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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初探

2020-10-21 21:29陳涵青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歸責原則經濟法

摘 要: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作為經濟法責任的核心,同時也是經濟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歸責原則的存在就是為了解決難以把某個責任完全歸結于確定主體的問題,某些社會組織或者政府部門把一些特定的依據當做判斷指標來確定某個特定的主體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當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中,一旦歸責原則的存在于應用得不到合理科學的保障,法律條文就會如同一張派不上用場的白紙。本文對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進行了初步探索,并針對該問題的未來發展進程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構想。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經濟法

我國的經濟法受國際局勢影響起步較晚,大約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國家才開始剖析經濟法責任問題。因此我國的經濟法責任在受限于傳統組織法影響的同時,在其核心的歸責原則問題部分也潛藏著很多爭議和分歧。簡而言之,經濟法責任就是指在觸犯了經濟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后,某一特定的行為主體需要為此所承擔的負面影響。經濟法責任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與其他傳統的法律大不相同,常用來解決一些國家與國家之間或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糾紛問題,并且還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增長與國家的變革而不斷進行發展演變。

一、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責任作為法律責任中獨立性比較強烈的一項,是組成我國法律責任機制的重要部分。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是指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某些特定的依據,來判定某主體是否應該承擔起責任及相關后果。歸責原則作為一種手段,用來核實確準某一特定主體所應當負起的責任,只是起到判斷衡量指標的輔助作用。簡單來講,事件的起因是經濟法所規定的損害事實,結果是某一主體需要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在起因和結果之間起到牽連作用的過程即為經濟法的歸責原則。追溯該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平衡弱者與強者之間的懸殊關系,主動給弱勢一方提供更多的保障,盡可能保證強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量達到持平。

二、當前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的內容分析

目前經濟學領域對于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的分析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觀點,包括公平責任原則、天平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以及嚴格原則。

(一)公平責任原則

作為一項在經濟法中應用廣泛,特別是在社會經濟保障、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重要進程中得到大面積應用的基本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規定公平這一要求能在經濟法主體的義務承擔、權利享有、利益成果享有、交易機會、責任承擔和交易機會等各個方面都有所體現。

(二)天平歸責原則

我國著名經濟學教授陳婉玲通過考量社會的整體利益,在《經濟法責任論》中創新性地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即天平歸責原則。從內涵方面來看,該原則包括定責和定量兩個部分,而從內容方面來講,天平歸責原則又分為政府和經營者兩個部分。在政府歸責的部分使用結果責任原則,把定責原則應用于經營者,而量化原則起到重要的輔助作用。但該原則忽視了集體或者個人受到損害時的合法利益保護,同時也沒有關注到消費主體的自身利益。

(三)過錯責任原則

作為一個單純依靠主觀判斷的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把過錯作為衡量標準來確認行為主體是否應該承擔因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損害,在確認主體的責任之后,還要依據過錯的輕重來判斷出承擔責任的多少。該原則雖然在過去的法律機構中慣常使用,但因其主觀性過重,經濟法歸責并不常用。

(四)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與過錯原則的最重要區別在于,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也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為他所造成的危害來承擔責任,這就為社會的整體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因此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五)嚴格原則

嚴格原則與前面提到的無過錯原則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依據行為主體所引起的傷害來判斷責任方,不需要責任人自身犯錯。然而,相較于無過錯原則,嚴格原則的免責條件非常嚴苛,只有當責任人能夠證明客觀因素引起該項傷害時,才能適當減輕或者完全免除主體的責任。該項原則的使用范圍很窄,幾乎得不到應用。

三、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的未來發展

(一)科學選擇適用的歸責原則,合理構建各原則之間的有機聯系

在我國還不甚成熟的經濟法責任體系下,各種傳統型、創新型歸責原則在切實應用中總是會暴露出很多不足之處。比起其他的法律責任歸責,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具有繁瑣冗長的判斷流程,但也同時也具有非常多變明顯的靈活性。因此考慮到具體案例的復雜成因,某一歸責原則單獨使用的缺漏可以由其他原則進行填補,把各種歸責原則綜合起來應用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利益得到有效補償,填補責任主體造成的危害漏洞,我們必須深入完善歸責原則機制,幫助建立起各原則之間的有機聯系,使我國的經濟法發揮出最大的價值,使其走向完備健全,助力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

(二)設置更加合乎情理的定性、定量歸責原則的動態標準

通過一系列經濟學相關成本和收益的深入研究,有學者得出結論:假如在某個劃定的涵蓋范圍之內,付出更多的成本,得到的收益反而會變少,同時與經濟法相悖行為出現的可能性也會大大降低,也就是說與經濟法相悖行為的出現概率與成本成反比,與收益成正比。因此我們必須把關注重點放在定性、定量歸責原則的動態標準制定上,預先為經濟法設立規范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政府部門與企業經營者濫用職權的可能性。

四、結語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國現運行的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仍然偏于傳統守舊,我們需要開放創新改革的觀念,突破思維局限束縛,盡力放大經濟法的實際應用價值,綜合科學地選擇融合需要的歸責原則,盡最大努力維護受害主體的合法權益,填補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自主構建出更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歸責體系。

參考文獻

[1]莊季喬.關于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6(34):83-84.

[2]隋國杰.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J].東方企業文化,2012(02):264.

作者簡介:

陳涵青,刑法學,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偵支隊,

(作者單位: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偵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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