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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馳名商標的侵權認定及保護

2020-10-14 09:07娜荷芽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關鍵詞:法律保護權益

娜荷芽

摘要:商標與我們生活當中息息相關,并且一個企業的商標想要做到馳名商標是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的,并且要獲得消費者的認可,不僅需要企業的苦心經營,還是一個企業品牌發展的核心要素,因此在進行商標保護的過程中要將自己的商標具有明顯的識別功能,以此來體現企業的信譽與品牌。當馳名商標與商標在使用的過程中出現不正確地使用時,就會發生與他人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相似的現狀,在這樣的狀況下不僅僅會混淆消費者的眼球,還會損害別人的合法權益,嚴重的時會對他人的商標名譽給予損害。因此,需要出臺一些法律法規,進行對馳名商標侵權的保護,并且保證合法馳名商標人的權益。因此文章以論馳名商標的侵權認定及保護為題進行相應的研究,希望能夠為當前馳名商標的保護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馳名商標;法律保護;權益

一、馳名商標侵權保護的基本理論概述

(一)馳名商標的概念

世界上每一個國家的都有著屬于自己獨特的差異性,各個國家之間的利益要求也不盡相同,因此,一個國家對于馳名商標的定義要求也是各有各的特色,存在著很多的不同。在我國,1996年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對馳名商標定義,并且明確規定出馳名商標的實際概念。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深灰的改革進步,以前馳名商標的規定逐漸不能適應于滿足市場的需求,于是在2003年又提出“在我國馳名商標不僅有著較高的聲譽,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被人民所熟悉與認知的商標”。

(二)馳名商標侵權保護的特征

馳名商標最終的體現方式還是商標的表現形式,所以,商標有的特征在馳名商標上市必然有的。相反,比較特殊的馳名商標所特有的特殊性,對于商標來說就很大程度上的不會有。在此,對馳名商標的特征進行簡單地概括:首先,馳名商標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有著較為熟悉的認知;其次,馳名商標在特定的區域內的知名度一定要存在比較高的聲譽;然后,在對馳名商標認定的過程中是需要有一定能力的認知機構進行認證的,這樣才能被人民所信服;最后,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應當與注冊為主要參考標準。

二、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侵權保護的現狀

(一)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現狀

我國所頒布的《商標法》主要是根據我國一般的注冊商標對他們所進行的保護的界定。因此,現下的這項規定只是針對我國普通的商標所進行的保護,只有他人在使用或者是核定的商品、服務類似于申請過的普通商標,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才能被限制使用。單單根據這樣一項規定,只有符合類似的規定的時候才能被保護。如若不是類似的是不能被保護的,也不能禁止他們使用。但是,根據現階段我國《商標法》的13條的第三項規定,即便使用的不是類似或是相似的商品與服務的注冊商標,只要是臨摹與翻譯了我國的馳名商標,我國都是不給予注冊的,會對馳名商標進行相應的保護。經過這樣一個保護規則的界定與頒布,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加大了保護的力度與手段,并且從以往的類似、相近的保護,進而提升到跨類的保護,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地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二)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現狀

當前國家的法律對于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但是相對與一般沒有將自己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國家是不給予保護的。但是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國家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幫助措施的。在我國的《商標法》的第13條規章制度中就顯示出這樣的規定:相似或相同的產品或者是服務所申請的商標,與我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有類似的狀況與實情,再這樣的情況下國家不給予他們馳名商標的申請的。這樣一種規定對于我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是一種有利的保護舉措。

三、我國馳名商標侵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馳名商標保護形式不統一

為了方便商標的登記與管理的具體問題,我國實行的是地域登記形式進行記錄與管理。但是一個商標從登記到發展成熟,從普通商標發展成為全國知名的馳名商標,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任務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當中,在地方登記的商標中有可能成為馳名商標,與此同時,就需要跨地域方式的特殊保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商標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地方性相應的對馳名商標進行有益的探索,進而很多的省份對于馳名商標的地域性進行專門的認定與法律的保護,經過不同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承認馳名商標的特殊性的地位,并且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對其進行認定的標準與程序,并且在規章制度下做好引導與保護的積極作用。但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規有優勢的地方,也有劣勢的地方。首先第一個就是各地對馳名商標的名稱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不同省份對馳名商標的叫法也不同,比如是“商號”、“商標”、“字號”、“馳名”、“知名”等叫法,由于這樣的現狀的發生,就會導致我國各地之間的出現認識上的誤差。第二個表現就是,存在的立法階層不高,出現較多的地區保護性的缺點,頒布法律法規的地方對馳名商標來進行保護,在這個過程中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相應的就缺少保護,還由于各地的保護力度不同,都會導致馳名商標出現受侵害的現狀,因此才需要全國統一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保護馳名商標與商標持有者的法律權益。

(二)未制定明確的馳名商標定義

由于消費者的觀念的變化對于馳名商標的作用于影響越來越大,也就顯得馳名商標在人們日常生活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人們的生活也越來越重要,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始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至今都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盡管對于馳名商標的定義有著各種各樣的說法,但是大都一致的認為馳名商標是影響廣泛的,是有著良好信譽的商標的體現。但是有人認為馳名商標并不是商標當中的一類,他只是體現出了商標所沒有的特殊的表現與影響,就是被人們廣泛的認可與了解,但是馳名商標的這種狀態不是一成不變的,他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并不是一種永恒不變的現狀。另一種說法就是,馳名商標使經過法律程度的審核才通過的,它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的,因此,相應的馳名商標就具備特定的法律意義。由于不同的定義概念,限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因此,對于馳名商標的統一定義,不但可以消除觀念上的分歧,還可以幫助消費者消除誤解。

四、完善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明確馳名商標的法律體系

其一,明確馳名商標保護的地域范圍。在上文我們了解到由于登記、注冊的地域存在不同,導致我國各個地方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為了能解決此問題。我國的工商行政總局認為應該基于我國的馳名商標有一個系統的、全面地保護政策。所以,在不同的省、市、直轄區、自治區等部門,應當按照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進行統一的法律保護。

其二,明確馳名商標保護的時間范圍。我國對馳名商標進行相應的保護,主要就是為了保證馳名商標的馳名度與美譽度,在此基礎上為社會與國家做出更多的貢獻與經濟上的收益。因此,再這樣的基礎上,就要對馳名商標進行時間上的定期檢查,并且將企業申請的馳名商標進行一定時間范圍內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期滿后,企業還是可以再一次的將自身的馳名商標進行申請與注冊,將自身的馳名商標進行延伸認定與保護。

(二)明確馳名商標的定義

我國在2014年進行修訂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并在其中將馳名商標定義進行確認,經過確認后的定義與我國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定義是完全一樣的。2014年的馳名商標的定義比2003年確認的定義將其中的“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修改成為“所熟知”。但是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馳名商標的過程中給予了三個較為關鍵點:中國境內、相關公眾與廣為知曉,并且在審理馳名商標的侵權案件的過程中,最高法所進行參考的也是著三個要素,并根據他們進行最終的審判決定。所以,我們對馳名商標的定義要進行高度的概括與定義,并進行最后的確認。我國知名的教授王蓮峰給予馳名商標就有著較為中肯的建議:對于馳名商標的定義應當在以上基礎上加上對馳名商標的時間條件與馳名商標的保護對象,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進行了全面的定義。

結語:

在我國的馳名商標對于商業經濟主體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馳名商標在我國要比一般的商標有著非常重要的權利與需要特殊的保護。由于馳名商標比較特殊并且其發揮的意義與所產生的經濟地位都是非常之高的,所以馳名商標在商業之間充當著積極而重要的知識產權,因此,不管是在國內且在國外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于積極意義。希望文章的研究可以為馳名商標與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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