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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
——網絡金融安全角度的再思考

2020-10-22 10:27周義博
網絡空間安全 2020年12期
關鍵詞:清償破產法債務

周義博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 100088)

1 引言

隨著網絡交易的普及,互聯網支付行業也日漸繁榮。如今互聯網支付機構擁有廣大的用戶群體,對網絡金融安全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在這一行業,由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寶和騰訊公司的財付通兩家獨大的寡頭格局已基本形成,許多市場份額有限的小型互聯網支付企業面臨著市場退出的問題。同時,隨著中國人民銀行逐步加強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許多支付機構因為挪用客戶備付金被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也面臨市場退出的問題。

破產制度作為企業市場退出的途徑之一,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通過股東的有限責任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出資人的利益,失去競爭力的小企業全身而退,解放其占用的社會資源,使這部分資源能夠流動至能夠最大化其利益的地方。

因此,基于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特殊性,設計一套合理實用的破產制度,使得相關互聯網支付企業有序退出,能夠有效地保障網絡金融安全,具有現實的重要意義。而設計一套合理實用的破產制度,首先就要確定一個合理實用的破產原因標準。

2《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

破產原因是指導致破產程序發生的原因,即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镀髽I破產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了我國的破產原因制度:“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p>

這一款的表述極易造成歧義,根據基本的語言習慣對本款作文義解釋,可能得出兩個結論:第一,企業法人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的標準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企業法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第二,企業法人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的標準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最高院在2011年發布了《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其第一條回應了《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解釋上的歧義,明確了《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上述的第二種解釋結果。

3《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的適用分析

3.1 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經營特點

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經營特點的準確把握是合理確定其破產原因的前提?;ヂ摼W支付機構運營的典型場景是:購物一方在網上或者其他場所選購商品之后,使用互聯網支付機構提供的賬戶支付應付的貨款,購物一方支付的貨款進入互聯網支付機構的賬戶;再由互聯網支付機構通知賣物一方貨款已經到賬,并要求賣物一方發貨;購物一方拿到貨物,并且進行檢查無誤之后,向互聯網支付機構發出指令指示其將款項轉給賣物一方。

根據互聯網支付機構的運營模式可知,互聯網支付機構的利潤主要來自服務手續費、廣告、用戶增值服務和客戶備付金帶來的收益。相比于手續費、廣告和用戶增值服務等需要通過不斷優化管理和拓展業務來提升收益,利用沉淀在賬戶上的客戶備付金投資以盈利是更易得、“性價比”更高的收益來源。因此挪用客戶備付金進行投資獲利也逐漸成為行業的一條潛規則,這也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對客戶備付金加大監督管理強度前,支付機構蓬勃地發展的原因。

然而,資本天生具有逐利性,利用客戶的備付金而不是自身的資金進行投資使得支付機構愿意冒更大的風險,很快便出現了許多沒有做好風險控制的支付機構投資失敗,資金鏈斷裂,更有極端者有些支付機構從成立之初就是集資的工具。因此,中央人民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

3.2 對《企業破產法》“金融機構特別條款”的分析

互聯網支付機構屬于金融機構的范疇,擁有廣大的用戶群體,其破產對網絡金融安全具有極強的負外部性,不良影響將極大地外溢,影響深遠。因此,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宜低標準,不宜高標準,宜較早使其進入破產程序,不宜過晚使其進入破產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特別條款”的規定,金融機構具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ヂ摼W支付機構的業務活動屬于金融的范疇,雖然《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同時還表明國務院在《企業破產法》之外仍然有就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但是因為本法中對金融機構破產原因已經有明文規定,行政法規作為下位法并無權僭越,從《企業破產法》來看,我國對于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與其他企業的破產原因相同,只是在破產重整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的提起上比一般企業多出了一個監督管理機構這樣的提起主體。

3.3 現行破產原因制度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的適用情況

如上述,《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企業未完全清償已屆清償期限的合法債務,這是流動資金不足的外在表現,是流動性標準,由于破產原因的兩個標準中都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項,因此破產原因的兩個標準中都包括有流動性標準。

支付機構的業務分為支付業務和其他業務。支付業務是其主要業務,通過支付業務收取服務費是合法運營的支付機構收入的主要來源,而其他業務,如廣告、用戶增值服務等,是依托其支付業務展開的,支付業務的規模決定了其他業務的規模。

支付機構的運營模式決定,向賣方轉移買方已經支付的貨款,即清償到期債務,是其最常規、最基本的業務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發布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互聯網支付機構不能通過任何渠道挪用客戶的備付金,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在銀行。所以在運營合規、不挪用客戶備付金的情況下,客戶的備付金只是流水一樣地流過支付機構的賬戶,資金的流動性極強,不會出現無法向賣方轉移買方已經支付的貨款的情況。因此,如果支付業務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那么支付機構一定違規挪用了客戶備付金。同時,支付機構的其他業務依托其支付業務展開,開展這些業務的經費來自于支付業務這一主要業務的收益,因此其他業務具有以收定支的特點。如果在其他業務上達到了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程度,那說明這些業務的運營情況已經極度惡化,支付業務的收益已經無法支撐這部分業務的運營。

所以,支付機構陷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境地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支付機構有挪用客戶備付金的違規運營行為,造成支付業務上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支付機構以支付業務為基本業務,所以在支付業務出現問題之后一定會利用自有資金或者其他融資手段籌措資金來彌補支付業務的虧空,如果仍是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那說明其已經在違規運營的路上走了太久太遠,此時才進入破產程序,為時已晚,尤其是如果支付機構因違規操作被中國人民銀行吊銷了《支付業務許可證》,那么失去主要業務經營資格的支付機構就更是一堆沒有價值的負資產。第二種可能是支付機構的其他業務運營情況極度惡化,嚴重危及支付機構的持續運營,同樣,此時才讓其進入破產程序,和解和重整的可能性很小,就算進入清算程序也沒有辦法保證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有效的清償。

所以,對于互聯網支付機構來說,以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作為其破產原因標準太高,更不用說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還要滿足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要求。因此,《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對互聯網支付機構來說標準過高。

4 在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中補充引入監管指標

既然《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對互聯網支付機構來說標準過高,那么就需要補充一些指標,構建一個足夠靈敏的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

破產原因的標準高低各有利弊。如果標準較低,企業較容易進入破產程序,則企業更有可能通過和解與重整程序起死回生;即使進入清算程序,進入的時間越早企業的剩余財產也就越多;同時,容易進入的破產程序也可能成為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幫兇。如果標準較高,企業不容易進入破產程序,則企業將在市場上停留更長的時間,其當然有可能通過自身管理的優化、運營手段的提升轉危為安;但是如果企業并沒有止住頹勢,那么在市場上停留的時間越久,不僅會讓企業進一步虧損,負債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可能會讓股東有更多的時間通過隱蔽的手段轉移財產、偏袒性地清償債務,最后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公平的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金融機構具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時,監管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清算的申請。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一特殊的制度安排引人思考,監管機構由具備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組成,能夠敏銳地察覺到支付機構運營情況的變化,同時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支付機構的破產申請,不必考慮舉證責任過重的問題,因為監管機構出于監管的需要,全面地掌握著反映支付機構運營情況的指標。既然監管指標能夠準確地反映支付機構的運營狀況,而且掌握著監管指標的監管機構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支付機構的破產申請,那么何不將監管指標引入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中。

2012年,支付機構的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支付機構監管報告制度,監管報告中包括監管對象基本情況、支付業務開展情況、財務穩健性分析、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報告期內重大事項、監管工作概述和對監管對象的監管評價等七個方面的監管指標。在這些指標中,適合作為破產原因指標的有銀行存款形式備付金持有率、流動比例、剔除備付金余額后的流動比例和資產負債率及剔除備付金之后的資產負債率。

4.1 銀行存款形式備付金持有率

銀行存款形式備付金持有率這一指標可以清楚地反映出互聯網支付機構是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存管客戶的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發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情節嚴重的客戶備付金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的處罰。正如上文所述,支付業務是支付機構的主要業務,如果失去從事主要業務的經營資質,支付機構誓難經營下去,因此對于情節嚴重的備付金違法行為,在監管機構注銷其支付牌照之后應當盡早使其進入破產程序,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債權人將蒙受的損失。對于情節尚不足以導致監管機構注銷其支付牌照的挪用客戶備付金行為,規定強制使其進入破產程序的后果,可以阻卻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的行為,從而達到規范當下支付市場任意挪用客戶備付金的亂象。因此,這一監管標準可以引入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

4.2 流動比例以及剔除備付金余額后的流動比例

流動比例以及剔除備付金余額后的流動比例這一監管指標反映的是互聯網支付機構整體的資金流動性情況以及剔除支付業務之后其他業務的資金流動性情況。這一監管指標恰好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中的流動性標準相對應,只不過一般破產原因制度中的流動性標準以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為其標準,如上所述這樣的標準對于支付機構來說太高,無法使支付機構及時進入破產程序。而作為監管指標的流動比例及剔除備付金余額后的流動比例只是一個客觀的數值,并沒有“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這一邊界,因此將這一指標引入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可以將支付機構進入破產程序的標準降低,及早發現互聯網支付機構的資金流動性惡化的情況,及時使其進入破產程序。

4.3 資產負債率以及剔除備付金之后的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以及剔除備付金之后的資產負債率這一監管指標反映的是互聯網支付機構整體的資產負債率,以及在剔除支付業務部分之后的資產負債率,這一監管指標正好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標準相對應。如前所述,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在運營合規的情況下并不會產生負債,如果出現負債就說明支付機構有挪用客戶備付金的違規操作。而其他業務以支付業務為依托展開,以收定支,也不會產生太多負債,如果出現大量負債則說明其他業務運營情況極為惡劣,可能危及支付機構的生存。因此這一個監管的指標可以非常靈敏地反映互聯網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的運營管理是不是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范,以及支付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是否運營穩健,可以引入支付機構的破產原因制度。

5 結束語

《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以流動性標準為核心,對于互聯網支付機構來說標準過高,不能使其及時地進入破產程序,無法很好地使債權人得到保護。受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支付機構監管報告制度中的監管指標啟發,引入銀行存款形式備付金持有率、流動比例及剔除備付金余額后的流動比例和資產負債率及剔除備付金之后的資產負債率這三個監管指標,作為《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制度的補充標準,能夠更好地發揮破產原因制度的作用,進而暢通破產這一市場退出路徑,對于網絡金融安全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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