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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失敗的原因分析
——以五糧液公司為例

2020-03-12 18:11汪義雙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國有股五糧液股權結構

汪義雙

(寧夏大學法學院 寧夏 銀川 750021)

引言

在市場秩序不斷完善和發展的趨勢下,公司發展的外部環境得到較好的改善,此時,公司內部的治理問題愈發引起人們的關注。國有企業由國有股控股,因其主體的特殊性,其公司治理的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同時,呈現出來的問題也較具復雜性與共通性。本文以五糧液公司為例,通過對五糧液公司在“五糧液事件”中所遇到的困境的闡述,分析其治理失敗的原因,以進一步提高其治理水平與效果,同時對其他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機制提供借鑒,希望對國有企業發展所面臨的難題提供些許解決的思路或者建議。

一、“五糧液事件”的簡述

2009月3月初,經濟界的著名刊物《證券市場周刊》連續報道了有關五糧液的事件,“秘密投訴:五糧液過億巨資私存兩券商達8年”“揭露五糧液上市公司在亞洲證券存放資金違規委托理財”。針對上述報道,五糧液集團回應稱,“本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該報道純屬子虛烏有,望公眾周知?!本o接著,《證券市場周刊》又刊登了“五糧液內幕:7500萬元秘密流入亞洲證券利益機密”,該篇報道進一步對五糧液公司造成影響,使廣大中小投資者與社會公眾對該事件的真實性的質疑進一步被激發,并對《證券市場周刊》的報道內容是否真實有著激烈的討論。而在此次之后的一個月左右,五糧液公司的4名小股東以五糧液集團涉嫌造假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并沒有予以受理。

《證券市場周刊》的相關報道再加上小股東的訴訟,使“五糧液事件”持續發酵,最終在社會媒體與中小股東的雙重壓力下,中國證監會、四川省國資委等監管部門陸續調查該事件。

之后,一份關于五糧液集團的官方調查公告又使五糧液集團進退為難,這份通告發布于2009年9月9日,報告內容稱五糧液集團因其涉嫌在證券交易中存在違規操作而接受證監會的例行調查,此事項既在預料之外,又在預料之中,五糧液集團因此遭受重大的打擊。自當日公告通告后,該公司股價嚴重下跌,直至跌停,以每股22.60元收盤,股票在當天下跌了6.22%。

經過一年多時間的事件調查之后,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五糧液集團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詳細說明了五糧液的違規違法行為,直指其信息披露有重大遺漏,隱瞞投資等相關情況,并給予了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董事相應的懲罰措施[1]。

二、五糧液公司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公司治理問題關系著公司發展的命脈,而通過該事件暴露出的五糧液公司的內部治理問題,筆者通過該事件的闡述與相關文獻的查閱,認為總共有以下三點,接下來將一一進行分析。

(一)股權結構不合理,由國有股一股獨大

公司改制的潮流始于20世紀90年代,我國現行公司制度起源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集中度高,同時國有股的廣泛存在,導致股東導向的價值突出[2]。而在國有企業中,國有股不僅屬于廣泛存在,而且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這就意味著作為大股東,可以對公司的股權甚至日常的經營管理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本文中的五糧液公司依然逃脫不了這樣的命運,由國有股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絕對控股。在這樣的股權結構下,難免弊端叢生,而“五糧液事件”的發生,可以說是提供了某種程度的預警。

(二)缺乏公開透明的程式機制

五糧液集團由于國有股的絕對控股,往往以其大股東的意志為實際意志,使股東大會的決議以其意思而左右,不利于公司決策的科學性。這在公司治理中表現在沒有對大股東意志的程序性的限制,難以形成公開透明的程式機制。甚至由于國有股的特殊背景,公司章程的規定無法得到貫徹,形同虛設?!懊钍健?、“指令式”的形式樂此不疲,實際上使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受到了挑戰。

1.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多頭決策、權責不清,內部管理有失序之虞

在沒有法定程式的約束下,使得多數的組織運作實質上屬于“黑箱”層面。在五糧液事件中,如果沒有《證券市場周刊》的報道,不知道五糧液集團的“黑箱”什么時候才能得以打開,使廣大中小股東與社會公眾知曉。

總的說來,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來說難謂妥適,但在國有企業中這樣的情況又似乎不可避免,這樣的矛盾也體現在五糧液公司中,嚴重影響了該公司的治理與公司的效績。而在此次五糧液事件過后,五糧液的路在何方,依然值得我們去探討。

2.董事會內部機制不完善

董事會歷來有“公司樞紐”之稱,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定位下,董事會擁有著業務經營與事務管理的權力[3]。在國有企業中,董事會依然作為核心職能部門,其地位舉足輕重。董事會不僅具有公司戰略部署、公司決策制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職權,更重要的是,還能夠直接對經理的任用與考核產生影響,這些都足以說明董事會對公司的重要意義。

令人遺憾的是,部分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建設尚未達到應有的期待程度,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的高效與科學等。如在五糧液事件中凸顯出來的五糧液集團的董事會機制不完善的問題。內部董事沒有盡其忠實勤勉義務,隱瞞相關情況,未使公司的信息及時有效地向外公布,導致五糧液集團利益受到損害;外部董事占比較低,獨立董事并未發揮其真正作用,使得本該在源頭得以制止的問題,成為一顆“定時炸彈”,在五糧液事件中發生爆炸。而這也是中國證監會在對五糧液集團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董事唐橋、王國春等作出處罰的原因。這些都足以表明,國有企業的外部監管還是有一定的震懾力,至少可以引起公司內部的重視,社會公眾也可以為之放心。

五糧液作為國有企業,內部董事會建設必然要得到應有的重視。在五糧液事件中,給相關中小股東造成了大量的損失,不僅違背了上市公司的宗旨,也使得國有企業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其董事會機制的不健全可歸為其原因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完全,社會責任感缺失

在五糧液事件中,五糧液隱瞞了投資與受損失的情況,并未履行好其重大信息應予披露的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披露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的規定,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信息披露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五糧液在此事件中,難謂其社會責任得以充分履行,難謂其對社會公眾有所貢獻。

值得一提的是,有學者認為公司治理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重要變量,二者之間的關系非同一般。公司內部治理的健全,降低了企業與管理層之間的委托成本,使企業管理層、相關中小股東、社會公眾及政府機關的利益達到平衡,有益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質量的提高[4]。而在五糧液事件中,因其信息披露不完全,社會責任感有所缺失,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明五糧液集團的內部治理并不完善。

三、對“五糧液事件”的反思

公司治理對公司的發展意義重大,厘清公司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對早日解決問題甚有助益。通過上述分析,透過五糧液事件,筆者總結出五糧液集團在其公司治理中存在有三方面的問題,即一股獨大、董事會機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全而導致的社會責任感缺失。在面對這些問題時,筆者有三點相應的建議:

(一)合理構建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高度集中帶來的問題多樣復雜,但要清楚的是,股權結構過于分散顯然也難謂正途,到底股權結構應該怎樣構建,還是應該實事求是地根據不同情況與需求而制定。具體而言,在國有企業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是普遍的,盡管知道其對公司治理會造成較大的困擾,但是依然不能下“猛藥”祛除之。

從目前來看,在國有企業中要求國有股進行減持是不現實的,但并不意味著沒有其他辦法進行改善。筆者認為,在現有的股權結構下,可以允許適度的交叉持股。允許“交叉持股”對于增強經營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既可以穩定股權結構,又可以促進國有企業的長遠發展,減少國有企業的經營風險。從比較法來看,日本就是采取交叉持股的方式來解決此類問題,效果比較明顯[5]。但是,交叉持股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其積極意義,也不應否認其同時帶來的消極意義,比如妨礙正常的交易秩序,形成行業壟斷等。筆者主張允許“適度”的交叉持股正是基于此點的考慮,在實踐中應盡可能地發揮其優勢,而避免其劣勢。

(二)健全董事會機制,落實獨立董事監督機制

通過五糧液事件,折射出五糧液公司的管理層權責不清、缺乏監督,而這也是國有企業的通病。應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與責任,使其能夠獨立地發揮其作為公司“樞紐”的地位,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擾。對內部董事而言,更應盡其忠實勤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損害。其次對外部獨立董事而言,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國有企業中的監督作用,所謂“獨立”,即是不隸屬任何股東或者管理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股東而言,可以防止國有企業中由于一股獨大而損害股東利益乃至公司整體利益的現象發生,維護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就有利于激發中小投資者對國有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對管理層而言,獨立董事既能夠對董事會的程式進行監督,也能夠督促內部董事勤勉地履行其義務。

(三)將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治理結構

將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治理結構中,是考慮到“發展”與“穩定”的關系而提出的。所謂“發展”,是指社會責任的落實對國有企業的發展的促進作用,所謂“穩定”是指履行社會責任對穩定公司治理結構的積極意義。將社會責任逐步落實到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戰略決策中,使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既有利于增強公司的社會責任感,也有利于公司從更高的站位拓展新的市場,譜寫新時代國有企業發展的新篇章,這既是現今國有企業的發展要求,更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四、結語

本文從五糧液事件入手,對五糧液事件的來龍去脈進行闡述,剖析出五糧液公司在此事件中暴露出來的公司治理失敗的地方,主要體現在:一股獨大、董事會機制不完善、社會責任感缺失。又通過對這三點的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建議。針對一股獨大的現象,筆者認為應該適度允許交叉持股,穩定股權結構;針對董事會機制不完善的問題,應對內部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加以強化,對外部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予以落實;針對社會責任感缺失問題,應該將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治理結構,以實現國有企業的長遠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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