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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國際合作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探析

2020-04-10 07:47趙有明趙澤乾肖祥淋王曉剛王小鐵
中國鐵路 2020年2期
關鍵詞:專利知識產權鐵路

趙有明, 趙澤乾, 肖祥淋, 王曉剛, 王小鐵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北京 100081)

0 引言

隨著近年來知識經濟的持續發展,技術進步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國際競爭的焦點,作為保護創新成果、激勵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知識產權制度,運用知識產權規則,必然會在國際市場競爭中遭遇風險[1]。與此同時,鐵路產業的國際競爭也正朝著相關企業強強聯合搶占或分割市場的趨勢發展。我國鐵路“走出去”項目的參與企業較多,但針對國際市場的聯合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只有在國際合作過程中更加重視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才能更快地融入國際市場,規避外國企業設置的知識產權障礙,降低海外知識產權風險,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利用鐵路自主知識產權提升我國鐵路行業的國際市場份額。

近十多年來,我國鐵路技術快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形成了一大批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為實現我國鐵路技術從“先進”到“引領”的躍升,還需要對運輸經營、關鍵裝備、節能環保、工程建設等領域持續開展技術創新。我國鐵路運輸和裝備制造等鐵路行業相關企業與國外軌道交通企業設立聯合的創新中心,共同開展科技創新,有利于推動我國鐵路技術創新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只有開展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對聯合創新產生的科技成果形成真正有效的保護,從而有力推動創新中心的良性運轉,充分發揮創新中心在促進合作雙方技術進步、增強市場開拓能力等方面的能動作用。由于創新中心各方的法律及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同、合作參與方企業文化不同等原因,在開展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時會面臨一定挑戰和風險,因此分析梳理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面臨的挑戰和風險,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十分必要。

1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面臨挑戰和風險分析

我國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需要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全方位加強國際科技創新合作,交通強國戰略決策提出推動交通發展,要由依靠傳統要素驅動向更加注重創新驅動轉變,同時要開放合作面向全球、互利共贏,深化交通國際合作,提升國際合作深度與廣度,形成多層次合作渠道。從世界鐵路科技發展態勢看,圍繞高速化、智能化、無人化、便利化、人性化等方面,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相繼推出創新舉措,鐵路技術競爭非常激烈,現在正是我國鐵路從世界鐵路強國中異軍突起的一個創新機遇期。近年來,我國鐵路運輸和鐵路裝備制造等鐵路行業相關企業與國外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包括中德、中英、中俄軌道交通技術聯合研究在內的國際合作項目的實現,為鐵路技術創新國際合作以及知識產權管理積累了經驗。在這些國際合作工程中,總結發現,創新中心由中外企業組成,由于法律及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同,鐵路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存在差異,加之合作雙方的企業文化不同,在開展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時會面臨一定的挑戰和風險。

1.1 面臨的挑戰

1.1.1 外部環境

創新中心作為國際合作科技研究機構,需要同時適應我國和合作國的法律環境,并在拓展海外市場的時候能夠適應其他目標國的法律環境,這從外部法律與制度環境層面對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管理提出了挑戰[2]。

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與一國法律制度以及相關政策緊密相連。目前我國鐵路開展國際合作主要涉及歐洲專利組織、歐亞專利組織和東盟知識產權合作組織等,由于各個知識產權組織的成立背景和所屬成員國家的知識產權水平不盡相同,知識產權重點也各不相同,同時相關法規和政策也存在差異,我國鐵路行業相關企業在進入相關國家或地區進行技術創新合作時將會遇到不同的知識產權障礙[3]和知識產權環境差異帶來的在法律適用、知識產權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和程度等方面的挑戰。

1.1.2 內部環境

(1)中外不同企業文化帶來的融合挑戰。中外企業文化的差異性會對知識產權管理理念發起挑戰。中外合作雙方在企業處理和評價問題的過程中截然不同的思維方式,會給創新中心的管理理念帶來沖突,從而影響知識產權管理理念的樹立以及知識產權戰略及管理機制的制定。

(2)技術創新成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問題。對雙方在技術合作期間研發產生的新技術,如何合理規范知識產權權屬問題是雙方合作中需要面對和十分敏感的話題。我國企業應盡可能地將新技術掌握在手中,對談判中外方提出的有關知識產權歸屬的條款,我國企業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最大可能地維護我方利益,切實享受到技術合作為我國鐵路行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3)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挑戰。創新中心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具有包括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等在內的完善的管理機制。但受到中外企業文化差異、創新中心松散型管理特征等因素的影響,對于建立需要系統化、整體化、持續化運作的監督和考核機制來說十分困難。知識產權激勵機制是企業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中外企業間不同的激勵和獎勵標準難以統一。

(4)國際合作過程中中方的知識產權流失問題。我國企業在開展國際合作的過程中,知識產權流失的情況屢見不鮮,由于在合作協定中沒有包含完善的保密條款和不使用條款,造成了自身技術優勢和相關市場的喪失,在這種情況下外方即使終止與中方的合作也能將該技術用于運營,合作期滿后,中方可能陷入非常被動的處境[4]。

(5)創新中心運作的不穩定性問題。創新中心的不穩定性問題主要來源于創新中心中外合作雙方之間包括隱瞞相關專利、不愿分享專利等在內的不誠信行為,可能造成創新中心無法正常發展、外部無法正常交易、雙方相互失去信任,導致創新中心出現不穩定特征。

1.2 存在的風險

在創新中心的組建和運行過程中面臨許多風險。此外,由于創新中心中外雙方處于鐵路產業鏈的不同環節,相互之間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應對策略不盡相同,導致風險來源更加復雜。

1.2.1 知識產權侵權和被侵權風險

(1)侵權風險。創新中心面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主要出現在“走出去”項目中,國外鐵路裝備制造企業,如川崎重工、阿爾斯通、西門子等,已經針對高速動車組、大功率機車、列控系統等先進鐵路技術裝備在全球范圍內開展了多年的知識產權布局工作,在重要國家和地區形成了嚴密布局[5]。如果創新中心的自主創新不夠徹底、全面,在未參與創新中心國際合作的國外企業已經取得專利授權的目標國,很可能導致創新中心因侵犯他人專利權而遭到訴訟。而且鑒于在過去“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模式下,我國鐵路裝備制造等企業接觸引進技術的事實往往較易證明,因此再創新成果與引進技術是否實質性相似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例如CRH 系列鐵路技術在“走出去”過程中,我國企業需要通過對比分析引進技術和再創新技術的差異性,評估其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2)被侵權風險。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由于目標國鐵路裝備制造和鐵路運輸等鐵路行業企業自身擁有本土優勢,創新中心所取得的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很有可能被目標國的鐵路裝備制造和鐵路運輸等鐵路行業企業仿制或者搶注知識產權,導致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流失,自身利益蒙受損失[6]。

1.2.2 知識產權合同風險

法律合同風險潛伏于合同洽談、起草、簽訂、履行等各個環節之中,法律合同風險是創新中心必須重視的一類風險。在創新中心中外雙方合作過程中,對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知識產權權屬在合同中約定往往過于簡單,沒有明確約定權屬的比例和后續利益分配,更沒有約定違反約定的懲罰措施,存在中外雙方違反有關約定的合同風險[7]。創新中心在與外部合作過程中,在合作備忘錄、合作初步協議、正式合同文本的簽署過程中,也都伴隨著特定的合同風險。

1.2.3 海外市場政策環境風險

創新中心關于政策環境風險的認識程度將決定創新中心知識產權保護空間的大小及伸縮性。如果海外市場相關法律政策缺乏長期性和穩定性就會使風險產生突發化、短期化特征,使知識產權保護處于被動狀態,在知識產權開發、保護和運營方面帶來很多不確定性風險。

1.2.4 反壟斷風險

創新中心是否構成壟斷,關鍵在于創新中心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即創新中心對市場競爭是起到了促進作用還是阻礙作用。如果創新中心的形成促進了市場競爭,則創新中心沒有構成壟斷;反之相關執法機關會對創新中心的壟斷行為進行追究[8],如何規避反壟斷風險是組建鐵路技術創新中心時必須要考慮的風險挑戰。

1.2.5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運營風險

知識產權運營即通過實現知識產權價值得到收益,是通過技術創新產生知識產權,并加以保護和管理的目的所在。我國鐵路行業相關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缺乏制度與實踐經驗,而同時外方合作企業開展專利運營時間長,經驗豐富,雙方運營經驗不同,在對外運營方面,可能存在一系列的運營風險。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運營后的收益分配機制較難確定,創新中心初期如果采用“一事一議”的項目合作方式,使得每個項目的收益分配都可能不同,很難形成統一的收益分配標準,造成運營及收益分配可能波動很大。

面對以上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面臨的挑戰和風險,需要采取相應的對策和防范措施,并確定知識產權收益的分配方式,在此基礎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支撐創新中心技術創新工作。下面依次對知識產權挑戰風險對策和收益分配方式進行研究分析。

2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應對措施

為使創新中心在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方面能夠避免或降低前述的風險和挑戰,充分發揮出創新中心的積極意義,研究提出知識產權相關應對措施。

2.1 明確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架構及管理制度

構建由知識產權決策機構、管理機構、執行機構、咨詢機構組成的管理組織體系,建立適用于自身特殊情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對創新中心需要明確的知識產權原則性問題加以指明,統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標準與管理規范。

2.2 組建創新中心專利池

按照“自愿參與、互利共贏”的方針,圍繞鐵路核心技術領域,統一建立若干個可以集中進行許可授權的專利池,形成可以相互支撐的專利群體系;同時需要收集創新中心所開展技術創新工作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證專利池內的專利是鐵路行業的最新研發成果;同時定期刪除無效專利,確保專利池的有效性。

2.3 制定創新中心知識產權工作的戰略規劃

創新中心各參與方應該共同商定知識產權工作的相關戰略規劃以及專項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可以淡化差異,強化共同利益與工作目標,在充分分析內外部環境關系的基礎上,明確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工作的方向、策略和需求,使得創新中心能夠在各種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中充分發掘機會并加以利用[9]。

2.4 統籌開展海外潛在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布局與運用

創新中心各參與方應該制定創新中心知識產權工作的相關海外規劃,對國際鐵路項目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布局、風險預警與運營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對具體項目中涉及的技術貿易模式選擇、實施途徑、合作機制、本地化方案、風險管理等內容進行研究與分析,統籌規劃國際項目知識產權工作,積極保護創新中心以及中德雙方的自主科技創新成果,提高創新中心的國際核心競爭力[10]。

2.5 建立知識產權法律研究與定期跟蹤分析機制

創新中心應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環境研究,支撐中外雙方更好的開展科研合作。創新中心還應該針對技術創新所涵蓋的方向,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跟蹤以及分析機制,對全球鐵路產業的專利技術動向以及知識產權管理現狀進行跟蹤分析,形成知識產權動態報告,用以更好地指導中外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與保護。

2.6 制定知識產權考核與激勵機制

立足創新中心實際情況,根據中外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持有與管理現狀,積極制定合理考核指標,明確在創造階段的獎勵措施,并深入研究成果轉化階段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措施,同時研究出臺兼具創新性與實用性的激勵機制的配套措施或支撐政策,提高科研項目工作人員的工作與研發熱情,提高知識產權數量、質量與科技成果轉化率,實現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

2.7 建立知識產權風險防范體系與預警機制

在創新中心成立初期,應著力構建有效的知識產權風險防范體系,針對各類知識產權風險采取對應措施,確定創新中心各方的工作職責。在創新中心發展成熟階段,可以建立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并設立預警目標和制定相應的預警方案。

創建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風險防范體系,包括創新中心內部的各類規章制度,穩定的知識產權專業隊伍,以及對政府、行業組織、中介等外部力量的綜合運用,共同防范知識產權流失以及知識產權被侵權等風險[11]。

創新中心通過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相應的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和決策機構,依靠創新中心自身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借助外部知識產權管理力量收集查詢創新中心主要創新產品或主要技術創新方向的相關知識產權動態信息,并綜合進行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的統計以及分析工作,科學合理地建立與創新中心合作各方相適應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9],努力提升創新中心風險預警能力,實現實時動態監測,同時對風險進行度量和分級管理,并制定相對應的預警方案[8]。

2.8 建立創新中心知識產權運營機制

綜合考慮創新中心在知識產權運營方面所面臨的挑戰,建立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運營管理制度是創新中心的首要任務,明確涉及知識產權投資入股等運營工作涉及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與標準、知識產權收益分配原則等內容,督促各項目組及時建立項目的知識產權運營計劃。

3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收益及分配研究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的運營與收益、分配主要體現為創新中心雙方的利益共享機制,包括了通過專利運營獲取收益和在創新中心合作各方之間進行分配兩部分。

3.1 知識產權收益及分配理論分析

3.1.1 利益分享機制概述

利益分享機制是對知識產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主要按照知識價值進行分享收益。按照知識價值進行分配的核心是在知識創造過程中分工的基礎上,以知識的占有、配置、開發和使用來評價其所創造的貢獻大小,并進行相關的利益分配[12]。

3.1.2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

創新中心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的收益主要來源為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和投融資,在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計算時,要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價值的影響因素、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確定合理的收益比例等。

(1)價值影響因素。專利價值的影響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技術因素、經濟因素、風險因素、商品因素、企業因素等諸多方面。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均為技術方案,技術秘密價值的影響因素同樣包括法律因素、技術因素、經濟因素、風險因素等,由于技術秘密在法律上是商業秘密權,對其法律因素的考慮需根據其商業秘密性質進行。

(2)價值評估方法?,F階段專利價值主流的評估方法有3種:成本法、市場法以及收益法。成本法是指完成該專利知識產權重新創造過程所需要的全部投入成本,減去其陳舊貶值后的差值,最終以其作為所評估專利價值的一種方法;市場法是以與被評估專利相似或者具有可比性的專利的價值為依據,進而進行價值評估的方法;收益法是指通過評估該專利的未來預期收益并進行現值折算的一種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9]。收益法是價值評估中適用最廣的方法。

3.1.3 知識產權運營收費模式

根據鐵路產業創新中心的專利運營業務,涉及專利收益的項目包括專利的許可、轉讓和投融資3方面。

(1)專利許可的收益計算:專利許可費有固定使用費、浮動使用費、入門費加提成費3種計算方式。固定使用費是指當事人在許可合同中確定許可使用費的總額;浮動使用費是指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其使用的專利類型及數量、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量等,按一定計算方式分期向許可人支付使用費;入門費加提成費是當簽訂合同后,被許可方先預付一筆入門費,然后每年再按銷售金額或利潤來向權利人繳納浮動使用費。

(2)專利轉讓的收益計算:專利的轉讓沒有可參照的定價標準,一般是對專利進行價值評估后,通過雙方談判確定專利的轉讓價格。

(3)專利投融資的收益計算:將專利進行投融資前,一般經有評估資質的專門評估機構對專利價值進行評估確值,分為技術入股、知識產權引資及專利融資租賃。

3.2 創新中心合作企業間的利益分配方式

實現知識產權運營收益,需要對創新中心內外部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原則、分配流程和分配方案進行分析和確定。

3.2.1 分配原則

鐵路產業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收益將主要來源于專利許可活動,專利許可收益的科學合理分配對創新中心能否實現深入的可持續合作起著關鍵的支撐作用。專利許可收益分配要同時考慮鐵路產業創新中心成立前期合作各方已有的專利價值和在創新中心技術創新活動中產生的專利價值[13]。合理的創新中心專利許可收益分配方案可以保障合作各方企業專利許可活動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設計專利許可收益分配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分配方案要同時考慮鐵路產業創新中心各方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和實際貢獻[12]。

(2)分配方案需要同時滿足動態和合理的要求,可根據創新中心合作各方的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13]。

(3)分配系數的最終確定應充分綜合創新中心各企業的意見。

3.2.2 分配流程

依據上述的創新中心利益分配原則,鐵路產業創新中心的專利許可收益分配流程見圖1。

3.2.3 分配方案

創新中心發展過程中,創新中心合作各方既會貢獻已有專利,又會在技術創新過程中自主開發新專利或通過合作聯合開發新專利,并將新專利納入中心對外許可的專利包中,創新中心合作參與方既需要獲得固定部分的收益,同時又要獲得浮動部分的收益,因此,需針對不同的類型設計不同的許可分配方案,創新中心專利許可分配方案應該由分配權重確定依據及確定方式、分配系數確定依據及確定方式和專利許可收益等共同構成[13]。

圖1 創新中心專利許可收益分配流程

4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構建

創新中心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需要采用上述對策機制、防范措施,圍繞創新中心專利池,以知識產權工作戰略規劃和管理制度為基礎,法律研究與定期跟蹤分析機制、知識產權考核與激勵制度、知識產權運營機制、知識產權收益及分配機制、風險預警機制等有機結合,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才能避免或降低可能遇到的風險和挑戰,充分發揮出創新中心的積極意義: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結構見圖2。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為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提供指導性意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創新中心需要明確的知識產權原則性問題加以指明;法律研究與定期跟蹤分析機制、知識產權考核與激勵制度、知識產權運營機制、知識產權收益及分配機制圍繞創新中心專利池有序運行,是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其中知識產權運營機制、收益及分配機制相互支撐,保證各項目組的知識產權運營按照計劃正常進行;風險預警機制對風險因素進行實時動態監測、風險分級、制定預案,提升創新中心風險預警能力,為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圖2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結構

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的建立,可以提升我國鐵路行業在技術創新國際合作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避免在科技合作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潛在知識產權糾紛與風險,真正實現合作的共贏目的,同時保護國際合作各方以及創新中心在海外市場的合法權益,依托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積極圍繞高價值核心技術和產品聯合進行國內外知識產權布局,也可以更好地應對來自海外市場的競爭壓力,進一步實現經濟收益。

5 結束語

我國鐵路行業相關企業與國外軌道交通企業建立創新中心開展技術創新國際合作,只有建立科學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護聯合創新產生的科技成果,推動創新中心的良性運轉。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面臨來自外部環境和內部運行的挑戰和風險,針對多方面的挑戰和風險,需要制定創新中心知識產權工作戰略規劃、統籌海外市場知識產權布局、明確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考核與激勵機制、風險防范體系與預警機制、運營機制以及相互支撐的知識產權運營機制和知識產權收益及分配方式,并在這些對策和防范措施的基礎上,構建圍繞創新中心專利池的知識產權管理運行機制,在促進我國鐵路行業相關企業提升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同時,也能夠避免在科技合作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潛在知識產權糾紛與風險,真正實現合作共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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