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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死者的人格權益保護

2020-10-21 21:29湯櫻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死者保護

摘 要:凡是中國公民都具有人格權,人的所有權益都是要受到法律保護的,且不僅是在人活的時候,在人們死亡以后人格也應受到保護,因為這是人的屬性,也是社會關系所需要。且在立法上是符合立法價值取向的,目前死者的人格權益保護存在一定的爭議性,筆者認為死者的人格權益需要受到且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死者的尊重,也是對死者的肯定。本篇就此展開論述。

關鍵詞:死者;人格權益;保護

引言

所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人與社會的發展之上的,可以說人受到法律的保護是因為社會文明的發展,人與社會和諧發展需要法律關系的維持和平衡。社會的發展是人的勞動成果,所以究其根本,社會的發展需要靠人的努力,而人的努力受到尊重和保護時,才能夠起到繼續推動社會發展的作用,所以這就顯出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為保障人的權益而誕生的,維系社會發展的產物,法律的作用是雙向的,一方面是保護人的所有應有權利,一方面是維持社會發展推動文明的進步,法律的誕生對人的保護是影響非常大的,對人的勞動作出了肯定,也決定了人在社會中的主導作用,法律對人的有力保護體現出因辯證的看待人與社會的關系。人是社會整體中的部分個體,而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既是互相依存的關系是相生相克的關系,只有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社會才能更好的發展。相反,如果人的利益難以保障,就會引起社會動蕩,阻礙文明的進步和發展。

1.人格權益的定義

1.1中國公民人格權益

中國1986年的“民權條款法”并未涉及“個人權利”,而只是描述了生命權和擁有姓名頭銜圖像標題的權力聲譽和名譽,這些法律不能保證在發展過程中保護個人權利和個人利益,再適用《民法通則》后民間社會和民權研究很快發現了這個問題,專業人士研究司法機構并進行德國法院的研究,以確保人的尊嚴是一種個人特征,并保護個人權利和個人偏好的演變,強調在中國建立“個人權利”的理論和法律。

人權不同于人格權。人權指人作為社會的主體,應該享有權利。以個人人權來說,人應該享有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在現代法制社會中,人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而人格權則相對獨立,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可以說,人權是一項相對廣泛的概念,而人格權則相對有具體針對的領域。人權與人格權的關系可以理解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而人格權就好比人權里包含的一個子集關系。但是,有個前提,是人格權是人權的基礎,換言之,如果一個人沒有人格,人權也是不成立的。沒有人格,人權就無法被討論,并且處于被動關系。

從自然法概念的角度來看,人權是人格的必然要求。沒有人格權,人權是無法立足的,但是,即使有了人格,人權的概念和范圍也并不一定完全成立。比如,奴隸就是一種特殊存在,奴隸是有人格的,但人權受到極大的壓迫和剝奪,只維持生存的程度。為了說明人格與人權的關系,打個比方,如果個人是一個家,那么個性就是這個家的基礎,這個房間是人權室,沒有基礎,它不包括這個房間,與建立房間可以非常豪華,或者它可以很簡單,像一個奴隸,“房間”很簡單??梢钥闯?,一個房間由空間的建立和構成占主導地位,有兩個,為了使房屋中還有個性人權,作為個體,不充分享受人權,就是強奸自然。當然,這種轉移并不完美,基礎是人為的,但個性是自然的。除了要求人們過上生活之外,這可以被理解為一種自然事件。

1.2死者的人格權益

我們知道具體的人格權利包括生命,健康,身體,姓名或名稱,聲譽,肖像,隱私等。雖然獲得具體民權的基礎和原則是擁有公民權利的可能性,這就要求享受權利的主體是具有民事能力,擁有人格權的活人。同樣的反過來說,人格權要得到保證,就要求享有人格權的主體擁有公民權利的能力。因此,中國民法的一般原則規定死者不具備人格權,因為死者沒有民權的能力。人格權益和人格權之間仍有區別。在人格權益方面,人格權益的范圍相對較小。因此,死者的人格權益可以理解為死者的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和其他權利。這是死者能夠享有的民事權利。它還涉及活人格權益的延申。

2.與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及觀點簡析

依權利能力終于死亡的原則,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也無從享有人格權。但是,若發生了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法律是予以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93年8月7日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于01年3月18日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7條都做出了解釋。

法律所保護的客體是,(民法學界的通說),法律此時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

2012年,中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其中包括破壞公共利益的行為,如環境污染和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很多消費者。在這方面,作者認為,這個系統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允許國家,學術研究機構和相關家族在發生骯臟的故事,損害民族情緒和中國傳統文化。懲罰那些有歷史和維護國家尊嚴的人。對于那些破壞了中國傳統文化和技術成就的人,他們可以允許相關文化和藝術遺產的機構和個人在法庭起訴,以詆毀祖先對國家和民族的貢獻。此外,對于這些情況,不設時間限制,無論花費多少時間,都應受法律保護。對于侵害者的責任問題,它不適合經濟補償,應該做更多的補償公眾因行為造成的損害。當然,在具體應用方面,還需要立法提供詳細的規定。

3.死者保護權益的相關現狀

在我國,對死者保護權益的相關法律只有《民法通則》,但是提到的對死者權益的保護也只是片面的,模糊的。只有《著作權法》中提到,對死者的著作權要求延伸和保護,但是在2002年的《著作權實施條例》中又規定,作者死亡后,著作中的一切權利由繼承人保護,若無繼承人則由相關行政部門代為保護。

所以,縱觀我國對死者權益的保護立法中,我國對死者權益保護現狀相對還是意識較差的,主要保護方面最多的體現在了對遺體的保護上。常見的是對遺體處置的糾紛,而少見對死者其他人格權益的保護。最常見的就是違反非法使用尸體的行為,是指未經生命者同意或未經死者近親同意,剝奪死者遺體的行為,侵犯死者的個人利益。例如,移除死者的器官,從骨架制造樣本以及移除死者的尸體以進行移植等都構成違反死者個人利益的行為,并應追究民事責任(非法使用)死產,也構成違法行為,也應負責賠償精神損害)。

要研究違反非法使用機構及其責任的情況,最重要的是要解釋保護死者遺體的法律依據。法律界對于法律保護身體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是“財產理論”。在自然人死后,他的身體變成了尸體。尸體屬于對象的屬性。死者的近親獲得了尸體的所有權。保護死者的尸體是為了保護尸體的財產。

第二個是“管理權”,它認為人體不是一個東西,死后的身體不是一個東西,所以它不能成為財產的對象。保護死者的身體是保護近親的權利,以管理死者的尸體。第三是“非身體權利”,并且還認為死者的身體不是一種東西,而是死者某些個人利益的載體,而不是身體權利的對象。提交人認為,保護死者的身體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保護的延伸。

當一個人活著時,身體是身體權利的對象,法律保護它;死后,身體不再是身體,所以保護身體是對人體的延長保護。這種說法被稱為“延伸保護理論”。也就是說,在一個人去世后,他會在一段時間內延長對自己身體利益的保護。他的保護者是死者的近親。只要他們的近親屬存在,他們就有權起訴侵權人的非法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中國關于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極其缺乏和不完善:只有在其他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才有零星的參考和規定,沒有具體的權利法律。個人權利或人格權利。它也是民法典的明確和具體規定。因此,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中國民法對死者個人利益的保護仍必須明確,系統,完善。

4.保護死者權益的必要性

4.1立法價值取向合理

立法價值在于通過立法和公眾的誠信以及對法律的合理追求來反映法律對公眾需求的滿意度。所有立法都有其人性基礎,與人類需求密切相關。在當代中國,通過嚴格的立法活動,確保有效和高效地維護社會中的正義,利益,自由,秩序,民主和人權,這是立法的基本價值。法律的價值存在于法律與人類的關系中,并通過法律與人類的相互作用獲得。保護死者的個人利益反映了以人為本的法律價值取向,因為保護死者的個人利益也間接地保護了死者近親的利益。維護死者近親的利益,可以穩定近親的情緒,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秩序,這也是正義的基本要求和法律秩序的價值。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人類為適應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關系而創造的規范,沒有人的存在就沒有適用法律的空間。任何立法都必須以實現人的價值為最終目標,因此保護死者的個人利益符合立法價值的基本方向。

4.2社會關系的需要

作為一個社會中的人,與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個人的個人利益也與社會利益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當他的個人利益受到侵犯時,社會利益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侵權。在一個自然人去世后,這種關系顯然不會被消除,并將繼續在一定程度上。當死者的個人利益受到侵犯時,不會對個人造成傷害,對其親屬和社會造成傷害,其影響仍然存在,相應的損害仍將發生。當死者的精神人格的利益,如身體,當墳墓,肖像,隱私和聲譽被侵犯時,他們將對他們的近親和公共秩序以及社會的文明造成痛苦,羞辱和憤怒也將受到破壞。因此,從維護近親和社會秩序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出發,為保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和與死者有關的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必須為死者的個人利益提供必要的保護。

5.結論

綜上所述,目前中國關于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極其缺乏和不完善:只有在其他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才有零星的參考和規定,沒有具體的權利法律。個人權利或人格權利。它也是民法典的明確和具體規定。因此,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中國民法對死者個人利益的保護仍必須明確,系統,完善。在關于公民權利能力的立法中。應尊重“民法通則”第9條。在所有立法和司法解釋中,沒有誤導性的術語,如“死者的聲譽權”,理論研究的結果也付諸實踐。在要求保護死者的個人利益的情況下,這應歸于死者的近親屬。死者的每個近親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權尋求獨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人們的評價不僅注重道德評價,而且注重經濟價值的評價。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同等重視專有和非專有方法的責任模式,值得我國學習借鑒。

參考文獻

[1]楊世增.試論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J].行政與法,2011(7):75-78.

[2]康婧婧,莊遠超.試論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護[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1):88-90.

[3]黎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以死者的名譽保護為中心[M].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公司,2012.

[4]楊曉博.死者人格利益之民法保護研究[D].山東大學,2012.

[5]李亞敏.論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護[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S2):191-194.

作者簡介:

湯櫻,1988年11月,女,漢,江蘇常州,研究生,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或從事工作:法院。

(作者單位: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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