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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區矯正審前調查評估制度的法理學分析

2020-07-07 09:34齊志俠
法制與社會 2020年17期
關鍵詞:理論分析社區矯正法理學

關鍵詞 審前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 法理學 理論分析

作者簡介:齊志俠,吉林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學理論。

中圖分類號: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62

一、社區矯正審前調查評估制度

社區矯正的理念可追溯至19世紀末的行刑社會化思想,其主要指以非監禁刑罰的手段來改造犯罪人的人格。在我國,社區矯正由專門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社區中對罪犯實行非監禁刑罰,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教育、監管和幫扶等手段,矯正行為人的心理和行為,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這項制度在我國自2003年試點實施開始,經過幾個階段十余年的發展和完善,各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進步。據統計,截止至2019年11月底,全國各地社區矯正機構累計接收矯正對象478萬人,累計解除矯正對象411萬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達67萬人,而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的再犯罪率也一直處于較低水平。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我國首部《社區矯正法》,這部以促使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為目的的法律將于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審前調查評估制度是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起始環節,在歐美國家被稱為人格調查制度或品格調查制度,它在體系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需要多部門配合才能完成。該項制度是由委托機關向被委托機關發函委托調査并評估,在法院審判前對可能被判處社區矯正的對象進行的社會調査,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主要調査罪犯居所情況、一貫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等各方面的綜合情況,并形成評估意見,為法院裁判提供重要參考。在國外,此項制度被稱為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査,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的該項制度已趨于完善。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審前調查評估制度常常被認為只是社區矯正制度的一個配套制度,在法律法規、程序執行、保障監督和人員隊伍等方面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導致此項工作存在流于形式的情況,影響矯正效果,給社區矯正工作的建設和開展造成了阻礙。因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研究和科學實踐的基礎上不斷進行完善,使其在刑事司法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對調查評估制度應用的相關問題不斷進行研究與思考,以適應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困難。

在我國,社區矯正審前調查評估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近些年來,有關該制度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相繼出臺,這也說明該項制度將越來越受到重視。本文將以社區矯正審前調查評估制度為研究對象,對我國此項工作現狀進行分析,以法理學視角剖析該項制度,通過將我國此項制度實際存在的問題和對相關法理依據的深刻分析相結合,提出完善我國審前調查評估制度的對策和建議。希望通過對此項制度的完善,更好地推進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良好發展,并以此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二、社區矯正審前調查評估制度的法理依據

(一)行刑社會化理論

行刑社會化是指綜合考慮執行刑罰的目的為罪犯的再社會化與監禁刑的種種弊端,使輕刑犯在社會中接受教育和改造,而對于罪行較重需要監禁的重刑犯也應使其盡可能多地接觸社會,為最終順利回歸社會奠定基礎。在我國,行刑社會化理論的觀念隨著時間推移逐漸被接受并作為一項重要的行刑原則和基本理念應用在司法實踐當中。行刑社會化理論起源于近代,隨著學者們對刑罰執行方面的問題的深入研究,為行刑社會化理論注入了深厚的理論基礎,該理論也不斷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在其發展過程中,吸收了教育刑罰理論、再社會化理論、行刑經濟化理論及刑罰人道化理論等思想的精髓。教育刑罰理論的實質就是罪犯的再社會化,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僅在于懲罰,而在于教育和改造,降低或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從而提高其重新回歸社會的可能性。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和人類文化的進步,人們對于長期占據刑罰執行核心位置的報應刑理念逐步弱化,轉而倡導刑罰的目的應當更加注重矯正犯罪而非單純懲罰犯罪。另一方面,監禁刑的弊端也逐漸顯現,羈押壓力、易發生交叉感染、犯人脫離社會以及再犯罪率高等。而行刑社會化的實現有助于緩解或解決以上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過調查評估,將輕刑犯置于較為寬松的社區環境下接受教育和改造,接受政府機關和社區居民的監督并逐步融入社會。因此,將行刑社會化理論與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加強審前調查評估工作的力度和權威性,能夠促進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二)刑罰個別化理論

刑罰個別化與之相對的概念是刑罰一般化,但刑罰個別化并非對其的否定,而是以刑罰一般化為前提而存在。刑罰個別化是指根據犯罪人人格進行價值評價,要求審判人員綜合考慮其生活環境、社會危害程度、自身素質及成長經歷等特征,主張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以實現刑罰所追求的價值。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人,社區矯正的對象作為接受刑罰的特殊群體也是如此,他們都各自具有獨特的人格特征。刑罰個別化理論的基礎正是行為人的個體差異,這使得該理論成為社區矯正工作的必然選擇。

刑罰個別化理論主張采用針對性矯正方式,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對不同的犯罪人員區別對待。在此過程中,最為困難的是對人身危險性的評估,如果不能正確評估將出現刑罰適用上的偏差。若兩個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均為初犯,都達到了對被害人造成輕傷的社會危害程度,但一人是主動挑釁,且該人平日游手好閑、經常尋釁滋事,另一人系家人被言語挑釁在先,忍無可忍才實施傷害行為且平日遵紀守法并無不良口碑。如果僅僅根據造成相同危害結果就處以相同刑罰,恐怕此種判決結果難稱公平,更加難以符合我國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見,刑罰個別化理論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隨著刑罰個別化理論深入人心,在其它各個國家人格調查制度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美國、德國和日本等國均已實行。而且在各國的未成年法律中,都明文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人格調查,并以此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在我國,審前調查評估制度作為社區矯正的前置程序,能夠滿足刑罰個別化的需要并為社區矯正對象的人格塑造和再社會化創造條件。

(三)人格責任論

人格責任論發端于二戰前,源于行為責任論與性格責任論。人格責任論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不僅是每個具體的犯罪行為,還是每個行為人內在的性格。人類受到自身素質和生存環境的制約,但具有在這種制約下行為的自由,在一定條件下甚至能支配制約。戰后致力于發展人格責任論的團藤重光博士認為行為責任與性格責任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行為責任表現了一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性格責任則體現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他認為應當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該統一體稱為人格責任。由此可見,只有站在將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統一的角度,才能揭示責任的本質。

行為是受到行為人人格支配的,而并非孤立的。不同行為人實施的相同或相近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可能是相當的,但因為具有習慣性還是偶然性的差異或者說主觀惡性的不同,所體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也是不同的,因此將人格責任論引入到司法實踐當中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具有重要的意義。被審判機關擬判處社區矯正的對象各自具有其特殊的人格特征。例如,慣犯與初犯或偶犯相比較而言,更易再犯,難以矯正,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社區矯正制度。除此之外,犯罪行為受外界環境影響大而受個人意志影響小的行為人責任也相對較小。正因為不同行為人有著不同的人格特征,因此根據人格責任理論,在審判前通過社會調查評估的方式對潛在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全面的了解顯得尤為必要。

三、法理學視角下我國審前調查評估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我國目前調查評估制度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運用,雖然能夠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這項工作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形成規范化的標準,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調查評估工作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這樣才能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從而保證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和綜合性,幫助每個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

在社區矯正制度中運用調查評估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據其獨特的人格和性格特征對癥下藥,矯治其犯罪心理。因此,調查評估工作中的調查內容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調查評估一般由人民法院向司法機關發委托調查評估函發起,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調查后給出最終的評估意見,并以調查評估意見書的形式反饋給人民法院。該意見書中僅包含針對調查對象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意見,并沒有對具體調查了哪些內容予以明確,也沒有對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理由予以說明。除此之外,審判機關是否必須采納該評估意見也沒有明確規定,完全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這就導致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只能依靠客觀案情與主觀印象來判斷,并沒有其他能夠體現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信息作為參考,調查評估工作的作用與價值也因此大打折扣。根據人格責任論,確定一個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需要對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行綜合性考量,由此看來司法機關經過調查后形成的評估意見書并未給法官提供關于調查對象系統而全面的信息。關于犯罪人人格調查的內容,一般應當是能夠證明其人身危險性的有關事項,首先是犯罪人的基本情況,一般指犯罪人的年齡、生活現狀、心理狀況、健康狀況、工作、教育程度及道德觀念等;其次是針對犯罪與違法行為的調查,考慮犯罪人在犯罪前的種種表現以及犯罪后的犯罪態度,不僅有助于認識其為什么會犯罪,而且還會有助于判斷其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除此之外,還應當通過與本人及其家屬、鄰居等以會見方式進行的社會調查,調查內容一般包括居住地、家庭關系、婚姻狀況、生活習慣、工作態度、與同學或同事的關系、與鄰里關系是否和睦等內容。最后,調查人員還應當通過電話、走訪等方式向其家屬、鄰居、同事或教師了解情況,以便核實之前調查的內容是否屬實。

我國目前雖然已經實行審前調查評估制度,在判處緩刑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會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查走訪工作,但這些調查往往是淺嘗輒止,流于形式,只要其居住地等基本信息沒有什么疑問就不再調查什么了。而以英美日等國為代表的該項制度趨于完善的國家的法律中,通常明文規定對犯罪人進行人格調查,并以此作為審判的基礎,可見,將調查評估的結果作為審判的重要依據這一觀念在當今世界已被普遍認可。1950年,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第12次會議在海牙舉行,會議議題即是關于為幫助裁判官給予犯人適當的處置,在宣判前進行一些調查是否為適當的方法,會議上明確指出:“刑罰的裁判,不只是處罰犯人而已,而是為了預防累犯,盡可能矯正犯人,使他能夠再經營適當的社會生活?!睋宋覀兛梢缘贸鼋Y論,單純憑借犯罪的具體事實來決定或輕或重的刑罰手段是不夠的,應該知道犯人的個性及其行為環境,來預料其接受社區矯正處罰的效果。人們應該普遍接受的行刑目的,除了懲罰,還應該包含矯正與預防。

參考文獻:

[1]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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