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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齡與淄邑漕弊

2020-10-28 01:38鄒宗良
蒲松齡研究 2020年3期
關鍵詞:漕糧淄川知縣

鄒宗良

摘要:淄邑漕弊由來已久??滴跛氖四辏?709)俞文瀚署理淄川知縣印篆,與新任漕糧經承康利貞狼狽為奸,以市石作斛石,并巧立名目征收各項雜費,盤剝百姓,民不堪命。蒲松齡多年以來一直為清除淄邑漕弊奔走呼號,康熙四十八年更是奮起與俞文瀚、康利貞進行了堅決斗爭,使俞文瀚攝篆中途被撤換,康利貞被革職。此后,蒲松齡又兩次阻止康利貞復任漕糧經承,為保護淄川百姓的利益作出了重要貢獻。

關鍵詞:蒲松齡;淄邑漕弊;漕糧經承;俞文瀚;康利貞;高鉷;吳堂;王士禛;譚再生

中圖分類號:I207.419? ? 文獻標識碼:A

一、淄邑漕弊的由來

清代社會,丁有丁徭,田有田賦,也就是把國家征收的賦稅分別攤薄在了可役人丁和百姓耕種的土地之上。丁徭與田賦加在一起,稱為“地丁銀”或“正項錢糧”。按照一定的比例,正項錢糧中一部分繳納的是糧食,稱為“本色”;另一部分則折算為便于長期保存的銀兩上繳國庫,稱為“折色”。

隨正項錢糧從百姓手里一同上繳的,還有部分加派。加派本來是按照不成文的陋規收取的,理由是從各家各戶收上來的糧食,在存儲、運送的過程中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損耗,這些損耗要由繳納正項錢糧的百姓來分攤;而百姓繳納的散碎銀兩,要由地方官負責傾鑄成銀錠上繳國庫,在匠作傾銷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火耗,火耗同樣要由上繳銀兩的百姓負擔。實際上,真正的損耗數量是微不足道的,加派的絕大部分被地方官員當成了辦公費用和私人的開銷。

在山東、河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安徽、浙江八個省份,百姓在繳納正項錢糧的同時,還負有繳納漕糧的義務。所謂漕糧,也就是經由大運河運往京師或通州的糧食。漕糧與田賦一樣是按地畝征收的,不同的省份,或同一省份的不同州縣,繳納漕糧的數額各不相同。

隨漕糧一同上繳的,也有部分加派。這部分加派在山東被稱為“潤耗”(《淄川縣志》寫作“閏耗”,義同),同樣是按照不成文的陋規收取的。

據乾隆《淄川縣志》卷三《賦役志·田賦》記載,淄川一邑的漕糧正額為米一千五百馀石。在康熙十一年(1672)至康熙二十六年(1687)唐夢賚等纂修《淄川縣志》的時候,加派的潤耗為“漕糧項下,奉文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伍兩、米伍石,共該閏耗銀伍拾玖兩陸錢伍分伍厘貳毫陸絲玖忽、米伍拾玖石陸斗伍升伍合貳勺陸抄玖撮”, [1]448-449數量是不多的。

淄川是山邑,全境多半屬于山地,而且遠離運河,距運河邊上繳納正項錢糧和漕糧的德州、臨清糧倉接近五百華里。通過陸路運糧到德州、臨清,路途崎嶇遙遠,交通工具落后,給稅糧的繳納帶來了極大不便。乾隆《淄川縣志》卷三《賦役志·田賦》在論及淄川百姓繳納正項錢糧和漕糧的苦累之狀時說:

山左苦累,莫大于臨、德倉米與水次漕米三項。蓋山國不通舟楫,經制額編腳價不足以供車驢之用,又慮雨濕難賠也。其去臨、德水次,鄰近之州縣與通河道之處,殊不覺苦;獨去倉漕太遠者,自故明以來,大率官發腳價,民間聽其從便,合伙往糴,不過完米而止。然官役往往執官收官解之成法以難之,曰:此私糴也。嗚呼,誰知此苦哉!

今臨清倉米,已經撫院張具題改折;德州倉米,又經撫院錢具題改支兵餉,此二患,可謂永除矣。獨是漕米一項,如淄川者,共米壹仟伍佰馀石,經制額編腳價貳佰伍拾馀兩。淄川去德州將五百里,山縣不能行車,每雇驢一頭可馱米斛斗壹石,每驢一頭須雇價制錢玖佰文,尚恐不足。今按額編腳價,每石米止該銀壹錢柒分,每驢少腳價錢柒佰叁拾文。壹仟伍佰石之米,共少腳價錢壹仟壹百馀千。此項所少錢何處出辦?而且壹仟伍佰頭之驢,一時村莊店房無處容宿;偶遇雨霰驟至,山河阻隔,米濕則水次不收,米壞則官民難賠……目今堯舜在上,稷契在傍,倘俯采民隱,其漕糧遞運太遠之州縣如淄川者,改使盡納銀;其逼近德州之州縣,及通河路、有舟楫之處,費輕如江鄉者,改使盡納米。是米不少顆粒,銀不少絲毫,一轉移之間,而國計民生交有賴也。[1]450-451

乾隆《淄川縣志》卷三《賦役志·田賦》的以上言論,其實是康熙二十六年(1687)修纂縣志的唐夢賚等人代淄川百姓發出的吁請。如上所言,因為兩位山東巡撫盡職盡責,淄川等地百姓正項錢糧繳納之苦,分別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和康熙二十六年(1687)得以免除??滴醵哪昃旁鲁跗呷?,時任山東巡撫張鵬具疏題請:臨倉米麥,各州縣解運維艱,窮民苦累難述……臨清、濟寧近水二處仍征本色,以備支給,其馀米麥,應請改折。十一日,奉旨依議。[1]773-774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初七日,時任山東巡撫錢玨又具疏題請:濟、兗二府各州縣,額解德、常二倉本色米二萬五千二百馀石,各屬道里遠近不一,應著議就近兌支……自康熙二十六年為始,永為定例。十三日,奉旨依議。[1]774

在淄川一邑,除了正項錢糧繳納之苦已經解除,百姓的漕糧繳納之苦在張嵋任淄川知縣時也得以解除。盛編《聊齋文集》卷九所收《淄邑流弊》一文,曾這樣稱頌張嵋在漕糧征收一事上實施的便民利民之舉:

康熙二十五年,仁和張石年蒞淄,事事務恤民力。念零星各糴,不如闔縣總糴之省,因改為官收官解,每十月遣人赴德探視米價,回報公庭,以斟酌其多寡而征之。時德州市價每石八錢一分,而斛斗較市斗小三升五合。以此除去,每斛石得六錢,遂按六錢征收;此外并無雜費,仍當堂發給腳價。省民財又省民勞,于是歡聲騰起,至今猶祠之也。 [2]1388

張石年名嵋,石年為其字。乾隆《淄川縣志》卷四《官師志·續秩官·知縣》載:“張嵋,字石年。仁和人,貢監??滴醵迥耆?。精明有才干,邑中百廢俱舉。雅意文獻,邑乘重修于二十八年。升鞏昌府同知。淄人同故明吳江沈公立祠尸祝之,號曰‘沈張二公祠?!?[1]513張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來任淄川知縣,至康熙二十八年(1689)升任鞏昌府通判,乾隆《淄川縣志》稱其“升鞏昌府同知”,其說小有差誤。

張嵋把淄川百姓一家一戶分散到德州糴米繳納漕糧,改為由縣里派人斂銀糴米,統一繳納到倉。具體做法是每年十月派人赴德州看行市,詢米價,回來之后在縣學明倫堂當眾報明在德州糴米的價格,由知縣和各方代表一起議定每斛石的銀價,將收銀數額分攤到各家各戶。收齊銀兩之后,再由縣里派人攜至德州,在德州糴米,繳納入倉。官收官解的結果是省去了邑中百姓的長途運送之苦和奔波之累,為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因此被淄川百姓建祠紀念。

長期以來,研究者多依據上引蒲松齡《淄邑流弊》和《請清漕弊呈》等相關記載,說張嵋改淄川縣漕糧征收為官收官解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其實若深察此事,可知官收官解一事在唐夢賚等纂修《淄川縣志》的康熙二十六年(1687)尚未實施,不然的話,這一重要的便民之舉就被唐夢賚等載入縣志并予以稱頌了。今乾隆《淄川縣志》卷三《賦役志·田賦》、卷四《官師志·國朝秩官·知縣》都是當年唐夢賚等纂修的文字,兩處俱未載張嵋將漕糧繳納改為官收官解一事,說明他的這項改革,應施行于他任淄川知縣的后兩年,即康熙二十七八年間。

然而,張嵋建立起來的淄邑漕糧官收官解的合理化、秩序化程序并沒有維持多久,破壞者即是后來出任淄川知縣的一任任的貪官。當時做地方官的人主要的收入來源就是“羨馀”,也就是稅收加派的收入,所謂“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做知縣的自然很難放棄漕糧加派這塊肥肉。張嵋升官離淄之后,淄邑漕弊遂逐漸生成。盛編《聊齋文集》卷九《淄邑流弊》記載當時的情況說:

迨后大令頻易,則漕蠹日生。每石增至八九錢,漸至一兩一二錢;至康熙四十七八年,遂至一兩七八錢。雜費之多,已三倍于正米。淄民由此而困,而歲歲增加,尚無底止。當民解時,漕糧一千五百石,其書帕雜費不過二百金而已足,今則數倍于昔矣。如腳價等銀,二百馀兩皆于大糧內支發,今則倍其數以派諸民。昔年臨清倉米七百馀石,該腳價一百二十馀兩;德州南城米六百馀石,該腳價一百三十馀兩。自奉旨臨米改折,德州改兌,則兩項全消,而所省腳價等銀仍應解部,與民無與。今則臨米幫解、德米部費各二百馀兩,皆于漕糧中征之。竊思不解而何以用幫?不到部而何以有費?如此等類,不可指數。名目日多,因而米價益貴。民欲仍受自解之勞,而亦不可復得。[2]1388-1389

面對淄川縣漕糧雜費加派年年增加的狀況,蒲松齡多年以來一直在與貪官污吏們說理論辯,為百姓的切身利益不斷進行斗爭。盛編《聊齋文集》卷五有一篇《為漕弊日煩呈》,就是蒲松齡因漕糧征收之弊寫給知縣的呈文,其文云:

為漕費日煩,祈加詳審察,以恤民命事:竊照淄川去德州不滿五百里,米價必無懸殊。淄米較往年為至貴,每大斗錢五百七八十文。一斛斗止大斗之二升七八合耳,約直錢一百六七十文,可買銀七分馀,則是每石止應直馀銀七錢零,而雜費反至九錢零,則費浮于米矣。因而里井驚疑,苦不聊生。昔年民解時,正米外而有書帕以及鋪墊、灑夫等一切雜費,多不過三百兩。后改官解,增至五六百兩,民已苦其太甚。今合縣正米一千五百石,雜費至一千二百馀兩。不知何處消此多金,便年年定為常規?會議之日,生未得預聞其故。請諭經承,明示雜項名目,以解眾惑。今年秋成甚儉,老父母豈弟君子,豈忍重困斯民,但恐為妄造名目者所蒙蔽耳。仍祈老父母留神詳察,略賜減除。不妨轉申上臺,為民請命。合縣感恩。[2]1242-1243

這里所說的“今合縣正米一千五百石,雜費至一千二百馀兩”、“每石止應直馀銀七錢零,而雜費反至九錢零”的雜費加派,說的是隨漕糧加派的雜費上漲至每斛石八九錢銀子的狀態,大約時當康熙四十二年(1703)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高五云任淄川知縣時的漕弊狀況。也就是說,在康熙四十二三年的時候,蒲松齡就已經在為漕費加派之重向知縣呈文請命,為清除淄川漕弊鼓與呼了。

康熙四十五年(1706)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陜西清水縣人韓遇春來任淄川知縣。乾隆《清水縣志》卷八《人物·皇清》有韓遇春的小傳:

韓遇春,字曦先。為諸生時貧甚,讀書有“簞瓢陋巷”之風。芒屩走千里應試,不以為勞。舉康熙甲子鄉試,庚辰成進士,選授翰林院庶吉士。其所作藝文,邑中人多誦法。后改授山東淄川縣知縣,有政聲。囊無馀貲,歸惟琴鶴自攜,依然儒素而已。[3]176-177

這個乾隆年間其桑梓間人撰寫的韓遇春小傳,說韓遇春在淄川知縣任上“有政聲”,與真實情況大異;特別是說他自淄川秩滿歸里,“琴鶴自攜,依然儒素”,記載顯然有誤,因為乾隆《淄川縣志》卷四《官師志·續秩官·知縣》記載:“韓遇春,清水人,庚辰科進士??滴跛氖迥耆?,四十八年卒于官?!?[1]514而事實也證明了韓遇春是卒于淄川知縣任上的。

在韓遇春任淄川知縣的數年之間,他先是把漕糧的雜費由每斛石八九錢增加到一兩二三錢,后來又增加到一兩六七錢。其貪蠹之狀,則被蒲松齡載入了《聊齋文集》。

請看下面兩段文字,一為盛編《聊齋文集》卷四《與孫爻文轉示吳縣公》:

……漕之大害不在此也。吾邑自張公改民解為官解,當日止收正米之價,每石不過六錢,腳價等銀,當堂發給,人人稱頌……此后每易一官,必增一二分。韓公初任,加至一兩二三錢;至臨終之亂命,則至一兩六錢,而怨聲以作。[2]1137

二是盛編《聊齋文集》卷五《懇減米價呈》:

為恩減米價,以蘇民困事:竊照水次米價,往年每石不過一兩一二錢至三四錢而止。唯去歲兇荒,米價騰貴,韓老師在任,派至一兩六錢,貧民已不堪命。[2]1238-1239

對于韓遇春一再增加漕糧雜派數額的貪蠹之舉,蒲松齡在上引《淄邑流弊》以及《淄邑漕弊》二文中也有明確記載。

二、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糧征收(上)

康熙四十八年(1709)的漕糧征收,是在利津知縣俞文瀚署理淄川知縣印篆之后開始實施的。

因為前任淄川知縣韓遇春因病死在任上,清政府匆促之間難以派出新知縣接任,所以省里的巡撫、布政使等大員委任利津知縣俞文瀚臨時代理淄川知縣一職。而俞文瀚到淄川縣做代理知縣,正好趕上了本年漕糧征收的時間。

汪冠卿《介紹新發現的幾篇聊齋呈文》一文,查證出了康熙四十八年署理淄川知縣的俞文瀚其人。其文云:

這八篇佚文,有的是呈俞縣公或吳縣公的,有的是呈孔學師的……在《縣志》中,緊接韓遇春任淄川縣令的就是吳堂。哪里來的這個俞縣公?是作偽者隨意捏造出來的嗎?不是的。我們從蒲松齡的《請表彰賢跡呈》中發現有這樣幾句話:“利津知縣俞,署淄三月,比糧派米,晝夜劬勞,并未暇有一絲遺愛留在民間?!边@與此抄本《又投俞縣公呈》中所說“無以攝篆之民,視為膜外”就對起來了:原來俞某是在韓遇春死后、吳堂來接任前這段時間代署淄川縣事的。查《利津縣志》,此人名俞文翰。[4]328

乾隆《利津縣志續編》卷五《職官志·知縣》,有俞文瀚其人的記載:

俞文瀚,監生,浙江蕭山人??滴跛氖四耆?。[5]45

將乾隆《利津縣志續編》與蒲松齡的數篇呈文合觀,可知韓遇春卒后署理淄川縣事的人就是本年剛剛就任利津知縣的俞文瀚其人。汪冠卿文云其名“俞文翰”,其說未確。

其實,蒲松齡的《請表彰賢跡呈》一文,不僅指明了韓遇春死后署理淄川知縣印篆的是俞文瀚其人,還透露出了俞文瀚署理淄川知縣的具體時間。其文云:

利津知縣俞,署淄三月,比糧派米,晝夜劬勞,并未暇有一絲遺愛留在民間。今移抵虧空,聞有修城、修文廟、修大橋以及文昌閣與倉廒等工。當蒞任時,業已地凍冰堅,即倉廒亦難葺理,而況其他?[2]1236

蒲松齡《請表彰賢跡呈》云俞文瀚“蒞任時,業已地凍冰堅”,按當地百姓的說法,是這時候地已經上凍了。淄博一帶流傳著這樣的民諺:“大雪不封地,不過三兩日?!币馑际钦f,每年“地凍冰堅”的氣候,一般情況下始于二十四節氣中的大雪前后。但須要說明的是,蒲松齡在世的明末清初這段時間,整個世界都處于小冰河期,冬天氣候嚴寒,現在的人是很難想象當時的寒冷程度的??紤]到當時特殊的氣候條件,俞文瀚到淄川署印時的“地凍冰堅”起碼要比現在提前一個月左右,當在立冬前后。檢鄭鶴聲《近世中西史日對照表》,本年十月六日立冬,那么俞文瀚來署淄川縣印篆的時間應該在九月下旬或十月初旬。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的十月份,恰好是淄川縣的官民人等議定漕糧折色銀兩以及雜費征收數額的時間。

盛編《聊齋文集》卷九《淄邑流弊》云:“康熙二十五年,仁和張石年蒞淄,事事務恤民力。念零星各糴,不如闔縣總糴之省,因改為官收官解。每十月遣人赴德,探視米價,回報公庭,以斟酌其多寡而征之?!?[2]1388由此可知,淄川一邑“遣人赴德,探視米價,回報公庭”以及之后的官民人等會議征收數額,都在每年的十月期間;而蒲松齡等人得知本年漕糧以及雜費的征收數額為幾何,同樣也在十月期間。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俞文瀚署理淄川縣事剛剛到任,即在接下來進行的漕糧征收上打起了絞盡腦汁增派雜費的主意。他的做法,一是故意混淆市場上買賣使用的市斗和征收漕糧使用的斛斗的區別,這樣一斗之中,可以從百姓那里多收二升五合的糧價;二是巧立各種名目,把腳價、書帕等各種雜費大大增加。蒲松齡知聞本年漕糧折銀的數額之后大吃一驚,隨即寫了《懇減米價呈》一文投遞到縣衙,其文云:

為恩減米價,以蘇民困事:竊照水次米價,往年每石不過一兩一二錢至三四錢而止。唯去歲兇荒,米價騰貴,韓老師在任,派至一兩六錢,貧民已不堪命。今年淄邑二麥不登,秋田半熟,一年辦二年之稅,又一年納二年米,民之憔悴已甚。今定價二兩有余,草野傳聞,驚喪魂魄,有不得不呼吁請命者。老父師初蒞淄境,民情未必盡悉。如雜派諸項以為不可去,則件件不可去;以為可省,則亦件件可省。一則漕糧之腳價是也。蓋席草腳價原動大糧,給發自官。后以往反千里,賠累甚苦,故不得已而折銀往糴。既不用腳,而價乃無矣。所省之利,官則受之。即令腳價復出,亦官不獲收此利耳,豈可復作雜差,各派里下乎?故曰可省。一則臨倉之米價是也。凡運解銀米,朝廷皆有腳價行糧。臨米折入大糧,與糧同征,即與糧同解,則腳價無所用之。既無所用,則所省銀兩,還需解部耳,非另索諸民間也。故曰可省。一則漸增之書帕是也。書帕者,乃官長交際之名,非小民徭役之名。官之征米,其取諸民者,不無贏馀。故出一二以打點當路,此書帕所由名也。今既使民代辦,民自不敢累官,而太重累民,當亦仁人君子所不忍也。況各項雜派,其無名目者甚多,不可以量為節省耶?懇祈老父師軫恤民窮,酌省民力。即不能遽復輕制,然自攝篆以來,一切不肯變易前規,漕糧之重輕,亦望因仍舊例。但求累不至死,即感慈母之仁;惟使受而可安,亦留甘棠之愛。[2]1238-1239

《懇減米價呈》歷數本年官衙公布的雜派名目之荒唐可笑:一是腳價。腳價本來是發給百姓運糧赴德州倉使用的腳力錢,而現在官收官解,百姓繳納的是折色銀兩,不再是雇了牲口運往德州倉的糧米。既然早就不運糧食、不用腳力了,哪里還有征收腳價銀兩的道理?再說了,腳價銀兩本來是官府從正項錢糧中支發給運糧去德州的各家各戶的,現在不用運戶雇牲口運糧了,不再下發給運戶就是了,哪里有把腳價派作雜費從百姓手里征收的道理呢?二是臨清倉的米價“幫解”。臨清倉米屬于正項錢糧,本來朝廷隨征收的糧食數量發給百姓腳價?,F在這部分賦稅已經由繳納米麥改成了征收折色銀兩,所以不再把腳價發給百姓,但同樣也沒有再從百姓手里征收的道理??!關于漕糧的雜費包括帶收臨清倉米的“幫解”、德州倉米的“部費”,蒲松齡早在上引《淄邑流弊》一文中就已經據理辨其荒唐:“昔年臨清倉米七百馀石,該腳價一百二十馀兩;德州南城米六百馀石,該腳價一百三十馀兩。自奉旨臨米改折、德州改兌,則兩項全消,而所省腳價等銀仍應解部,與民無與。今則臨米幫解、德米部費各二百馀兩,皆于漕糧中征之。竊思不解而何以用幫?不到部而何以有費?” [2]1388-1389三是書帕。書帕的名目,本來就是官府交際使用的,從來都不是百姓徭役的名稱。官府要在繳納漕糧的時候拿錢打點收糧驗糧的當路官員,讓百姓出點錢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累民太甚,這恐怕也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心做的事情吧?總之是你俞父母初來淄川攝篆,不了解此前漕糧征收的具體情況。你之前的縣官韓遇春征收的漕糧雜派就已經很重很不合理了,即便是你不減少以前的重派,維持以前的加派也算是愛護百姓了,怎么能在重派的基礎上再進一步,來一個雪上加霜呢?

蒲松齡投遞的這篇呈文,顯然并沒有打消俞文瀚借漕糧征收一事大啖肥肉的貪心。于是,蒲松齡接下來又寫了第二篇呈文,即收錄于盛編《聊齋文集》卷五的《請清漕弊呈》。此文寫道:

為請清漕弊,以蘇民困事:竊炤淄邑水米,奉旨解納本色,原無折征之例。納戶各領小批,赴德州糴米進廒,經承總收交兌,本縣定例,行之已久。又自康熙二十五年,前任仁和張公,以為民間往糴,不無往反道路之費,人眾費繁,不如總運之為省;每斗定價時值銀六分,官收總運,雜費盡革,歲省民間數千緡;歌頌至今不衰,入名宦,建專祠,此其善政之大者也。是折征者,乃權宜便民之方,非以厲民也。比年以來,漕猾大蠹,蒙蔽官長,橫斂使費,以漸而加至于每斗折銀一錢五六分不等,竭萬姓之脂膏,飽蠹役之溪壑,民困已極,無所控告。伏聞新議水米,照二兩五分征收,心竊疑之:或正在斟酌之頃,抑亦其傳聞之誤?去年之數,已三倍于昔年;今歲之數,更陡加于數歲。加而又加,將長此之安窮;累而益累,豈慈母之能忍乎?竊以德州市斗,較斛斗[多]出二升五合。接年米價,俱炤斛斗,淄邑與鄰近州縣皆然,此不可更易者也。每石使費七錢七分,有無中飽?祈逐款清查,何者應派,何者應革,詳請于上臺,出示曉諭,庶國課易完,漕弊得清,而老父師之仁聲載道矣。至于席草腳價銀兩,自三十九年以前,皆支發以為解費;三十九年未經支發,所有接年解部批回,祈查發公驗,以破群疑。生等身列編氓,大歉之后,十室九空,漕米切己,不得不言。呈祈天臺鑒照施行。[2]1252-1253

文中“斛斗”之后當奪一“多”字。證以前引的《淄邑流弊》一文,“二升五合”應作“三升五合”;這里作二升五合計算,已經給為官者征收漕糧留出了每斛斗多收一升的馀地。這篇呈交代理知縣俞文瀚的文字,把漕糧加派直接稱為“漕弊”,就事情的性質而言更加重了一層?!墩埱邃畋壮省纷匀贿€是給俞文瀚這位五日京兆留了面子的,那就是把漕糧征收的弊端說成是“比年以來,漕猾大蠹,蒙蔽官長,橫斂使費”,說這種橫征暴斂的事是下面的漕糧經承干的,作為民之父母的知縣大人又怎能生此貪心呢?雖然顧及了知縣的情面,但蒲松齡此文仍著重強調了一個重要事實,那就是在德州倉繳納漕糧使用的是市斗,而市斗與百姓繳納漕糧所用的斛斗大小不一,一市斗比一斛斗要多出二升五合的糧食。折算之后讓百姓繳納的米價從來都是按斛斗計算的,如果有意蒙混市斗和斛斗的差別,那存在的問題可就嚴重了。

俞文瀚有沒有考慮到民情洶涌而聽從蒲松齡的一再勸說呢?沒有。在貪心和理性的天平上,俞文瀚顯然是向貪心的那一邊傾斜了。從俞文瀚那里沒有得到任何的回音,蒲松齡又去找負責征收事宜的漕糧經承康利貞,并與其當眾對質??道懲烀?,本來就心懷鬼胎,面對蒲松齡的據理力爭自然是理屈詞窮。為了開脫自己的責任,他把以市斗當做斛斗計算糧價的責任推到了知縣俞文瀚的身上。于是,蒲松齡再一次寫呈文投交俞文瀚,這便是盛編《聊齋文集》卷五所收的《又投俞縣公呈》。其文云:

為清厘漕弊,以蘇民困,以留遺愛事:竊照淄川漕糧,自康熙二十五年張老父師改為官收官解,每年只按時價征收正米,漕累盡除,民到于今祠之。其后蠹役蒙官,漸生雜派:每石征銀一兩,漸增至一兩三四錢。惟去年年荒米貴,費至一兩六錢,此即從來最多之極數。今經承康利貞忽派至二兩有馀。(切)[竊]思漕糧如故,何忽暴貴至此?總因老父師初蒞淄土,民情勢難盡悉,蠹民者喜得乘此間而售其詐。生等痛屬切膚,不得不哀吁披陳:從來征米,皆以官解。今以德州市斗之價,直作斛價征收,每石已多派一錢七分;又漕糧項下,應于大糧內支發者,夾雜重派,每石科斂七錢五分;遂使漕費之多,與正米相等。害固在民,利亦豈盡歸官?小民有盡之血力,縱可取盈;蠹役無底之貪囊,何時填滿?生于某月日,曾(于)[與]利貞對眾面質,逐款指其雜費之妄,伊亦遁辭智窮。至問其何故以市斗之價作斛價,則支吾自托,妄言罪不在己。不惟蠹民,抑亦欺官。生性古拙,不善刁訟。是非真假,敢與當堂對質。若目前偶創新科,則一歲之竭財有底;恐后此永成定例,則百年之貽害無窮。懇祈老父師出蓋世之聰明,造福于淄,無以攝篆之民視為膜外。略一留神,真偽自辨。如使漕累全除,固世世留甘棠之愛;若得弊端稍去,亦人人感慈母之仁。[2]1237-1238

在上一篇呈文《請清漕弊呈》中,蒲松齡就已經抓住了俞文瀚、康利貞本年妄增漕費的一個要害問題,那就是以市斗作斛斗,一斗之中,就多收取了二升五合的糧價。這次蒲松齡與康利貞當面對質,自然沒有放過這一要害問題??道憣Υ穗y以作出解釋,于是“妄言罪不在己”。所謂“罪不在己”,說得明白一些,就是這不是自己的主意,出此計策的另有其人。蒲松齡因此說康利貞“不惟蠹民,抑亦欺官”,等于是把話直接擱到了俞文瀚的面前:以市斗作斛斗蒙騙百姓這件事,康利貞說這是您老拿的主意呢,這種蒙騙欺民的做法,真的是您俞父母做出的決定嗎?您做的可是淄川縣的代理知縣,不能因為做的是臨時的官職,就不把淄川縣的百姓當做治下子民了啊。

以上諸事,應該都發生在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初十日之前。因為俞文瀚、康利貞對蒲松齡的投呈、質詢皆置之不理,不作答復,蒲松齡于是另寫了呈文,決意前往省城布政使司衙門狀告此事。

蒲松齡赴布政使司告狀的消息,是收錄于盛編《聊齋文集》卷四的《與李希梅》一文透出來的,其文云:

郡中一行,實非本意,只因向在城中見康利貞,以情理相告,彼既置之不理,初十日又公然不給一信,弟始決意西行。十五日到郡,聽差者言之甚善,又有李云生、李會泗二體面人為之明輔,弟亦援之而樂于止。何也?弟生平未入公門,一投詞遂失故步,一也;一出門則硯田荒蕪,而又強攜東人之仆馬,久游于外,心不自安,二也;始終未見俞公,原欲赴郡一就見之,既不得見,則投呈未免過急,三也。若其堅執不肯少減,則是老夫之流年合當奔波,經承之臀腿合當梏械,闔縣之漕弊亦合當清楚也。無可奈何,弟何惜一再往而(而字疑訛),不拔一毛而利天下哉!詞呈一投,俞公即捐暮夜之金,我料藩臺必不肯曰,市價當作斛價,二兩一錢為不多也,何如?[2]1147-1148

因為十月是議定本年漕糧雜費征收數額的時間,過了此村即再無此店,所以蒲松齡不惜有此省城之行。其告狀的呈文,應該即是盛編《聊齋文集》卷五收錄的《請明米價,呈具布政司》一文,其文云:

為請明米價,以便完納漕糧事:竊照淄邑水米,現年米一千五百馀石,帶征四十七年水次五百馀石。正值征解之期,縣差木鐸某赴德州看米價,在明倫堂報明:市斗每石一兩三錢五分,每斗較官斛[多]出二升五合,斛石價銀一兩一錢。經承康利貞朦官定價,以市斗作斛斗,多派銀五百馀兩。每石外加使費銀七錢七分二厘,共派使費銀一千五百馀兩,不知是何款項?每石定價銀二兩一錢,較歷年來米價加倍。懇祈仁明大老爺批明,應否遵照定數,以便完納。額設輕赍、席草、腳價銀二百六十兩,應否支發以為解費,并懇明示。庶上不誤國儲,而下不累民生?,F在征收,急如星火。匍匐上呈。[2]1240

雖然因為有“體面人”居中說和,蒲松齡又未知俞文瀚對本年漕糧加派的態度究竟如何,因而最終沒有投遞訴狀,但他的態度是十分鮮明的,那就是據理力爭,讓俞文瀚、康利貞之流把妄增的漕糧雜派減下來,起碼是本年不能再妄加名目增加雜費數額。如果他們“堅執不肯少減”,那么“老夫之流年合當奔波,經承之臀腿合當梏械,闔縣之漕弊亦合當清楚”,自己對此并沒有其他的路可以選擇,只能和他們斗爭下去,直到淄邑漕弊被清除為止。

以上是康熙四十八年的十月,在漕糧征收的詢價、官民議定漕糧折算銀兩的數額以及雜派多少的階段,蒲松齡與貪官俞文瀚、蠹吏康利貞斗爭的情況。

三、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糧征收(下)

對于淄川縣的漕糧征收而言,每年的十一月和十二月,則是百姓把漕糧折算的銀兩以及雜費上繳官府和官府派人到德州糴米入庫的時間。盛編《聊齋詩集》卷五甲午,有《十一月初五日,官征漕糧》七絕一首,可知十一月初五日正是縣里與漕糧有關的銀兩起征的時間;而百姓們漕糧折算銀兩的完納,也應該在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初最終截止。盛編《聊齋文集》卷五《無題》有云:“生自去年十月赴試,止領銀十兩,其馀未蒙開恩。生石田遭旱,并無秋成。從來錢糧,無至冬不完納者;今欠銀四兩,現蒙追呼,專待領銀完納?!?[2]1234因為定例是“從來錢糧,無至冬不完納者”,所以到了十二月,不僅百姓每戶分攤的漕糧折色銀兩已經如數上繳,縣里也已經派人到德州糴米繳納入倉。當時的各個州縣必須在十二月繳齊應收漕糧,為的是全國各地的漕糧船只在十二月底裝載漕糧運往通州糧倉貯存。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在論及漕糧征收時也說:“漕糧的征收,10月份開始,通常在11月份結束,以便在12月份里準備起運?!?[6]237當然這里說的是一般情況,與淄川一邑把漕糧和雜費全部折算為銀兩收繳,再到德州糴米完納的情況有些不同。

十月份,蒲松齡接連向代理知縣俞文瀚投遞數篇呈文,吁請其不要將攝篆之民視為膜外,借漕糧征收一事榨取民脂民膏,并與漕糧經承康利貞對質論辯將市斗當作斛斗,并妄增雜費諸事,而且因此赴布政使司投遞呈文告狀。雖然因有人說和,告狀未成,但蒲松齡為清除淄邑漕弊奔走呼號,對俞文瀚等人是產生了巨大的震懾作用的。那么,經蒲松齡的一再呼吁,康熙四十八年淄川縣的漕糧征收有沒有出現變化呢?

變化還是有的,那就是俞文瀚為民情民意所迫,一改二十馀年來官收官解的定例,允許打算自己運糧前往德州繳納的淄川百姓,可以自行前往德州倉繳納漕糧。盛編《聊齋文集》卷五《投糧衙緩征呈》一文,就是蒲松齡為請求寬限時日,并請發給批文,讓淄川縣百姓赴德州繳納漕糧而寫的呈文。其文寫道:

為寬地方之比,以便領批運米事:竊照淄邑水米,原收本色,舊例花戶自運。比年以來,折征總運,苦于跋涉者,或以折銀為便;苦于湊辦者,或以自運為便。區區下情,實難劃一。今蒙俞老父師明示,任民各擇其便,具見慈父母如保,誠求曲體民情之意。但地方催納,急如星火,生等雖欲自運,勢不能待須臾。是愛民之政,將竟托之空言。呈祈老父母暫寬地方之比較,轉申給批,赴德完納,則俞父母之善政,亦即老父母之深仁矣。[2]1239-1240

十一月是往年官府催繳漕糧折征銀兩的大比之期,本年雖然因民怨沸騰,俞文瀚宣布征繳的方式有所變更,但催繳的日期當不會因此拖后。由此推斷,《投糧衙緩征呈》就寫于康熙四十八年的十一月間。

官府同意百姓自己運糧赴德州倉繳納,是蒲松齡等人反漕弊斗爭取得的重大成果。這里有一個大家心照不宣而無須明言的問題:無論是官收官解,還是百姓各家各戶赴德州倉繳納漕糧,大家都不會用毛驢馱著糧食前往德州,因為那樣做不但苦累而且折本,是極不劃算的一種做法。所以無論官民,到德州倉繳糧都是攜帶銀兩前往德州,在那里就地糴米繳納入倉。

這個官府和百姓都不說破的做法實際上隱藏著很多玄機:官收官解,則米價的盈馀和攤派的雜費盡為官中所得,這其實是俞文瀚求之不得的事情;而變更為百姓自己赴德州繳納漕糧,那么虛高的米價和各種雜費就分攤不到自己頭上,官府從百姓身上就撈不到什么。

淄川縣編戶眾多,各家各戶情狀不一。即使官府允許百姓一家一戶赴德州繳納漕糧,前往德州的也不會是淄川縣的全部編氓。這樣,盡管有部分百姓可以通過去德州倉繳糧的方式不再受官府的盤剝,但大部分人手不便、出門不便的編戶家庭依然要像往年那樣按官收官解的辦法繳納漕糧,無奈地接受官府的各種加派。平心而論,蒲松齡作為一介書生,一個淄川知縣的治下之民,他的奮起斗爭雖然不能使得全縣的百姓擺脫貪官污吏的盤剝,但他已經為此盡了自己的全力。

由于文獻的缺失,我們不知道蒲松齡在康熙四十八年十月之后,有沒有再次赴山東布政使司,就淄邑漕弊一事投遞呈文,但署理淄川知縣印篆的利津知縣俞文瀚沒有待到新任淄川知縣吳堂到任即被上司撤換則是事實。上引的《請表彰賢跡呈》云“利津知縣俞,署淄三月……并未暇有一絲遺愛留在民間”,可見其署印的時間不長。

與俞文瀚卸任署理淄川知縣印篆事差不多同時,淄川縣漕糧經承康利貞也被革職。盛編《聊齋文集》卷五《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云:“……漕糧經承康利貞,乃淄之積蠹也。四十八年充應漕糧房,妄派雜費銀兩,米價增至二兩一錢有零……正費之外,盡飽溪壑;割官害民,莫此為甚。本年蒙藩司侯大老爺訪知蠹狀,行文到縣,于署印濟軍廳高老爺任內革除,并追吏單在案?!?[2]1241盛編《聊齋文集》卷四《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則說:“……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貞為漕糧經承,妄造雜費名目,欺官虐民,每石派至二兩一錢零……闔縣皆為切齒。四月中,藩臺訪其蠹狀,行文到縣,使不得復入公門,大眾聞之,無不歡騰?!?[2]1138

由《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二文所敘的事實,可以知道在俞文瀚之后,有位“濟軍廳高老爺”曾在吳堂就任之前署理淄川知縣印篆。

“軍廳”是清軍廳的簡稱。清代的府級機構,在知府之下設同知一名。同知主要負責清軍即管理本府轄區內與軍隊相關的事務,一般在府衙之外另設衙署,故同知衙門或同知本人,皆可以稱為清軍廳,簡稱軍廳?!肚蟾矬间羁道?,呈投吳縣公》文中所說的“署印濟軍廳高老爺”,指的就是接替俞文瀚署理淄川知縣印務的人,此人高姓,正式的官職是濟南府同知。

道光《濟南府志》卷三十《秩官八·國朝·濟南知府》有云:“按《通志》云:‘山東府州縣衛職官,濟南知府一員,總捕同知一員,□捕通判一員?!?[7]1又同書卷三十《秩官八·國朝·同知·康熙》:“高鉷,四十七年任?!?[7]3據知此時的濟南府同知為高鉷,起碼在康熙四十九年的四月,他已經接替俞文瀚署理淄川知縣事,并且在代理知縣任上將漕糧經承康利貞革職。

《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所說的“藩司侯大老爺”,為康熙四十九年剛剛到任的山東布政使,漢軍正白旗人侯居廣。侯居廣上任伊始就做了兩件事,一是撤換了署理淄川知縣印篆的俞文瀚,另派濟南府同知高鉷到淄川署印;二是在高鉷到任之后,“訪知蠹狀,行文到縣”,指令高鉷革除了康利貞漕糧經承的職事。侯居廣雷厲風行地將俞文瀚撤職,康利貞革職,與蒲松齡曾到布政使司狀告他們不無關系。

康熙四十八年淄川一邑的反漕弊斗爭,參加者不止蒲松齡一人,但蒲松齡無疑是這次斗爭的帶頭人,是戰斗在第一線的人。他們的斗爭不僅使得赴德州繳納漕糧的部分百姓免遭俞文瀚、康利貞等的壓榨盤剝,而且使得山東布政使侯居廣在了解了俞文瀚的貪蠹之狀后及時地免除了他代理的淄川知縣的職務,并且行文到縣,將俞文瀚的幫兇漕糧經承康利貞一并革職??梢哉f,蒲松齡等人反漕弊的斗爭取得了重大成果。

四、關于漕糧經承

淄川一邑漕糧款項的征收與到德州糴糧繳納入倉,向來是由縣里的漕糧經承一手操辦的??滴跛氖四?,淄川一邑的漕糧折銀和各種雜費增加到每斛石二兩有馀,決定者自然是將“攝篆之民視為膜外”的貪官俞文瀚,時任漕糧經承的康利貞作為其幫兇同樣難脫干系。那么,漕糧經承究竟是個什么職事?擔任漕糧經承的人又具有何等身份?

在清代,州和縣是最小的行政單位??h的長官是知縣,全面負責一縣的地方行政事務。知縣一般有三類屬官,分別為佐貳官員(縣丞、主簿)、首領官員(典史)和雜職官員(巡檢、驛丞、稅課司大使、倉大使、閘官、河泊所官等)??h里的屬官是按一縣之事的繁簡程度而設的,如有的縣設置縣丞、主簿和典史,但有的縣則不設縣丞和主簿,知縣之下就是典史。此外,每個縣有兩位教育官員,分別為縣學的儒學教諭和儒學訓導。

官員之下,縣級機構的人員構成還有兩個層次,分別是書吏和衙役。

書吏所在的機構為六房。六房為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其中吏房掌管在本縣做官吏的人員以及本縣在外做官吏的人員的檔案與信息,戶房負責征收賦稅以及與錢糧、戶口有關的事務,禮房負責祭祀、學校、科舉、禮儀、旌表等事,兵房負責皂隸、民壯、馬快、驛傳的檔案等事,刑房掌管案件、囚犯、捕快、仵作、獄卒等的檔案以及保甲等事,工房掌管城池、官舍、倉廩、監獄、驛站、道路等的修繕等事。

其實,清代的縣級辦事機構,六房只是一個籠統的說法。有人指出,很多縣里辦事機構不止于六房,往往有七房乃至十幾房之多。如山東廣饒縣,清末民初有吏、戶、禮、兵、刑、工、監法、雜課、招、柬庫、承發、稅契等十三房;山東館陶縣,“因戶房事繁,增置糧房司漕糧征收事項,經承一名,經書八名,散書十二名”,即把漕糧征收一事從戶房中單獨分立出來,另設糧房一房。[8]43-60

衙役所在的機構主要為三班。三班為皂隸、快手、民壯三班,是縣衙內外充任內勤和外勤的衙役。其實有些縣在三班之外還有捕班。四班之外,又有門子、禁卒、牢役、仵作、庫卒、倉夫、轎夫、傘夫、扇夫、鑼夫、燈夫、更夫、鋪兵等從事各種雜役的衙役。

漕糧經承,具體地說就是一縣漕糧事務的負責人、經辦人。六房或其他各房的負責人都有經承之名,漕糧經承與他們身份、地位相同。經承之下,六房或其他各房還有許多聽命于他們的辦事人員。

中國很多朝代都有“官箴書”,就不同時代的官箴書而言,清代人所寫的這類書籍數量是最多的。官箴書是為官者進入仕途的必讀入門書籍,既包括對為官者進行道德操守教育的內容,也包括對某一官職的職責和具體事務的介紹。當年那位請趙執信指點詩作而受到趙執信羞辱,身為諫官銜恨參劾趙執信等在國恤期間觀劇,致其“可憐一曲《長生殿》,斷送功名到白頭”的黃六鴻,于其晚年所撰的《?;萑珪芳辞宕袤饡蓄H為有名的一種?!陡;萑珪肪砣渡W任部二》有“考經承”一項,其文云:

經承者,經歷其事而承奉其所行也。若事之始末不明,則茍且塞責,何謂之經?若奉行之登答不楚,則朦混致對,何謂之承?故僻小省分,荒涼州縣,凡奉到上行,經承作稿,每至蒙此而下,竟自閣筆。即審過詞狀,該房敘招雖有看語為據,莫識從科。鴻昔承乏郯、東二邑,均受此累。所以設考經承之法,大堂扃戶,按其所掌出題。詞義略通、字跡稍清者,陟之;其交白卷、類涂鴉者,黜之。殆后人思自勵,漸次成章者多矣。然彼豈果勉于筆墨哉?蓋非從事經承,無所弋獲耳。倘該房有老成熟練,筆雖非所長,亦留協理,總期有益于公而已。[9]47-48

黃六鴻說,縣里的經承,就是自始至終經歷某事而且承上官之命奉行其事的人。如果不清楚這件事情的始末根由,就會辦事敷衍,潦草應付,這就談不上是經;如果應對沒有條理,辦事沒有邏輯,就會處事沒有章法,一味地糊弄應付,這就談不上是承。有很多做經承的文化水平有限,在寫公文的時候,寫了開頭的套語就再也寫不下去了,自己在任郯城、東光知縣的時候,就受到手下的經承們文化水平不高的拖累。所以黃六鴻建議,知縣選用經承應該經過考試,既要考察他們的文化水平和文字書寫的優劣,也應該注重他們的實際工作能力。

漕糧經承從性質上說屬于書吏一類,是戶房或糧房的負責人之一。就其身份而言,包括漕糧經承在內的各房經承都是在編的準公務員。他們的任期一般為五年,任職滿五年的書吏可以參加省里的考試,通過考試者可以進入官場,成為各府、州、縣的首領或雜職官員。

實際上,很多書吏任職滿五年之后也不愿通過考試進入官場,去做一個品級低微甚至沒有品級的最下層的官員。他們往往以改換姓名等方式繼續留任,因為與擔任最下層的官員相比,擔任書吏可以獲得更加豐厚的收入。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書就此舉過一個例證:在有的州縣,通過賦稅征收得來的那部分溢出正額的加派銀兩,在州縣官、長隨(州縣官雇傭的跟班)和書吏之間是按照這樣的比例瓜分的,州縣官占60%,長隨占10%,經辦此事的經承則可以分到30%。[6]52-53

蒲松齡《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云:“……漕糧經承康利貞,乃淄之積蠹也。四十八年充應漕糧房,妄派雜費銀兩,米價增至二兩一錢有零?!?[2]1241似乎淄川縣的漕糧征收事宜也已從戶房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了一個漕糧房,但由于文獻闕如,此事究竟如何尚難以確知。蒲松齡《與孫爻文轉示吳縣公》一文又云:“漕糧之害,一甚于高尚,益甚于李合經,去年康利貞則腰纏萬貫而逃?!?[2]1137-1138可知高尚、李合經、康利貞三人都曾出任過漕糧經承的職事。由于書吏一般都是由本地人擔任的,高尚、李合經和康利貞應該都是淄川一邑的人。

對于康利貞其人其事,這里有必要多說幾句,以進一步澄清一些研究中存在的含混不清的說法和前后矛盾的問題。

其一,康利貞出身于淄川縣的康氏家族。

王敬鑄纂修的《淄川鄉土志》中列有《氏族》一目,介紹了淄川縣的大族和有社會影響的家族的情況。他首舉的淄邑大族,為南孫、北韓、西畢、東王。四族之外,又舉在城宦裔,“翟、高并稱”;其在鄉者,舉張姓、趙姓、蒲姓;其馀則為“道口之安,佛莊之呂,南坡之唐,道開之丁,昌城之鄒,明水之胡,磁窯塢之陸,永和莊之賈,創宿之譚,龍口之司、之張,車宋二莊之車、之宋,寨里之成,圈子莊之劉、之戚,王村之楊、之牛,蘇家莊之蘇,袁家莊之袁,徐家莊之徐,營子莊之李,孟機莊之馮,河東莊之解”,并亞圣后裔洪溝、良鄉莊之孟。在王敬鑄所舉的著名氏族中未見有康姓之名,可見康氏家族在淄川一邑算不上是大族、望族。[1]1161-1162

然檢乾隆《淄川縣志》卷五《選舉志》,明清以來,康氏家族考中舉人者有康孔禧、康家遜,成為貢生的有康永貞、康引禧、康克登等人??涤镭懪c康利貞,當是此家族中同一行輩的人。這說明在蒲松齡生活的時代,淄川康氏家族雖然算不上淄川縣里的大族,但在邑中還是有一定的地位和勢力的。

其二,由于蒲松齡在一些文章行文中使用的措辭,如“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貞為漕糧經承,妄造雜費名目,欺官虐民,每石派至二兩一錢零”, [2]1138等等,遂有人認為康利貞是康熙四十八年淄川縣漕糧加派的首惡元兇,其實不然。

漕糧加派一事,向來都是從中獲利最多的知縣本人一力主張的,蒲松齡也說,“此后每易一官,必增一二分。韓公初任,加至一兩二三錢;至臨終之亂命,則至一兩六錢,而怨聲以作?!?[2]1137就拿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糧加派而言,康利貞因為熟悉邑中漕糧征收之事,為署理淄川知縣印篆的貪官俞文瀚出謀劃策、甚至提出加派雜費的各種名目、數額的情況應該是存在的,但他的作用僅限于謀劃,決定權并不在他的手上。即便是俞文瀚本人主張如何加派,也要通過會議議定的形式和邑中縉紳等人達成某種利益方面的平衡。也就是說,漕糧加派如何決定,康利貞本人并沒有發言權和決定權,他充其量不過是代理知縣俞文瀚在漕糧征收一事上的主要幫兇而已。

其三,因為蒲松齡說康熙四十八年康利貞曾“腰纏萬貫,赴德不歸”,“腰纏萬貫而逃”,所以有人認為康利貞在漕糧征收中獲利最多,攫取了雜費銀兩的大頭。那么作為漕糧經承,康利貞從康熙四十八年的漕糧征收中獲取了多少民脂民膏?身為代理知縣的俞文瀚又從中貪獲多少?

蒲松齡的《請明米價呈具布政司》一文是他向布政使司告狀的呈文,其中列出了以下具體數字:

康熙四十八年,淄川縣漕糧征收數額為“年米一千五百馀石”;因為去年遭遇災荒,漕糧征收未完,所以另加去年未完的漕糧“五百馀石”。兩項合計,本年的征收數額為兩千馀石。

這兩千馀石是征收賦稅所用的官斛之石,不是當時市場買賣通行的市石之石。二者的區別是,每市斗“較官斛[多]出二升五合”,那么每市石較官斛之石多出糧米二斗五升。

本年德州市的米價為“市斗每石一兩三錢五分”。按每市斗較斛斗多出二升五合計算,斛斗每石糧米“價銀一兩一錢”。

俞文瀚、康利貞征收漕糧“以市斗作斛斗”,每斛石多派銀二錢五分,那么兩千馀斛石糧米,“多派銀五百馀兩”。

各項雜費,每斛石派至“使費銀七錢七分二厘”。兩千馀斛石糧米,“共派使費銀一千五百馀兩”。

這樣算下來,康熙四十八年應收漕糧兩千馀斛石,折算為銀兩為每斛石“價銀一兩一錢”,應收正常漕糧折銀的數額為兩千二百馀兩。

俞文瀚與康利貞通過“以市斗作斛斗”的方式“多派銀五百馀兩”;通過妄增雜費的方式“共派使費銀一千五百馀兩”。兩項合計,漕糧正額之外的加派共銀兩千馀兩。

此外還有一個變數,就是上節所說在蒲松齡寫了《請明米價呈具布政司》,赴布政使司投遞呈文中止之后,經過斗爭和交涉,俞文瀚被迫同意愿意民運民解的編戶,可以自己運糧赴德州倉繳納。這實際上是蒲松齡等人為那些有條件赴德州繳糧的百姓爭取到了一個不受盤剝的機會。自己到德州倉繳糧,繳的就只是正額漕糧,什么“以市斗作斛斗”,什么巧立名目的雜費就沒辦法分攤到自己身上了。

由于各家各戶情況不同,能騰出人手到德州倉繳糧的人家大約還是少數。盡管是少數,俞文瀚他們計劃榨取的兩千馀兩銀子,最終還是不能全部到手,要被打上一部分折扣。

最后這不足兩千兩的銀子,便是俞文瀚、康利貞費盡心機蒙混市石和斛石大小不同、巧立各種名目所榨取的民脂民膏的全部數額。如果按瞿同祖所說的縣官占60%,長隨占10%,經辦此事的經承占30%的比例瓜分,俞文瀚大約能獲取千兩上下,康利貞大約能分得四五百兩。當然,康利貞還要從自己瓜分的銀兩中拿出一部分,作為其手下幫辦具體事務的經書、散書等追隨者的報酬。

五、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糧征收

新任淄川知縣吳堂大約是在康熙四十九年的夏季到任的,此時連續兩任代理知縣俞文瀚、高鉷要與新任知縣吳堂辦理交接手續。俞文瀚為移抵虧空,在交接縣務時冒稱其署淄期間有修城墻、文廟、大橋、文昌閣及倉廒諸工作,抹殺前賢修筑的事跡,蒲松齡聞訊后,寫了《請表彰賢跡呈》明辨此事以正視聽。此文前有節引,其意未全,今全引如下:

為表(章)[彰]賢跡,以存公道而防冒結事:竊照因公那移,必得士庶甘結,始足憑信。利津知縣俞,署淄三月,比糧派米,晝夜劬勞,并未暇有一絲遺愛留在民間。今移抵虧空,聞有修城、修文廟、修大橋,以及文昌閣與倉廒等工。當蒞任時,業已地凍冰堅,即倉廒亦難葺理,而況其他?且城垣倒敝,乃康熙二十六年張公修,大橋乃三十年趙公修,俱有石碑可考;文昌閣則四十八年韓公修,有監修貢生王某、趙某可問。以消署印之罪愆,人心亦慰;而掩循良之舊跡,士論不平??钟胁恍?,假具閤學甘結以實其事,則公道不彰。且圣廟傾圮,現議募修。正望老父師詳請憲臺,捐金助理,聽其一并開銷,則事將終廢。懇祈老父師據呈轉申,一不沒賢侯之遺愛,一可舉圣廟之大功,萬姓歡心,閤學戴德。[2]1236-1237

吳堂下車伊始,初來乍到,于淄川縣的情況還不熟悉;蒲松齡于此時及時上呈此文,不僅使得俞文瀚在淄川大撈一把,巧立名目移抵虧空的企圖破滅,還前賢以公正,而且讓上臺進一步了解、認識了俞文瀚其人的貪婪面目。檢乾隆《利津縣志續編》卷五《職官志·知縣》,俞文瀚之后的利津知縣為李昌期,四川富順人,康熙四十九年到任。也就是說,俞文瀚任利津知縣只有一年的時間,在與淄川知縣吳堂辦理交接手續的當年就因事去職了。雖然《利津縣志續編》沒有說明其去職的原因,但他在淄川代理知縣期間的表現如此惡劣,很難保證其在利津沒有貪劣之跡,所以并不能排除他受到參劾而被罷官的可能。

吳堂到任之后,康利貞又施展手段請人舉薦,被吳堂任命為本年的漕糧經承。于是,蒲松齡等隨即展開了第二次驅逐蠹吏康利貞的斗爭。

盛編《聊齋文集》卷四收錄的《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一文,敘述了本年康利貞復任漕糧經承與再被革職的情況:

為懇遵憲典,永革蠹役事:竊照漕糧經承康利貞,乃淄之積蠹也。四十八年充應漕糧房,妄派雜費銀兩,米價增至二兩一錢有零,本朝七十余年所未有。正費之外,盡飽溪壑;割官害民,莫此為甚。本年蒙藩司侯大老爺訪知蠹狀,行文到縣,于署印濟軍廳高老爺任內革除,并追吏單在案。今又鉆營,復任漕糧經承,合縣震驚,如聞虎至。蒙老父母神明燭奸,知其利害營謀,非奉公守法之人,革去經承,為淄除害,生等不勝欣幸。但恐利貞占衙門為窟穴,以嚼民為生涯,巧計鉆營,再求復用。重役犯科,載在律典;憲票革除,案卷可據。呈祈老父母剪惡除根,永行褫革。庶淄民之膏血,免歸蠹役之囊橐,萬姓歡呼,感戴宏慈矣。[2]1241

既然“本年蒙藩司侯大老爺訪知蠹狀,行文到縣,于署印濟軍廳高老爺任內革除,并追吏單在案”,在正常的情況下,在布政使司衙門有了案底的蠹吏康利貞,是沒有剛剛被革職隨即復任漕糧經承的機會和可能的。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新任知縣吳堂重新起用他擔任漕糧經承?個中的原因較為復雜,蒲松齡《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文中有“今聞其厚賂顯者,薦使復其舊任,想一啖人肉而不忘其美,故不惜重金以購之也,聞者莫不失色”一段話, [2]1138可以說是道出了個中原因。

有人認為,康利貞康熙四十九年(1710)“厚賂顯者,薦使復其舊任”,“此顯者即應是王士禎”, [10]57-58筆者以為不然。原因是《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與《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二文說的都是康熙四十九年康利貞經人推薦,已然再次出任漕糧經承一事;而康利貞請王士禛出面來舉薦他,則是為了“明年”即康熙五十年(1711)出任漕糧經承一事。也就是說,曾有“顯者”在康熙四十九年吳堂到任之后薦康利貞復任漕糧經承,吳堂礙于這位顯者的情面,并不情愿地公布了對康利貞其人的任命,但沒過多久,康利貞即被吳堂革職。

由當年的情況推斷,康利貞復任與再被革職之事發生在這年的十月之前。十月至十二月,已有他人在康利貞被革職后繼任漕糧經承并履職辦理漕糧征收事宜,而此時方有康利貞請托王士禛,求王士禛舉薦他于“明年”任漕糧經承之事。也就是說,康利貞謀任漕糧經承,實際上經歷了三起三落的過程,研究者對此不可不察。

當吳堂頂著壓力將康利貞選定為本年的漕糧經承之后沒有多久,卻又能夠“神明燭奸,知其利害營謀,非奉公守法之人,革去經承,為淄除害”,這中間肯定同樣有外力的推動作用。蒲松齡等人視康利貞為蠹蟲,為蟊賊,肯定是不甘心讓康利貞再任漕糧經承以蠹民的,估計康熙四十九年在阻止、驅逐康利貞再任一事上,蒲松齡等人同樣經歷過一番激烈的斗爭和較量,只是因為記載的闕如,我們對此事的經過已經不甚了了了。

《求革蠹漕康利貞,呈投吳縣公》的寫作時間,應在康利貞再次被革除漕糧經承職事之后不久。此事的始末緣由雙方都應該心照不宣,故蒲松齡在投遞知縣吳堂的呈文中沒有言及。既然康利貞已經被吳堂“革去經承”了,蒲松齡為什么還要寫這篇“求革蠹漕康利貞”的呈文呢?作者的用意應主要體現在后面數句上:“但恐利貞占衙門為窟穴,以嚼民為生涯,巧計鉆營,再求復用。重役犯科,載在律典;憲票革除,案卷可據。呈祈老父母剪惡除根,永行褫革?!彪m然康利貞已經再被革職,但這件事說不定還會有什么反復。按照當時的法律,書吏犯罪,知縣無論是縱容還是不察,同樣要受到從罰俸到革職不等的處罰。[6]91-92康利貞犯有前科,其罪狀有律典可按,而且他在高鉷代知縣任上被革職,那可是按山東布政使侯居廣的憲票執行的,此事在布政使司是入了檔,存有案底的。所以蒲松齡寫此呈文的用意,當是在于委婉地提醒新任知縣吳堂:老父母您可別再犯糊涂,徇什么人的私情讓他再次卷土重來??道懬坝邪傅?,如果再任再犯,不僅他本人要受到懲處,老父母您同樣是要受到牽連的。

一年一度一循環。在經歷了康利貞再任與再被革職的一段曲折之后,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糧征收仍然在十月份開始,官府先是派人赴德州看米價,再與邑中有身份者共同議定折征銀兩的數額以及雜費。在議定之前,蒲松齡以孫爻文的口吻寫了《與孫爻文轉示吳縣公》文:

一縣公務,獨勞跋涉,未得奉望,殊為歉耳。米價七錢,即報八九錢,亦無不可,漕之大害不在此也。吾邑自張公改民解為官解,當日止收正米之價,每石不過六錢,腳價等銀,當堂發給,人人稱頌,此兄所悉知也。此后每易一官,必增一二分,韓公初任,加至一兩二三錢,至臨終之亂命,則至一兩六錢,而怨聲以作;去年則權官如劫,更不堪言矣。漕糧之害,一甚于高尚,益甚于李合經,去年康利貞則腰纏萬貫而逃。小民有盡之血力,縱可取盈,蠹役無底之貪嚢,何時填滿?官不知為民賊,而視為良臣,牢不可破,如何如何!昔年民解時,仆曾親身解之,故深悉其利弊。其中雜費,惟當年差糧衙在德州收兌,故與之安家銀二十兩;又兩處書帕七十兩;閏耗銀六十兩,遇閏月則增銀十四兩;至德州灑夫等項,共得二百兩。除此之外,種種名目,皆經承之妄造也。今議價有日矣,學中諸友,以仆忝一日之長,日有三五輩登門請托,望于會議時一發直言。仆思神君在上,止須預陳,不當面爭。兄既蒙選擇而使言之,必當有益,即不能頓復舊額,但得如韓公之初價,亦萬姓之福,可以謝同人,對衾影也。[2]1137-1138

孫爻文其人,爻文為字或號,其名待考。雖然尚不知其人名為誰何,但蒲松齡這封代寫的書信,題名用的是“示吳縣公”的說法,而不是自己向知縣建言所用的“呈文”的方式;信中更是兩次稱吳堂為“兄”,而不是自己所稱的“老父師”。凡此種種,皆可證孫爻文的身份為邑中縉紳者流。由他出面向知縣關說漕糧征收的加派額度,等于是道出了縣中縉紳對此事的態度,其份量自然要比蒲松齡本人的呈文重上許多。

就拿本年康利貞再任與再被罷免漕糧經承一段曲折而言,事情雖然已經過去了,但蒲松齡與孫爻文在《與孫爻文轉示吳縣公》的信中依然重提此事,以“漕糧之害,一甚于高尚,益甚于李合經,去年康利貞則腰纏萬貫而逃。小民有盡之血力,縱可取盈,蠹役無底之貪嚢,何時填滿”的語言知會淄川知縣吳堂??道懯潜镜厝?,與吳堂并沒有什么沾親帶故的關系,既然前面已經經歷了一場風波,而淄川縣的縉紳對康利貞其人又態度鮮明,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糧征收,鐵定是與康利貞無緣了。

孫爻文答應用這樣的方式知會新任知縣,以自己縉紳的身份為一邑百姓說話爭利,可見他與蒲松齡一樣,是個關注公眾利益而且出以公心的人。蒲松齡與孫爻文在此信中向吳堂提出的要求是,“即不能頓復舊額,但得如韓公之初價,亦萬姓之福,可以謝同人,對衾影也”,而所謂“韓公之初價”,也就是信中所說的韓遇春初任淄川知縣時,于漕糧每斛石加雜費至“一兩二三錢”的加派額度。

關于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糧征收,《與孫爻文轉示吳縣公》之外,未見蒲松齡再寫其他呈文。這說明吳堂這個人還是比較有頭腦的,本年他再次起用康利貞任漕糧經承,只是因為他難以駁某位“顯者”舉薦的情面,但他知道去年的代理知縣俞文瀚在漕糧征收一事上由于貪婪太過引發了眾怒,當時就鬧了個灰頭土臉不說,而且現在很可能已經被免職走路了,所以他不想也不敢重蹈俞文瀚之覆轍。由于去年的“權官”俞文瀚殷鑒不遠,《與孫爻文轉示吳縣公》一文又以縉紳的名義給他劃出了道來,所以吳堂在漕糧征收的問題上也就沒有什么非分之想,在征收的過程中也沒有逾矩??滴跛氖拍甑匿罴Z征收,就這樣在平穩中度過了。

六、第三次驅逐康利貞

盛編《聊齋文集》卷四收錄了蒲松齡致王士禛的書信一封,題曰《上王司寇書》,其文云:

尺書久梗,但逢北來人,一訊興居,聞康強猶昔,惟重聽漸與某等。竊以為刺刺者不入于耳,則瑣瑣者不縈于懷,造物之廢吾耳,正所以寧吾神,此非惡況也,不知以為然否?蒙惠新著,如獲拱璧,連日披讀,遂忘晝曛,間有疑句,俟覆讀后再請業耳。適有所聞,不得不妄為咨稟:敝邑有積蠹康利貞,舊年為漕糧經承,欺官虐民,以肥私橐,遂使下邑貧民,皮骨皆空。當時嘖有煩言,渠乃腰纏萬貫,赴德不歸。昨忽揚揚而返,自鳴得意,云已得老先生薦書,明年復任經承矣。于是闔縣皆驚,市中往往偶語,學中數人,直欲登龍赴愬。某恐攪撓清況,故尼其行,而不揣卑陋,潛致此情??狄酃甸T人紀綱,請諭吳公別加青目,勿使復司漕政,則浮言息矣。此亦好事,故敢妄及。呵凍草草。[2]1136-1137

這封書信,是蒲松齡為康熙四十八年、四十九年兩度出任淄川縣漕糧經承的康利貞其人而寫的??滴跛氖拍晁脑?,康利貞被署理淄川知縣的高鉷免除了漕糧經承的職事;當年十月之前,在新任知縣吳堂手上又經歷了一次再任與被免的過程。雖然已經兩次被革職,但漕糧經承怎么說都是一份油水頗豐的職事??道憦腿未寺氈牟凰?,或者是覺得以前所找的后臺官職、身份還不夠硬朗,于是又鉆營到了免職家居的前刑部尚書、詩壇領袖王士禛那里。在求得了王士禛推薦他重新任職的舉薦信之后,揚言將于“明年”也即康熙五十年再任漕糧經承。

蒲松齡聞訊之后,毅然給王士禛寫了此信,歷數康利貞在漕糧經承任上盤剝百姓、中飽私囊的事實,勸他收回對康利貞其人的舉薦。出于對王士禛的尊敬,蒲松齡的話說得很是委婉:如果這個身為吏役的康利貞確實與您有什么關系,那么您讓淄川知縣吳堂給他另安排一份工作,端別的飯碗吃飯好了,惟獨漕糧經承這份職事,卻是萬萬不能再讓康利貞來干的。

蒲松齡致王士禛的信,應該寫于康熙四十九年的十月之后。作這樣的判斷,除了信中所言蒲松齡動筆時的情景是“呵凍草草”之外,還因為康利貞到王士禛那里求取薦書,為的是“明年”再任漕糧經承一事。前面說到,淄川縣的漕糧征收,是每年的十月派人到德州看米價,回來后根據當年的米價議定征收銀兩的數額,十一月和十二月,則是編戶到柜交銀和解銀赴德州糴米完納的時間??道懻f自己得到了王士禛的推薦,“明年復任經承矣”,這說明“今年”即康熙四十九年的漕糧征收已經與康利貞無關,而康利貞本人,也是在今年的漕糧征收所交銀兩數額已經議定,百姓們正在按數額繳納銀兩的時候從德州回到淄川的。

邱少華先生在《關于蒲松齡“憤然致書王士禎”一事的分析與說明》文中,認為王士禛事實上并沒有為康利貞寫這樣一封薦書,并列舉出以下理由:(一)“查遍王漁洋先生的筆記、雜著及部分書札,沒有與‘薦書有關的章節和片言只語。又查王漁洋一生交往過和提及的所有人物中,也找不到康利貞有關的人和事”;(二)以王士禛的“家庭教育、本人的素質素養,不會與康利貞這樣的人物有任何交往”;(三)王士禛為官“潔己愛民,清廉自守”,而康利貞則是地方上的蠹吏,“從這一點講,王漁洋不可能與康利貞有任何交往,也不會為康利貞寫什么薦書的”;(四)蒲松齡致王士禛的書信寫于康熙四十九年冬,但這一年王士禛臥病在家,初秋疝氣變為瘍癥,呻吟床褥,其苦更甚。所以,“從王漁洋的體力、精神狀態方面推斷,萬萬不能給康利貞寫什么薦書的”。[11]26-31

平心而論,我以為邱少華先生為證實自己觀點所舉出的理由,存在著一些絕對化的傾向。王士禛現存著述中沒有這封薦書,這其實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因為不僅是古代作家,即便是今人編輯自己的文集,也會在文章去取一事上反復斟酌,自然是不會把一紙僅與俗人俗事有關的便箋編入文集的,此其一;其二,王士禛著述中提及的人物,怎么可能會是他一生中有過交往的所有人物?其親朋故舊,發生過交往的各色人等,在著述中提及的僅僅只是少數而已,這種情況今人如此,古人同樣如此;其三,說王士禛為官自律,操守廉潔,而康利貞是食民自肥的蠹吏,所以他“不可能與康利貞有任何交往,也不會為康利貞寫什么薦書的”,這樣的說法就未免絕對化了。前面說過,康家是淄川有一定地位的家族,而且康家與淄川不少大族聯絡有親,通過親串關系找到王士禛門上,也屬人之常情。所以,并不能排除康利貞因為親串關系而求到王士禛頭上的可能;其四,是康熙四十九年王士禛因病伏床,從其“體力、精神狀態方面推斷”不能寫薦書的問題。筆者以為,即使是在王士禛生病臥床的情況下,如果有人因為親串關系上門求書,而王士禛因為親戚的面子又不好拒絕,讓兒輩代自己寫封書信,蓋上自己的圖書以虛應故事,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從蒲松齡其后寫成的《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看,作者說到康利貞,曾明言其“叛漁洋而營窟于先生之門”。筆者以為,這恰好說明了一個十分重要的事實,那就是王士禛接到蒲松齡的書信之后從諫如流,果斷地收回了他對康利貞的舉薦。所以,所謂“叛漁洋而營窟于先生之門”,實際上是說康利貞在王士禛那里最終一無所獲,不得已而轉投到譚再生的門下。

譚再生,字無競,是蒲松齡多年的縣學同學,蒲松齡在《上譚無競再生進士》札中稱與其有“四十年道義之誼”。他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應山東鄉試中式,康熙三十九年(1700)登進士第,康熙四十七年(1708)閏六月就任湖廣溆浦縣知縣,后來以丁父憂歸淄川守制。服闋之后候補,直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蒲松齡去世兩年之后再任直隸隆平縣知縣。

盛編《聊齋文集》卷四有《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文:

數載專城,能為趙撫所稱,則經濟可知矣。吾鄉巷無居人,遂使虎而冠者吞啖殆盡,不惟不敢聲,并不敢息??滴跛氖四?,康利貞為漕糧經承,妄造雜費名目,欺官虐民,每石派至二兩一錢零,此亙古所未有,而自彼創之,闔縣皆為切齒。四月中,藩臺訪其蠹狀,行文到縣,使不得復入公門,大眾聞之,無不歡騰。今聞其厚賂顯者,薦使復其舊任,想一啖人肉而不忘其美,故不惜重金以購之也,聞者莫不失色。適值老先生家居,方將共求為一邑砥柱,始知利貞即叛漁洋而營窟于先生之門者也。老先生出福蒼生,處覆桑梓,且能駕馭之,必能進退之;亦勿失其吞嚙之性,但使為貓,勿使為虎,可以改役別科,則其流毒有限。某等皆挑腳漢,福德無窮,皆老先生受之也。[2]1138-1139

民國《溆浦縣志》卷十五《官師志一·職官·知縣》云:“譚再生,山東淄川進士,康熙四十七年閏六月任?!?[1]199《與張益公同上譚無競再生進士》稱譚再生“數載專城”,那么他任溆浦知縣起碼在兩年以上,以丁父憂回到淄川的時間應該就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這封書信云“四月中,藩臺訪其蠹狀”而不言“舊歲四月”,其作期也應在康熙四十九年歲杪之前。

與前引《上王司寇書》如出一轍,此書札規勸譚再生“且能駕馭之,必能進退之;亦勿失其吞嚙之性,但使為貓,勿使為虎,可以改役別科,則其流毒有限”,總之是不要舉薦康利貞再任漕糧經承,放縱其扼此要害,乘便魚肉荼毒闔邑百姓。從后來的情況看,譚再生收到此信雖然心中不悅,自此對蒲松齡心懷芥蒂,但并沒有再薦康利貞出任漕糧經承一職。

這樣,蒲松齡自康熙四十二三年開始的致力于清除淄邑漕弊的斗爭,至康熙四十九年的年底終于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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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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