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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林民教沖突:晚清基層政治中的“外部效應”

2020-10-26 02:12王磊
歷史教學·高校版 2020年10期
關鍵詞:士紳基督徒楓林

摘 要 1894—1895年間,為阻止部分村民改信基督教和在村內建聚會點,浙江溫州永嘉縣楓林村爆發了兩次民教沖突。英國傳教士和外交官以傳教條約為據,相繼介入這一中國民眾內部糾紛事件的處置。在當時的外交困境下,外國勢力的介入迫使原本強勢的宗族、官紳及其追隨者讓步,楓林村的秩序體系與權力、資源分配格局因而被重構。晚清基督教影響下基層社會的這些變化,是傳教條約的副產品。這些結果具有很強的“偶然性”,是晚清基層政治受“外部效應”影響的重要表現。

關鍵詞 民教沖突,地方社會,外交困境

中圖分類號 K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0457-6241(2020)20-0029-10

19世紀后半期,得益于傳教條約,基督教各支派在中國迅猛傳播。①這在當時造成了一些問題和困擾,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民”(普通民眾)、“教”(基督教徒及其背后教會勢力)間的各種沖突。此類爭端進入司法程序后,往往須借由國際交涉才能解決,因此常被置于中外關系史的視角下考察。無論是早期有關“反洋教運動”的討論,還是近年對條約制度、中外交涉等研究均屬此類。②但晚清民教沖突絕大部分爆發于中國民眾內部,多是基層社會常見的“鼠牙之釁”“雀角之爭”。③故亦有學者從“資源競爭”的角度解說其在基層社會發生、發展的邏輯。④當然,時人和后來的研究者也都注意到,官紳階層在此類事件中扮演了特殊角色。官紳既可能是民教沖突的幕后推手,又是調處雙方關系不可或缺的中間人,視情形而定,也與不同階段相關。所以,學者對官紳反教的原因及沖突中不同社會集團間的互動等亦多有論析。⑤

既有研究幾乎關注了晚清民教沖突的所有方面,卻忽視了其從基層糾紛上升到國際交涉事件時存在的巨大“不確定性”與“偶然性”。無論是“侵略—反侵略”,還是“中西文化沖突”,或“資源競爭”“權力博弈”,都未能有效解釋身處北京的中外高官何以頻頻將目光投向遠鄉僻壤中這些家長里短的爭執。外國勢力對晚清民教沖突的深度干預,不僅改變了基層社會的權勢格局,很大程度上也左右了近代中國政局的整體走向。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此類事件由基層到中央的演進邏輯再作澄清。本文以1894—1895年間浙江省溫州府永嘉縣(今溫州市永嘉縣)⑥楓林村的民教沖突事件為例,探析晚清基督教勢力參與下基層糾紛向國際摩擦發展的軌跡及其影響。

一、“迷途”不返:

基督教對宗族與士紳的挑戰

楓林位于永嘉縣北部楠溪中游東岸,距溫州府城(即永嘉縣城)約55千米。晚清時,這里是徐氏聚居的單姓村。據譜載,徐氏始祖徐公儀于北宋末年入贅楓林柯氏,由此在該村開枝散葉。①元末明初時,“楓林徐”已頗具聲勢。②至遲到明代成化年間(1465—1487),徐氏開始編撰族譜。③這標志著他們進入了宗族組織化的階段。④19—20世紀之交,楓林徐氏人口已有相當規模,出生于該村的晚清溫州名宦徐定超曾說:“(楓林)一鎮之內,炊煙千余戶,丁壯數千人?!雹菪焓献谧褰M織亦甚為龐大,據說1949年前該族在楓林及周邊村莊擁有30余座大小祠堂。⑥這些祠堂以徐氏大宗祠為首,隨著世代遞衍層層分設,直觀地展示了楓林村內宗族組織的架構。大宗祠代表著整個徐氏宗族,而其他祠堂則屬于由徐氏大宗發散出來的不同的“房”。大宗祠與其他祠堂間是“祖宗”與“子孫”,“根”與“枝”,“源”與“流”的關系;而大宗祠之外的各個祠堂間,除了這種分層統屬,還有平級的“兄弟”關系。

晚清來溫傳教的英國人詹姆斯·W.海和德(James W. Heywood)稱:“楓林自夸有兩百個功名傍身的文人?!雹叨鴵P者統計,1850—1900年間徐氏有96人次獲得科舉功名。雖然絕大多數徐氏士紳都止步生監一級,任官者亦寥寥可數,但其中不乏徐定超這樣在晚清官場頗具影響的人物。⑧可見當時楓林士紳集團的能量確實不容小覷。帝制晚期,在出路相對狹窄的情況下,士紳們往往致力于將更多精力傾注于地方,成為宗族和村落事務的中流砥柱,⑨并逐漸形成了一套以士紳為領導核心,受宗族倫理和民間慣習規范的村落秩序,在王朝國家支持和保護下,這套體系平穩地運行了相當長時間。⑩

1882年,英國偕我會(United Methodist Free Church)牧師威廉·愛德華·蘇慧廉(William Edward Soothill)來到溫州,在府城周邊及甌江以北展開傳教活動,楓林正在其活動目標范圍內。?輥?輯?訛1892年,偕我會在楠溪西岸巖頭村設立聚會點,很快就將基督教傳播到了對岸的楓林。?輥?輰?訛海和德說:“到1893年,楓林已經有了十五六個基督徒了?!雹倨渲凶钪匾囊晃皇钱敃r楓林有名的拳師徐定鰲。目前我們對徐定鰲身世所知甚少,只知他于光緒十九年六月(1893年7月至8月間)入教。加入后確實對偕我會在楓林的傳教事業有很大推動。②到1894年春天開始,楓林基督徒就多次向傳教士提出在本村建立聚會點的請求。臨時負責會務的海和德沒有立即答應,他讓楓林和巖頭基督徒在兩村輪流“串門”聚會,如此安排是“因預知建這個聚會點將要面臨的巨大困難”。③他所指的“巨大困難”在1894年農歷七月發布的一份公告中表現了出來,公告內容大致如下:

此公告旨在告知全體民眾,以定鰲、定永為首的男男女女數十人,被基督邪教影響已誤入歧途。他們斷絕祖宗香火,男女混雜,褻瀆神靈。宗族全體在祠堂討論他們的惡行,一致認為應將此眾從宗族中驅逐出去,但萬事不可草率,需循序而行。為此決定,如果定鰲等人立即改邪歸正,放棄洋教,重歸正途,我們將既往不咎。

此告公布后,如若你們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我們將把你們從族譜上除名,收回你們的權利——柴火權、用水權等。你們名下的土地和房屋也將一并收回。迷途知返,刻不容緩,否則,你們將失去最后的機會!眾人已怒火中燒,不會再給你們更多的機會了。

特此通告,予以警示。

七月八日

光緒二十年(1894)

大宗準(簽名)④

這份公告指控基督徒有三項“惡行”,即:“斷絕祖宗香火”,“男女混雜”和“褻瀆神靈”。

提到“斷絕祖宗香火”,首先會想到基督教與儒家關于祖先崇拜的爭論。雖然當時溫州偕我會領袖蘇慧廉不完全反對基督徒參與祭祖,⑤但我們并不能據此推測楓林基督徒的實際行為。站在宗族的角度,“斷絕祖宗香火”也絕非不參加祭祖那么簡單。因為基督徒還可能以新信仰為由,推卸其作為宗族成員本應擔負的其他義務。比如,他們可能不再向宗族的修譜、建祠、演劇等活動提供經費。而在宗族械斗盛行的楠溪地區,拒絕對抗敵族更是無異于背祖棄宗。⑥徐氏此時仍深陷與巖頭金氏長期械斗的泥潭,楓林基督徒與巖頭人頻繁互訪,自然難逃“通敵”之嫌。⑦所以,宗族斥其“斷絕祖宗香火”似乎并不冤枉。

至于指責基督徒“褻瀆神靈”,其邏輯與說他們“斷絕祖宗香火”同出一轍。盡管蘇慧廉聲稱他一直不主張對偶像崇拜主動出擊,⑧但基督教對多神信仰顯然也沒有任何通融余地。無論是消極逃避,還是積極抵制,楓林基督徒都不可能繼續參與村內的祀神活動。不敬神等于瀆神,和不祭祖等于忘祖的推演路徑并無二致。何況基督教往往以其他信仰中的神靈為“偽”為“邪”,楓林基督徒也難免對本地神靈有所貶議,這毫無疑問更是瀆神之舉。最后,說基督徒聚會時“男女混雜”亦類似前兩條指控,毋庸多辯。

針對這些“惡行”,公告對基督徒提出了從族譜除名,剝奪柴火權、用水權等權利,收回土地與房屋等懲罰措施。這意味著基督徒面臨被逐出徐氏宗族和楓林村的巨大風險,他們的生活,乃至生存都將因此面臨嚴峻挑戰。但公告發布者并不急于施罰,而是希望借此震懾基督徒,讓他們“迷途知返”,放棄基督教信仰,回歸原來的信仰與生活軌道。然而,基督徒們并不領情,他們依然故我,公告中的罰則隨即被施行。據海和德說,從當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基督徒的財產遭到多次破壞和掠奪,損失慘重。楓林的“上層階級”,即“一大群身著朝服、戴著官帽的官員”,即前述的楓林士紳們被認為是公告的撰寫者,也是村民行動的幕后主使。⑨

士紳在晚清民教沖突中的重要作用與影響早已為學界注意,但既有研究都不能充分解釋楓林士紳的動機。前引公告將矛頭指向本地基督徒,而不是外國傳教士與教會。所以,楓林士紳“反侵略”的跡象并不明顯。另外,當時楓林基督徒人數極少,且基本都是家產單薄的普通農民。①若以“資源競爭”為目的,士紳和民眾恐怕都沒有足夠動力。從公告對基督徒的指控來看,“文化沖突”似最具說服力,但對比基督教傳入楓林與沖突發生的時間節點,我們同樣會對這一解說產生疑問。根據偕我會教規,正式入教須經過至少一年考察期。在此期間,慕道者必須參加偕我會活動,并完全脫離其他與該會教義相悖的活動。②1893年楓林已有十幾名基督徒,也就是說他們的那些“惡行”可能從1892年,甚至更早就已在村內展演,村民們不可能如此后知后覺,楓林士紳也不可能如此長時間地容忍。

比較沖突前后,最惹人注目的變化在于基督徒聚會地點的改變,即由前往巖頭禮拜,變成在兩村輪流舉行。沖突極有可能是因基督徒嘗試在楓林建立聚會點而起。在此之前,基督徒雖有種種離經叛道之舉,但他們人數極少,活動也在村外,對本村影響有限。即使他們改變信仰后“不敬祖宗,不拜神靈”,也只是“逃離”原來的生活,尚未對既有村落秩序體系主動出擊。但他們在楓林聚會,就不僅是藐視村內原有的行為規范和信仰習俗,更是在挑戰宗族和士紳掌控村落秩序的權威。一旦聚會點正式建立,其沖擊將更加持續而猛烈,可能最終導致原有秩序體系的崩潰。作為既有秩序的衛護者,士紳們當然不能坐視不理。所以,他們才會撰寫那份公告,并領導或默許了村民對基督徒的“懲治”。

無論矛盾源于何處,此次民教沖突與基層社會常見的糾紛并無本質區別,解決之道不外民間調解、官府裁判或“第三領域”的協商。③但晚清基督徒地位特殊,其信仰權利受國際條約保障。④根據條約,外國政府可以過問中國內部試圖阻撓基督教信仰的行動。這使類似楓林事件的糾紛存在“國際化”,或者說內政“外交化”的可能?;酵奖弧皯椭巍焙?,海和德向英國駐溫州領事求援。經領事多番交涉,溫處道蔣國楨讓基督徒向永嘉縣衙起訴?;酵接?0月15日和29日兩次提交訴狀。但案件直到12月25日才開審。又過了近一個月,在1895年1月23日,即農歷臘月廿八這天,沖突雙方終于達成和解。根據協議,基督徒不僅得以保留其信仰,還獲得了一些經濟補償,并被允許繼續在楓林居住,享有原來的各種權利,但不必參加宗族和村莊組織的祭祖、祀神等活動。⑤

英國傳教士和領事的介入打破了楓林原有的平衡,士紳和宗族不得不做出讓步。但是,基督徒建立聚會點的計劃尚未完成,雙方仍有繼續沖突的可能。

二、“眾廳”誰屬:

房產糾紛中的官紳民教互動

果然,1895年7月下旬楓林再次爆發沖突。據海和德記載:大約從6月開始,徐定鰲將住所開放為聚會點。連續幾個星期,基督徒都在徐定鰲家禮拜,并未受到阻撓。但秀才徐象嚴在7月16日的一次宴會上威脅要對基督徒發動襲擊并將他們逐出村,同席的基督徒將消息告知了徐定鰲。次日,徐定鰲找徐象嚴理論。徐象嚴非但不否認,還對徐定鰲改信洋教大加訓斥。7月25日以后,基督徒接連遭襲。這波襲擊在7月27日達到高潮,當天傍晚,約有600人在祠堂大鼓召集下來到徐定鰲屋外,圍堵正在禮拜的基督徒。眾人不僅向屋內投擲石子,還羞辱了一位基督徒的18歲女兒。接下來兩天,基督徒們被帶到祠堂,要求在一份放棄信仰的協議上簽字畫押。徐定鰲等6戶人家拒絕就范,隨即遭受了沉重的財產損失,徐存悌等3名基督徒被迫放棄了信仰。⑥

面對村民聲勢浩大的進攻,基督徒又一次向地方官求助。8月7日,徐定鰲等向永嘉縣遞上訴狀,指控徐象嚴、徐芝豪等士紳為元兇,并報告了自己財產受損的情況。他們請求地方官懲辦兇嫌,追回損失,保護信仰。接到訴狀的第二天,知縣沈壽銘即派差役趕赴楓林。8月12日,溫處道宗源瀚命縣學教諭鄭一燮前往調查。9月5日,沈壽銘又親到楓林踏勘。①9月13日,案件在永嘉縣衙開審,由沈壽銘與宗源瀚委派的候補知縣葉昭敦共同主審。②然而,地方官的表現卻令基督徒方面大失所望。多年后,海和德仍難以釋懷,他說:“那是陰暗和悲傷的一天,對每個溫州教徒而言都是如此?!數弥嚯x我們咫尺之遙的地方所發生的事情后,我們英國人的心也充滿了悲憤?!雹坌於椄钱斕脤Φ胤焦偌ち铱棺h。④當時究竟發生了什么,讓傳教士和基督徒如此不滿?

通過反復調查和當堂審訊,地方官對案件做出如下判斷:

查此案事起口角,釁由在在家禮拜。先問同門二十七家,皆不入教。卑職壽銘親詣楓林,查明不入教者二十五家。定鰲在縣先稱,同門二十余家,均愿其門內禮拜,并有租洋三元交徐進德收去。履勘時查訊同居之徐定祿等,均稱定鰲在公共眾廳設堂禮拜,群聚宣講,伊等各家不安,曾向勸阻,不允搬讓,同居徐進德亦未得受租洋。卑職昭敦昨經面詢蘇教士慧廉,據稱有洋三元交定鰲租屋,乃現訊無人收受,殆在教堂則捏稱租屋,其在家禮拜則為侵吞租洋……而案證一二十人,于所控主謀及搶物割稻、逼令出教,咸證其虛。徐定鰲理屈詞窮,仍思賠物……訊之同門之人,僉稱寄存之物悉已搬回,并未見有一人入門搶物。試問令何人賠繳?而其情節尤重者,先曾挖去關廟神睛,有同門之徐定祿親見?,F在社廟神睛被挖多處,經卑職壽銘親勘屬實,無怪群疑定鰲所為。⑤

顯然,地方官的認知與基督徒方面完全南轅北轍,雙方分歧的關鍵在于徐定鰲用其所居宅院的“公共眾廳”聚會是否合法。

按當地慣習,這間“眾廳”的權屬至少分為兩個層次。首先,它屬于其實際的占有者與使用者,本案中即徐定鰲與其鄰居徐進德;其次,它還屬于其所在宅院的全體居民,即包括徐定鰲、徐進德兩家在內,同住該宅院的所有28戶人家。后一種情形類似閩臺地區民眾對其祖厝享有的權利。祖厝本是宗族中某一房派的祖先或子孫以其祖先之名創建的住所。祖厝絕大部分房間供同房派成員日常居住,但留有專門安放本房派祖先神主,以及舉行祭祀活動的房間。所以,凡共認同一祖先的房派成員,對祖厝內這類公共房間都擁有一定權利。⑥不過,隨著時間推移和不斷細化的分家析產,房派成員們對這種公共房間的權利會逐漸分化。一般而言,距離公共房間越近的成員,其使用和處置房間的話語權越大,其他人的權利則相對“虛化”。最終,后者可能只保留對前者使用和處置這類公共房間名義上的同意權和監督權。這種權利看似微弱,但并非可以無視。很多時候,它甚至對此類公共房間的使用和處置具有決定性影響。其原理和實際效用,可參照宋代以降不動產買賣中的“親鄰優先權”。⑦

因此,基督徒要在這間“眾廳”聚會,不僅要向徐進德支付租金,還須征得院內其他人家,甚至那些已分居宅院之外的房派成員同意。如果其中有人反對,哪怕徐進德已收下租金,基督徒在此聚會也還不算完全“合法”。我們注意到,無論在清朝官方檔案,還是海和德文中,都只說基督徒曾向徐進德提供租金,未提他們征詢其他房派成員意見之事。即使基督徒曾試圖取得這種許可,結果顯然也未獲成功。更糟的是,徐進德在堂審中還否認收過租金。按照法律和民間慣例,徐進德若收過租金,雙方應訂有租賃契約。當然,在彼時濃烈的反教氛圍下,徐進德不敢訂立書面契約亦屬情有可原。但基督徒未能提供租約,就失去了證明其使用該“眾廳”之合法性的最有力證據。

海和德懷疑徐進德作了偽證。他認為:包括徐進德在內,許多證人給出不利于基督徒的證詞是官紳壓迫所致;而官紳敵視基督教則是由于他們的愚昧,以及卑劣、低下的人格品質。①毫無疑問,海和德的觀點摻雜了許多文化、宗教的偏見與主觀臆想的成分,因為無論是官員、士紳或普通民眾,都不會僅因其個人品格的高下或對基督教的好惡而行動的。作為一名迫切渴望播散其信仰的教徒,他的論斷顯然不夠理智。

1894年楓林爆發的首次沖突,與紳民擔心基督徒在村內聚會有可能破壞原有村落秩序有很大關系,此次亦然。由于“眾廳”權屬的特殊性,基督徒的行為很容易被認為是對該房產的非法占用,是對當地既有產權秩序的破壞。而他們“不允搬讓”的強硬態度則進一步激化了矛盾,使爭端從口角迅速演變成暴力事件。村民與基督徒的沖突無疑會影響楓林的秩序,而士紳作為宗族與村落既有秩序的衛護者,本應盡量避免這種情況,但基督徒在本村建立固定聚會點更非其所愿,所以士紳當仁不讓地站在了村民一邊。

楓林紳民一致激烈地反對基督徒在村內聚會,雙方爆發的沖突對地方社會整體的穩定是極大威脅,對地方官及國家在地方的權威也會造成嚴重挑戰。尤其像楓林這樣人口眾多、宗族強大、士紳集團實力雄厚,又有任職中樞的京官徐定超為后盾的村落,其影響力并不限于楠溪一隅,甚至可能遠及京城。此次沖突復燃,說明楓林紳民不僅不滿于基督徒再次在村內聚會,而且對半年前的妥協亦心有不甘。所以,地方官更須謹慎權衡。他們既要設法消弭民教矛盾,防止事態擴大,維護地方秩序穩定;又要盡量滿足楓林紳民與基督徒各自的訴求,以免招致上級的責罰和英國外交官的詰難。

除了來自楓林民教雙方及其背后勢力的壓力外,當年早些時候發生在溫州南部平陽縣一起更為嚴重的民教沖突事件可能也對地方官產生了影響。因懷疑基督徒破壞神像,民眾揚言將拆毀基督徒住所和蕭家渡教堂。宗源瀚和平陽知縣接到傳教士的報告后即派兵前往彈壓,希望保護基督徒免受襲擊,不料卻適得其反。②巧合的是,楓林紳民也對徐定鰲提出了“挖毀關廟神睛”的指控。③無論徐定鰲是否做過此事,但眾口鑠金,地方官無法忽視洶洶輿情背后的訴求。④平陽沖突前車未遠,若楓林再蹈覆轍,將給地方官造成難以承受的壓力。⑤

所以,地方官更加不敢對基督徒絲毫“偏袒”,只能選擇順應反教紳民的意愿,不僅徹底推翻了基督徒的指控,還試圖反過來給基督徒“定罪”。雖然沒有充分證據坐實基督徒擅用“眾廳”、誣告良善、破壞神像等“罪名”,但地方官仍以拖欠田賦為由,將徐定鰲等4人收押。⑥

三、“從寬釋放”:

內政“外交化”與官教關系

為了維持楓林及整個地區的穩定,地方官不得不犧牲基督徒的利益。隨著徐定鰲等人入獄,地方官取代士紳及其追隨者成了楓林基督徒新的對手,沖突的焦點從鄉村宅院轉移到城市官署。

海和德提到,1895年初楓林首次沖突和解后,蘇慧廉曾致信領事說:“整體而言,我們對此結果表示滿意,對楠溪未來的和平與繁榮充滿信心?!雹倌欠輩f議雖然只保證了基督徒的信仰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但能夠迫使強大的士紳和宗族做出如此讓步已屬不易。這是領事向地方官再三施壓才得到的成果,傳教士們從中看到了領事之于地方官的優勢,以及領事對偕我會事業的支持,蘇慧廉的信心正是建基于此。當徐定鰲等人入獄,基督徒在楓林建立聚會點的活動遭到地方官強勢阻擊時,他們需要領事再次援手。1895年6月間,年僅23歲,曾在英國駐華使館擔任翻譯生的哈利·哈爾頓·傅夏禮(Harry Halton Fox)抵溫接任領事職務。②這位年輕外交官幾乎被寄托了基督徒沖破地方官障礙的全部希望,而事實證明基督徒所托得人。傅夏禮雖缺乏外交經驗,但他對偕我會的支持與擁有的能量絲毫不比前任少,隨著其介入不斷加深,局勢逐漸扭轉。

徐定鰲等于9月13日被判入獄,其時傅夏禮并不在溫州。他隔天回到府城就立即去拜訪宗源瀚要求放人,宗氏以徐定鰲等欠賦入獄屬中國內政為由拒不從命。9月18日,基督徒繳清了田賦,地方官卻只釋放3人,徐定鰲被繼續羈押。傅夏禮再次與宗源瀚交涉,宗氏又以徐定鰲誣告士紳為由拒絕。傅夏禮束手無策,只得向駐華公使尼古拉斯·羅伯特·歐格訥(Nicholas Robert OConor)求助。③歐格訥接報后于10月2日照會總理衙門(又稱“總署”),要求其令地方官放人。④10月4日,總署致電浙江巡撫廖壽豐,轉告英使照會之意。兩天后,廖壽豐回電表示支持宗源瀚等的做法,拒絕釋放徐定鰲??偸鹩钟?0月15日再次致電施壓,廖壽豐遂復電表示愿意“委曲求全”。最終,徐定鰲于10月19日獲釋。⑤

其實,楓林民教沖突尚在醞釀之時,傅夏禮即已向地方官預警,提醒他們設法制止可能發生的動亂。⑥而總署也早于8月21日就接到了歐格訥有關楓林事件的照會。歐格納以平陽民教沖突和福建古田殺害傳教士案件等向總署施壓,希望總署督促地方官加速案件處置,盡快懲辦襲教“匪犯”,維護基督徒的信仰與財產權利。⑦顯然,楓林民教沖突復燃前后,清朝各級官員始終承受著相當大的外交壓力。他們一度扛住了壓力,試圖盡量排除外國因素對案件處置的影響??偸鹬钡?月26日才第一次致電浙江巡撫詢問案件進展,而此時地方官已完成調查和審判。⑧雖然清朝官員未必是有計劃地應對英國外交官,但至少說明他們在處理類似“涉外”事務時,仍在盡力追求和維護著一定程度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不止關乎官員及其背后王朝國家權威的興衰,還影響著從中央到地方各個層級社會秩序的穩定,甚至累及當時整套統治系統的存廢。

然而,1895年正是晚清外患最為深重的年份之一。這一年清政府不僅被迫與日本簽訂了《馬關條約》,還深陷成都、古田等地民教嚴重沖突造成的外交泥潭。面對又一次有關民教沖突的交涉,總署官員可能已心力交瘁。在此狀況下,他們也許能勉強抵擋英國外交官的初次攻勢,但很難持久承受這種壓力。尤其當報紙公開宣揚地方官壓迫基督徒,⑨英國公使又不斷催逼時,總署官員緊繃的神經更易反應過敏。我們看到,總署雖然對歐格納8月的照會反應遲緩,但收到第二份照會后態度迅速轉變,開始頻繁發電催促浙江巡撫。這種轉變正是當時官員們極度焦慮的表現。在等級森嚴的官僚系統中,上級官員往往會將自己的壓力轉嫁給下屬。當這種壓力在幾個層級間傳遞后,它既可能被逐級消解,也可能被層層加碼,這取決于官員們各自所處的環境,以及他們對環境的判斷。而地方官最終決定釋放徐定鰲,不僅是因為受到來自上級官員的壓力,同時也可能是迫于英國海軍現實的武力威懾。①

地方官雖然不得不釋放徐定鰲,但他們仍負有維持地方秩序的責任。前文指出,基督徒意欲在楓林建立聚會點是民教沖突的癥結所在,而徐定鰲不顧眾鄰反對,堅持在宅院“眾廳”聚會,則是直接導火索。因此,阻止基督徒繼續在那間爭議房屋聚會,就成了地方官必須堅守的底線。起初,地方官嘗試讓基督徒簽署一份“禮拜另遷”的保證書。這一要求對地方官而言,合情合理且有法可依,②但對基督徒而言,簽署這份保證書讓他們覺得像是在“示弱”,擔心自己在村內的聲望將嚴重受損,那樣就很難在楓林找到另一間可供聚會的房屋。所以,盡管有人在上面簽字畫押,徐定鰲卻始終拒絕就范,地方官只得強迫他完成了這一程序。然后,地方官讓地保帶徐定鰲去英國領事館,希望領事對他有所規誡。③

10月24日,地保和徐定鰲來到領事館,傅夏禮告誡雙方“以后不準多事”。但就在他們回到楓林后的第三天,即10月27日(星期天),徐定鰲又召集本村基督徒在“眾廳”舉行了禮拜。鄰居們對此頗有怨言,徐定鰲卻不為所動。11月3日,他不僅請來巖頭教堂的傳道人為大家講經,還邀集了附近村莊的數十位同道前來聚會。據說這些行動受到蘇慧廉的支持,徐定鰲后來在公堂上稱,蘇慧廉曾說“仍可在原處禮拜,即公共之眾堂。候這班輪船,撫臺必有公文到,事會完結,好另起屋禮拜”?;酵降男袆幼屶従觽儤O為不滿,一時群情激昂。幸虧駐在當地的辦團催糧委員傅玉森和一些本地士紳及時勸止,基督徒才免于再次被襲。④

此時楓林紳民對基督教和基督徒的態度突然分化,大多數民眾仍堅持其反教立場,而士紳卻從反教運動的策劃者、資助者、領導者轉身成了基督徒的保護人和民教沖突的調解人。這種轉變基于紳民對當時局勢認知和判斷的差異。普通民眾可能只看到了基督徒被逮捕下獄,又被迫簽署“禮拜另遷”保證書等官強教弱的表象,并未注意或深究英國外交官在背后的作用,當然,他們可能也缺少了解相關信息的渠道。而士紳直接參加了堂審,親眼看見了基督徒的強硬表現。并且,與普通民眾相比,他們對時勢變化的趨勢更加敏感,楓林民教沖突以來官紳對基督徒的兩度妥協讓他們意識到:地方官已是強弩之末,基本喪失了繼續維護原有社會秩序體系的能力;英國外交官的權威遠在地方官之上,依附于英國教會的基督徒已越出了官紳管控的范圍。而那份“禮拜另遷”保證書更清楚地說明,地方官實際上默認了基督徒在楓林建立聚會點的權利,村落秩序格局的改變已不可逆轉。

士紳們也許可以“識時務”地轉向“護教”,主持溫州全局的宗源瀚卻不能輕易變換自己的立場和方針。因為他很快接到了地保和徐定鰲鄰居們的報告,楓林民眾的反教情緒依然高昂,地方官不能置之不理。于是,宗源瀚重新拘捕徐定鰲。⑤經過幾個月周旋,宗氏已看清基督徒與英國外交官的關系。他做出這一決定后,就不斷向傅夏禮解釋,希望領事能夠體諒其“苦衷”。但這種“同情”在當時情況下近乎奢望,交涉很快陷入僵局。⑥宗源瀚似乎對此早有預料,照會傅夏禮的同時,他還向廖壽豐報告了案件的最新進展。宗氏在呈文中請辭攬咎,不惜賠上自己的仕途,誓要對屢次抗命“滋事”的徐定鰲施以懲罰。①廖壽豐看到宗源瀚與基督徒及其背后的英國外交官已勢如水火,雙方幾乎沒有任何回旋余地,只好“由省派員馳往會同妥辦”。②于是,杭州東防同知高英被派到溫州。高氏于12月15日抵溫,當月下旬開始重審此案。③高英既是奉命而來,自然不會再與基督徒過多糾纏。12月31日午夜,徐定鰲被“從寬釋放”,并被作為地方官給領事的新年禮物送到了英國領事館。④楓林民教沖突最終以中國官員的妥協落幕。

四、結論:基督教與晚清基層政治中的

“外部效應”

1894年和1895年楓林的兩次民教沖突,被海和德等傳教士認為是反基督教的地方官、士紳及其追隨者扼殺當地基督教信仰的陰謀。但對事件過程的梳理表明,兩次沖突都不能簡單地視為“宗教迫害”,背后牽連著許多現實因素。

明代中葉以降,楓林村民長期生活在宗族和士紳掌控的秩序體系中,宗族領袖和士紳與普通村民之間“中心—邊緣”的社會結構較為穩定,權力、資源的分配亦相對固化。除了讀書科舉,普通村民少有向上流動的渠道。許多學者都認為,基督宗教的傳播在晚清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參與重新配置權力、資源的契機。⑤我們尚不清楚楓林早期基督徒的全部情況,不過,徐定鰲入教前確實只是村落權力舞臺上的“邊緣人”。不惜代價“投資”基督教一度使他損失慘重,但隨著沖突平息,他很快得到了豐厚回報。就在徐定鰲第二次獲釋前后,楓林的聚會點終于建成,這也宣告官紳及其追隨者將基督教拒之村外的計劃徹底失敗。⑥基督教成功“楔入”楓林,⑦改變了村內原有的秩序格局,打破了宗族與士紳對村落權力、資源的壟斷。作為建立楓林教會的“首功之臣”與領袖,徐定鰲在村內的權勢迅速上升。⑧

與地方官、士紳及他們的眾多追隨者相比,楓林基督徒原本處于全面劣勢,他們之所以能夠成功撼動村落與地方社會的既有秩序,英國傳教士和外交官的介入起了關鍵作用。晚清西方勢力介入中國民眾內部有關基督教信仰的糾紛,因為有傳教條約為依據,中國官員往往無法抵擋。由此,基層社會原有的平衡多被打破,不僅部分民眾的社會狀況和地位因之改變,社會秩序體系、權力與資源分配格局等社會結構層面亦隨之變遷。傳教條約給晚清基層社會造成的這些影響并不在其計劃之內,具有很強的“偶然性”,這與經濟學中的“外部效應”(Externality)現象頗為相類。⑨

楊衛華指出,晚清英國對華教務交涉政策的特點是“對華強硬和對內限教并舉”,但他也強調這一政策多受人事影響。⑩宗源瀚對此深有體會,他注意到傅夏禮對待楓林和蕭家渡兩案態度迥異。他認為:“其于平陽教案尚不致如此者,該領事與平陽教士梅啟文尚無深交。而于楓林教案十分糾纏,公然造謠者,溫州輿論皆言,該領事與溫州教士蘇慧廉往來非常親密也?!雹傺韵轮?,教士與領事的私人關系是影響案件走向的主要原因。人事因素左右晚清民教沖突事件處置的案例并不鮮見。蘇慧廉之妻露西·法拉·蘇路熙(Lucy Farrar Soothill)在其回憶錄中亦提到當時發生在溫州的許多民教沖突,但除了楓林事件,再沒有其他案件引起北京方面注意,甚至1892年2月巖頭村民反對偕我會在村內設聚會點釀成命案都未能驚動溫州以外的官員。②義和團運動后因“排外”被殺的趙舒翹,于巖頭事發前受任溫處道。③趙氏到任后向上司報告說:“駐溫之英領事偏護教民,時虞以小事激變。受業與之相見則加以禮貌,遇事則持以公平,彼此尚浹洽相安?!雹軒r頭事件沒有惹起更大風波,趙舒翹與時任領事“浹洽相安”應起了關鍵作用。

楓林兩次民教沖突之所以呈現不同的發展軌跡,與第二次沖突前后溫處道和英國駐溫領事相繼易人應有不小關系。宗源瀚于1895年1月上旬抵溫并接印視事。⑤赴溫前,宗氏已在浙江各地任職多年,有豐富的內政外交經驗。在寧波知府任內,他曾成功驅逐過一名仗勢為非的英國領館職員。⑥宗源瀚到任不久,楓林民教初次沖突即達成和解,顯示了他的外交能力。但與已在中國生活了20多年的前領事不同,⑦傅夏禮剛由使館翻譯生轉赴外任,經驗不足在所難免。何況楓林民教沖突再起之時,距傅夏禮抵溫不過月余,他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充分了解溫州官場和地方民情。交涉雙方在經驗和能力上的強烈反差,大概是促使傅夏禮迅速向駐京公使求助的重要原因。而當時的英國駐華公使歐格訥又是非常強硬的人物,⑧在甲午前后的外交困境中,中國官員自然更難抵擋其攻勢。

正是種種“偶然”因素的湊集,使楓林民教沖突一再發酵,由宗族與村落的內部糾紛最終演成外交事件。又由于外部勢力的干預,楓林村內的秩序體系與權力、資源分配格局被重構。由此,晚清基督教的“外部效應”在楓林的基層政治變局中得到充分展現。

【作者簡介】王磊,華東師范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區域社會政治史。

【責任編輯:豆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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