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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道德與法律的界限

2020-06-29 09:58賈歡
大眾科學·中旬 2020年7期
關鍵詞:界限關系沖突

賈歡

摘要: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直是備受學界關注的問題,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明確法律與道德兩者的關系,合理確定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減少沖突的發生,更好的將兩者結合,為法治社會做貢獻,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法律;道德;關系;沖突;界限

一、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道德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經歷了數千年的發展,具有民族性、歷史性和時代性,其歷史性體現為不同的時代性,不同的時代性匯聚成為其歷史性。道德具有自律性,與法律不同,道德義務需要行為人自愿地認同社會道德規范,主動的律己,而不是被動的服從,從而將外在的道德要求轉變為自身內心所遵從的自主行動。道德的這些特性又決定了道德的模糊性、多元性和缺乏外在強制力的特征。因而,非道德不好,而是道德不能,在某些具體情況下,道德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和道德在產生方式、表現形式、實現方式、調整范圍、評價尺度、權利義務的特點等方面存在著不同,只有更好地將兩者相結合才能促進社會的更好的發展。

法律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從人們可以怎樣行為、不得怎樣行為以及應當或必須怎樣行為幾個方面規定人們的一般行為模式。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權威性。這一特征使其與其他社會規范,如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其他社會組織、規章以及習慣禮儀等區別開來。當法律與道德、宗教、政策等發生沖突時,法律具有更大的權威性。同時,與道德規范以及主要通過精神約束的方式遵守的宗教規范不同,法律有著特殊的強制性和操作的程序性,法律實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是國家的強制力,這一特征也是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

法律與道德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之間相互影響、相互滲透。道德可以促進法律的實施,且在法律建設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可以彌補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的不足。法律將道德的某些原則和要求加以確認,將一部分道德上升為法律義務,體現了對道德一定范圍的確認,這是道德法律化的體現。它不僅能夠有效地促使人們自覺地遵守道德的信念、原則,維護社會秩序,而且推動了道德更新與進步,改善了社會的精神風貌。但是我們對于法律道德化,應該把握一個有限的度。道德法律化應當在道德曲線上采用一個“中庸”的標準,即照顧和反映普通社會成員的基本道德要求,為社會普遍認同,既不可拔高也不可降低道德標準。

二、道德與法律的沖突體現

一般情況下來看,符合道德的行為通常不會違反法律,符合法律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違反道德。但由于兩者調整范圍的不完全一致,兩種社會規范本身的差異,使得法與道德時常處于相互沖突之中。隨著社會發展加速,這類沖突在立法與司法方面尤為明顯。

(一)道德與法律在立法上的沖突體現。法律的合法性不能夠過度依賴合乎道德的程度,但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又不得不對法律的正義性進行考慮。如今,道德法律化的趨勢在我國的立法過程中表現的越來越明顯。這是由于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正在發生著大的變革,道德范圍也在隨著時代的變化而作出調整。一系列類似道德綁架,道德滑坡這類詞頻頻出現。2008年《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中規定,乘客應主動讓位給老人、孕婦等特殊乘客,如果不履行義務,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并予以罰款。很多市民聽說后提出了異議,存在“義務”屬性,“道德義務”一詞犯了邏輯上的錯誤,本身不應存在。2012 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而2013 年制定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也將“?;丶铱纯础币幎榱艘豁椃闪x務。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其中保障救助義務的好人法再次引發熱議。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可能帶來好的社會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一部分群體的合法權益,但也不一定會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有可能會帶來“道德強制”。若無限地夸大法律的作用,用法律手段過多的干預道德行為,反而會侵犯公民的正當權益。

由此可見,將道德法律化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度,我們應當合理的把握好這個度,既要賦予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以適當的法律強制力,進一步強化、實現、維護道德規范,又要防止法律過度干預道德。適當的將道德法律化的行為的本質在于“揚善”,側重于將美德傳承和發揚光大,而不應該側重于用法律規制不履行“道德義務”的人,使其受到懲罰。法律是否應當維護道德?法律應當是盡量對社會中投機行為的抑制而非縱容。國家和法律在很多道德價值問題上應該是中立的,不應以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形式去強制推行任何一種意識形態、宗教信仰、道德教化或世界觀、人生觀。

(二)道德與法律在司法上的沖突體現。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同樣也存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且表現的越來越明顯。例如,在我國,安樂死目前還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我國并未實現安樂死的合法化。如何處理安樂死的案件隨之成為了我國一個較大爭議的問題,法院對安樂死案件的判決也未有一個確定的標準。1986年我國發生了第一起安樂死案件,即1986年6月23日王某殺母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另一起安樂死案件2012年孝子殺母案,2011年5月16日,鄧建明因為給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母親購買農藥助其安樂死而成為全國媒體的關注的焦點。2012年5月30日,時隔一年多,被告最終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這兩起案件均發生在我國,但我們可以看到兩起案件的最終判決一起是無罪,而另一起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電影《我不是藥神》票房過億,這個電影取材真實的故事原型的主人公陸勇應代購仿制藥被檢察院以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兩個罪名提起公訴。后幾百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對其免于處罰,檢察院最終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且法院認為若認定陸勇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因而作出準許裁定。

2018年深圳研究人員賀建奎曾宣布2018年11月將在中國“健康”誕生一對基因編輯嬰兒。這一消息一經公布便引發了群眾的強烈質疑??茖W技術正在為人們帶來巨大的便利,也增加了人們的幸福感,以及對未來生活的美好向往。但是,科學家們的科學研究一旦涉及到生命安全與倫理道德,則應當嚴格遵守相應的學術規范、學術倫理,不可跨越雷池一步,否則,對人們帶來的危害是難以預料的??茖W技術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也帶來相應的風險,其應用也應當嚴格遵守相應的規范,在科學倫理前止步。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前沿科技的深入研究,完善法規并加強監管。

三、道德與法律的界限

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而道德從文化孕育而來,是人們內心遵從的規范。每個人遵從道德底線的標準不同,一個行為在不同的道德觀念下會有不同的結論,這都取決于具體社會的道德觀念和認同,很難籠統地說它就屬于法律問題或道德問題 。

界定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界限,不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穩定,還可以有效地保護社會的倫理道德,防止所謂的“道德滑坡”、“道德綁架”等等行為,使得人們在遵守法律的同時,有意識去履行道德義務。道德與法律的界定主要就是指這個“度”應該如何劃分,如何把握好這個“度”,既要賦予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以適當的法律強制力又要防止法律過度干預道德。而這個“度”,筆者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在個案中考察分析,在具體案件中確定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界限時,應當以社會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標準。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秩序,維持社會穩定,當然道德也對社會穩定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道德則更偏向于對社會倫理關系的維護。一個行為是否歸入到法律中去,必須考慮的是不實施該行為是否對社會最基本的秩序產生影響。如果一個行為的實施并不會影響到社會基本秩序,我們則不會將其歸屬到法律義務中去,此行為則很可能被歸入到道德義務的范疇。

二是道德義務的履行完全出于行為人自愿,這一點不同于法律義務,法律義務則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的,不應當過多干預道德義務,可以采用教育、宣傳、嘉獎等方式鼓勵道德義務的履行。法律是成文的規范,具有權威性,應當保持其特有的特性,不能機械地將法律義務上升為道德義務,對道德義務的履行強加干涉。但是可以使用加強道德教育和建設,對履行道德義務的行為進行獎勵,表揚先進樹立榜樣,培養人們的道德觀念。例如,前幾年發生的見老人摔倒無人救助事件、“小悅悅”事件中人們不予救助的行為,人們可以對其進行道德譴責,但法律無法對不履行道德義務的行為進行限制。

三是應當考慮社會的總體效果。判斷法律與道德的界限,認為一個案件中該不該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時,應當考慮社會總體的效果評價,法律與道德的界定應當將預期社會總體效果考慮在內。例如,陸勇一案的處理結果,沅江市檢察院最終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且法院認為若認定陸勇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因而作出準許裁定。 在此案件中,這里撤回起訴的決定不僅是考慮了一定的人文道德因素,同時也考慮到了社會的總體效果,陸勇的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挽救數百名身患白血病的患者,出發點是挽救多名白血病患者的生命,如果司法機關將其行為認定為犯罪,恰恰是違背了法律的初衷,沒有真正做到良法善治,人們會對法律感到失望。因而,筆者認為界定兩者界限的同時,社會總體效果這一因素應當被考慮在內。

四、小結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只會愈來愈密切,分清兩者的界限而非模糊兩者范圍,對我國立法以及司法等方面的完善,以及對法治社會的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只有將法律中的道德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規范性道德,才是順應社會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綜上所述,實現國家和社會的依法有序治理,推動法治社會建設,進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與道德是兩個必不可少的“有力武器”,兩者并非對立關系,而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法律作為一個國家的治國方略和手段,是具有其獨特性和排他性的,我們既要確立法律的至上權威,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和規范社會生活的指導方針和根本準則,同時又要重視道德的重要性。因而,發揮好法律的規范作用的同時也要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才能實現社會的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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