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趙愛明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其來源于黨員,適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各黨委應單獨建立賬套獨立核算。
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適用《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該部分費用須在行政賬套下設置“管理費用——黨組織工作經費”核算。
1.《中國共產黨章程》。
2.《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
3.《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
4.《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等。
計算基數是否正確。
(1)是否將不包含在黨費計算基數的項目(如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和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等)納入黨費計算,導致多計算黨費。(2)是否將應計入黨費計算基數的績效工資、季度獎、年終績效等活的部分(獎金)卻未計算繳納的情況,導致少計算繳納黨費情況。(3)獎金、績效是否計入黨費計算基數在實務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好,筆者認為主要看該獎金、績效工資是否是定期和普遍發放,如果是定期且普遍發放的獎金或績效工資就屬于《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規定的活的部分(獎金),應該計入黨費的計算基數。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規定,“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由此可見黨費的計算是采用全額累進法,審計時須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采用超額累進計算或者是否存在將一個月中分次發放的工資和獎金等分次單獨計算黨費的情況。例如:某單位2020年8月發放張三基本工資4000元、獎金2000元(均為稅后),正確計算的應繳黨費為90元【=(4000+2000)*1.5%】。若采用超額累進法計算的金額為50元(=3000*0.5%+2000*1%+1000*1.5%),若分次計算的金額為50元(=4000*1%+2000*0.5%),兩者均少計40元。
每名黨員否及時、足額主動交納黨費,是否存在由財務部門在工資中代扣代繳黨費的情況;各黨支部是否將支部收取的黨費及時、足額上繳上級黨委;結算黨費的對公賬戶是否為《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規定的中國工商銀行等六大銀行;黨費和工作經費的使用是否經黨委集體研究通過,是否存在將工會和團委的費用納入黨費、黨組織工作經費列支,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是否作為黨務公開,黨支部是否每年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