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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導致的物權變動*

2020-11-29 16:07隨洋洋
法制博覽 2020年25期
關鍵詞:法律文書物權變動

隨洋洋

黑龍江大學,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一、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法理基礎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發生設立(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從理論上,我們可以將我國物權變動的原因歸納為“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和“非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其中非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按照公、私法的領域不同,又可以分為“基于公法原因導致的物權變動”和“基于私法原因導致的物權變動”,前者有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等,后者有繼承、添附等①。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導致的物權變動是典型的基于公法原因導致的物權變動?;诜梢幎ㄊ桥懦水斒氯说囊馑甲灾?,而且不需登記或交付,更不會影響到交易安全。物權法確立物權法定的原則,物權的變動更是要在這一原則下運行。雖然物權屬于私權利,但是這一私權利必須有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保障。理論認為法的價值在于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法律就是對一個社會的最低限度價值標志的權威性表達②?!段餀喾ā纷鳛槲餀嗟膶iT立法,是社會對物權的最低限度價值的權威性表達,在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形成力和法律規定的強制力,是導致物權變動的本質。

二、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已生效

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必須是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根據程序法基本原理,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時間和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并非一致性,這一時間的不一致,屬于司法技術問題,無涉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角度來看,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或確定的日期為物權變動的時間,無論從司法實務中還是理論上均具有現實的價值意義和可操作性。

(二)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且不涉及登記、交付

物權的變動是發揮物的歸屬和利用價值,物權在不斷地變動中發生爭議,當該爭議通過訴訟解決時,人民法院的解決結論往往是法律文書的形式。在處理物權糾紛案件時,并非所有的涉及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法律文書都能夠產生變動物權的效力,只有該法律文書所指向的對象和法律關系是物權,并改變了該物權原有法律關系,而且該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內容不涉及登記或者交付。這種生效法律文書自然是無須當事人履行或負擔其他義務,更不需強制執行。

(三)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具有形成力或屬于法律明確規定導致物權變動

在域外立法上,形成力乃依據判決之宣告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之效力,又稱為判決之創設力③。法律文書在具有形成力的前提下,在包含物權變動內容的情況下,判決所依據其形成力可以導致物權的變動,這種判決與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或者判決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不同。在民事訴訟法理論中,多數學者認為存在三種訴訟,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且上述三種訴訟的類型分別對應不同的實體權利。有的學者認為與形成訴權相比,形成權是普通形成權的后期處理,如當事人對形成權的行使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確認之訴等進行抗辯,即確認某一法律關系因普通形成權的行使,產生了形成力后,該形成力是否導致了法律關系的變動,是既存的法律關系的確認與審查。當形成訴權通過法院行使時會產生形成訴訟,法院審查的是當事人所提出的形成之訴的形成原因是否成就,如條件成就,當法院作出支持提起訴訟一方的判決,該判決即形成判決。當該法律關系為改變原有物權法律關系時,自該判決生效時可導致物權變動的效力。依普通形成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能為確認之訴,該普通形成權的行使不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還有其他途徑可以選擇,當事人并無提起形成之訴迫切的所需的利益,只具有提起確認之訴的利益④,所以,形成力是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必然具備的條件。

三、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法律文書類型

(一)分割共有物判決

分割共有物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在對共有物進行確認分割后,共有的法律關系變成單獨所有的法律關系,原來的共有的法律關系消滅。筆者認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本質屬性是請求權。一般的確認之訴所確認的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本身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分割共有物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原來的共有,變成單獨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等情形。從權利實現的角度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能否實現,依賴于是否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割理由或者條件,有無分割協議,有無相應的證據等等。只有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且法院通過判決形式改變了原有共有物的法律關系時,該判決書才具有導致物權變動的效力。

(二)撤銷合同判決書

撤銷權的行使是無須另一方當事人的協助,即可產生撤銷已存在的某種法律關系的效果,故撤銷權屬于形成權⑤。撤銷合同行為屬于一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權利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方式,故稱作為形成之訴。被撤銷的合同在撤銷之前是有效的,如果基于被撤銷的合同,所為的是改變原有物權法律關系的變動物權行為,我們認為也是有效的,這時原權利人喪失原來的物權。如果當合同被撤銷時,那么原權利人再次重新取得物權,原來的物權法律關系發生改變,故屬于物權變動⑥。

(三)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行為之訴判決書

《合同法》在第一百九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損害(詐害)債權行為之訴的權利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行使。當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損害(詐害)債權行為之訴,屬于撤銷訴權。這種理論在我國臺灣地區稱為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行為,在債務人實施詐害債權的行為時,進而依據該行為改變了物權法律關系,產生物權變動效果,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主張權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的關于支持債權人一方,決定撤銷該詐害債權行為的判決,那么該民事判決生效后,就屬于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

(四)宣告地役權消滅判決書

導致地役權消滅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地役權的存在不能滿足或者難以達到地役權設定的目的。地役權作為物權中的他物權,該權利具備物權的對世效力,屬于絕對權的一種?,F實中地役權的設立與消滅,都將對地役權人影響巨大,如果不需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介入,當供役地權人作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變動效力,將對地役權人十分不利,不利于發揮地役權制度設定的目的。在實踐中,當事人發生地役權糾紛后,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權力,在符合地役權消滅的情形時,法院進而作出的宣告地役權消滅判決書。

(五)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出的物權變動決議之判決書

有的學者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撤銷權屬于一種成員權,對此筆者不贊同,因為當發生侵害集體成員或者村民的合法權益時,必須訴訟方式解決。當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往往是涉及改變原有村集體資產的物權關系的情形,如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集體生產資料(農用機械設備)出售并交付完畢,或者與另一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設定地役權等情形,在上述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撤銷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將可以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回復,出售農用機械合同被撤銷,宣告與另一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設定地役權消滅等。所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撤銷權利是一種形成訴權。

(六)非訴訟中認定無主財產判決

通過非訴訟特別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可以啟動法院對該無主財產進行認定的非訴訟特別程序,進而結束財產其無主的不確定狀態,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筆者認為,認定財產無主的啟動主體,提出主體人是知道財產無主情況的有關民事主體。非訴訟中認定無主財產申請的客體必須是處于無主狀態的物,而且是有形財產。無主狀態的財產在現實中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財產的原來的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無法確定;可能是原來的所有人無法明確的埋藏物和隱藏物;甚至可能是無人繼承的財產等。非訴訟認定無主財產的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是向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

(七)拍賣成交民事執行裁定書、變賣成交民事執行裁定書、強制以物抵債民事執行裁定書

民事強制執行具有強制力,該強制力是基于國家處分財產的意志,也即公權力的滲透。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實質上是在公權力的介入下,法律為了維護司法權的公信力。人民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發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往往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控制性措施。在采取控制性措施后,法院會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變價用來以清償債務,采取處分性的執行措施。拍賣(變賣)其本質上仍然是一種買賣,但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拍賣(變賣)措施和普通的拍賣是不一樣的,執行程序中的拍賣是一種處分性的強制執行措施,與物權變動有關的處分性強制執行措施,無論是拍賣還是變賣,因上述執行措施均導致了原有物權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動,均可以直接導致變動物權的法律效果。

(八)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仲裁裁決可以導致物權變動。本文的設定前提是在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導致物權發生了變動。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定事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該制度雖然屬于司法監督的一種方式,但是當事人行使該撤銷權利,必須通過有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判決導致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物權變動無效。

四、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的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效力

(一)對物權人的效力

當改變原有物權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原權利人的物權消滅,新的權利人取得物權。在不動產未進行變更登記前,動產未交付的期間,雖然從法律角度,新的權利人是物權的真實權利人,但該物權未經公示,僅為法律所確認。在法律文書載明的當事人之間,其對物權的變動緣由及真實狀態是知悉的,法律文書已產生公示的效果,可以排除不動產登記簿的單一性公示方式。當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事項狀態與真實權利事項狀態不一致時,應以真實權利事項狀態為準。律文書保護的是真實權利人的利益,是對新權利人(真實權利人)的肯定。這也避免了原權利人在得知物權變動后,利用物權表面公示仍在其名下而進行的非法處分。在原權利人違反法律規定,去侵害未變更登記的物權,或第三人侵害未變更登記的物權時,真實權利人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物權法確立公示生效主義的原則,沒有經登記或交付是適用登記對抗主義例外的條件?!段餀喾ā返谌粭l規定了物權處分前需要登記的問題,但沒有明確規定未經登記的不動產或未交付的動產的物權效力。法律文書的內容除了當事人等少數人可以知曉,第三人是很難知曉的。物權因公示而具有對抗效力,故在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對當事人產生對抗效力,但對不知曉該法律文書內容的第三人,且在符合善意的情況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有排除他人對物權自身侵害和干涉的效力,普通第三人在不涉及交易的情況下,有不侵害物權的義務。在物權的登記公信力制度(原則)下,筆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原則)更應該保護善意第三人。在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記,且不存在重大的過失時,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真實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賠償損失。

五、結語

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導致物權變動的一種典型,對改變原有物權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類型和內容,應當嚴格適用,不得隨意擴大。人民法院對法律文書內容要嚴格把關,在程序上更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出現程序性瑕疵。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在確保立法的穩定性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的形式,明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律文書的范圍及具體類型,并對法律文書生效后,與物權登記等后續工作,進行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完善物權變動理論,提高司法權威性和審判、執行效率,避免因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弊端產生,更加有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注釋:

①劉耀東.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研究[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5.

②張文顯.法理學(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50.

③曹建軍.民事判決形成力的本質與范圍[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4:46-59+173.

④李輝.形成權訴訟與形成之訴關系辨析[J].法學論壇,2016(06):71-78.

⑤曾祥生.撤銷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13.

⑥房紹坤.導致物權變動之法院判決類型[J].法學研究,201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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