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上海市范圍內從事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的經營者須持有《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這標志著上海市將正式進入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時代”。
為了規范酒類商品交易活動,加強酒類商品流通監督管理,保障酒類商品安全,2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未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酒類經營活動。
許可證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發放
辦法規定,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符合具有確保酒類商品質量與安全的經營(倉儲)場所和管理制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等條件,申領《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應具有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資金,以及與所經營酒類商品相匹配的倉儲場所,經營散裝酒的還應具有符合有關散裝食品經營要求的制度。
申請人應向經營地址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申請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區市場監管局將向申請人發放《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頒發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經審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區市場監管局將向申請人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為五年。申請人經營地址房屋租賃期不滿五年的,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區市場監管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后的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效期自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次日起算。
出現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酒類商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等情形的,區市場監管局將依法注銷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者將被納入信用監管
辦法規定,區市場監管局除負責轄區內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發放,還將對轄區內酒類商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管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酒類商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將依法對相關酒類商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酒類商品經營條件、要求,仍繼續從事酒類商品經營活動的,將依法進行處理。被許可人經營假冒偽劣酒類商品且情節嚴重的,區市場監管局將依法吊銷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還將建立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管理相關信息系統,納入統一審批和綜合監管平臺。區市場監管局將酒類商品經營的行政許可、監管、行政處罰等事項記入酒類商品經營者信用檔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酒類商品經營者將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孫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