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美國法上死后生殖孩子的利益保護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2020-02-20 13:58汪麗青
醫學與社會 2020年10期
關鍵詞:繼承權繼承人遺囑

汪麗青

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山東煙臺,264005

二十世紀以來輔助生殖技術的進步,特別是配子和胚胎冷凍技術的發展,使得一個孩子可能在其基因父或母死后很長時間才被孕育出生。生育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死亡而終結,死后生殖成為可能。死后生殖是指借助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一個孩子的孕育和出生均明顯晚于其基因提供者的死亡時間。從性別中立的角度看,基因提供者包括提供精子的男性和提供卵子的女性。但就技術層面看,由于目前精子和胚胎冷凍技術都比較成熟,目前有關死后生殖的爭議案件均是關于男性死亡而成為基因父親者。至于女性死亡用其卵子死后生殖者,一方面由于目前卵子冷凍技術不成熟,相應案例尚未出現;加之必定有代孕者參與,其法律和倫理問題將更為復雜。本論文僅限于討論男性死亡后出現的死后生殖案例。死后生殖可引發復雜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使傳統的生育時間延伸到死后,對一些人來說具有強烈的吸引力,因此一概禁止并不足取。雖然相較于技術的發展,司法和立法的研究舉步維艱,但美國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相關經驗教訓值得我國借鑒。

1 死后生殖對美國遺產法帶來的挑戰

面對死后生殖給遺產法帶來的挑戰,美國的司法和立法回應給出了不一致的解決方案。圍繞死后生殖孩子的問題,可以分為與遺囑認證相關和與集體贈與(class gift)相關這兩類問題。遺囑認證涉及州遺囑認證法典下被忽略繼承人的地位、州無遺囑繼承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及其他利益。集體贈與則涉及遺囑、信托協議或受益人指定。美國自1946年以來,示范的遺囑認證法案包含了“后出生的繼承人”的概念,即那些在死者去世前孕育并在其死后十個月內出生的孩子。死后孕育出生的孩子直到1988年的一個示范法案中才被首次提及,但是法律拒絕承認這個孩子與死去的父或母的親子關系[1]。2000年的《統一親子法》正式承認此類孩子與死者的親子關系,前提是父或母于死前以書面形式同意成為死后孕育出生孩子的父或母[2]。

遺產法不僅涉及遺囑自由,也保護繼承人利益。這種保護由迅速和有序的遺產管理所提供,但可能會因死者死后孕育出生孩子的出現而擾亂。有關死后生殖孩子的立法方案,必須同時實現多個不同的目標:確認和維護死者的意愿,保護傳統出生的孩子及時行使他們的繼承權,以及確認死后孕育出生孩子的利益。

2 美國有關死后生殖孩子權益保護的司法解讀

圍繞死后生殖孩子出現的一系列糾紛,在缺乏明確法律規范的情況下,美國司法部門努力解釋在死后生殖技術出現之前頒布的法律,各州之間也因此產生了不一致的裁判結果。

2.1 美國肯定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典型案例

自2000年美國第一個關于死后生殖孩子利益保護的案例開始,美國有的州法院基于對兒童利益的最大保護,對現有的遺產法做出謹慎的擴充解釋,有條件地賦予其繼承權進而認可其社會保障幸存者利益。

第一個在死后生殖的背景下解釋州繼承法的法院是2000年的新澤西州高等法院。在In re Est. of Kolacy案中,在確認包括死后孕育出生的孩子在內的所有孩子都有權繼承其父母財產的一般立法意圖后,法院認為,死者只要同意其孩子在其死后被孕育,則這個孩子被視為其繼承人[3]。

在Woodward V. Commissioner案中,根據馬薩諸塞州的無遺囑繼承法律,孩子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州最高法院關注的是如何平衡“兒童的最大利益、遺產有秩序管理的州利益和基因父母的生殖權利”[4]。法院最終認定,死后孕育出生的孩子可以從其已故的父母處繼承遺產,其前提是如果能證明孩子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遺傳關系,以及被繼承人明確同意死后生殖并撫養所出生的孩子。法院似乎不情愿提供一個法律條文的擴充解釋。相反地,其通過法益權衡為死后生殖的孩子打開了一扇狹窄的窗戶。

在Gillett-Netting v. Barnhart案中,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做出了一項寬泛的判決[5]。根據法院對于《社會保險法》的解釋,任何合法的孩子如果被發現依賴于父母,其均有資格主張幸存者福利而無需訴諸無遺囑死亡的法律。因此,在亞利桑那州,死后生殖的孩子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福利待遇。

2.2 美國否定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典型案例

相較于前述幾個州法院非常謹慎地對死后生殖孩子的利益加以保護不同,有的州法院對現有的遺產法做出保守的解釋,重視對遺產繼承秩序的維護,否認對死后生殖孩子的利益保護。

在Stephen V. Commissioner of Social Security案中,佛羅里達州中部地區的地方法院參照該州無遺囑死亡的法律,以確定孩子是否具有繼承資格[6]。法院認為,因為死者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死后生殖的孩子不能對他的遺產提出要求,且沒有資格主張社會保障幸存者福利。

在Khabbaz V. Commissioner案中,新罕布什爾州最高法院認為,該州無遺囑繼承法律中“生存”一詞的樸素含義應該為“活著或者存在”[7]。法令多次提到 “活著的子女”,表明其建立一個及時、有序的遺產分配秩序的立法意圖。因此,法院認為死后生殖的孩子不能繼承且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幸存者的利益之外。

Finley V. Astrue案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Finley太太利用冷凍胚胎而不是冷凍精子死后生殖[8]。阿肯色州最高法院認定,該州無遺囑繼承法律要求死后出生的孩子在死者生前孕育才有繼承資格。然而問題仍然存在,由死者生前的基因物質所創造的胚胎是否可以被認為“在死者生前被孕育”?法院發現立法機關并沒有預料到這樣的結果,因為法律文本在體外受精技術發展之前已被制定。因此,根據該州無遺囑繼承法律,當通過體外受精在父母生前被創造出來、在父親去世后才植入子宮的胚胎,所生出的孩子不能被視為一個生存的孩子而享有繼承權。

3 美國有關死后生殖孩子利益保護的立法嘗試

針對死后生殖孩子的利益保護糾紛,美國立法機關在制定有關死后生殖孩子的立法方面存在三種嘗試:全國層面的統一法典、有限制地承認繼承權的州立法、明確排除繼承權的州立法。

3.1 統一遺囑認證法典修正案

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PC) 》1969年由美國全國統一州法律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NCCUSL)通過。2008年,NCCUSL創建了一個新的子部分,UPC增加了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第2-120條,明確規定了如何對待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孩子[9]。第2-120(k)條為死后孕育的孩子根據無遺囑繼承法繼承遺產創設了一個時間限制。一個死后孕育的孩子被視為在其父或母死亡的時候已經被孕育了,只要孩子“在其父或母死后不遲于36個月在子宮內孕育或者在其父或母死后不超過45個月出生”。這一時間限制,給予尚在世的伴侶足夠的時間以撫平悲傷,決定是否使用輔助生殖技術并最終實現懷孕和生產。

出于集體贈與的目的,被繼承人必須通過“簽字的記錄”或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其具有“做父或母的意圖”,一個死后生殖的孩子將會被視為已故父母的子女。在配偶死亡時沒有離婚訴訟進行的情況下,必要的意圖對于一對已婚夫婦來說是成立的,除非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相反事實的存在。如果由于基因父親的死亡 導致多數繼承人的集體之門關閉,則孩子必須在父或母去世后36個月內被孕育或在父或母去世后45個月內出生,其方可成為信托受益人[10]。

3.2 《財產法第三次重述》

《財產法第三次重述》中的“遺囑和其他捐贈轉讓”部分提供了一種極為包容的方式:“為了繼承死者的遺產,一個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由死者的基因物質而孕育出生的孩子,必須在死者死亡后的合理時間內出生,并且死者生前曾明確同意孩子繼承?!贝送?,該孩子將被視為已故父或母為了集體贈與目的而出生的孩子,除非另有相反的目的[11]。

財產法重述可以被認為是最廣泛的示范法案,在這個法案中,不考慮婚姻狀況,不要求以書面形式同意,也不要求專門的對于死后生殖的同意,并推遲多數繼承人集體之門關閉的截止時間直到遺產分配的日期。然而,這種做法可能與提供可預測和有效率的財產管理這一州利益相沖突。如果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主張沒有固定的追索期限,原繼承人的利益將遭到損害。

3.3 有限制地承認死后生殖孩子繼承權的州立法

佛羅里達州在《親子關系法案》中對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資格做了規定,但對于具體的權利類型沒有規定,在《遺囑認證法典》中也沒有涉及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問題。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亞州和愛荷華州則明確承認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權,但各有自己的適用范圍。

3.3.1 佛羅里達州。佛羅里達州是第一個提出死后生殖的孩子繼承其父母遺產資格問題的州。1993年,該州立法機構頒布的一項法令規定:男方在卵子、精子或胚胎轉移至女方體內之前死亡的,死后生殖的孩子沒有資格對死者的遺產提出請求,除非該孩子由死者的遺囑所指定[12]。然而,法令對于孩子享有什么類型的權利未明確,也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關鍵問題是,上述規定見諸州《親子關系法案》而不是州《遺囑認證法典》。因此,該州法律承認,死后孕育出生的孩子和死者之間具有親子關系,但它沒有提及死后生殖孩子作為集體贈與成員以信托形式繼承的資格。此外,該州的無遺囑死亡法律未涉及死后生殖的孩子。

3.3.2 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的法令承認父親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如果被繼承人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授權其生存的配偶使用其精子且孩子在其死后三年內出生,則該孩子有權繼承,如同孩子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存在”的[13]。但這一法令規定,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權,只限于那些在世的妻子未利用第三方即男性供體的精子,而只利用自己丈夫的精子生育子女。因此,它排除了一個生存的丈夫利用其已故妻子的卵子或者代孕母而出生孩子的繼承權,也排除了同性夫婦幸存者于另一方死后孕育出生孩子的繼承權。

3.3.3 加利福尼亞州。根據加利福尼亞州《遺囑認證法典》,首先,如果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死者以書面形式指定其基因物質可用于死后生殖,則死后生殖的孩子被認為是在死者生前出生的。其次,書面文件必須確定一個人控制死者基因物質的使用。再次,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指定的人必須在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簽發后四個月或者法院認定死者死亡的事實后四個月內,以時間先到者為準, 將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通知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執行人。最后,孩子必須有死者的基因,并在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或者法院作出認定被繼承人死亡的判決后兩年內在子宮內孕育,以時間先到者為準[14]。

3.3.4 愛荷華州。2011年,愛荷華州的立法機構頒布了一項法令,賦予了死后生殖孩子在滿足下列條件下的繼承權:(1)死者以書面形式同意使用其基因物質;(2)被繼承人的未亡配偶是被授權的使用人;(3)孩子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兩年內出生[15]。這條規則同樣適用于在遺囑或可撤銷的信托協議中被忽略的繼承人。此法令禁止了由未婚夫妻或者使用捐贈者的配子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權。

3.4 否認死后生殖孩子權利的州立法

有幾個州明確拒絕承認死后生殖孩子的無遺囑繼承權。紐約州、佐治亞州、愛達荷州、明尼蘇達州、南卡羅來納州和南達科他州的立法機構修訂了他們的法規以阻止這些孩子繼承其已故父母的遺產[16]。紐約州的立法機構明確將死后生殖的孩子排除在出生后有資格的繼承人的范圍之外。佐治亞州、愛達荷州、南卡羅來納州和南達科他州要求一個孩子在其父或母死亡后10個月內出生。明尼蘇達州要求孩子必須在父或母死亡之前“在子宮內孕育”。南達科他州和明尼蘇達州禁止這些孩子與集體贈與有聯系。

4 美國關于死后生殖孩子利益保護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美國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自2000年新澤西州首次出現涉及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案件以來,美國不同的法院以及美國的統一法典層面、州立法層面關于規制死后生殖孩子利益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有些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4.1 美國有關死后生殖孩子利益保護的司法及立法評析

在考慮死后生殖孩子繼承權時,馬塞諸塞州雖然有條件地承認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權,但其僅僅是通過法益權衡的方法為此類孩子打開了一扇狹小的窗戶;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基于對《社會保險法》的解釋采取了一種非常寬容的方式;相比較而言,新澤西州法院比較折衷,要求死者只要生前同意孩子在其死后被孕育,則賦予死后生殖的孩子以繼承權。但上述法院在判決中對于死后生殖的條件沒有明確規定。佛羅里達州、新罕布什爾州和阿肯色州則明確否認死后生殖孩子的繼承權。

就美國統一立法層面而言,《財產法第三次重述》規定在死者死亡后“合理時間”內出生,且不考慮婚姻狀況,不要求死者生前對死后生殖的同意,也不要求書面形式的同意孩子繼承的文件等,這會極大擴充合法死后生殖的范圍,實不足取?!睹绹y一遺囑認證法典》2008年修正案規定了一個合理的時間限度,既有利于幸存的配偶有足夠的時間撫平悲傷,也不至于對現有的遺產分配秩序產生大的影響,具有借鑒意義。

就美國州立法層面而言,大多數的州對于死后生殖孩子問題沒有任何規定,目前對死后生殖孩子利益有明確規定的州,又出現否定和肯定兩大陣營。否定的立法方案完全無視死后生殖孩子的存在,漠視其利益的保護,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現代立法精神,亦不足取。在明確肯定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三個州之中,路易斯安那州規定,妻子經丈夫生前明確的書面授權,利用已故丈夫的精子并在丈夫死亡后三年內出生的孩子有繼承權。愛荷華州做了與路易斯安那州極為相近的規定,不同的是其要求孩子在其父親死亡后兩年內出生。加利福尼亞州的規定最為詳盡,其增加了關于書面文件的撤銷或修改,通知遺產執行人的規定;關于時間框架,與上述兩個州略有不同。這三個州的立法經驗都值得中國選擇性的借鑒。

4.2 中國有關死后生殖的案例及展望

雖然中國目前公開報道的死后生殖的案例不多,但已知的案例包括2001年要求對死刑犯丈夫死后取精以用于死后生殖的鄭雪梨案、2004年被衛生部批準可于其夫死后利用雙方的冷凍胚胎懷孕的王霞案、以及臺灣省2005年孫吉祥死后取精案[17]。中國目前由法院判決的有關死后生殖的案件有兩起。第一起是的沈新南、邵玉妹訴劉金法、胡杏仙的“中國冷凍胚胎第一案”[18],此案涉及胚胎基因提供者雙方死亡,死者的父母對于體外胚胎享有何種權利的問題。二審法院從倫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護3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認為四位失獨老人“對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監管權和處置權”。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被人們普遍忽略的問題是,冷凍胚胎是否可以被用于死后生殖以及所出生孩子的利益保護問題。第二起是覃惠萍與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生殖中心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19],涉及男方一方死亡,女方是否可以要求被告繼續進行輔助生殖治療。法院在夫妻已經通過體外受精生育一女的情況下,沒有認可女方在丈夫死亡后進行死后生殖的主張。雖然目前中國關于死后生殖孩子的身份和繼承權問題還沒有出現在司法實踐中,但此類案件未來肯定會出現。當相應的糾紛提交法院的時候,中國法院也會經歷美國法院現在正面臨的困境。緊跟科學技術的發展,未雨綢繆地進行立法將是明智之舉。

4.3 中國規制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建議

20世紀以來,世界范圍親子法的立法價值取向由“親本位”轉向“子女本位”。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越來越重視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裁判的一條重要理論支撐。因此,隨著中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廣泛,以及中國人口政策的變化,當死后生殖的孩子出現時,不能因為現行法沒有規定而對其利益加以全面否定。當此類案件出現時,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或者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立法解釋。最為重要的是,條件成熟時應該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民法典·繼承編》中做出相應規定。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為了維護死去父母的意愿,保護傳統繼承人及時行使他們的繼承權以及保護死后生殖孩子的利益,在遵循知情同意原則的基礎上,我國應該設置相應的法律制度規范死后生殖行為。

借鑒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亞州和愛荷華州的立法,為了防止死后生殖的濫用,應該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定,死后生殖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死者生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其生前的冷凍精子或者冷凍胚胎于死后被用于死后生殖,并且愿意成為所出生孩子的父親;②同意的相對人必須是死者的妻子;③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④死者的書面文件必須經死者和至少一名適格見證人的簽名。滿足上述4個條件的,應該認定死后生殖的孩子與死者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借鑒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PC)的規定,在《民法典·繼承編》中規定,在滿足上述親子關系條件的前提下,且孩子在死者死亡后不超過36個月在子宮內孕育或者在死者死亡后不超過45個月出生的,法律上可以推定該孩子在死者死亡時已經孕育,從而賦予死后生殖的孩子以繼承權。

猜你喜歡
繼承權繼承人遺囑
“前兒媳”也能享有繼承權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遺產嗎
被偷的遺囑
失落的緣
萬元遺囑
約翰·高爾特的《限定繼承權》與18世紀蘇格蘭經濟發展史
再談婚姻的定義:尤以一妻多夫制、繼承權及僧伽羅人的習慣法為例
關于完善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遺囑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