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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對法律行業的影響

2020-09-10 09:55潘佳妮
看世界·學術下半月 2020年12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

潘佳妮

摘要:法律人工智能給久未改變的法律行業帶來了全新的創造力,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都面臨著這道“必答題”。智能互聯網既催生了“智慧檢務”、“智慧法院”的效率化模式,也給實現個案正義提出新難題。究竟是技術輔助還是技術決定,當弱人工智能向強人工智能轉型時,目前的模式還難以迎合未來的需求。通過跨界合作、人才培養、國際交流能盡快找出應用中的共性,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術。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律行業;智慧互聯網;法律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與法律分支的發展狀況

(一)人工智能的發展現狀

人工智能不是近年來迅速崛起的新興事物,早在1956年麥卡錫在新罕布什爾州達特茅斯研究項目中提出以來,人工智能的研發就已經展開了。在整個發展中既經歷過資金充裕的樂觀時期,也遭遇過資金銳減的悲觀階段,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正處于一個上升期。

(二)法律人工智能的發展現狀

人工智能與法律研究進行結合的技術是道阻且長的。該研究分支誕生的標志是1970年布坎南教授發表的“關于人工智能與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考察”一文。該領域的研究重點在于如何建立起一套基于規則和案例的推理模型,世界各國建立了IBP等相關系統,有的甚至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運用。

(三)傳統法律行業面臨的問題

與數字化時代相比,法律從業者的工作內容幾乎還是古老的,并且法律行業開始暴露出不少問題,譬如:供給不足、價格高昂、效率低下、技術介入程度有限。社會中每天都在產生新的糾紛、新的法律問題,但是,案件處理效率卻是有限的。由于具備個性化,這種服務不能批量生產,當接觸到具體案子時,服務提供者必須親力親為。同時,法律服務行業收費標準比較高,使得普通百姓難以負擔。不斷涌現的糾紛與個人有限的處理之間的沖突將進一步導致社會矛盾積壓,由此變革是大勢所趨。

二、人工智能對法律行業的影響——以我國為例

(一)法律人工智能是“必答題”

生產力發展帶來的紅利若沒有被共享,會加劇階級差異,激化社會矛盾。同樣的,人工智能所帶來的創新與沖擊不能讓所有階層都得到相應的享受,更或許有許多人,在懵懵懂懂中就承受了這種“新革命”的沖擊。對很多行業來說,人工智能不是作為一種改進性的新技術出現的,是一種用于替代的、徹底的轉型技術。誠如最高檢的技術信息中心主任趙志剛所言,“一切社會生活正在被信息技術重新定義,檢察工作也將告別過去的模式,‘智慧檢務’是必答題而不是選答題?!?/p>

(二)智能互聯網時代法律行業現狀

法律活動與新興技術交互是循序漸進的過程。從90年代的電子遠程開庭,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加入“電子證據”條款,再到2017年互聯網法院的成立……一步一步,可以看出這種智能化正慢慢地進入我國司法活動,為訴訟、糾紛解決創造新的可能途徑,提供新的發展機遇。法律行業必須要面對人工智能帶來的新成果,不斷加以改進現有工作模式,使得人工智能與司法活動有益交叉。

監督健全的“智慧檢務”。在我國,人工智能以及大數據在“智慧檢務”方面主要作用是:促進檢務公開、信息透明、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偵查精準性、推動公正高效的刑事公訴系統、健全執行監督平臺等。這種創新是工具性的,對于完善檢察系統提供了便利,提供更多的監督途徑,比如實時的數據監控確保了證據收集,對進一步推進國家司法公開起到重要作用。檢察院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辦案流程能在云端受到監督,并自動收集數據,對于目前我們欲解決的腐敗問題也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不用擴大體制員額,便能提高工作效率,這是智能互聯網幫檢察機關完成的重大轉型。

“智慧法院”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對于法院而言,人工智能與法律的技術互動會出現訴訟電子化的結果?,F今電子化庭審記錄、電子訴訟、互聯網法院等屢見不鮮,使得訴訟解決途徑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但是當前這只是一種補充機制,并不具有替代傳統司法審判模式的功用。裁判案件是一局復雜的“試錯”游戲,一種“實驗式的法形成機制”?;ヂ摼W信息技術與法院工作結合密切,其間,究竟是技術決定還是技術輔助,是由技術的來源決定的。正如法諺所言“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在司法上所作出的革新,目的都是解決當事人的訴訟需求以及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梢源_信的是,這種新技術縮短了訴訟的平均時間,加快了個案的解決速度。審判流程、數據,實時更新與收集,可以更好地監督司法。

“廉價”法律咨詢服務對律師行業的沖擊。目前,國外最為先進的機器人律師ROSS可以梳理海量信息,國內自2016年無訟在云棲大會上推出“法小淘”之后,法狗狗、吳小甪也陸續亮相。深度學習這一功能的開發使得人工智能的學習能力大幅提升。與傳統律師行業相比,這些法律人工智能的咨詢成本非常低。同時在它們的系統中存在海量數據信息,這使得他們可以進行案件對比、結果預測。優秀的法律從業者,總能對人情世故有作出自己的深刻理解,是那些有著豐富生活經驗的人。不論是今年賀歲片《流浪地球》還是2004年的電影作品《機械公敵》,其中都體現出人工智能很難同人類一樣用情感作出決策,但如果不能在利益、人情、機會之間平衡,不能計算出人類不理性決策的可能性,它終究只是計算機而已,而這就是橫亙在開發者研究中的一項重大技術障礙。不過,從整體上來說,這些法律機器人的適用并不廣泛,百姓更樂于尋求“法律人”的幫助。這些人工智能的產品當前只能為法律人所用,普通百姓尚難通過這些“機器”獲得自己想要的法律服務。實際上律師當前面臨的最大風險不是來自于人工智能,而是在于行業內部業務水平的競爭。

三、法律行業面臨的新沖突及再定義

依靠強大的技術條件發展人工智能是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借助這種優勢對社會分工作出優化,推動行業的深層次變革以及社會的長足進步。強人工智能時代來臨時,“虛擬心靈出現”,法律行業性質也將面臨再定義,傳統的司法模式是否能適應新的環境仍未可知。人工智能可以帶來便捷并不是新鮮話語,我們要面臨的是效率之外的問題。任何事物都是具有雙面性的,當司法機關領域之外的技術力量涉入司法活動中時,我們需要警惕其帶來的一系列風險。避免司法公正被數據牽制,僅僅追求數據正義,而忽視數據背后的個例以及諸多特殊情況。這種技術介入會給社會帶來全新的問題,也會給法律最注重的“公平正義”提供新的考慮面?!胺尚袨榭缭诫p重空間、出現人機混同”,將帶來更多的問題,傳統的解決模式將出現適用危機,新的案件語境注定會給司法機關造成更大的壓力??缃绾献?、人才培養、國際交流是人工智能時代對法律行業提出的必然要求,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盡快找出應用中的共性,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術。

四、總結

目前,人工智能對法律行業的效率提升帶來了一定的貢獻,這種技術給久未改革的行業注入了新活力。但是在接下去的發展中,隨著一系列重大難題被攻克,采用傳統的法學理論去解決新興問題將變得十分局限,盡管目前法學界有許多學者已經投入主要精力用以研究,但是從整體上說仍然是對策性的局部調試。當人工智能的適用愈加廣泛的時候,部分職位將會被替代、新風險誕生、機器人的行為需要被再定義……需要人們面臨和解決的還很多,這些問題始終是新的,對人類而言,這種風險和邊際需要的是知識。在難以預見新問題的情況下且行且立法不失為一種策略。

參考文獻:

[1][美] 約翰· 馬爾科夫:《人工智能簡史》,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2][澳] 托比·沃爾什:《人工智能會取代人類嗎?》,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8年版。

[3][英]瑪格麗特·博登:《人工智能的本質與未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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