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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治理中黨外代表人士發揮的作用研究

2020-09-11 07:28劉秀英黃培清何國新
快樂學習報·教研周刊 2020年1期
關鍵詞:大學治理統一戰線

劉秀英 黃培清 何國新

摘要:隨著學校事業快速發展,大學管理的專業化水平越來越高,迫切要求提升大學內部治理水平。本文在統一戰線視野下研究大學治理中黨外代表人士發揮作用的意義及途徑,為完善我國大學治理開辟一條新的路徑,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統一戰線;黨外代表人士;大學治理;大學章程

一、引言

大學治理是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是指大學內部和外部的治理主體在科學有效、公平正義的制度規范與框架下的良性多維互動,并規定了各主體在大學管理中的權利分配和權利保障問題,調整的是大學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因此對大學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甚至有人認為“大學治理是對大學本質的回歸”。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強調,“高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緊緊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加快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學??茖W發展的體制機制,當好教育改革排頭兵”。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推進,構建以大學治理為核心的現代大學制度已經成為高教領域的基本共識。我國現行大學的治理結構是行政主導型的,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推進,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政學分開、科學管理等現代大學治理的本質特征尚未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一流的大學內部治理,就難有一流的大學。黨外代表人士作為高校統一戰線隊伍中的骨干力量,有政治堅定、學歷層次高教學能力強,科研水平高,知識面廣,極富創新精神等優勢,能在大學治理中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是促進教育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更好地發揮黨外代表人士在大學治理中的作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是高等學校統一戰線工作的一項重要課題。

二、中國大學治理結構

大學治理一詞來自1960年美國科爾森的《大學和學院的治理》[1]。1973年,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員會將大學治理定義為“作決策的結構和過程,從而區別于行政和管理”[2]。ASHE系列叢書《2l世界大學治理結構的新模式》進一步揭示了大學治理的內涵,指“大學內外利益相關者參與大學重大事務決策的結構和過程”[3]。在我國,真正提出“大學治理”這一含義的是張維迎教授,他在《大學的邏輯》一書中指出,大學目標和理念的實現,離不開科學的制度安排,即治理結構,也就是大學的治理[4]。大學治理結構是大學治理的首要問題,由于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環境和改革取向日益開放,于是近年來國內學術界把研究視界投向這一涉及大學治理主體權力與權利的敏感區域。從研究成果來看,分別從大學治理結構的特征、價值、類型、制度體系、主體關系、路徑變遷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探討,基本反映了大學治理結構的整體框架。大學治理結構形式上體現為一種對大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其實質則是大學決策權力的制度安排問題,既表現為大學內部權力的分配、協調與行使的制度,也表現為大學與外部環境、如政府和社會等其他利益相關群體相互作用的規則。盛冰以治理理論為理論基礎探討重構政府、高校、社會三者的關系[5]??等Y在《治理理念與教授參與治?!分袕闹卫斫嵌葘淌趨⑴c治校的實現路徑作了探討[6]。李延保提出“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是中國高校管理體制的一種選擇的觀點[7]。徐敦楷認為,建立現代大學治理結構的制度創新,要建立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學術權力和教職工參與高校民主管理權力的“四權”合作體制[8]。

2010年中央發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從國家層面確立了“完善公辦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黨委領導、校長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治理結構”[9]。2011年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提出“科學設計學校的內部治理結構和組織框架”[10],第一次以規章的形式對高校內部治理提出要求,對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教育法》[11]、《高等教育法》[12]等為基礎的法律法規體系。大學章程在大學治理中不可或缺,目前我國不少高校的章程確立了其治理結構,如《中國人民大學章程》、《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西安工程大學章程》都明確提出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大學治理結構,《中國政法大學章程》提出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民主管理、依法辦學”的管理模式、《南華大學章程》則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行政、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通過對大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為推動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提供支撐,

三、大學治理中發揮黨外代表人士作用的意義

大學治理需要建立包括大學相關利益主體廣泛參與的有效機制,可以對牽涉到諸多利益的問題廣開言路,讓各方利益代表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切實發揮廣大師生員工的作用?!蛾P于加強新形勢下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發〔20l2〕4號)指出,黨外代表人士是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非中共人士[13]。高校黨外代表人士作為大學相關利益主體,能夠在大學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1.高校黨外代表人士具有高學歷、高職稱、高水平和高素質的特點。由于高校黨外代表人士具有較高的學歷和技術職稱,許多人都是教學和科研骨干或有關方面的專家和學者,有的還是學科帶頭人。他們文化層次高,眼界開闊,年富力強,思維活躍,富有創新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各自的專業領域里取得了顯著成績,在促進大學治理結構優化中,能發揮提高學校整體的教學科研水平與學校的社會聲譽等方面獨特優勢作用。

2.高校黨外代表人士具有政治把握能力和參政議政能力。由于高校黨外代表人士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積極參政議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正確性,同時也堅決擁護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他們熱心高校事業發展,對于依法治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積極性較高,同時,積極尋求參與國家事務的舞臺,尋求表現自我、發揮作用的機會,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能,成為高校發展和社會政治活動的重要力量,在大學治理中能思想上與學校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積極發揮建言獻策、民主監督職能和擴大學校影響力等作用。

3.高校黨外代表人士具有協同創新、思維開闊和開放型視角的特點。由于高校黨外代表人士隸屬于不同的黨派組織和統戰團體,文化層次高、思想活躍,與社會有著非常廣泛和密切的聯系,既聯系著各自不同的群體,又代表并反映著各自群眾的利益和要求,在促進大學治理結構優化中,其獨特的身份使得他們常常在參與大學治理過程中能夠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問題、想問題、提意見,并在眾多社會成員中產生認同感以及各方面的深刻影響。

四、大學治理中發揮黨外代表人士作用的途徑

“黨委領導、校長治校、教授治學、民主辦學”是當前我國高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基本內涵,是大學治理結構的組成要素。通過各高校大學章程的建設,進一步明確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學術權力和民主權力的邊界及其運行規則,探索推進權力清單制度,形成‘四大權力相對獨立、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治理格局,使‘依法治校、按章辦事成為學校內部治理的根本準則。高校應著力從四方面發揮黨外代表人士在學校治理中的作用。

1.在黨委權力的運行中發揮建言獻策作用。高校應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在完善學校黨委常委會、全委會的議事范圍、議事規則、決策目錄、決策程序的過程中,注重發揮黨外代表人士的建言獻策作用,并通過出臺統戰工作制度,從制度層面加以規范和激勵,使黨外代表人士對學校黨委重大決策、重大部署建言獻策的熱情更高、針對性更強。一是健全完善學校黨委組織領導,統戰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工作機制,為黨外代表人士在大學治理中發揮建言獻策作用拓寬渠道,打造平臺,健全機制。二是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干部與黨外代表人士交友制度,聽取黨外代表人士對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促進黨外代表人士參與大學治理制度化。

2.在行政權力的運行中發揮監督和示范作用。監督學校行政權力的運行情況,是高校黨外代表人士的基本職責。在高校行政權力的運行中,黨外代表人士不僅發揮了監督作用,而且還發揮了示范帶頭作用。他們既是監督者,更是推動者。在高校大學治理深化實施過程中,黨外代表人士一方面參與論證各高校改革發展各項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并全程監督其實施進度和績效情況;另一方面,擔任行政職務的黨外代表人士還發揮骨干帶頭作用,推進該學校各項工作任務的分解和落實,確保學校有關此項工程的行政部署上下不脫節、前后不走樣。

3.在學術權力的運行中發揮平衡和協調作用。高校要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修訂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使學術委員會擁有了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根據黨外代表人士整體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力大這一情況,高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吸納黨外代表人士進入校院兩級委員會或下設的專門委員會任職應專門作出規定,從制度上鼓勵和支持學科帶頭人、科研領軍人物中的黨外代表人士參與學術事務管理。這一方面在廣泛性和代表性上優化了學術委員會的人員構成,使學術委員會行使權力的獨立性更強;另一方面從客觀上也充實了學術委員會的力量,使學術權力在學校治理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

4.在民主權力的運行中發揮加強和提升作用。高校應積極建立健全民主辦學的體制機制,通過教代會、學代會和聯絡黨外代表人士等三個渠道調動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積極性。要重視發揮黨外代表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排頭兵作用,做到了“兩個必須”:一是“三重一大”事項(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廣泛征求黨外代表人士的意見建議;二是學校黨群和行政的重要會議,如黨代會、“雙代會”、校情通報會、戰略研討會等必須邀請黨外代表人士參加。這樣一來,既保障了黨外代表人士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又強化了民主權力在學校治理中的作用,促進了學校治理的民主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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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rnegie,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C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six priority problem[C].New York:McGraw-Hill,19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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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M].法律出版社,2002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M].法律出版社,1998

[13]《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形勢下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的意見》學習問答[M].華文出版社,2012

[14]劉雨辰,武紅霞.近年來國內大學治理研究綜述[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2013(3)

[15]馮振業,伊娜,吳麗麗.黨外代表人士在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的作用研究[J].學理論,2013(4)

基金項目:廣東工業大學高教研究基金(GJ2014Y12)、2014年校統戰理論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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