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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使用微信群引發的治安問題探究

2020-02-25 06:15張圃源
法制與經濟 2020年7期
關鍵詞:信群治安利用微

張圃源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100038)

十九大報告指出,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①微信群聊在滿足社會大眾情感和社交需要的同時,出現了一系列治安問題,需要予以重視和解決。

微信是一款集交流主體平等、交流資源共享、便捷性、私密性等于一身的社交軟件,騰訊公布的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中,微信已經遍布全球200余個國家,使用的語言文字高達20多種。在我國,微信已經擁有接近95%的智能終端覆蓋率,每月高達8億多的活躍用戶,用戶群體包含小學生、青少年、中年人以及老年人。

作為微信重要的群組產品,微信群在人們日常集體性交流的作用越來越廣泛。筆者認為,微信群,是由某一個用戶有意識地將一部分人通過面對面建群或邀請入群的形式聚集一起的具有特殊意義的虛擬組織。在微信群里,各個用戶無需面對面接觸就能通過語言文字、圖片、GIF動態表情包、語音視頻表達自己的觀點態度,只要有一個連接入互聯網的智能終端,就能進行工作、學習、生活以及娛樂,便利了人們的日常需求,同時因為及時發表話題,及時交流觀點,更能使人們產生情感觀念的共鳴,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品質,但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治安問題,我們必須予以重視。

目前我國學者對微信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利用微信群進行的各種具體的犯罪活動,以及某些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問題,如利用微信群販毒、傳播淫穢信息、智能化開設賭場、誘導和組織賭博以及有組織形式的網絡詐騙等,而談及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的研究則少之又少。筆者通過文獻研究法、調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研究了微信中的微信群功能帶來的治安問題,并對如何管控提供一些對策建議。以期達到維護網絡秩序,提高網民的安全意識和技能,預防網上犯罪和拓展微信群治安問題研究等目的和意義。

一、惡意使用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

(一)利用微信群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1.利用微信群販毒

微信群具有多人互動性、私密性等特點,極易成為販毒的工具。2015年春節前,江蘇南通警方抓獲了一個特大網絡吸販毒團伙,一天時間內,販毒團伙10余名核心成員被抓捕歸案,涉嫌吸毒人員共計30多名。警方通過調查發現,該販毒團伙從2014年年中開始,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群組進行網絡販毒活動并不斷招募發展下線,根據嫌疑人的供述,該團伙利用該方式交易冰毒達到800余克,微信群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交易場所角色。警方在調查中發現,涉案人俞某曾創建多個微信群,群中成員聊天經常出現“貨”“冰”“東西”等字眼,江蘇南通警方證實俞某等人通過暗號進行過一系列的販毒活動。交易過程大致是俞某首先在群內發布毒品的相關信息和價格,有購買意向的群成員與其私聊,確認購買后進行線上支付并截圖上傳,群主經過確認后告知其取“貨”地點并讓其自行提取。販毒者為了降低風險全程不與購買者在現實中接觸,購買者甚至只知道對方網名就完成了毒品交易。與上述案例相類似的還有廣州警方破獲的特大網絡販毒案,該團伙的微信群里,“煲豬肉,是冰嗎?”“要多少?20元一個,買10送3”是當時群員常用的聯系暗語。

2.利用微信群進行詐騙

微信群中的消息可供多人閱讀、點擊,便于詐騙分子偽裝并實施詐騙。上海破獲的一起微信群電信詐騙案中,受騙者某公司財務部門鄧女士被一個自稱是公司負責人的“章總”拉進了一個微信工作群,該群由9名成員構成,備注為公司“負責人”以及公司“合作伙伴”,其中一名自稱為“章總”的成員在微信群里聯系鄧女士,讓鄧女士先后兩次轉入深圳一家銀行開設的同一賬戶總計93萬余元人民幣,鄧女士轉賬后便被踢出群。據辦案人員介紹,詐騙分子利用互聯網搜集公司的相關信息,通過系統入侵或購買等手段獲取公司內部通訊錄,行內人士將該行為稱之為“取料”;然后對通訊錄信息進行“深加工”,在境外仿造并注冊企業負責人的微信號對公司財務人員等群體行騙,這一過程被稱作“洗料”。然而在“取料”和“洗料”中發揮巨大作用的是“偽基站”,嫌疑人利用偽基站向眾多目標發送一些非法鏈接,并以“這是上次的照片,看看吧”口吻,騙取受害人點擊,鏈接所攜帶的木馬病毒進入并控制受害人電腦或手機終端,并將通訊錄等隱私信息迅速傳送給詐騙分子。詐騙分子利用一定的技術手段,整合收集到的信息形成“黑色大數據”,繼續發送木馬鏈接給更多受害人,微信群為詐騙分子實施詐騙行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3.利用微信群開設賭場賭博

大量嫌疑人以建立的微信群為賭博場所,表面上為發紅包,實則進行賭博活動。最常見的賭博形式為“紅包接龍”,接龍有其基本的規則,常見的形式有:由“代包手”發出第一個紅包,由搶到金額位數最小的群成員發放下一個紅包,每個紅包均為200元人民幣,另有38元人民幣金額的紅包發給管理員,之后由管理員發至僅由群主、管理員以及“代包手”組成的群組進行一定比例抽頭,實現盈利,有的群還設有相關的獎勵制度以吸引群成員的參與。決定每個人搶到紅包的金額的因素包括手速、運氣、參與時的網速和個人設備的運行速度等,符合賭博行為隨機性的特征。

4.利用微信群進行網絡傳銷

通過微信群進行傳銷與現實當中的傳銷有很多相似之處,其區別就在前者是在虛擬空間進行的,而后者是在現實世界開展的。利用微信群傳銷的手法與現實傳銷手法相一致,都是由熟人介紹帶入。不同的是,微信群傳銷是利用微信好友的邀請功能,將受害人拉入已經建好的群組,在互聯網中發布鏈接推銷產品、推銷店鋪,以牟取暴利,并不斷對群內成員進行“洗腦”,讓群員相信這是一條發家致富的道路,鼓勵群員發展下家推銷產品。由于是朋友甚至是親戚拉入群的,即使少部分人不接受群內的觀點也會因為礙于情面不會退群,進而受到財產和精神上的傷害。

5.利用微信群傳播淫穢信息

不法分子通過建立微信群傳播淫穢小視頻,由此獲利。進入該類微信群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是通過線上支付的方式繳納一定金額的“群費”,線上支付后截圖等待群主審核,第二個為將該微信群轉發給3或5個一定群成員數量的其他微信群,滿足這兩個條件,群主就會將其拉入群。一段時間過后,群主棄掉舊群,以相同的方法建立新群,群成員通過“使用附近的人”“搖一搖”等功能獲得。還有一種微信群在建立之初為企業群、工作群、住宅群等,因建群時間較長群主疏于管理或者放任群成員發布淫穢信息,久而久之成為一個傳播淫穢信息的源頭?,F實生活利用微信群傳播淫穢信息的案例數不勝數,發現的比較典型的有江蘇省盱眙縣房某傳播淫穢信息案等。

6.利用微信群散播謠言,惡意挑撥

所謂謠言是傳播者憑空捏造或者嫁接其他事件來對已有的輿論環境進行破壞,以供自身消遣娛樂或者企圖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些謠言真假難辨,極易混淆視聽。很多群體性事件的案例表明謠言的發布源于并不了解真相的人群主動制造謠言,部分不明真相的群體只愿意相信他們愿意相信的事情而枉顧事實。②

7.利用微信群違法銷售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是指具有殺傷、爆炸、劇毒、腐蝕、易燃、放射性等性質,容易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和銷毀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由公安機關進行特殊管理和防護的物品?,F實中不法分子通過微信群非法銷售危險物品,在網上輸入“自制手槍”“雷管”等關鍵詞,相關微信號在某些論壇隨處可見,添加成功后會進入微信群進行非法交易。這種通過微信群銷售危險物品的方式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挑戰法律的底線和權威;另一方面產品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一旦流入社會,可能威脅使用者甚至是無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二)加速謠言傳播

建立微信群往往是在熟人之間或者有共同興趣愛好的人之間,例如同事群、同學群等。一個群多則500人,熟人之間信任程度較高,為謠言在群中的傳播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群成員自身警惕性放松,將無法證實的消息隨手轉發他群,完成了從信謠者到傳謠者的轉變,下一個信謠者又成為新的傳謠者,引發幾何式的連鎖效應,且傳播速度很快。

(三)糾紛和矛盾的聚集地

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方式發布信息,同一個微信群涉及的人員眾多,每個群成員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群成員之間起一些口角甚至是沖突是很常見的,這些矛盾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將沖突從虛擬的網絡世界引發到現實世界,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后果。2017年7月9日,浙江省嘉興市某區發生了一起打架斗毆事件,事件的起因是一名群員未經群主同意在微信群中發布一則廣告信息,后因此與群主發生矛盾。群主認為該群員沒有經過自己同意擅自發布廣告,是對自己的不尊重,隨即惡語相向、威脅恐嚇,該群員覺得自己受欺負,雙方互不相讓,各自糾集40余人在街頭械斗,造成的影響十分惡劣。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微信群中的矛盾和糾紛也比較普遍,應當受到重視。

二、惡意使用微信群產生治安問題的成因

(一)微信群自身的特點決定

1.參與人員成分復雜

微信群與現實交流最大的區別在于,學歷、年齡、工作、家庭背景、社會地位、經濟條件等主客觀因素不會成為人們在微信群平等交流的阻礙,每個人都有權發言,表達自己的觀點看法,對同一問題產生不同的看法是很常見的。微信群中的人員構成復雜,微信群成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牟利的工具,其他群成員既是受害者也有可能成為推波助瀾的工具人。

2.網絡交流相對匿名

微信的實名制本著“臺后實名,臺前匿名”的原則,雖然注冊微信號時存在實名制,但使用者微信號、昵稱等方面都是自己設計、定義,因此具有相對匿名性,隨著時間推移一些使用者的被監視感逐漸弱化消失,社會責任感隨之下降,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降低,衍生出一些違法犯罪行為。

3.信息傳遞高效

互聯網極大地方便并滿足了社會大眾交流的需求,通過微信群交流更是便捷,使用者編輯一段文字,選中一張圖片、一段視頻,點擊“發送”按鈕就可以輕松發布消息。從一個互聯網終端迅速傳播到另一個互聯網終端,這一切僅需1-2秒就可以完成,信息的高效傳遞在方便了大家交流的同時也為網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這也是網上違法犯罪在初期發現難捕捉難的原因,一旦發現往往已經造成相對嚴重的后果。

4.微信群設置門檻低

微信和微信群的便捷性輕松贏得了社會大眾的喜愛,但由于微信群中同一群組成員眾多,事件發生后謠言傳播速度極快,對輿論有極強的負面導向作用,不良的信息通過不同微信群之間的傳播能夠很快輻射到相當多的人,從線上的活動轉到線下的活動,從而對社會治安產生影響。目前對微信群并沒有任何門檻的設置,任何一個有微信賬號的用戶都可以建群,且沒有建群數量限制,也沒有相關建群審核,僅僅通過事后舉報的方式難以滿足安全的需要。

(二)政策法規不完善

目前與互聯網相關的法規有《網絡安全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和《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而《網絡安全法》的內容有待細化,執行起來并不容易,難以起到震懾作用,不足以應對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兑幎ā分饕U明了禁止的一些行為,但對違反規定后會受到何種處罰沒有詳細說明。例如,《規定》第14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指的是哪些?何種行為會受到哪些具體部門處理?這些都有待明確。

雖然《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開設賭場”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利用互聯網以及智能終端等可以傳輸賭博數據的設備傳輸相關信息材料用以組織賭博活動”,但實際辦理案件過程中,通過微信群搶紅包與賭博的界定、組織者與參與者的區分,行為與應該承擔的責任的認定等方面還不是很明確,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網絡實名制政策的制定和落實不到位

我們國家雖然出臺了針對網絡安全的綱領性法律《網絡安全法》,但其中對于網絡實名制這一內容,僅被簡單設定為網絡運營者要求用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對于無法提供真實信息的用戶,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的服務。而對于真實身份信息的登記,網絡運營者該如何理解以及如何執行,實踐中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是網絡用戶的第二大主力軍,但知道自己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并不多,這就為運營者為網絡實名制的執行增加了阻力。

網民是否實名制直接關系到其在微信這樣的社交媒體的表現,很多網絡違法犯罪案例中的行為人就是因為沒有實名制,對自身的行為責任感降低,同時也為偵查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情況、追查行為人增加了難度。如果相對人預先進行過實名登記,就會對接下來的網絡社交行為及言論加以約束,從而減少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

(四)平臺方沒有盡到管理和規范責任

平臺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缺失,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沒有落實到位,平臺方允許用戶隨意建立微信群,對建群數量沒有要求,建群后也缺乏追查的主動性,僅僅憑借用戶對不法行為舉報進行追查,而相關的追查程序又較為復雜,被查封的往往是已經嚴重違規的微信群?;诖?,平臺方應當建立微信群越界行為的預防措施,將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盡量減輕其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盡早發現,盡早制止。同時,應當嚴格落實平臺方的管理責任,對違規行為進行追究。

(五)對個人或群舉報的渠道不通暢

目前微信群的投訴只包括以下4個方面:傳播謠言、欺詐、發布信息騷擾和賭博,無法涵蓋全部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對于其他類別的違規信息,用戶不知道如何向平臺反饋,平臺也無從知曉,這無疑是放任了某些違法犯罪行為。筆者對不同職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階段的用戶進行訪談發現,用戶存在的疑惑各式各樣,但是普遍存在的是“無法針對某個群成員的具體行為進行舉報,也不知道投訴受理后,對這個用戶有什么實質性的懲罰。如果能有一個更便捷的渠道就更好了”,所以亟需建立一個更加便捷的投訴渠道,并且對于后續的處理處罰措施平臺方也應該及時反饋。

(六)違法犯罪成本低而監管成本較高

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對網上違法犯罪行為處罰的標準較高,很大一部分行為難以受到處罰,僅僅是刪除賬號、關停微信群。即使受到處罰,情節較輕的對其進行罰款,情節較重的拘留幾日,違法犯罪成本較低,處罰結束后部分被處罰者還會繼續作案,不能從根源上徹底制止微信群帶來的違法犯罪問題。

雖然我國在網絡監管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方法,在對相關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確認以及定位、網上通緝追捕、各部門配合偵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的網絡發展速度遠遠大于網絡監管硬件的完善力度,沒有完善的數據庫作為支撐,計算機取證設備較少,取證難度大,部分網絡平臺雖有對人員進行實名制登記,但與公安機關聯系不緊密,不僅容易讓犯罪分子繼續使用互聯網作案,同時給公安機關帶來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時間上的損失。同時面對我國網絡違法犯罪具有的瞬時性、團伙性甚至集團性、地域性、專業性以及涉案金額個體不多但總體數額巨大等特點,我國的監管技術水平仍有待提高。

三、解決惡意使用微信群產生治安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加大宣傳教育,提高網民的素質及安全意識

一方面要加大微信群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案例宣傳力度,讓公眾明白什么樣的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意識到自己在網上的行為時刻處于公安機關監控之中,明白網絡并不是法外之地,進而提高社會公眾的自律意識。發動群眾力量,發現涉及傳播非法信息的微信群及時舉報;另一方面要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教授公民如何識別并預防網上詐騙、謠言等,增加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提高網民的安全意識,盡量提高網民的整體素質,不傳謠、不造謠。使網民知道在發現自己被騙時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工作,爭取早日破案等。

(二)完善立法,細化相關政策并嚴格落實

微信群治安問題的頻發說明了完善互聯網方面的法律刻不容緩,一方面,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實情,建立健全我國有關互聯網的法制體系,完善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各種部門規章;另一方面,應出臺一些補充的法規條例,對應當依據的法律法規,有權處理的部門等作明確和細化。相關政策出臺后應當嚴格落實,同時也要積極學習和吸收一些國家的有關經驗,做到立法與時俱進。

(三)對微信群進行技術限制

現實當中對于違法違規的用戶和微信群在做關停處理后,用戶依然可以建立多個微信群實施違規行為,這就為利用微信群再次違法犯罪提供了途徑。應當通過技術限制同一用戶建群數量,降低其再次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其違規成本;另外,應當對用戶轉讓微信群的行為進行限制。

(四)加大對微信群監管力度

公安機關網絡管理部門要提高管理意識,加強管理,應對每個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而被解散的微信群成員組成進行深層次剖析,分析群成員的特點,充分了解通過微信群違法犯罪群體的特征,對微信群違法犯罪潛在群體進行預測并提前做好防范準備,踐行監督與管理職責,對沒有經過實名認證的用戶也應進行防控。

騰訊公司作為微信APP的責任方,應該落實主體監管責任。對利用微信群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騰訊公司應依據法律與用戶的和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聊等措施進行處置;對違法違規的微信群,騰訊公司依據公司發布的規定以及相應的國家法律法規降低個人在平臺的信用等級并暫停其管理權限,也可采取對違法違規群組查封、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建立相應的黑名單管理制度,將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情節嚴重的微信群及其建立者、群管理員和積極參與的成員納入黑名單進行重點管理。利用大數據識別重點人群,提前監測監控。落實個人信息保密與各項信息內容安全責任主體制度,對用戶發表的言論內容進行有效監管控制,配備適量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監測,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體系、信息審核制度、信息應急處理以及個人信息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同時與公安機關取得密切聯系,即時為公安機關提供必要的用戶信息,為公安機關提供案件偵破的線索。

(五)將利用微信群實施違的規行為主體納入征信體系

征信也可以稱為“授信”,也指我們常說的信用記錄。本文認為,征信主要是指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主體或企業主體依法依規建立起的信用評估體系,通過該體系收集、記錄信用信息,并錄入信用評估體系參與評估,對擁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主體依法進行一些限制以作懲罰的活動。將利用微信群實施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主體納入征信體系的評估范圍,能讓人們警惕污染網絡環境的實施者,提高行為人的違法犯罪成本,進而規范微信群的使用,從而有效解決微信群帶來的治安問題。

四、結語

微信群在人們的社會交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對微信群相關治安問題進行理論研究,結合其網絡虛擬性的特征,探究微信群帶來的各種治安問題,包括利用微信群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加速謠言的傳播、微信群成為矛盾和糾紛聚集地等。針對這些問題,應依法對微信群的正確使用進行引導,多部門協同監管,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維護社會的治安秩序。

注釋

①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人民出版社,2017。

②勒龐.烏合之眾[M].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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