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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轉型時期農村生產資料分配方法研究
——以山東淄博沈家村為個案

2020-01-13 01:48
關鍵詞:家村生產隊社員

徐 蘊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40 年來,中國實現了從“趕上時代”到“引領時代”的偉大跨越。 站在時代的制高點,重新審視1980 年代初由集體化時代①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國務院新春團拜會上的講話內容.新華網. 2018-01-14.http:/ /www.xinhuanet。向承包責任制時代②承包責任制時代指的是發軔于20 世紀70 年代末到80 年代初中國開始實施的以“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經營體制改革,直到今天農村家庭承包經營體制仍在不斷豐富和完善的新的歷史時代。轉變過程中那些具體而微卻又極為重要的關鍵環節,有益于為現今重大歷史發展機遇期找到有益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注腳。

目前學界對于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了頗有意義的研究,遺憾的是,相關成果多集中于對19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政策層面的探討和基層運作機制的關注③如林毅夫在《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上海:漢語大辭典出版社,2008)中對農村的集體經營和家庭責任制的經濟效率和制度安排做了分析;曹錦清教授的《黃河邊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13)對家庭承包制的現狀和困境以社會調查的形式做了深入細致的描述和思考;張樂天教授和李懷印教授在他們各自的著作《告別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鄉村中國紀事——集體化和改革的微觀歷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中,分別專辟一章和一部的內容探討集體化末期人民公社面臨的困境以及經營方式轉變的過程與成效。,對體制交替格局下農村社會具體的轉變過程和歷史細節鮮有挖掘,建立在豐富史料基礎上的個案探究更為少見。 為此,筆者試圖以山東省淄博市沈家村為研究案例,通過考察該村在1980 年代初期“包產到戶”政策下農村集體生產資料的分方法和農民對分配的不同態度,來對農村微觀社會的體制變遷作詳細解讀。

1980 年9 月,中央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肯定了以包產到戶為代表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新形式[1]474。 在之后兩三年內,“包產到戶”大潮席卷全國,成為推廣到所有地區的一項長期制度[2]132。 “包產到戶”①包產到戶是在堅持耕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以生產隊為主體,實行統一經營、分戶承包的一種責任制。 生產隊把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按人口或按人勞比例分戶承包給社員,生產隊根據不同地塊和作物,評定出不同的產量,然后以戶為單位計算出應承包的產量,隊和戶簽訂合同,由承包戶負責完成。 包產以內的產品和收入,社員要按合同交隊,由生產隊統一核算、統一分配;超產歸戶、減產自負。[3]132的首要任務,在于對集體化時期村集體、生產隊集體的耕地、股金、生產工具等的劃分,將其下分到戶,這是“包產到戶”實施的重要基礎,也是集體化制度向家庭承包制過渡的首要環節。 農村集體生產資料的分配,其內容極為瑣細,過程極為復雜,對各生產隊、大隊會計、干部來說,既是一項龐大的工程,又是一件棘手的事項,他們一方面要遵循上級組織的規定,一方面要考慮各家各戶的實際情況,同時還要兼顧公平。 正是由于農村集體生產資料下分到戶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對其分配方法的研究,才具有反映農村基層社會實踐的地方性和豐富性、探討國家大歷史和地方小歷史連接方式的重要意義。

受研究資料所限,目前有關于農村集體生產資料分配方法的研究成果極為少見。 本研究建立在所掌握的沈家村村級原始材料②沈家村的村級原始資料,為南開大學張思教授帶領學生于沈家村收集整理,部分存放于南開大學歷史學院華北文書研究室,資料保存完好、整理詳細,記載了當地1980 年代初由集體化時期向改革開放過渡這一重大歷史轉折期村集體、家庭以及個人的各項經濟和政治活動,其中既包括常規的有關集體生產、個人勞動報酬及收入分配的各種報表、賬冊、戶口冊、調查等等,還包括這一時期各類詳實的村莊耕地、集體財產的劃分明細和實施方法,以及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田野調查的訪談記錄,資料完整、連貫、量大、成體系,有形成完整地方歷史、連接國家與基層社會的價值意義。、地方檔案館史料和多次田野考察的基礎上,利用多種史料分析個體農村耕地、股金、生產工具等集體生產資料的具體分配方法以及村民對于分配的反映,最大程度地接近并考察體制轉型時期鄉村經濟社會秩序的具體問題,從而尋找到國家鄉村社會的秩序關聯。

1980 年,中共中央明確了“在生產隊領導下實行包產到戶”的正確性,確定了由生產隊領導進行集體生產資料的劃分[2]474。 根據中央的精神,沈家村在1982—1983 年間,是以生產隊為基本單位,堅持“把黨的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給群眾,發動廣大干部群眾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通過各種形式向社員交底,廣泛征求意見”③嶺子公社落實生產責任制的幾點做法. 1982-03-10.淄川區檔案館館藏.032-1-1982-1-009-9。,慎重地制定并落實了分配方法,因地制宜地將全大隊生產資料下分到各家各戶。

二、分配過程和方法

(一)耕地的分配

1982 年,中共淄川區委農業生產責任制試行辦法規定:“土地承包,要首先按照土地好壞、距離遠近、操作難易、水利條件等分等定級,按級定產,以三至五年的平均產量為依據,然后按產分地”,并指出“社員承包土地可按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式”④淄川區包干到戶生產責任制試行(完善)辦法.1982-12.淄川區檔案館館藏.032-1-1982-007-7。。 這在很大程度上給各公社、生產隊以劃分耕地的自由。 沈家村大隊所在的嶺子公社規定了耕地分配的兩種辦法,供各大隊根據實際情況自由選擇:第一種是按人勞比例或按人均分配耕地,按人勞比例承包的一般可按人八勞二或人七勞三的比例為宜;第二種是實行兩田制,即以一部分耕地作為自留地,一部分耕地作為責任田,自留地或責任田采取以地定級、以級定產、按產分配的方法。 不論采取哪種方法,都應注意一戶連片,以便于耕作⑤嶺子公社黨委關于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的試行辦法.1982-12-22.淄川區檔案館館藏.118-1-1982-1-092-7。。 在上級的指示下,沈家村大隊根據自身地處低緩丘陵、農業生產條件較好、機械化程度較高、勞動力較充足的條件,實行了兩田制的耕地分配方法,各生產隊于1983 年春天開始將耕地下分到戶①呂永學的訪談記錄.(下同)采訪人:張思、聶珍、何燕.采訪對象:呂永學(男,1950—),沈家村大隊1972—1983年團委書記、民兵連長.采訪時間:2012 年4 月17 日.采訪地點:淄川區嶺子鎮沈家村。。

關于耕地的劃分,大體上是按以下辦法實施:

第一,劃分類型:首先將耕地分為責任田和自留地兩類,其中承包地又分旱田和水田。

第二,丈量土地:對生產隊全部耕地逐塊進行丈量,丈量出每一塊土地的面積,并標記其準確位置。

第三,評定產量:分水澆田和旱田兩大部分逐片確定產量,對所有的耕地逐塊逐段地進行產量評估,產量評估以前五年的平均產量為依據,參照變化的條件來確定,在實地評產中,地塊之間的產量不等,就是在同一塊地里,地頭地邊和地中間的地段之間的產量也不一樣。

第四,劃分等級:把所有地塊根據地力的好壞、背陰還是朝陽、山地還是平地、歷年產量高低等因素,分成不同的等級。

第五,產量定戶:把生產隊全部土地的總面積和糧食的總產量計算出來,用糧食總產量除以生產隊總人口,把每人應該承包多少產量的面積計算出,再用承包產量的面積乘以每戶人口數,最終把每戶應該分配多少產量耕地的面積計算出來。

第六,抓鬮分配:首先把土地面積、評定產量逐塊逐段地向社員張榜公布,再將每塊地塊編排上號。 每家所分耕地的好壞以抓閹的方式來確定,按照全家應該分配的產量抓鬮,按抓到的鬮來確定地塊。 在分配中以原有地塊為主不打破地界,即應分2.5 畝,實際地塊3 畝就分3 畝,應分4 畝,實際地塊3.5 畝,就分3.5 畝,不完全以計算到戶的應包數為準②以上關于耕地的分配方法,來自呂琨訪談記錄.(下同)采訪人:張思、聶珍、何燕.采訪對象:呂琨(男,1951—),沈家村1973—1983 年第6 生產隊會計. 采訪時間:2012 年4 月17 日.采訪地點:淄川區嶺子鎮沈家村。。

這一分配方式直觀地展現在當時沈家村七個生產隊的分地明細表中(如表1 和表2),各隊分地明細表中明確統計了各戶所分土地的位置、面積、畝數、級別、單產、總產,以及每戶抓鬮所抓到的地號。

表1 1983 年四隊部分社員分責任田明細表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各生產隊表現出極大的多樣性和靈活性。 如四隊直接以戶為單位劃分耕地,一戶對應一號耕地,而六隊則是將耕地劃分給個人,一人對應一號耕地(參見表1 和表3)。 以水田和旱田不同的產量為標準,六隊將水田劃分為六個等級,將旱田劃分為4 個等級,且兩類土地劃分的畝數、長寬、面積也有區別(參見表3 和表4)

表2 1983 年四隊部分社員分自留地明細表

表3 1983 年六隊部分社員分旱田明細表

表4 1983 年六隊部分社員分水澆地明細表

此外,對于荒山荒灘,淄川區委農業生產責任試行辦法規定:“有荒山灘的隊,在劃分土地承包時,還要盡量做到土地與山灘統一劃片承包,以利于在總面積上發展林、牧各業,增加效益”。 遵循這一指示,沈家村大隊有荒灘荒山的幾個生產隊,分別將隊內的荒灘和荒山劃片分配給分得臨近耕地的各戶①劉家河分荒灘順序表,呂家河分荒山順序表.1983-05-10.沈家村檔案.1-155H。。

(二)股金的分配

沈家村大隊干部當時將大隊和小隊保有的集體現金,稱之為“股金”,“股金”也包括糧食、牲畜等集體生產資料的折合現金②呂琨訪談記錄。。

國務院1982 年《關于整頓社隊財務意見的通知》指出“整頓社隊集體財務,要與落實生產責任制緊密結合”[4]216。 生產隊的資金分配工作,上聯鄉、村上級各部門,下聯千家萬戶,在經濟上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實行分戶經營所必須的物質基礎[5]。

1982 年淄川區委做出規定:“基本核算單位的集體貨幣基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信用社存款,都必須加強管理,按照有利于各單位和農民利益的原則,下分到各戶,任何人都不得多占和平調”③淄川區農委關于印發《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財務管理規劃(試行草案)》的通知. 1982-06-17. 淄川區檔案館館藏. 033-1982-2-018-7。。 1983 年嶺子公社規定分配工作以“大小隊的積累和入社股金”為主體,“大小隊的積累,除上交國家稅金,扣除集體提留和用于本身開支以后的剩余部分,用于社員的分配”④嶺子公社關于落實農副業生產責任制的幾項規定. 1983-03-10. 淄川區檔案館館藏. 032-1-1983-1-009-8。。 在這兩項原則的指導下,沈家村各生產隊開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將集體股金下分到戶。

對于股金的分配,沈家村各生產隊當時采取分配方案是——以生產隊合作化資本、生產隊積累之和為底數,以生產隊全體社員十年(1972—1981 年)的工分之和為基數,計算出每工代股金(即每一工分折合的股金數),再乘以各戶十年的工分,再加上每戶1956 年入社股金,這就是各戶分紅所得的資產⑤呂琨訪談記錄。。

結合沈家村大隊1983 年社員分集體股金的明細賬(該帳冊中的1956 年老股金明細、1972—1981 年社員股金明細表、社員分紅方案等,體現了上述社員股金的分配方式),可以推斷出其詳細的計算方法:

(1)生產隊合作化資本(即1956 年各生產隊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股金,見表5) +生產隊積累(即生產隊歷年積累的總和,見表6) =生產隊所分配的資本總數(底數)

表5 沈家村大隊各生產隊合作化股金明細表

表6 沈家村大隊各生產隊積累明細表

以1 隊為例,通過分析上述表格賬目,我們可計算出1 隊所分配資本總數(底數),即合作化股金2 477.75 元+積累136 529.81 元=139 007.56 元。

(2)所分配的資本總數(底數) ÷社員1972—1981 年十年總工分(基數,見表7) = 每工代股金(即每工分應分多少股金)

表7 1972—1981 年各生產隊總工分表

以1 隊為例,分析各隊十年總工分表,可以計算出1 隊社員的每工代股金,即1 隊所分配資本總數(底數)139 007.56 元÷1 隊社員1972 年至1981 年十年總工分(基數)338 111.91 =0.411 元。

(3)各戶十年總工分×每工代股金+每戶1956 年入社股金(見表8) = 各戶分紅(見表9)

表8 1956 年一隊部分社員入社股金表

表9 1983 年一隊部分社員分股金明細表

以表9 中一隊社員呂永國一戶(1956 年一隊社員呂明光為1984 年一隊社員呂永國的父親)為例,一隊的每工代股金是0.411 元,呂永國一戶1972—1981 年十年間工分為9 631.85 分,因此算得呂永國一戶的工代股金為9 631.85 ×0.411≈3 959 元,再加上該戶1956 年的老股金85 元,即3 959 +85 =4 044 元。 因此,呂永國一戶1984 年所分集體股金為4 044 元。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為什么要以1972—1981 年這十年間的工分數作為基數,受訪的大小隊干部、會計都堅定地回答:“這是當時區委和公社上級的規定”①呂琨訪談記錄。 沈自新訪談記錄. (下同)采訪人:徐蘊.采訪對象:沈自新(男,1944—),沈家村1973—1983 年大隊會計. 采訪時間:2018 年8 月30 日. 采訪地點:淄川區嶺子鎮沈家村。 沈自學訪談記錄.(下同)采訪人:張思、聶珍、何燕.采訪對象:沈自學(男,1931—2016),沈家村1976—1983 年大隊隊長. 采訪時間:2012 年4 月17 日. 采訪地點:淄川區嶺子鎮沈家村。。 1984 年淄川區農村工作會議中強調:“劃了責任田,農村基本核算單位要做好集體財產資金的分配工作,財產的分配要以1981 年以前的各項集體資本、集體積累、社員投入、一定年限的社員工分為依據,制定適合各自單位的財產分配方案。 在分配中要切實尊重基本核算單位的所有權和自主權”②于建義同志在全區農村工作會議中的講話∥淄川區農村工作會議文件. 1983-03-02. 淄川區檔案館館藏. 1-1983-7-232-4。。 嶺子公社明確地規定:“各大隊、生產隊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分配資本總數,并以社員1972—1981 年十年的總工分為基數,確定每工代股金”③嶺子公社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意見. 1984-12-27. 淄川區檔案館館藏. 118-1-1984-1-084-8。。 這體現了國家對地方財產和自主權的尊重以及地方基層對上級政策的遵循。

(三)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的分配

對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1982 年淄博市農業局和淄川區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單位價值在30 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生產工具”④淄博市農業局《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財務管理規劃(試行草案)》. 1982-06-17. 淄川區檔案館館藏. 33-1982-2-018-7。。 對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的分配,首先最重要的一步,是要做好財產的清點和登記工作,市農業局規定“各基本核算單位可根據固定資產參考目錄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自己的固定資產目錄,并依據目錄進行清點”⑤淄博市農業局《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財務管理規劃(試行草案)》. 1982-06-17. 淄川區檔案館藏. 33-1982-2-018-7。,根據這兩項指示,沈家村大隊和各生產隊很快確定了自己需要清點和分配的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內容包括水利設施、役畜、農具、房屋建筑、電力設備、農業機械、家具用具等(參見表10)。

表10 沈家村大隊和生產隊清理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類別和名稱

之后,大隊和各生產隊對各自的財產進行登記、估算、重新評價,并根據市農業局所規定的計價原則,填制生產工具類固定財產登記表(參見表11)。 最后,再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分配。

沈家村大隊和各生產隊關于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的分配,大體上依據以下原則實施:第一,價值較大的財產和大型的生產工具,一般不分,或繼續由大隊統一安排使用(如水利設施),或租給社員使用(如倉庫、豬牛欄、拖拉機等),大隊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第二,其他生產工具,屬于大隊的,不再往下分,而是按照不低于3%價值的折舊,將折舊款下分給各生產隊,生產隊再具體算到集體財產里面分給各戶;第三,其他生產工具,屬于生產隊的,由會計統一編號,并定好價,各戶按號抓鬮分配①呂琨訪談記錄。。

表11 沈家村大隊、生產隊部分生產工具類固定財產清理登記表(筆者整理)

可以說,無論對于耕地、股金,還是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各生產隊在遵循上級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地采用了合理的分配方式,既考慮到村集體和個人,又兼顧到了公平與實際,像如抓鬮這一不太正規卻又簡便易行的方式,在這一時期成為沈家村等廣大基層農村劃分集體生產資料最常見和最公正的手段。 復雜的分配計算方法背后彰顯的是地方基層的智慧、靈活與實際。

三、村民對分配的不同態度

馬克思曾說:“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精神生活的過程”[6]32。 生產關系的調整對農民的心理狀態有著重要影響,分戶經營意味著過去集體公社中“大鍋飯”式的平均分配徹底瓦解,這無疑會使農民產生復雜的心態變化。 1983—1984 年這場以“分田到戶”為標志的集體生產資料分配,在當時的沈家村引起了極大的轟動,人們對此議論紛紛,村里的老年人與年輕人、干部與社員對此表現出了不同的態度。

老年人往往持保守態度,村中的老年人,大都出生在解放前,經歷過舊社會的洗禮,因而對于“分田”等行為極為憂慮,認為“分田到戶是倒退,害怕分田后村里會出現兩極分化,又會出現地主富農”②沈自學訪談記錄。,還有人“擔心政權會反復,目前的政策鞏固不了,又會退回到集體化”③沈子梅訪談記錄。 采訪人:張思、聶珍、何燕. 采訪對象:沈子梅(男,1931—2016),沈家村1959—1964 年大隊會計. 采訪時間:2012 年4 月17 日. 采訪地點:淄川區嶺子鎮沈家村。,沈家村合作社時期的大隊會計沈子梅表達了他對當時的顧慮:“當時我們都認為分田不算是啥進步的事,地分給你,你自己種,自己收,完了按照標準自己再把糧食往隊里一交,這還要不要集體了? 大伙兒這不是成解放前的小地主了嗎? 這不是亂了套了嗎? 原則性錯誤咱萬萬不可犯,否則萬一運動一來,我們個個都得吃批斗”①沈自新訪談記錄。。

與老人們相比,年輕人對分產到戶則有強烈的渴望。 1982 年12 月,當嶺子公社委派工作隊來沈家村宣講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關于農業政策的兩個文件時,村里的年輕人紛紛踴躍參加,并熱烈地討論文件精神②呂琨訪談記錄。。 當時沈家村新上任的團委書記呂永學回憶道:“公社領導一煽乎,我們大伙兒就來勁了。 地分給咱了,咋管理是咱自己的事。 打個比方,你管理這一百畝地,秋天管隊里管你要兩萬斤糧食,你兩萬斤往集體一交剩下都是你的了,你一算比那時候分地分的要多多了,你不感覺那是好的?”③呂永學訪談記錄。獲得耕地和生產工具后,他們對未來的生活有了更多的憧憬,渴望擁有更多的自由,不愿意被束縛在土地上,“自己有了土地經營權了,家里老人小孩也能給出力,除了干完承包地里的活,咱還能耕種自留地、經營家庭副業,也能走出村去城里打工做買賣”④沈自新訪談記錄。。

出于政治利益的考量,各隊干部們一開始對分配大多持觀望的態度,時任沈家村大隊隊長的沈自學回憶道:“那時候我們都是觀望,整個生產隊都開始消極怠工,出工不出力。 一下子叫咱單干咱也不是不敢,村干部又不安排活了,也不承擔責任了。 為什么有些地方1980 年就開始單干了,咱這1983 年才開始,咱就是想先看著人家怎么搞的”⑤沈自學訪談記錄。。 一些年齡較大的干部,由于工作經歷的束縛和原有權益的喪失,一聽到“分田”就非常痛心,感覺“為集體服務二十幾年了”,分了地以后“咱啥也不管了,手中的權力沒有了不說吧,咱還得不到啥”⑥沈德珂訪談記錄。 采訪人:張思、聶珍、何燕. 采訪對象:沈德珂(男,1931—2016). 沈家村1957—1959 年大隊會計. 采訪時間:2012 年4 月17 日. 采訪地點:淄川區嶺子鎮沈家村。。

當然,也有一些思想較為開明、比較年輕的干部對集體生產資料下分到戶是持支持態度的,他們對集體化體制的弊端深有體會,認為“集體化時期社員們都在農業生產的第一線從早忙到晚,社員的分配也沒有具體標準,操作起來十分麻煩,許多社員消極怠工、馬虎了事”。 分了生產資料后,“社員們的時間自由安排,還可以自由安排種植作物的種類,使生活得到改善”⑦呂琨訪談記錄。。

與干部們相比,大部分村民對集體生產資料下分到戶持擁護態度,他們對于觸及自身利益的政策卻總是最為敏感,普遍認為“分了田,就不用一年四季地忙在田間地頭,有時還要開早工夜工”了,而且“每家每戶的干勁兒都上來了, 都想多打些糧食, 自己能多剩些”⑧呂永學訪談記錄。。 村民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他們質樸的話語中透露出擁有生產資料帶給他們的生活憧憬,見諸筆端,便是訥于言,而敏于行,他們以積極勞動實踐著對體制改革的憧憬。

在20 世紀80 年代初體制迅猛變遷的時代背景下,人們必然會對新事物產生強烈的反應,村民們對集體生產資料分配到戶的不同態度,正是轉型時期國家與鄉村社會的糾葛、適應、調試的生動體現。

四、結束語

從農村基層小社會中觀察1980 年代初期大隊和生產隊集體生產資料的分配過程,可以窺見集體制從興盛走向消亡的歷史細節。 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的那樣:“我們改革的成功不是靠本本, 而是靠實踐”[7]95。 在對耕地、股金、生產工具類固定資產的分配上,以生產隊為單位的地方基礎在執行中央上級行政指令的同時,展現出自身極大的靈活性,彰顯出中國農民的智慧與活力。 盡管對于分配,村中老年人和年輕人、干部和社員表現除了不同的態度,沈家村的各項分配任務還是在國家“大包干”的歷史潮流中轟轟烈烈地完成了。 此后多年的實踐表明,農民有了自主權,就想出很多解決問題的辦法,使農村出現了空前好的局面[8]153。

在對集體生產資料下分到戶后,許多集體經濟活動已隨著公社體制的瓦解而由原生產隊轉移到鄉、村兩級行政機構,生產隊這一農村基層生產與核算組織亦基本退出歷史舞臺。 因此,集體生產資料的分配便成為了生產隊在結束其歷史使命前所綻放的最后曙光,之后,生產隊便脫下了最后一件衣裳,從此沉睡在集體化時期的漫漫長夜中,一個屬于家庭承包經營的嶄新黎明即將到來。 在經過分配后,農民家庭獲得了生產資料,從而為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礎,進而使得農戶真正脫離集體成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引發了農村社會的整體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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