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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善意取得適用問題探討

2020-11-30 21:58陳啟夜
法制博覽 2020年21期
關鍵詞:遺失物請求權物權法

陳啟夜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100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但是我國對于善意取得制度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相關規定只在《物權法》的一百零六條和一百零七條上出現過。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憑空產生的一項制度,而是源于日耳曼的以手護手概念。善意取得制度的側重點在保護受讓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所有權追及效力的限制,能夠更好地對靜態所有權的價值進行衡量。

一、遺失物概述

在對遺失物的概念進行界定的過程中,我國相關研究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見解,我國大陸憲法中明確規定,遺失物主要是指所有權人雖然喪失了對其占有,但是仍然享有對其權利的動產。雖然我國相關研究學者對遺失物提出了不同的見解,但是從根本上來講都是從喪失占有和動產這幾個方面來進行描述,因此我們在對遺失物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可以從其基本概念入手來進行了解。當前的遺失物可以具體分為兩種,分別是遺失物和人格遺失物。遺失物最為基本的一個特征就是所有權人喪失了對物品的占有狀態,之所以會出現喪失的狀態是由所有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構成的,并不是所有權人自己丟棄或者是贈與他人。雖然所有權人是喪失了對物品的占有狀態,但是仍然享有遺失物的相關權利。遺失物始終都是有主物,也正是因為具備這樣的特點,才使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始終歸于所有權人。遺失物必須是動產,因為非動產具有不可移動性,與遺失物的特性不符,因此非動產不能劃分在遺失物的范圍內。

人格遺失物是指在傳統的遺失物上附著人格利益或是精神利益,最具代表性的人格遺失物包括照片、影像的以及一些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人格遺失物是無法通過替代或者是購買再次獲得的,所有權人遺失遺失物后精神上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這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人格遺失物對于所有權的重要性,在對人格遺失物進行界定的過程中也可以從該方面進行界定。我國《物權法》并沒有對人格遺失物有一個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釋中已經有了一些故意損壞他人人格遺失物而需要承擔賠償的規定。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我國還需要對人格遺失物進行補充,并且提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二、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保護交易中第三人的一種制度。如果物的占有人在沒有得到的所有權人允許的情況下,就將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在獲取的過程中,是出于“善意”,那么此時第三人則可以獲得該物的所有權。如果此時所有權人提出異議,那么則可以采用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解釋。目前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缺乏明確的制度體系

我國在發展過程中一直都十分提倡拾金不昧,在古代,拾金不昧的品質被人們所推崇,直到發展到清朝的時候,人們開始逐漸意識到利益均衡的問題,并且開始希望通過一些明確的制度來保證雙方的利益。我國對于遺失物善意取得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物權法》中有十分模糊的體現?!睹穹ㄍ▌t》中對遺失物的規定也十分淺顯,僅僅是規定要將物品返還給失主,如果物品在遺失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財產損失,該損失則有所有權人承擔。從這一規定中就能看出,我國提出的相關規定仍然是對物品所有權人利益的一種保護,并沒有突顯利益平衡的原則。我國《物權法》中的第一百零七條一直是飽受爭議的一條規定,規定中出現了一個兩年的時間限定,但是在對其進行細致分析的過程中能夠發現,雖然明確規定了要在兩年內進行返還請求,但是如果超過了兩年應該如何處理并沒有闡釋。我國《物權法司法解釋》中對善意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規定,但是并沒有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進行解釋。

(二)對遺失物的規定不完善

我國提出的相關規定從本質上來說屬于“一刀切”的模式,只是站在大部分的角度上來對問題進行思考,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定的全面性。我國相關規定并沒有對一些較為特殊的遺失物進行固定,這就直接導致法律適用會存在一些問題,如果情況較為嚴重還會損害交易環境,這對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會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夠細致

我國對返還請求的時間限制是兩年,從實際發展情況來看,這一規定顯得不太合理。商品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一天內所進行的轉讓次數都是無法計算的,如果在這樣的環境下,所有權人是很難通過尋找的方式找到遺失物的占有人,即使能夠找到遺失物的占有人,可能主體已經變成了無權處分人,由于外界環境在不斷發生變化,因此期間的計算點也應該隨之發生改變,這樣才能更好地對期間進行計算,我國只是簡單的提出了兩年的限制,該規定過于模糊。

除了時間期限的規定較為模糊以外,我國法律規定的拍賣或者是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范圍較為狹窄,由于目前眾多交易渠道的出現,導致前期的規定很難起到良好的限制作用。

我國目前所提出的支付價款也存在不合理的情況,由于物品經過了多次轉讓,價格已經遠遠超出物品本應具有的價格,而且讓所有權人在還沒有確定無權處分人的情況下就進行支付顯得十分不現實。如果所有權人在進行追償的過程中,向第一次轉讓的無權處分人進行追償,那么此時應該如何進行處理和界定?

三、完善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策略

(一)確立明確的制度

在對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進行完善的過程中,首先應該確立明確的制度,在有制度的保障下,才能更好地解決有關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相關糾紛。通過對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明確,能夠有效調節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不平衡情況,其次還可以彌補《物權法》中相關規定的不足,這樣既能對第三人的利益進行維護,同時也不會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

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除了要對遺失物善意取得進行明確以外,還需要對兩種維權方式進行明確。所有權人在行使返還請求權的的過程中會出現兩種情況,分別是的物權上的請求權和債權上的請求權。在對二者進行區分的過程中主要看所有權人的出發動機是什么。如果是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那么則是債權上的請求權,如果是要求進行返還,那么則是物權上的請求。只有對二者進行明確的界定才能更好地解決一些糾紛。所有權人如果在請求返還的過程中,遺失物出現了損壞的情況,那么則可以申請賠償。

(二)對遺失物的規定進行完善

雖然遺失物的種類比較單一,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較為特殊的遺失物,因此需要對一些特殊的遺失物提出特殊的規定。如果貨幣或者是不記名有價證券是遺失物,那么所有權人不享有返還請求權。雖然一些特殊的遺失物可以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仍然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規定。在拾得一些特殊的遺失物時,拾得人的責任是無法避免的,此時所有權人可以向拾得人提出賠償。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有效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同時對市場交易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

(三)對返還原物請求權進行細化

在對返還請求權的有限期間進行規定的過程中,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細化,原有的概念過于模糊,不容易讓所有權人明確地了解時間期限,對其進行細化處理能夠有效避免因為沒有及時確定第三人身份就無法開始進行時間計算的問題,細化后的規定能夠更好地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利。

在對支付價款的范圍進行界定的過程中,應該在原有的范圍上進行擴大,使得擴大后的范圍界定能夠適應所有善意第三受讓人。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同時使得市場能夠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模式。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社會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我國需要在原有的基礎上對一些法律規定進行優化和完善,對遺失物善意取得問題進行細化,對相關規定進行明確規定,進而才能更好地解決一些與遺失物有關的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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