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隨著網絡直播的興起,越來越多的未成年網民成了一些網紅主播的粉絲。給主播“打賞”的未成年人越來越多,因未成年人“打賞”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針對未成年人“打賞”亂象,網絡直播平臺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孩子家長要求退回“打賞”的要求,平臺往往選擇“打太極”,或是推托,或是僅退一部分錢款了事。
“打賞”是直播平臺盈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直播平臺自然沒有動力規范“打賞”模式,防范未成年隨意“打賞”?,F在最高法明確,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直播打賞,法院應支持返還。這讓直播平臺無法再推諉自身責任,無法再以監護人應擔責等理由拒絕返還“打賞”錢款,從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盡好監管之責。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與認知能力欠缺,各種網絡直播的付費內容又對他們有吸引力,而便捷的支付方式也讓他們的支付沒有阻礙。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費,顯然不應由他們自己 “埋單”,也不能完全讓他們的家長 “埋單”,直播平臺應承擔更多責任。這樣才能倒逼直播平臺規范管理,比如針對未成年人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未成年用戶的消費行為進行規范,防止他們非理性消費。
當然,對于廣大家長來說,對未成年孩子也要監管到位,要引導與培養孩子更為積極健康的興趣愛好,要加強對錢財的管理,防范孩子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等進行非理性消費等。
針對未成年人的“打賞”,法院支持返還,這是對未成年人的必要保護。通過各方形成合力,共同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