核機制

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將案件從立案到歸檔的每個節點、每個環節的流程期限明確,立案庭、審判庭、審監庭、檔案室各部門各司其責,協同配合。立案庭發揮好立案預審、訴前調解作用,將簡單糾紛化解于審判之前,對于符合立案的,填寫立案登記表,實行一案一表,適時錄入審判系統,發現久調不立、久立不轉等拖延訴訟情況,由審監庭通過部門溝通、立案警示予以通報。各審判庭應當建立審判臺帳,對超6個月未能審結的案件和審限屆滿前10天尚未審結的案件,審監庭向承辦法官進行預警,承辦法官總結案件情況,向審判長匯報并合議研判。

嚴格對案件審限延長、扣除的權利監管,防范隨意變更案件審限。審判管理系統中,涉及變更審限的權利,應由審監庭統管,涉及延長審限、扣除審限等案件節點變更,必須報請審監庭核準,將案件延長審限、扣除審限的報告錄入審判系統。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將審限延長、扣除的申批時間、截止時間進行準確記錄。對未準確、及時填寫的承辦法官和庭室進行每周通報,并將受通報情況納入法官審判績效考核范圍。

現行考核制度過度重視結案數字而忽略案件質量。審監庭根據往年受理案件的平均數量,正確核定入額法官比例,明確員額法官辦案任務數量和績效考核準則。以結案率、案件發改率作為對法官績效考核的雙重坐標,減少對延審率、調撤率在考核中的比重,優化審判績效考核標準。

3.加強對法官審判流程化培訓學習

彌補青年法官經驗不足,加強學習和培訓。(1)組建法官讀書會,在法院內部成立青年法官讀書會,以青年法官為成員,適時將審判的心得體會、以及法審判技巧與大家分享交流,對于審判中疑難問題也可以及時相互探討;(2)定期專題業務講座,老資歷法官作為主講人,選定特定審判專題,定期開展交流,由上自下,由老帶新,向青年法官傳遞辦案經驗。青年法官應注重對訴訟程序的學習和掌控,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1)注重難易分流,及時推進訴訟程序。做好必要的庭前證據交換、庭前調解工作,便于案件審理的進行。對于簡單案件,在證據交換時明確案件爭點,在當事人辯論后及時裁判;(2)適時對案件關鍵環節作出釋明,比如做好對案件的管轄、起訴要件的審核,及時作出釋明;釋明后拒不作出變更或者答復的,應快速裁判。

4.著重對當事人進行程序引導

規范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是案件順利裁判的重要保障?,F階段的訴訟過程,仍是以法官為主導,所以法官應側重引導當事人按照程序法規則要求實施起訴立案、明確訴訟請求、提交答辯狀、提出管轄異議、交換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陳述辯論意見等訴訟行為。首先,立案庭法官應引導當事人對被告、訴訟請求、法律利害關系等條件進行明確,在對起訴要件的梳理過程中將有關法院管轄的法律告知當事人,避免當事人盲目訴訟。其次,審判庭法官在通知被告領取訴狀時,應將有關管轄的問題向被告詢問,告知其在15日提交答辯狀及管轄證據,如果有需要鑒定的可在開庭之前提出,先行安排鑒定;最后,裁判文書送達時,應明確告知其上訴時間,以及發現新證據后的申訴方式。

四、結語

審限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特色,其設立初衷是為提高司法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兌現,而審限延長、扣除的濫用已經背離了這一初衷。本文探究審限延扣規則濫用的表象、成因,并提出相應的矯正建議,以冀立法者和審判者能從各自的站位對審限延長、扣除規則進行規制,使其回歸審限制度的創設初心。

注釋:

韓波.審限制度:“二十周歲”后的挑戰[J].當代法學,2011(1),第 23 頁.

林津津.審限延長的限度與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3,7(下),第12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王彬.法官效用函數與法官行為[J].中國社會科學報,2010 年 4月 6日,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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