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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2020-02-25 06:15
法制與經濟 2020年7期
關鍵詞:施暴者家暴受害者

葉 菁 田 超

(湖北師范大學,湖北 黃石435002;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湖北 黃石435002)

一、《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一)讓反家暴工作具有現實意義

《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該法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平等關系以及促進社會和諧文明的角度,適當借鑒了國內外立法與實踐經驗,對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法律責任作出相應規定,并提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梢?,其是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部門法,讓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在我國反家暴的法制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為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提供理論依據

何為家庭暴力?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家庭暴力在社會更多被視為家庭內部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社會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的進程。

如今《反家暴法》第2條,則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范圍,該法條將家庭暴力行為的范圍作了擴大解釋,不僅包含損害身體健康的毆打、殘害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還將恐嚇、謾罵等對精神進行侵害的行為涵蓋在內。

通過該法,我們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有了更加全面的認識:一是需存在于家庭成員之間;二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三是具有經濟的一體性特征;四是存在于一般情況下,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員之間。那么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與非家庭暴力呢?以下將從幾種情況來分析。

首先,從是否有意識的舉動看家庭暴力是否成立。主觀上的動機,是判斷家庭暴力的重要條件之一。如果犯者是有動機的蓄意毆打,應該被視為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據之一,如并無毆打的惡意,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則值得探討。

其次,是否經常對受害人進行毆打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必要條件之一。有些家庭暴力未致傷致殘,受害人一般不會報警,當鄰居或親人報警之后,往往會出現無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此時,可用是否經常遭到毆打來判斷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最后,是否構成傷害或構成嚴重傷害,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首要依據,并且審度是否存在被激發的家庭暴力或客觀因素誘發的家庭暴力,如被激發或有客觀因素,應慎重對待。

二、黃石市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狀分析

《反家暴法》的實施,使得女性合法權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執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并且由于部分女性法制觀念不強,受其固有思維的限制,家暴現象依然存在。2019年黃石市婦女系統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270件,其中婦聯機關接待26件,辦結率為100%。在該市的來信來訪件中,政治權利類0件,婚姻家庭權益類190件,占信訪總數的70.4%。近3年,婦聯受理的家暴信訪量共有155件,在信訪總量中,所占比重較高。①經分類統計,婚姻家庭權益類案件仍占到半數以上,主要反映丈夫有外遇、實施家暴或者因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引起的家庭糾紛,并且人身權益類案件時有發生,這類惡性事件對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一)對家庭暴力的理解與認定存在誤區

以2019年為例,黃石市一年間共開展普法宣傳370場,舉辦現場面對面咨詢3425場,舉行法治文化活動474場,模擬法庭9場,總計4278場,參與的婦女群眾數共有84231人次。雖然該市對《反家暴法》的宣傳工作一直在進行,但由于覆蓋面不足,針對性不強,普及效果卻不盡人意,甚至許多人仍然不知道有《反家暴法》的存在。

首先,基層一線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仍有諸多不同解讀甚至是誤解。如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在認定家暴時仍將暴力行為的持續性、反復性作為構成要件,并強調要有損害后果,證明標準較高,造成對家暴的認定依然比較困難,較大比例的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認識模糊,存在誤區,如認為家暴是家事,是小事,清官難斷家務事,介入家暴案件態度比較消極。

其次,大多數女性長期受傳統思維的影響,將“暴力”一詞片面化,認為家庭暴力只表現在身體和精神上,對于經濟虐待和性虐待是否屬于家庭暴力則沒有清晰認識,《反家暴法》也只將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而對于當前婚姻家庭中的性暴力以及經濟暴力并沒有涵蓋在內。②

(二)告誡制度的理解與運用存在不足

經調查發現,該市公安系統在2017年共接收家暴警情678件,開具告誡書28份;2018年接收家暴警情693件,開具告誡書28份,2019年接收家暴警情1309件,開具告誡書11份。在執行監督方面,公安告誡書是一種相對溫和的干預措施,只警示監督施暴者不得再次家庭暴力行為,但對加害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并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第一,相關人員對告誡書發放與實施理解存在不足,對家暴案件的處理相對消極,有些權力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一般以家庭糾紛的模式對待——進行調解。由于家暴受害人在處理施暴人時的態度顧慮很大,害怕因為對施暴人進行處理而影響其夫妻關系,因此實踐中極少有施暴者因家庭暴力被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二,警察介入、干預家庭暴力治安案件的查處與處理程序不夠細化和清晰,缺乏針對家暴專門化的信息收集和統計系統。

第三,目前的告誡文書的內容還不夠規范,應將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家庭暴力、違反后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囊括其中,由公安部門制定并發布具體的模式,使其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格式與內容的統一。

(三)強制報告制度的宣傳、執行力有待加強

《反家暴法》第14條對強制報告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如發現公民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責任向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但通過調研發現,相關部門和一線工作人員對強制報告制度還不夠熟悉。由于反家暴法對強制報告制度的規定較為籠統,缺乏細節操作上的具體規定,普遍對如何執行該項制度機制存有疑慮:

一是如何發現?二是如何報告?由于《反家暴法》規定是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本身的工作任務就重,警力不足,特別是處理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暴問題需要專業的溝通與處置技巧,而基層民警與這類群體溝通的能力有所欠缺,如果所有這類案件都直接報告給警察,他們能否有效和及時的處理?在這個過程中是否需要婦聯或是專業性的社會服務機構介入?三是如何處理和轉介?接到這類案件的報警之后,是否需要對受害人進行安全評估,而且面對不同的情況,如需要救治、庇護、臨時監護等,應該如何處理和轉介。這些都需要有具體的流程和要求,也需要進行專業的培訓。

(四)缺乏有效的多機構干預家庭暴力機制

多機構聯動建立干預家庭暴力機制被視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舉措之一,但在《反家暴法》中沒有得到明確,多機構協同干預模式是當前通行的有效做法,特別是對高度危險或是傷害后果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多機構協同是不可缺少的。但目前基層的參與機構大多聯動不足,缺乏有效的聯合工作機制,出現工作任務沖突時也缺乏相應的部門進行協調。

婦女聯合會作為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其基本職能是代表、捍衛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并且維護少年兒童權益的,但如單單由婦聯作為反家暴的牽頭單位,力量則過于單薄。作為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該機構的官方名稱并未出現在法律當中,而是稱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其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職責,權威性有所欠缺。

此外,無論是婦兒工委還是婦聯,在反家暴的人力財力投入上與實際需求不匹配,到了區縣、鄉鎮街道這個層面人力財力不足的矛盾更為突出,因此要勝任“組織”“指導”的職責,需要明確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從人員組成、工作方式、職數配置和專業資源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增補。

三、完善反家暴工作的對策與基本構想

(一)明確各單位機構職責,形成多元聯動維權格局

在我國,家暴的社會救助單位種類較多,其職責也應當根據各單位機構性質而定。在我國的反家暴立法中,應當明確各社會救助單位職責,加強公安、司法、民政、法院、婦聯、居委會等部門溝通聯系,多級聯動,為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創造條件。

第一,居(村)民委員會針對家庭暴力的發生,可以盡可能及時受理受害者的投訴,并告知其享有之權利,對正在實施家暴的施暴者,進行及時勸阻,必要的時候報案,此外,依法做好調解工作,并且在相應的社區或鄉鎮,努力開展防治家暴的宣傳教育活動。③

第二,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針對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投訴,也應及時受理,還可以根據受害者的意愿,及時將其轉介到其他相關機構,并且及時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家暴事件。

第三,各級信訪部門在工作中,如接到受害人的投訴,首先應配合相關部門接待家暴當事人的來訪。因為在反家暴過程中,無論是受害者還是施暴者或是其他相關當事人,為糾紛得以妥善解決,也有權利尋求公平合理的途徑。同時,信訪部門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不同類型的案件分別處理,不可拒絕接待或以權力相威脅使上訪群眾畏懼退縮。只有聽取了群眾或當事人意見,找到家暴發生的真正起因,才有可能及時有效地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二)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根據抽樣調查,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較為普遍,不僅在夫妻之間常有發生,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與年邁的父母之間也時有發生。在全國3億余個家庭中,30%的婦女都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中程度為嚴重和非常嚴重的達到24%,可見《反家暴法》的推進工作依然艱巨。在我國這樣一個文明與法治高度發達的國家,家庭暴力不僅會使得和諧的家庭秩序遭到破壞,還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脅,更會突破社會文明發展與法治進步的底線。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在縣級以上政府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鄉鎮政府選派專員來擔此重任,這不僅有利于專門設立反家暴研究工作部署,而且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地統籌規劃地方反家暴工作計劃。

各級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工作人員可構思并提出反家暴的相關立法建議,對反家暴的宣傳與教育工作進行協調,對于受害者權益、救濟、服務的書面數據,做好記錄,以便提供給相關機構和受害人查閱。盡己所能對受害者保護和救助工作進行督促,并予以及時反饋。

(三)構建家暴當事人訪視制度

目前,某些地區規定了訪視制度,但主要針對未成年人和性侵害的受害人,并沒有涵蓋所有家暴受害者,未成年人也只是家暴受害者中的一部分,絕大多數還是女性這一特殊群體。④由于家庭暴力往往會因為其暴力行為的隱蔽性,而對家庭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對家暴當事人進行適時訪視,有利于了解家庭暴力產生的真實原因,合法合理地對家庭暴力進行有效干預。因此,我們可適當借鑒,構建適合我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訪視制度。

其一,訪視機構明確化。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等各家庭暴力防治機構,有義務對受害者進行定期回訪,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及時檢查家暴防治工作實效,從源頭上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其二,訪視方式多樣化。采取詢問、問卷調查等形式,對施暴人以及受害人,包括周圍鄰里近期的生活狀況進行定期回訪。選派心理學專家通過一對一的形式進行訪談,對當事人的心理狀況進行疏導。

其三,訪視效果常態化。針對不同回訪的效果,開展不同的后續工作,如施暴者已改過自新,受害者已經徹底擺脫了曾經遭受家暴的痛苦,則不用再次啟動訪視機制,如施暴者屢教不改,受害者仍然沒有徹底擺脫家暴,還或多或少地存在對家庭暴力,甚至家庭交往關系的恐懼,則須采用有效措施,對施暴者進行更深層次的說服教育。

(四)線上線下同步搭建維權平臺

首先,線上相關網站進行改進,開通維權驛站,幫助有需要的婦女群眾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婦女群眾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維權服務,以“互聯網+”形態來拓展婦女維權渠道,開設法律援助遠程視頻服務,以便更加高效便捷地開展相關援助。

其次,線下成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調解室,兼具糾紛調解、心理咨詢、法律幫助、情緒疏導等多重職責,還適時建立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學習交流群,定期分享工作心得,以及家庭糾紛的調解方法,旨在為普通婦女群眾提供更加專業、高效以及優質的服務。

最后,通過所搭建的平臺,以各類時間節點為契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從傳播法律知識,培育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入手,大力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反家暴法》等與婦女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家庭成員自我教育與約束的能力,努力營造全民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推動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最終能讓更多的婦女群眾運用正確、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婦女權益保護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具有差異性,以及傳統性別觀念的影響,男尊女卑等思想至今仍在我國部分地區盛行?!斗醇冶┓ā返膶嵤?,為我國婦女權益的保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還存在有待完善之處,因此應從立法、司法、執法以及守法等層面對其進行完善,使該法能夠成為維護女性合法權益的利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實現法治社會的共同目標。

注釋

①黃石市婦女聯合會.2018年婦聯信訪信息統計及總結。

②黃天聞.性暴力納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2016。

③喬希玲.反家暴法實施困境及對策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黨校學報,2017(5)。

④江鵬程.《反家暴法》實施的進步與困惑并行[N].人民政協報,2016-06-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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