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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未能走進部門法之省思

2020-10-21 21:29鐘程棵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法理學聯系

摘 要:法理學作為指導部門法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法理學抽象性的概括是對部門法的補充,法理學的具體運用可以豐富部門法的價值和追求,統一概括、全面系統的法理學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對部門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理論上,法理學與部門法之間應該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二者之間看似密切的聯系在實踐中并沒有予以展現,法理學甚至沒有走進部門法。這不僅在于法理學目前面臨著內容上過于冗余、受意識形態的制約、缺乏深入研究以及指導部門法缺乏內在邏輯和外在環境等問題,還在于我國法理學缺乏獨立的思想理論、具有政治性的傾向、法理學的主觀性與系統性之間的矛盾以及法理學與部門法的關注點不一致等原因。

關鍵詞:法理學;部門法學;聯系

追溯到我國的古代時期,歷朝歷代的法律大多都是關于刑法、民法的規定,很少有朝代創造性地對制定法律的一般理論或原理做出規定,這從側面可以反映出,我國古代有重部門、輕法理的傾向。當然,這里所提到的“刑法”、“民法”、“部門法”以及“法理學”等都是近現代的名詞。除此之外,上述現象還可以反映出,我國古代法律對法理學的規定較少,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法學理論無法從古代規定中進行參考,那么就勢必要向西方借鑒。因此,帶有西方主義的法學理論能否與我國部門法進行有機的結合與聯系呢?從實踐中,我們可以得知,我國法理學并沒有走進部門法?;诖?,本文將對我國法理學未能夠進部門法進行分析和思考。

一、法理學現狀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法理學雖然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是目前仍然處于一個理論創新和發展的重要階段?,F階段,我國法理學的發展還仍然面臨著長期以來法理學理論過于冗余、缺乏深入研究;內容受意識形態的制約、具有政治化傾向;主觀性與系統性之間的矛盾;過多的堆積、整合西方法學理論,缺乏對具有中國化的法學理論的創新;缺乏對部門法在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予以法理學的指導或建議以及法理學無法解決現實生活中涌現的大量問題等復雜情況[1]。法理學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這些問題決定了我國法學理論還需要不斷地修改或完善,法理學的發展終將是,也注定是這也決定了法理學的完善注定將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

二、法理學存在的問題

(一)法理學在內容上過于冗余

這一點主要是法理學的內容設計來看,法理學主要是從一般的具體內容中抽象出極具概括性、綜合性的共同特征或理論。這里的“具體內容”主要指的是部門法,因此法理學的內容既包括又高于部門法。所以,法理學的內容相對部門法而言,可能過于重復。除此之外,法理學在對部門法內容進行抽象概括的時候,務必要保持嚴謹科學的態度,尤其注意語言的運用,一旦法理學與部門法的關于某個內容的規定不一致,那么法理學就有可能成為學習部門法的障礙。

(二)法理學指導部門法缺乏內在邏輯和外在環境

其一,法理學指導部門法缺乏內在邏輯。這一點主要從法理學和部門法章節的設計上進行闡述。通過對法理學和部門法的章節進行對比,就會發現,法理學對部門法的“指導”主要體現在:一,是意識形態上的指導,主要體現在指導部門法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尊重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和權威。二,是內容上的指導,這里關于“內容上的指導”不是指由法理學單項地規定或限制部門法的內容,而是不同學科之間在內容上的相互借鑒和參考。既然是相互借鑒和參考,那必然是雙向的,即法理學可以指導部門法的內容,部門法也可以指導法理學的內容。這樣的邏輯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顯然與法理學理論中關于法理學對部門法的指導規定是相悖的。

其二,法理學指導部門法缺乏外在環境。這里的“缺乏外在環境”主要是指法理學與部門法或部門法之間的交流與溝通??v觀這幾十年法理學的發展,或許會發現,法理學與部門法或是部門法之間的交流都很少。而且這一狀況不是近些年形成的,它可以追溯到我國法理學發展的全程,這一狀況不容樂觀?;蛟S相比法理學與部門法,部門法之間的交流還相對多些,比如憲法對刑法、民法的指導等等。除此之外,其實我國法理學和部門法在這幾十年的發展中,已經積累的很多經驗和教訓,這足以為法理學研究提供相當多的素材,但法理學并沒有對部門法在實際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案。

(三)法理學受意識形態的制約

我國自古以來,法律總是處于學術和政治之間,是學術和政治相妥協的產物。法理學長期處于意識形態之下,受制于意識形態的制約[2],法理學大多帶有政治性,這是最嚴重的問題。政治性對法理學的影響,首先,體現在法理學的體系構架上??v觀我國的整個法理學體系,無處不透露出政治取向。部分學者甚至認為,脫離政治的法理學可能失去主心骨,出現“茫然”的狀態。其次,體現對法理學者的影響上。帶有政治性的法理學也限制了該類學者的思維方式和研究方向,使得其思維方式和研究方向始終處于貫徹落實的政治理論之下。最后,體現在法理學解決實際問題的功能上。法理學受制于意識形態的制約,使得法理學的發展缺乏獨立性。沒有獨立性的法理學只能夠針對具體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但這樣的方案即使是全部聚集到一起,也是片段式的,無法形成統一的、全面的、系統的、概括的,具有獨特的法理學思維的解決方案。

三、法理學對部門法的作用

其一,法理學抽象性的概括是對部門法的補充。法律規定總有滯后性,受人的智力水平和現階段的社會環境,我國現行的法律不可能將一切的可能性都包含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這一點可以體現在對原有權利的完善和新興權力的補充上。當原有權利出現新的并超越法理學之規定的內涵時,部門法在法理學沒有對這一范圍之外的權利進行規定時,其是無法進行自我完善的,因為缺乏法理基礎[3]。對于新興權利而言,部門法往往規定的都是某項具體的權利,那么對于新興權利的確定性規定是缺乏經驗的。法理學由于其大多規定的是抽象性的理論,那么對于新興權利的抽象和概括相對于部門法而言還算比較有經驗的。除此之外,往往法理學對于權利的理解和剖析要比部門法更加深刻和全面。那么通常的做法是,先有法理學對新興權利進行規定,再由部門法根據法理學的指導進行補充和完善。因此,總體而言,法理學的抽象性概括有利于部門法的完善和發展。

其二,法理學的具體運用可以豐富部門法的價值和追求[4]。這一點主要體現在疑難案件的適用上。對于疑難案件,由于案件的復雜性,有時可能超出部門法規定的范圍之外。在法律規則沒有規定時,法律原則也可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那么對于法律原則的選擇體現的就是法理的運用。法理是法律原則運用的依據或理由。對于法律原則的正確選擇還離不開具有高素質和道德的法官等法律從業者,他們對于法的價值的遵循和信仰,也是法的價值不斷豐富的過程。通過對法律原則的運用解決疑難問題,實際上就是對法的價值的追求和發展。

四、法理學未能走進部門法的原因

(一)我國法理學缺乏獨立的思想理論

我國法理學雖經歷了四十余年的發展,但是在理論上仍然大多是對西方法學文化的引進、借鑒和吸收。相對與西方法理學的發展,我國仍然是相對落后的,四十余年來一直披著“西方”的外衣,總是在思考如何將西方法學理論如何有效地同我國的具體實際相結合,但理論和現實之間總是不能高度契合,在實踐中往往演變成對西方法學理論的堆積、整合,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缺乏獨立的中國化思考,總是披著“中國特色”的外衣,卻尚未形成“中國特色”的理論,沒有邁入“中國特色”的門檻[5]。這說明法理學對部門法的引導目前只是出于表面的、膚淺的階段,還尚未達到內在的、深層次的契合程度。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仍然是我國缺乏獨立的中國化的法理學理論。

(二)我國法理學的政治性傾向

自古以來,我國法律規范就是法學與政治相妥協的產物,就有政治化的傾向,上文已經談及過古代,本文在此就不再贅述。在近現代,新中國成立以后,法學曾作為政治的重要內容,劃歸到國家內容的范圍之內。這就是我國現代法律規范具有政治化傾向的淵源。在文革時期,這種政治化傾向給我國現代化建設帶來了嚴重的失誤。其后,法律規范的政治化傾向受到高度的重視,但總體而言,法學與政治仍沒有相互脫離。在現階段,主要表現在法理學家發表的文章上。通過萬方、維普以及中國知網等查找并參考法理學相關論文時,會發現一種普遍的現象,其一,法治的前面總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定位,其二,法學術語總有政治化色彩[6],比如政治上的“依法治國”,在法學術語上則是“法治中國”;政治上的“市場經濟”,在法學術語上則是“法治經濟”等等。

(三)法理學的主觀性與系統性之間的矛盾

徐愛國教授認為法理學具有主觀性,這一點是具有現實基礎的[7]。

其一,在內容的規定上。部門法是有一定的框架限制的,部門法規定的內容不能超越其特定的范圍,而且內容的規定必須基于現實的環境基礎,要具體到能夠實實在在的解決現實問題,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但相比部門法而言,法理學是相對沒有框架限制的。筆者這里使用“相對”二字是因為法理學逃脫不了政治化的傾向,受意識形態的制約。首先,法理學的內容大多都是抽象性、概括性的規定,這在無形中其實是擴大了特定內容含義的范圍,也滿足了法學發展的前瞻性考慮的要求。其次,法理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部門法內容的補充。對于社會上的新興事物或案件糾紛,部門法中無法找到相適用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以法理學的角度進行適用原則的判斷。所以總體而言,法理學在內容的規定上具有主觀性,既包含其內容又高于其內容。

其二,在內容的研究上。由于部門法已經形成了統一的框架體系,所以對于部門法的研究,即使研究方法、研究措施以及研究方向等都不相同,但仍然處于統一的框架體系之下,不會超越框架體系之外。但是法理學就不一樣了,由于法理學具有主觀性,所以每一個學者對于同一事物的理解或多或少都會存在差異,再加上法理學缺乏系統完善的體系結構,因此對于法理學的研究往往缺乏范圍的限制??梢哉f是每一個學者都有一個自己的法理學。因此,具有主觀性和非系統性的法理學往往很難與體系化的部門法進行有機的結合[8]。

五、法理學未能走進部門法的不利影響

(一)對法理學的不利影響

其一,法理學對于法學理論抽象性的規定,再加上法理學對于部門法在理論上的指導地位,會使得法理學長期以來處于“較高”的位置,常常以“俯視”的視野看待部門法。如果法理學再不以部門法為導向,不以部門法的實踐為導向,脫離部門法而存在,那么法理學會愈發的脫離實際,閉門造車,陷入僵局,畸形發展。其二,我國法理學者對于法理學和部門法學的研究也從側面反映出二者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受到重視,這說明法理學和部門法學仍有巨大的生機和活力。學者們不想在法理學的發展已經閉門造車,陷入僵局后,再去可惜和悲痛法理學這巨大生機和活力的泯滅。其三,部門法為法理學的發展提供了新鮮血液,具體表現為部門法實踐經驗和教訓等素材的積累,這些都可以為法理學的中國化思考提供活的靈魂。法理學一旦脫離了部門法,就無法將西方的法學理論轉化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也無法將我國法學理論形成統一概括、全面系統的法理學體系。這不僅不利于長期以來法理學家所追求的將西方法學理論進行中國問題的特殊關懷,也不利于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形成。

(二)對部門法的不利影響

在這里,我們要引入姚建宗教授的二元法理學論,將分別從理論法理學和工程法理學兩個方面對部門法進行分析[9]。理論法理學對應的是法理學中的理論或思想本身,而工程法理學對應的則是部門法的具體實踐或問題。

1.理論法理學未能走進部門法對部門法的不利影響

其一,理論法理學作為抽象性的一般理論或基本規律,其主要作用在于發揮對部門法的指導作用。如果理論法理學沒有走進部門法,部門法就失去了指導思想。部門法缺乏了發展方向的引導,就無法再從法理學中獲得一般性的基礎理論,對不足之處的批判,甚至無法獲得關于部門法如何發展和完善的啟發,部門法也就失去了發展的生機和活力,陷入發展的困境。除此之外,理論法理學所總結出的一般規律也是借助于部門法學,以部門法學為基礎總結出各個部門法學的共性和一般理論,將各部門法學處于統一的規律或理論之下,即處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下。如果缺少了理論法理學對此規律或理論的總結,那么各個部門法將處于無序的狀態,各部門法之間也將無法進行聯系。

其二,法理學具有政治化傾向,這一點在理論法理學上體現的尤其明顯。理論法理學的政治化傾向不僅包括包括國家層面的意識形態,還包括法的一般價值理論。對于意識形態,無論是理論法理學還是部門法學都注定含有,也應當含有。一般是先由理論法理學予以規定,再由各部門法根據理論法理學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法的范圍和特點,將國家層面的意識形態具體到部門法中。對于法的一般價值理論,法的價值由理論法理學予以規定,它是法的靈魂所在。如果理論法理學無法走進部門法,那么作為法的價值就無法體現到各個部門法之中,各個部門法就像脫了線的風箏,失去方向,沒有靈魂。

2.工程法理學未能走進部門法對部門法的不利影響

工程法理學對部門法的指導主要在于實踐層面[10],比如,某個法條的具體解釋、法律與道德的矛盾、法律與輿論的沖突等等,這些都是部門法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當部門法無法從自身的法律規范中尋找到解決方案時,就會將目光轉移到工程法理學上,希望工程法理學能夠給予指導和建議。但是,在工程法理學不能走進部門法的前提下,工程法理學就不能夠再提出具體措施,部門法也不再有工程法理學這一求助的對象,不再有工程法理學這一豐富的資源,也將失去工程法理學作為解決問題的緩沖地帶。那么部門法學的發展也將進入遇到問題無法解決的死循環,久而久之,部門法的發展將陷入僵局。因此,如果工程法理學不能走進部門法,那么將不利于部門法長久、持續的健康發展。

六、結語

基于我國法理學仍然缺乏獨立的,中國化的思考;具有政治傾向性,受意識形態的制約;法理學作為一般理論所具有的主觀性與現代社會所要求的統一概括、全面系統的法理學體系之間的矛盾以及法理學與部門法關注的對象不一致等原因,我國法理學仍不能對部門法的發展和完善提供具有指導性的意見或建議,未能與部門法之間建立起密切的聯系,甚至未走進部門法。關于法理學和部門法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都是法理學者和部門法學者研究的焦點,其中法理學未能走進部門法這一問題也受到高度關注。接下來,關于法理學如何走進部門法應該是重點研究的方向。法理學走進部門法之路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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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史鳳林,付潔.改革開放四十年法理學在中國發展的反思與展望[J].時代法學,2018(06):7-12.

作者簡介:

鐘程棵,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研究生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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