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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規則體系的完善研究

2020-11-30 20:28于淑彥
法制博覽 2020年29期
關鍵詞:證據規則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

于淑彥

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河北 石家莊 050000

證據規則是一種約束證明行為,確定證據有效范圍的一種規范性規則,而刑事證據規則便是針對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所設計的規則,也是判斷證據所需要遵守的原則。刑事證據規則是刑事證明的首要前提,也是向法官自由證明的必要條件,而在規則體系方面,刑事訴訟奉行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的證據規則。奉行自由心證的大陸法系國家則針對證據規則的確立存在一定不足。近些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直都在尋求一種完善且可靠、具有操作性的證據規則,而我國刑事訴訟的改革,庭審方式也逐漸傾向于當事人主義,掌握證據規則發展方向,完善刑事證據規則則具有現實性意義。

一、我國刑事證據規則體系現狀

(一)證據規則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刑事證據規則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和與刑事訴訟法有關的訴訟規則中,刑事訴訟制度對于證據的審查也制定了一些規則,如非法口供排除規則等,充分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求。但從整體上來看,刑事證據規則的內容仍然不夠完善,對于證據的規定內容只有不到10條,顯然不能完全達到司法改革的要求。同時證據規則法源也不夠集中,有關的法律規定和訴訟規則雖然也都有關聯,但并沒有建立完善的系統。司法解釋和個案批復通常只對于某個案件,因此內容跨度過大,從而難以確保統一性。此外,部分重要規則,如證據開示規則和舉證時限規則并沒有受立法的認可,根據上述來看,目前證據規則仍然不夠完善[1]。

(二)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部分刑事證據規則不夠完善,仍然具有漏洞,同時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導致一些刑事證據在實踐中可能無法發揮完全的效用,對于司法效率來說也構成了一定影響。如刑事證據規則中,通過不法途徑獲取的言辭證據無法作為一條證據,獲取途徑的違法性問題是由哪一方會負舉證責任,實際上到底是由被告方舉證,還是通過過錯推定原則由公訴方舉證,這些并沒有進行詳細規定。通過不法途徑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而類似的,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實物證據也是侵犯他人的權益,那么所獲得的實物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這些在現有的刑事證據規則中也沒有明文規定。同時,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偵查人員為了收集嫌疑人的犯罪證據,若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藏匿犯罪證據的嫌疑,那么允許對其進行身體、住所等進行搜查,但是也會對搜查的流程以及方式方法進行一定限制。

(三)對證據資格缺乏有效限制

目前的證據規則基本都是根據積極的角度來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只有少數的證據規則會從消極的角度來確定證據證明力資格的可采用性以及排除性。而若是沒能明確傳聞規則或意見證據規則這類具有不確定性證據的證明力,那么則會影響刑事證據的采用。特別是一些可能會導致不具有證明力的證據進入庭審的案件,法庭需要針對這些證據進行舉證和質證,不利于庭審效率。非法證據或傳聞證據的真實性難以保障,若針對這類證據缺乏有效的審核與限制,那么會導致整個判決結果出現嚴重偏差,而之后的二審和再審也會進一步提高成本[2]。

二、刑事證據規則體系的完善策略

(一)明確證據規則理論基礎

科學的證據規則需要具備完善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持,而理論基礎也可以視作刑事證據規則的主要導向。在規則的具體實踐方面,若沒有可靠的理論基礎進行支撐,那么在實際司法實踐過程中便會出現各種問題甚至是自相矛盾等現象。我國刑事證據規則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便是沒有可靠的理論基礎作為導向。根據證據規則的形成方向分析,多數證據規則都是以治理事件,明確案件證據有效性作為目的,而并不是單純的為了理論基礎,所以針對證據規則后面所隱藏的理論基礎,則需要通過全國人大發表正式的立法說明來確定,對于規則的實踐有效性進行明確,以及對規則的落實進行指引。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為這一規則是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同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常常會出現明顯的沖突或矛盾,因此更需要具有理論基礎來進行實踐指引。針對非法言辭證據排除規則來說,需要排除真實性的理論基礎,因為若是通過真實性的理論基礎來當作這類證據所沿用的標準,那么一旦證據被認為是真實性的,之后便無法排除,甚至會出現嚴重的法律漏洞,或否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有效性,不能發揮抵制非法獲取證據,以及維護司法公正性的作用。但也不可以通過預防性的理論來當作排除言辭證據的標準,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的程序公正理念,因此即使采用這一理論,在實際上這一理論也無法充分落實或發揮原本的作用。

(二)確立司法解釋證據規則的法律依據

刑事證據規則體系中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便是司法解釋創設的證據規則的法律依據不足問題。從上個世紀中期至今,我國的立法理念便是宜粗不宜細,而在刑事訴訟法方面,這一思想顯然還會繼續保持。立法部門從嚴謹性的角度出發,不會將法律設立得過于精細,若法律條例過于精細則會在司法實踐的落實上出現各種問題,因此立法部門也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實施司法解釋,通過司法解釋來實現立法作用,從而在立法與落實兩個方面中實現關系的緩和。所以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上,針對證據規則方面也只確定了通過成熟討論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保持了原本的口供補強規則,在其他刑事證據規則上仍然沒有進行完善,對于刑事證據規則體系的完善仍然沒有較為明顯的進度。而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解釋》的方式繼續沿用了“兩個證據規定”中的規則內容,這也可以理解為司法解釋建立證據規則是基于立法部門留出空白的情況下實施,這也是一種自我授權,但卻受到了立法部門的默認,所以不算是硬性違法授權。因此司法解釋創設證據規則的這一方式從某個角度上看是具有正當性特征的。但不管目的是怎樣的,在其形式上,這些證據規則也是司法機關的越權行為,需要及時彌補形式方面的合法性,避免出現法律依據問題。針對這一現象,可以由《刑事訴訟法》來吸納一些規則,若《刑事訴訟法》短期不能再次修改,那么便可以通過曲折的形式,先通過全國人大進行決策,或進行立法解釋,之后不斷吸納這些規則中已經通過實踐并沿用較為成熟的證據規則,不僅能為證據規則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能規避司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存在的矛盾問題,之后便可以逐步將這些證據規則歸入《刑事訴訟法》中[3]。

(三)提高證據規則靈活性

由于我國刑事證據規則中仍有一些規則存在較為絕對或較為簡單等問題,同時也沒有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其主要原因便是證據規則立法經驗不足而導致,針對實踐的復雜性預先也沒有充足的認知。但若是證據規則過于絕對化,那么針對一些具有變化性和靈活性的案件,則常常難以靈活應對,也不利于規則的落實。因此一些絕對性的證據規則也亟需進行優化,提高證據規則的靈活性。在證據規則體系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沿用的是通過原則性明確加裁量權的方式,針對言詞證據有沒有刑訊逼供因素則需要法官來進行鑒別。一些實物證據也需要通過法官來判斷是否存在不法來源或不法獲取途徑,是否已經構成了影響司法公正等,因此裁量的空間更加寬闊。

三、結束語

雖然我國已經具備相對充分的刑事證據規則,但隨著近些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刑事證據規則的創設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同時也需要以宏觀的角度出發,顧及全局,因此刑事證據規則體系的完善仍然不能急于一時。因此司法機關需要秉承著力求完善的理念,分析證據規則體系存在的不足并不斷完善,同時總結經驗,為刑事證據規則體系的完善做好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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