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析公司法對弱勢股東的保護

2020-07-07 09:34金榮軍
法制與社會 2020年17期
關鍵詞:公司法保護

關鍵詞 公司法 弱勢股東 保護

作者簡介:金榮軍,江蘇正新律師事務所。

中圖分類號: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51

一、 弱勢股東權益的保護

(一)弱勢股東權利受到限制

相較于先前幾個版本的公司法,新公司法針對弱勢股東所具有的累積投票權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仍然處于較為劣勢的地位,與此同時,國家對于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也較為缺失:首先,對弱勢股東而言,相關法律業已將累積投票以及相關權利下放至公司層面,然而在對大股東的約束方面仍然略顯不足,造成了大股東可以利用法律的空白對相關規定的落地進行干預。與此同時,相關法律規定也缺乏與之匹配的效力。其次,對于企業層面的股東投票而言,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確保股東權利在合理范圍內進行許可。然而,這些內容在《公司法》中并沒有得到體現。而在知情權方面,公司法的革新使得各方面呈現出不斷完善的趨勢,弱勢股東的地位以及權利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然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過多地掌握公司內部信息可能會造成公司信息的泄露,這也要求對股東的知情權需要作形式的劃分,在處理這方面問題時應該盡量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不同形式的公司賦予不同的管理制度,從而實現對股權權益最大限度地保障。[1]

(二)股東義務規定存在片面性

我國存在多種不同形式的公司,但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亦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企業的控制權是由股東所持股份所決定的,因此在日常運營中,大股東以及董事會對企業的事務進行決策。然而對于眾多弱勢股東而言,他們的利益并沒有被放在公司層面進行考慮和關注,控股股東往往將個人意識強加給企業,從而造成弱勢股權利益被侵害,甚至控股股東可以動用自己所掌握的權利對弱勢股東進行打壓,謀取一己私利??紤]到大股東所實施方法的多樣性,通過法律不能全部得到約束,這主要是源于權權利的不對等,故此在立法過程中應該針對弱勢股東的質詢權進行更為強勢的規定,而此前的法律條款中對于弱勢股東的該項權利規定過于單一,只有通過合理的質詢權才能有效地保護弱勢股東的權益。故此,在《公司法》中應該要求大股東履行誠信義務,這也有助于限制大股東的主動權利行使受到限制,使得侵害弱勢股東的行為得到約束,能夠更加公平、公正的對待中小股東,反過來,當弱勢股東的權益受到大股東侵害時,也能夠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依法維權。[2-3] 當控股股東對弱勢股東權益進行危害時,弱勢股東可以借助相關法律武器來保證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維護權利的常規手段有法律訴訟,可以根據方式將其劃分為直接訴訟與代理訴訟?;谀壳暗男Ч麃砜?,弱勢股東通常會選擇采取直接的法律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股東股利分配與股份回購制度不合理

我國的法律中盡管對公司進行股東分派紅利進行了規定,要求公司需要基于出資額進行分紅,然而此時大股東可以對董事會進行控制,要求其變更原有的財務或會計信息,發布企業從而盈利的信息,從而出現無法派發股東紅利的情形,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未進行規定。故此,需要對弱勢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進行強化,基于對企業全年盈利狀況有一個全面真實的了解后,中小股東應該向大股東明確要求派發紅利,這有助于確保不同股東的正當收益。[4]如果企業陷入嚴重虧損的情況而無法繼續維持經營時,弱勢股東在股份回購方面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問題主要體現在相關規定過于苛刻,并沒有針對股東回購資格進行較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過程中,弱勢股東會遭遇大股東的傾軋而無法獲得資格,最終造成弱勢股東的損失無法挽回,當企業運營穩定,持續盈利時,考慮到相關規定連續盈利五年不派發紅利的時間規定使得弱勢股東持續處于劣勢當中,而大股東則可以通過多種手段來阻止弱勢股東獲得投資回報,從而使得相關規定無法得到貫徹落實。除此以外,當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而處于嚴重虧損,必須進行解散或重組時,就目前企業的解散制度來看,僅有部分股東能夠在企業面臨困難時進行相關訴訟,這就使得能夠進行訴訟的范圍過于狹窄,造成實踐過程中大股東傾軋弱勢股東的情況出現,相應的司法約束也無法實施。盡管存在司法救濟能夠幫助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完成企業的退出,然而大股東存在濫用權力傾軋弱勢股東的情況時,弱勢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就無法通過相對合理的價格進行轉讓,這些問題迫使我國相關法律在企業解散制度上進行更加完善的規定。

二、保護弱勢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性

盡管弱勢股東在企業中所持有的股票份額相對較少,然而弱勢股東對于企業而言仍然擁有至關重要的地位,企業不能輕視弱勢股東的地位與作用,企業應該賦予弱勢股東足夠的地位,以及與之相匹配的權益。首先,在企業的發展與壯大過程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做到股權平等,大股東通常會將自身權益凌駕于弱勢股東之上,這也就等同于實踐過程中并沒有履行股東平等的原則。這對于企業的發展與經營都將造成極為負面的影響。其次,大股東擁有相對較多的資源,這就使得大股東制造虛假信息的難度大大降低,而一旦他們發布虛假信息,那么弱勢股東的權益將受到極大的影響。再次,實現弱勢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以及面向未來的發展需求,確保弱勢股東在企業中的合法權益能夠更好的為企業提供資源支撐,讓企業擁有更為堅實的背景與基礎。故此,合理保護弱勢股東權益對于企業發展以及營商環境的優化都起到了重要意義。

三、法律優化革新對弱勢股東權益的保護

(一)強化股東權益

第一,通過將累積制度引入到股東大會表決機制當中,基于相關規定,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選擇采納累積投票制,分別是股東大會決議以及公司章程,進而在董事以及監事選舉上采用累積投票制。相關決議的頒布實施能夠幫助弱勢股東利用相關會議選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主體,這樣有助于弱勢股東在企業運營過程中更多地闡述自己的思想,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參與到企業的商業運營當中。此外《公司法》在加入累積投票制度后,也保留了代理投票制度,這種情況的出現使得弱勢股東在進行相關決議的表決過程中能夠更好的體現出他們的凝聚力,與此同時弱勢股東聯合起來的力量有助于他們抵御大股東的優勢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手段與法律措施。對于特殊事項中關于限制股東表決權的條款中,《公司法》則在第104條第二款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弱勢股東可以利用這些條款進行權利的維護。[5]伴隨著這一條款的隱現,使得某些存在不確定性的特殊事項對于弱勢股東的影響降至最低,通過對為企業法案表決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廣泛吸納各級股東的意見,從而確保企業決議的正確性以及各級股東權益的保證。這一條款的出現是由于特殊事項可能會對上市公司造成極為顯著地影響,從而造成弱勢股東利益的損失,故此在進行這些決議表決過程中要更加審慎,吸納更多的意見,這就使得多數表決不再適用?!豆痉ā返?22條條款基于對控股股東的股權優勢的限制,避免控股股東擅自進行有利于自己的決策,從而完成對弱勢股東權益的保障。

(二)確保股東各項權利

股東通過出資而成為企業的投資者,因此他們對企業的運營情況擁有知情權,例如企業的經營運轉信息以及財務報表信息,但是在實踐操作當中,企業都處于大股東的控制之下,而弱勢股東的相關企業權益被剝奪,部分企業為了能夠確保大股東對企業運行的干預,甚至會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篡改。而今的情況,《公司法》對于股東的各項權利進行了重新的界定,與此同時,大股東的行為也受到了更好地制約,要求企業更加重視各級股東對企業運營所提出的針對性問題,企業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給出答復。一旦出現企業拒絕向股東披露的情況,那么股東可以訴諸法律或向各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此外,公司予所有股東進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力,同時能夠對企業的經營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對企業的運營進行質詢。這些都能夠幫助弱勢股東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重大事務進行了解與掌握,一旦發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那么他們就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護。[6]

(三)針對股東退出機制進行優化

相較于新《公司法》而言,原有的法律法規要求股東在進行企業投資后不能抽回資本,這也造成了企業日常運用過程中,企業的各項決策與經營事項都由大股東來進行決定,中小股東缺乏話語權。然而在全新的公司法當中,據此進行了全新的規定,使得股東的退出機制更加完善、健全。例如,在新法案中,第74條中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股東可以進行退出的選擇,弱勢股東同時擁有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以及股份收購的請求權。這些法律條款的出臺與完善使得弱勢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應有的保障,使得弱勢群體能夠更好的應對來自于大股東的壓力,限制他們不利于企業經營以及自身權益維護的行為。

四、結論

基于以上的分析與研究,弱勢股東的合法權利在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中應該受到重視。公司法針對于投票機制進行了全新的變革,強化了企業股東的知情權,同時在股東相應的退出機制上也得到了相當的完善,這些法案的完善都更好的保護了弱勢股東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提供的堅實的后盾,使得他們不再有后顧之憂,同時也更好的穩定了市場經濟,確保企業處于良好的運轉之中。

參考文獻:

[1]吳高臣.目標公司小股東的法律保護———以要約收購為背景[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13.

[2]李建偉.公司制度、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3]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李杭錦.論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7(5): 112-113.

[6]葉文文.論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6(36): 105-106.

猜你喜歡
公司法保護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評注(有限公司股東姓名登記的對抗力)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基于Web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土族盤繡電子商務平臺的設計與實現
芻議增強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效途
淺談遺址公園的保護
反滲透長期停用保護方法的探索
公司的合同解釋與公司法的價值分析
認繳制視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
韓國公司法的最新發展動向
卷首語:《公司法》與《證券法》修改應該聯動進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