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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約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

2020-10-21 21:29張語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損害賠償當事人損失

摘 要:關于違約責任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在我國目前的合同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了大量的實踐案例,相關的權利人要求賠償違約精神損失。盡管學界對于違約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持有不同的觀點,本文認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的仍然有法律適用的可能性。

關鍵詞:違約責任;精神損害賠償

一、我國目前關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現狀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既指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補償。即一般在侵權法律關系中,相關權利人有權依據法律的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當合同違約時,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財產損失賠償。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違約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但是《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查過違反何用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樣看來,我國法律并沒有完全否定因違約行為而受有損失的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實踐中也出現了多起關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典型案例如冉某等訴蘇某某與北京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婚慶服務糾紛案、艾某訴某殯儀館骨灰丟失賠償案等。司法實務中對于案件的裁判展現出了對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傾向。

目前我國學界對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態度有不同的觀點。王利明教授為代表的多數學者持否定說,首要原因如下,“侵權責任及違約責任不論是內涵還是實質都有區別,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并不涵蓋合同法所訴的等價交換精神,同時實際操作時也是很難預見的,而且王教授還指出,假使能夠借助其它渠道取得救濟,那么就沒有必要將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擴大,而且確定賠償數額時也很難統一標準,這時法官的權利就放大了,對司法審判所秉承的公正性是不利的?!边€有部分學者對此是持肯定說的,其中代表人物為崔建遠教授。崔教授認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很有必要的,主要觀點如下,“精神損害賠償中責任性質問題并不是關鍵,立法政策才是主要的,等價交換原則沒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同時對于部分合同也是提出了前瞻性要求的,對于未來的可能性事件應該是可以預見到的,另外不僅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領域內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問題,其他領域也存在?!盵1]

二、我國現行法律實踐中關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

(一)蘇某某與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婚慶服務糾紛案

2000年蘇某某與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協議書,約定該公司為期提供婚禮包括攝影服務,服務費共計700元?;槎Y后該公司告知蘇某某婚禮錄像帶只有6分鐘時間圖像,未能完整的攝錄結婚典禮的全過程。作為本案原告的蘇某某認為該婚禮服務系具有特殊意義的服務,該公司的行為給其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于2001年3月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退還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二)汪某某訴李某某請求賠償財產和精神損失案

汪某某與某裝潢公司經理李某某簽訂裝潢合同。后李某安排工人進房施工,而后工人由于在房子內烤火而操作不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汪某某認為李某裝潢公司工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使其房屋價值受損,并且自己的精神遭受損害。于是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被告按房屋購買時價款賠償房屋損失、裝潢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

從上述兩個日常生活中案例可以看出,民法生活實踐已經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提出了要求。在實踐生活中,侵權和違約之訴二分,當事人對于自己受到的侵害可以擇一提起侵權之訴或者是違約之訴。但是基于目前法律的規定,如果提起違約之訴,則當事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滿足;如果提起侵權之訴,則無法實現違約金的訴求。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訴訟時的糾結,且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于提起的違約之訴獲得的財產損害賠償不滿意的時候,當事人一種做法是放棄訴訟,選擇自力救濟的方式去獲得自己覺得應有的賠償;另一種做法是繼續提起侵權之訴,來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增加了當事人獲得賠償以及補償的難度,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而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合同類型日益多樣化,其中以提供服務或者關乎當事人精神享受為內容的合同越來越多,比如旅游合同、珍貴物品保管合同等。合同如若出現違約的情況,其給當事人造成的精神損失是應該納入損害賠償范圍內的。而現行法律體系并不支持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法律的一大漏洞。

三、關于我國違約責任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一)關于現有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之觀察

首先,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行為的責任競合也作了相應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說現行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權,具體的制度更是沒有提及。但是前述的這一規定給予了違約權利相對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空間。而這一塊的法律漏洞需要根據當今經濟社會的發展予以相應的填補,若不及時填補,有可能會導致債法適用的僵化性。

(二)違約責任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第一種是以提供精神服務為內容的合同。典型的如旅游合同、演出類合同。此種合同權利人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愉悅和享受,而不在于物質財富的獲得。因此一旦違約,權利人必會有精神損失,對權利人的此項利益損失,違約人應該予以賠償。

第二種就是以具有特殊意義為內容的合同,典型的是婚慶、殯葬之類的合同。此類合同多對于當事人有著極為重要的私人意義,一旦違約此時的物質損失可能是次要的,對當事人更多的是一種精神上打擊,因此我認為應該支持此類合同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種就是因違約導致人身傷害的合同。這種情況下提起侵權競合之訴也是可行的辦法。但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上面臨著較大的壓力。因為侵權之訴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等方面對受害人都是不利的,而違約之訴無疑對受害人來說是有利的。所以在這類合同中應當允許其在違約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忽少宏.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范解讀[J].《法制與社會》,2018(24).

[2]楊顯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中國式構建[J].《當代法學》,2017(1).

作者簡介:

張語(1997-),女,漢,安徽,碩士研究生,上海大學,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作者單位:上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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