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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貪污賄賂罪實務問題的精解佳作

2020-08-15 04:05
江淮法治 2020年10期
關鍵詞:公款實務裁判

作者:羅開卷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0年03月

定價:86.00元

《貪污賄賂罪實務精解》是一本對貪污賄賂罪實務問題所作的系統、深入研究的佳作。全書分為8章,既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等常見貪污賄賂犯罪作了深入探討,又對職務犯罪主要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法定量刑情節“索賄、自首、立功、坦白”等的認定規則作了有益探索。書末還以表格形式,精心整理與細致列出涉及貪污賄賂罪18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方便讀者快捷適用法律。

筆者認為該書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特點:一是視角新。人民群眾對腐敗深惡痛絕。腐敗犯罪主要表現為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其中貪污賄賂犯罪最為常見多發。為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罪立法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2016年“兩高”聯合頒布了司法解釋,明確貪污賄賂罪及關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首部反腐敗國家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該書契合新時代背景,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要求,立足新法及最新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比較分析了貪污賄賂罪主要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和監察對象“公職人員”之異同,得出公職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又最主要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結論。該書研究成果必將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持續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促進貪污賄賂罪法律適用統一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內容實。該書取名 “實務精解”,名副其實。全書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務,尋求理論和實踐的最佳結合,緊緊圍繞實踐中已經影響和容易影響貪污賄賂罪法律適用統一的疑難復雜新類型問題,游刃于問題與理論、規范之間,提出解決問題尤其是促進法律適用統一的裁判規則和方法,盡是“干貨”。一方面注重歸納、提煉實務經驗,形成規則和方法,指導、規范、解決“類案”問題。如就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所歸納的“三步驟”,即“第一步看職責是否從事公務、第二步看委派主體是否具有委派資格、第三步看有無法律的明確規定”,系在既有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一類問題的實務經驗的高度凝煉,對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無疑具有重要的規范論和方法論意義。另一方面以爭議問題為切入點,透過現象看本質,努力探尋理論根基。如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本人或者與本人有共同經濟利益關系人所有或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企業使用,是否屬于立法解釋規定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情形?對此,該書認為用款單位特殊,該情形應視為謀取個人利益,屬于公款私用,以挪用公款論處。事實上,因為行為人與用款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故該種“單位對單位”挪款行為本身就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即公款私用,作者較好地把握了行為本質。

三是說理強。法律是一門需要辨法析理的藝術,使勝敗皆服。尤其是刑事審判,需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強化裁判說理,使裁判結果“接地氣”,具有生命力。該書作者立足審判實踐,兼顧經驗和邏輯,提出了諸多裁判規則和方法,論證嚴密,說服力強。如“索賄”的認定,除主動要求對方給予財物外是否需要給對方形成心理強制,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實踐中亦存在不同做法。對此,作者先從詞義入手,得出“索取”包括但不限于“勒索”;再具體分析,即對勒索財物的除主動要求外還需形成心理強制,但對一般索賄,基于其最大特點是“主動性”,并考慮刑法沒有附加其他條件,從便于可操作性角度,提出“主動要求對方給予財物即可認定為索賄”這一規則。筆者認為該論證具有說服力。

該書無疑是實務領域的一部力作,對監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律師辦理案件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法學教學科研人員研習法律、對社會公眾學習法律知識亦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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