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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在印投資風險預警與應對

2020-11-25 21:26
中國外匯 2020年16期
關鍵詞:印度政府禁令外資

印度對外商投資監管較為嚴格,所涉部門較多,法規復雜,且變動迅速。中企只有持續關注并及時了解變化,才能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6月29日,印度電子信息技術部宣布,禁止包括TikTok、微信、微博在內的59款軟件在印度應用,認為這些應用從事的活動有損印度主權、國防、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該禁令一經頒布,就引發市場強烈關注。中資互聯網企業是中企“出?!庇《鹊呐蓬^兵。分析此次中企印度投資困境的化解之道、風險現狀及應對措施,有助于中企進一步完善海外投資風險管理機制,行穩致遠。

禁令瑕疵與救助渠道

印度電子信息技術部在做出禁止中國App的決定時,援引了印度《信息技術法》第69A條和2009年《阻礙公眾獲取信息的程序和保障措施》的規定,聲稱此項禁令是為維護印度的主權和完整。盡管禁令表面上符合第69A條的授權,但印度政府的此項決定卻存在瑕疵。首先,此項決定缺乏透明度和明確性。在決定中,印度政府并沒有明確禁止上述App的具體原因,既沒有對違規行為具體明確,也沒有明確相關App應當執行的技術標準。其次,對當地App使用者而言,印度把其公民獲得信息和外部世界的機會變成了地緣政治籌碼,可能涉嫌對印度公民信息獲取權利的侵犯。此外,印度政府該項禁令涉嫌濫用國家安全例外,有違反世貿組織規則之嫌疑。

對該禁令,相關中資App運營商可通過多渠道實現救助。

一是中企可通過印度本土法院訴訟嘗試實現App在印度應用商場上的重新上架。但基于目前印度司法現狀,中企求助于法院訴訟途徑可能會受阻。首先,印度的法院訴訟通常周期較長,案件積壓嚴重,法院法官數量嚴重不足。其次,據外媒報道,目前印度政府也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阻撓針對中國應用禁令的潛在法律問題上的挑戰。

二是基于中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救濟渠道化解困境。中印兩國在2006年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下稱“BIT”)及其議定書。印度政府禁止上述App行為構成了BIT議定書第三條第一款界定的“間接征收措施”,可據此尋求救濟。盡管印度政府已于2018年10月告知中國政府暫停中印之間的BIT。不過,該協議也規定,在該協定終止之日前所做出或取得的投資,該協定應自協定終止之日起繼續適用十五年。所以,對于2018年10月之前投資于印度的投資者,仍可援引該BIT。

三是與當地監管部門溝通協商。事件發生后,TikTok首席執行官凱文·梅爾對外表示,TikTok 正在與印度就禁令進行接觸,并且已經遵守了當地的隱私和安全要求?!缎畔⒓夹g法》第69A條規定,應當設立針對禁令的評審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審查禁止令;如果禁止令沒有按適當程序做出,則可撤銷禁止決定。相關App公司若能出席復審委員會并提交澄清聲明,則有可能逆轉該禁令。

四是外交解決渠道。事件發生后,中國駐印度大使館做出回應指出,印方選擇性地針對部分中國應用程序,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理由模糊牽強、程序有違公開公正,濫用國家安全例外,涉嫌違反世貿組織相關規則,與國際貿易和電子商務發展大趨勢背道而馳,更無益于印度消費者利益和促進市場競爭。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還表示,中方將采取必要措施,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投資印度的“險”與“機”

印度是中國以外最大的發展中經濟體。根據聯合國貿易機構報告,2019年印度獲得了510億美元的外國投資,成為全球第9大外國直接投資接受國。中國駐印度大使孫衛東表示,中國在印度的投資額高達80億美元,主要集中在初創企業、科技企業、旅游業等。印度經濟增長迅速,市場潛力大,具有較大的投資價值。而從實務層面看,印度市場也有其自身的投資特性。

一是外資監管政策復雜多變。印度國內法中沒有專門的外資立法,而是通過各類政策構建了一套針對外資的管理制度。印度法律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外國投資者除要遵守成文法外,還要受到高級法院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的約束。進入印度投資有兩個通道:自動通道,即無需印政府許可,是多數行業主要的投資通道;政府通道,需要政府許可,適用于少數特定行業。但2020年4月,印度要求所有來自與印度接壤國家的外商投資都需經過政府通道,而且,還修改了其公共采購領域準入要求——來自其陸地鄰國的投標者,必須在其主管機關登記后才能參與競標。

二是稅制和勞動法復雜且嚴格。印度所得稅受中央立法1961年《印度所得稅法》管轄,而增值稅、關稅和消費稅等間接稅,則受中央和州法律管轄,稅制復雜。截止于2016年3月31日的所得年度,境內企業按30%的基本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對繳納的所得稅加征7%或12%的附加稅;另外,以企業所得稅和附加稅為稅基,還需按3%稅率加收附加教育稅。依據印度2016年財政法案,如果該國內企業是在2016年3月1日或以后登記的生產或制造型企業,可以在2017年4月1日開始的征稅年度,選擇按25%的稅率繳稅。在間接稅方面,2016年,印度啟動間接稅改革,推出商品和服務稅(GST),并于2017年開始實施。在稅收優惠方面,印度對外國資本實行中性政策,并無專門針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對外資在印度設立的企業視同當地企業。與其他國家相比,印度勞動法規定嚴格、內容復雜。雖然印度聯邦制定了《勞動法》,但各邦還制定了各自的具體規則,投資者應注意聯邦規則與所在邦規則之間的不同。此外,依據不同行業,不同公司的具體用工要求也有差異。

三是政府和民間的契約精神亟待提高。印度的立法結構復雜,政府承諾與立法決策、行政機構執行之間存在較大的鴻溝。外資進入印度注冊程序較為復雜,在注冊公司的不同階段,需要與不同的政府部門打交道。印度政府簽發的工作簽證、商務簽證與申請企業是否在印度投資無直接關系。工作簽證手續繁瑣、成功率很低;商務簽證一次停留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還需要30天出境一次。除此之外,印度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企業的守約率都有待提高,政府不兌現招商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現象屢見不鮮。

四是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印度國內存在較強烈的民族情緒,這在近年來的中印經濟競爭、領土爭端等背景下不斷加重。根據印度貿易救濟總局網站公布的數據,中國是在印度貿易伙伴國中被采取反傾銷措施比例最高、懲罰性征稅比例最高的國家;此外,印度目前出臺的針對中國的投資限制措施,無論中國的國有或民營投資者均無豁免。由此可見,當前中企在印投資會受到更多壓力。

投資風險應對建議

一是選擇合適的進入策略。在投資之前,企業應全面、系統地評估赴印度投資的經濟可行性,深入做好項目選址、投資、稅務、法律等前期各類調研,做好風險評估和預案準備,并選擇合適的進入策略。其中,選取合適的印度合作伙伴,不僅可以迅速開辟本地市場,也可通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相較于外資獨資企業,印度政府更歡迎外資與本土企業的“深度綁定”。需要注意,中企并購當地企業需遵守印度《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如果并購股權比例超過行業外資持股比例的要求,需獲得印度財政部的批準;所屬印度企業的股權和債權轉讓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若并購總金額超過60億盧比,還需獲得內閣經濟委員會的批準;若通過證券市場收購股權時,當收購股權超過流通股的5%時,需通知目標企業、印度證監會和交易所;超過15%時,還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

二是構建合理的投資架構。根據印度最新的《投資法》,在印投資企業必須披露實際受益人的情況。所謂實際受益人即“直接或者通過層層穿透、單獨或共同持有印度公司股份或投票權不低于10%,或者獲得分紅不低于10%,或者可以對公司有權施加實際性影響或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因此,BVI、VIE或代持等常見于中企海外投資的投資架構,均有可能落入印度外資監管之中。而且,代持等投資形式可能會加劇當地合作者的道德風險;后者若違約,也難以追回損失。因此,投資者在對印度進行投資時,可考慮采用證券投資、風險資本投資等模式進行投資。

三是及時了解投資環境和法律政策變動。印度對外商投資監管較為嚴格,所涉部門較多,法規復雜,且變動迅速。中企只有持續關注并及時了解變化,才能有效防范投資風險。印度是聯邦制國家,地方各邦擁有較大的自治權,且各邦投資環境差異較大,這就要求中企重視地區投資環境的差異性,加強對當地市場的針對性研究。對于投資者來說,各個邦的工商部門最為重要,不但負責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還通過工業或部門政策所述的正式機制決定一攬子獎勵措施;另外,各邦的工業發展公司是負責本邦工業園區土地征用、開發、推廣和維護的部門,其網站是了解該邦貿易投資環境的重要來源,中企可以借助這類資源,及時了解當地投資環境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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