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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中當事人互為污名現象研究

2019-12-27 09:29陳偉瀚
新媒體研究 2019年20期
關鍵詞:社交媒體當事人

陳偉瀚

摘 ?要 ?基于社交媒體中“教科書式耍賴”事件由當事人互為污名延伸至司法形象認同過程的梳理,將事件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社交媒體中當事人互為污名現象產生;第二階段是當事人互為污名化現象的群體延伸;第三階段是互為污名連結司法形象認同。分析認為,該事件反映出社交媒體中網絡社會化群體對司法事件“圍觀”過程中的站隊污名行為,會影響社會群體對司法機關的態度,從而損害公眾對司法形象的認同,這為轉型期的當代司法機關應對相關事件的處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 ?社交媒體;當事人;互為污名;司法形象

中圖分類號 ?G2 ? ? ?文獻標識碼 ?A ? ? ?文章編號 ?2096-0360(2019)20-0053-02

埃利亞斯將“一個群體會將人性的低劣強加給另一個群體并加以維持”[1]的現象定義為污名化。污名化過程中社會群體可分為污名者、被污名者、互為污名者和未被污名者四類。其中,互為污名者作為互為污名的主體,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污名者又是被污名者[2]?;槲勖弑舜宋勖男袨榧礊榛槲勖?。因此互為污名者的互為污名行為是主體與主體間的交往行為,具有主體間性。

“教科書式耍賴”事件發生在河北省唐山市,2015年11月6日,趙勇的父親趙香斌被肇事者黃淑芬撞至重傷,經法院判決黃淑芬須向受害者賠償85萬余元,但黃淑芬一直拖欠不予賠償。無奈之下,趙勇在自己的微博賬號,以“教科書式耍賴”為主題,通過文字與視頻形式曝光了黃淑芬的行為。其后黃淑芬也通過自己的微博進行申訴,并指責趙勇歪曲事實。在微博空間,趙勇和黃淑芬的互為污名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因此成為當事人之間互為污名的典型圖景。

本研究試從“教科書式耍賴”事件發展的三個階段入手,探析社交媒體中當事人互為污名的網絡化群體延伸方式,以及互為污名者/群體互為污名過程中與司法機關形象認同的連結機制,以期為社交媒體時代司法形象的維護與相關事件的處理提供一些拙見。

1 ?第一階段:社交媒體中當事人互為污名現象產生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將網絡變成一個更大的“公共空間”。社交媒體融合了人際傳播、群體傳播、組織傳播與大眾傳播等傳播方式,使得社交媒體呈現出“社會網絡化和網絡社會化”[3]的發展態勢?!敖炭茣剿Y嚒笔录抢蒙缃幻襟w才得以進入公眾視野,從而受到廣泛關注。

1.1 ?當事人單向污名的開始

2017年11月16日,趙勇在其微博“認真的趙先森”發布《人吶 要比想象的耐艸!》的文章,首次以文字形式曝光黃淑芬“教科書式耍賴”行徑,目前博文閱讀量已達1 165萬以上。隨后趙勇又發布了《這773天 我被迫改變的人生軌跡》《交警責任判定書+法院判決書+其他基礎證據》等內容。

2017年11月22日,趙勇以“久等了!請看什么是教科書式的耍賴!”為其視頻配文。視頻中趙勇詳細講述了事件的過程,黃淑芬的“教科書式耍賴”手段,以及其父親的現狀。趙勇同時在微博中以“唐山黃淑芬”為話題,并用“忍無可忍!”“我選擇了一條危險的路”“我對你人性的質問”“肇事方絕非善類”“行業之恥”“見你一面比見慈禧還難”“買車跟買白菜一樣”“執行很難”等詞句描述了自己作為受害者兒子面對被撞成植物人的父親的痛苦,以及對黃淑芬“耍賴”的無奈與憤怒。

1.2 ?當事人雙方互為污名化

2017年12月1日,趙勇的父親趙香斌去世,法醫病理鑒定書認定其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而趙香斌的去世,黃淑芬入獄也成為互為污名開始的標志。

出獄后的黃淑芬使用同樣的污名化策略對趙勇進行污名化。2018年8月25日,黃淑芬在其微博“唐山市黃淑芬”上發表第一篇文章《守法者不應該為違法者的行為買單》,批評趙勇捏造事實,欺騙公眾,“給公眾們造成一個你自己處于弱勢地位,而我成了富婆豪門的強勢地位”借此博取公眾同情,并指責趙勇“雇傭水軍和網絡推手炒作煽動擴大影響”,利用輿論造成媒體審判,影響司法的公平公正。

“教科書式耍賴”事件中當事人趙勇與黃淑芬作為互為污名者,兩人均利用自己的微博為對方“貼標簽”。趙勇將黃淑芬的老賴行為冠以“教科書式耍賴”標簽,將黃淑芬貼上了“危險”“無恥”“惡劣”“傲慢”“家境優渥卻道德缺失”的標簽,將其塑造為道德敗壞的丑陋形象。黃淑芬將趙勇標簽為“別有用心的險惡之徒”,將自己塑造為冤假錯案的受害者,把趙勇塑造為“為錢炒作的小人”。

2 ?第二階段:當事人互為污名化現象的群體延伸

趙勇在發出文章和視頻后,得到了大量網友的力挺,新京報、梨視頻、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媒體先后介入,對“教科書式耍賴”行為進行曝光,引發了網友的激烈討論,積極參與事件的網民分為兩個群體:趙勇的支持者同時是黃淑芬的污名者與黃淑芬的支持者同時是趙勇的污名者,兩者互為污名群體。趙勇的支持者稱黃淑芬的支持者為“水軍”,認為他們“為錢不怕遭報應”、該“斷子絕孫死全家”;黃淑芬的支持者稱趙勇的支持者為“團隊”“趙總一伙玩弄輿論”“展示他的網絡力量”,對黃淑芬“下死手”。此事件中網絡社會化群體身份分為:未被污名者/群體、污名者、被污名者、互為污名者、污名群體、被污名群體、互為污名群體。

在“教科書式耍賴”事件中,污名者、被污名者以及互為污名者在話語斗爭中大量使用污言穢語和極端話語。這一方面反映出社交媒體中“內群體”的極端化傾向,表現為極端的“網絡穢語”和人格侮辱,從而“內化”為群體的定位以及社會的分離。在此事件中,大部分的網民與趙勇一起完成了對支持黃淑芬者的身份污名,對對方身份、誠信、人格、品德等都貼上了“教科書式耍賴”的標簽,且多次“再污名”。于是,網絡中就呈現出趙勇及其群體“正義的”“維權衛士”的形象,而黃淑芬及其群體是“無賴的”“要錢不要命的”“臭名遠揚”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交媒體時代“外群體”,即常人組成的更為龐大的社會與網絡的結合。社會的網絡化以及網絡的社會化將群體聯系在一起,形成更大范圍的網絡“圍觀”與“站隊”。在互為污名者與互為污名群體“站隊”謾罵、爭執不下的過程中,最為受損的實為整個唐山司法機關的形象。

3 ?第三階段:互為污名連結司法形象認同

趙勇和黃淑芬的社交賬號均擁有大量粉絲,雙方均質疑司法的公正性,表達了對司法的不信任,對司法結果的不認同。這直接影響眾多圍觀者對司法的態度,圍觀者也不再是現實中單純的“看客”,而是以一種積極的“話語行為”參與事件。在此事件中,互為污名者/群體將話語連接至對司法的質疑,代表了各方對唐山司法機關司法效率的不滿意,使得唐山司法機關的形象受損。

當今司法認同的關鍵一環是對司法制度的認同。而司法制度得到認同的首要前提是“制度有效性”和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價值共識”。也就是說,公眾對司法效率的期待與司法的實際效率匹配度越高,對司法的認同度就越高,反之則越低。在“教科書式耍賴”事件中,當事人通過社交媒體將自己對司法的合法性、權威性的質疑直接對外傳播,形成泛化效果,引起社會化群體聯動,這使得當事者個人消極的司法認同與社會共同體的司法認同產生連結、互動效應。

4 ?結束語

“教科書式耍賴”事件是社交媒體中一起典型的當事人圍繞司法問題而展開的互為污名事件。在此事件中,當事人利用社交媒體以貼標簽的方式相互污名,成為互為污名者。社交媒體為當事者提供的“公共空間”,還催生了互為污名群體,使得個體污名行為得以延伸至網絡化社會群體層面。在這過程中,唐山司法機關卻遭到了互為污名者與互為污名群體的集體污名,其司法形象遭到損害。

社會群體間互為污名的現象顯示出社交媒體時代,“公共空間”的擴大將社會群體聯系在一起,形成更大范圍的“連接”。個體司法事件也因此擴展至網絡社會化群體的“圍觀”與“站隊”?!敖炭茣剿Y嚒笔录o了我們一個警示:社交媒體時代,任何一個司法案件都可能成為眾人的焦點,司法過程中任何環節的司法效率失位都會受到公眾的審視。這為應該承擔相應社會責任、樹立模范作用的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也為司法機關在今后相關事件的處理中提供了借鑒依據。

參考文獻

[1]李培林.農民工:中國進城農民工的經濟社會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155.

[2]金萍華.污名與政治認同:社交媒體中的政治話語爭斗——以孔慶東“粗罵”為例[J].新聞大學,2013(6):123-130,57.

[3]尹韻公,劉瑞生.新媒體發展的全球視野與中國特色——2009年中國新媒體發展態勢與前沿問題[G]//中國新媒體發展報告(201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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