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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商法》課程建設

2020-05-28 09:37李淑明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4期
關鍵詞:考核方式課程建設教學內容

李淑明

【摘 要】 《國際商法》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核心課程,課程建設應明確定位,引導學生構建完整的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商法框架體系和全球視野的法律思維;在教學內容方面應明確知識體系,增強層次性;在考核方式方面應推進多樣化,提升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關鍵詞】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商法;課程建設;教學內容;考核方式

一、《國際商法》的課程建設概述

《國際商法》課程建設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體系設計,即如何根據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需要和國際商法課程與國貿專業其他核心課程(諸如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結算、國際企業管理等課程)的內在關系而設計完善的知識體系,保證課程體系內在的邏輯性和對專業核心能力的支撐。二是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內容的安排,包括教學內容的安排、考核方式確定等。

二、《國際商法》課程體系設計

國際商法是指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強調的是各國企業之間從事商業活動,尤其是貿易和投資活動方面的法律規范。

1、《國際商法》課程的定位

《國際商法》課程主要目的是使學生掌握國際商法的基礎理論,理解法律在商事交易的作用,學會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商事交易,更重要的是構建完整的國際貿易相關的國際商法框架體系和全球視野的法律思維。

從目前法學專業開設的情況來看,《國際商法》講授更多的是法學原理、法學流派,缺乏與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務的密切聯系,也無法指導學生解決國家貿易糾紛。因此,結合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需要,對《國際商法》課程進行準確定位,明確《國際商法》課程與國貿專業其他核心課程的聯系,是對國際商法課程內容進行重構的基礎。

2、《國際商法》的知識體系

《國際商法》知識體系的主要來源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法。

(1)國際條約

現狀:各國締約的有關國際商事的國際條約或公約是國際商法的重要淵源,目前的國際公約的內容已經涵蓋國際貨物買賣、國際運輸、票據、知識產權等方面。目前《國際商法》課程主要涉及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決公約》;《漢堡規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等等。

建議: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增加,經濟全球化趨勢日趨明顯,全球的人員、商品、資本、技術和服務的流動在不斷加劇,各國之間、地區之間、企業之間以及國民之間都將面臨著不斷增加的經濟糾紛和法律沖突。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不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而更加突出表現為一個法律問題,如何構建與全球接軌的國際商法體系已經成為更好地推動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保障。國際條約依然是最重要的國際商法淵源,所以《國際商法》課程不僅要要重視國家條約部分的講授,更要重視條約知識的應用。

也就是說,除了實體法的學習,也要重視程序法,在模擬程序中讓學生熟悉自己學過的法律知識,建立完整的國際商法思維。從程序法上看:國內的爭端最終依靠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訴訟是基于國家主權,采用跨國訴訟解決糾紛要面對大量的涉外司法管轄的國際沖突、證據審查、證人作證等問題。即使最終法律做出判決,也依然要面臨各國對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司法文書送達以及司法協助請求等問題。所以,跨國貿易糾紛主要是通過仲裁方式來解決,因此,《國際商法》課程應當含有仲裁法的相關內容,并且學生應該熟悉仲裁的程序,通過模擬仲裁,學生可以通過具體案例了解國際糾紛的法律適用、程序、執行,提高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

(2)國際慣例

現狀:國際慣例本身不具有當然的約束力,經過當事人協商采用,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涉及的主要慣例包括:《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托收統一規則》;《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等。

建議:以上國際慣例的內容基本屬于《國際貿易實務》和《國際結算》的授課范圍,故《國際商法》課程不在贅述,讓學生了解《國際商法》課程與實務課程和結算課程的聯系,幫助學生建立整個國際商法的框架體系即可。

(3)國內法

現狀:國內法主要是指各國商法和判例,國際條約和慣例不能調整國際商事各個領域中的一切問題,而且即使現有的國際商事條約和慣例也尚未被所有的國家一致承認和使用,所以國內法仍在國際商法中占有重有地位,目前,對國際商法影響最大的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淵源。

傳統的《國際商法》課程國內法部分主要分析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的主要國家諸如英、美、德、法、日在具體立法上的區別,以及各國不同法律學派的區別。但是作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學生,前期并沒有法律相關的前置課程,在不了解基本法律知識的情況下直接講述各個主要國家的立法的區別,對學生來說有一定的難度,因此中國商事法律知識的提前講授格外重要。

而且,各國在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從政治上看,各國由于民族、種族、宗教的不同而在立法形式各有區別;從經濟上看,發達國家比不發達國家立法和執法的制度更完善,從法律上看,不光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本質區別,即使在大陸法系國家之間也存在較大的差距。所以,應該針對性選擇有代表性的國家的國內法與中國立法進行全面的對比,而不是零散的羅列多數國家的個別法律規定的不同,如此能更好地培養學生的整體思維。

建議:(1)在講授國際條約、其他國家國內法之前首先要讓學生了解中國在相關領域的法律規定,一方面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另一方面,學生可以更好的對比中國法律體系與國際條約和其他國家國內法的區別。也就是說,有必要將中國的國內法作為國際商法的授課內容。

(2)在國際條約難以統一的領域,世界主要國家的國內法的規定就至關重要,相對比與傳統《國際商法》國內法內容主要講說英、美、德、法各個國家個別知識點區別而言,選定一個被全球普遍接受或認可的國家的國內法與中國立法對比更有針對性。例如:例如票據方面,對比中國票據法與英國票據法,產品責任方面,對比中國產品質量法和美國產品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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